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引言: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物上享有绝对权利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的法律知识点,包括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保护以及物权的终止。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1. 物权的定义及特征- 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某种物质对象拥有的绝对支配权利。
- 物权的特征:绝对性、直接性、排他性、处分权、追索权。
2. 物权的法定原则- 物权的平等原则:任何人在民法上享有平等的物权。
- 物权的公示原则:个人或法人对物权的行使应当向公众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物权的出让原则:物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处分。
3. 物权的主体和客体- 物权的主体: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物权的客体: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体现物质对象。
二、物权的取得方式1. 物权的合法来源-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依法承继、依法赠与、依法继承等。
- 转移取得方式:包括买卖、交换、捐赠、抵偿债务等。
2. 对抗取得和无因管理- 对抗取得:在无需征得原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新的物权人以善意取得物权。
- 无因管理:指对抗取得的物权因无效而丧失的情况。
3. 物权的以物抵债和强制执行- 以物抵债:债务人将其拥有的物质对象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
- 强制执行:在违约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三、物权的内容和限制1. 物权的内容- 使用权:物权人拥有对物体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支配权:物权人拥有在法律范围内对物体支配的权利。
- 担保权:物权人将物质对象作为担保物的权利。
- 资产权:物权人有权享有物体带来的资产收益。
2. 物权的限制- 公共利益限制:国家依法对公共利益进行限制,如征地拆迁、环保限制等。
- 个人和社会利益限制:法律对个人和社会利益进行限制,如限制烟草销售、管制毒品等。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物权法》必考知识点

《物权法》必考知识点考点1 物权法定原则考点说明:《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
一、理论精炼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以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物权内容。
在这一点上与债权不同,债权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可以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
我国物权法没有设定典权制度。
(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其它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设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2)民事主体的物权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无效。
二、命题角度分析【角度1】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例1: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C.确定无效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答:A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据此,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有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
例2:甲与乙约定,甲将自己的一块劳力士手表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质押给乙,担保乙的债权的实现。
甲违约,乙向法院起诉,行使质押权,实现优先受偿权。
乙能胜诉吗?答:不能,质押行为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无效。
考点2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方式。
一、理论精炼物权变动的原则:(一)公示原则是指在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公示,则该公示即产生了公信力,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快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知识点一、引言物权法是指对具有价值的物体所具有的权利,是民法中关于物品及其归属关系的专门法律规范。
本文将介绍物权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具体知识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物权法。
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人们对物体直接支配、使用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法律地位。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绝对性:物权是相对于特定的人对物体的支配权,而不是相对于其他人的权利。
2. 直接性:物权是直接对物体产生效力的权利,不需要通过他人的介入。
3. 独占性:物权的享有人可以单独支配和使用物体,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4. 继承性:物权可以通过继承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转移给他人。
三、物权的客体和权利种类1. 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具体的有形物体,如房屋、车辆等,也可以是无形的财产权益,如知识产权、股权等。
2. 权利种类:根据物权的内容和性质,可以划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最典型的物权形态,即占有、使用和处分物体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体占有、使用和享有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
四、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1. 原始取得:即通过占有、制造、发现等方式取得物权。
2. 转让取得:即通过合同、遗赠、继承等方式转让物权。
3. 资格取得:即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取得物权,如拍卖、竞买等。
五、物权的保护与限制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和公平交易,物权法对物权的保护和限制都做出了规范:1. 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确保所有权人的优先权,保护其对物体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并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期限和救济措施。
2. 物权的限制:物权法对物权的行使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如界定了对他人权益的保护、公共利益的限制等。
六、物权的终止物权的终止是指物权在法律上终止或消灭的情况,常见的终止方式有:1. 放弃:所有权人自愿放弃对物体的权利。
2. 丧失:由于某种原因,所有权人失去了对物体的支配权。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整理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的特征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第六章:所有权概说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第八章:动产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一)归属性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二)支配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三、物权的体系(一)《物权法》(2007年)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第二章物权的特征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利益须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
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对世权)权利人实现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
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排他性效力。
物权法必备知识点

物权法必备知识点物权法是指保护人们对物体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的法律。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面临涉及物权的问题,因此了解物权法的基本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物权法的一些必备知识点。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人们对物体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绝对性:物权是绝对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对物体享有排他的支配权,其他人不得干涉。
2.直接性:物权是直接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直接行使对物体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
3.继承性:物权是可以继承的权利,即物权可以通过继承或其他方式传承给继承人。
二、物权的种类物权根据物体的性质和权利内容的多少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常见的物权包括:1.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的最高形式,即物权人对物体享有最全面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
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物权人可以使用他人所有的物体,但不具有占有和处分的权利。
3.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物权人可以占有和使用他人所有的物体,并从中获得收益,但不具有处分的权利。
4.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对他人的土地享有一定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用于满足自己的利益。
三、取得物权的方式物权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取得,常见的方式包括:1.依法取得:物权可以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依法取得。
2.压缩取得: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拯救他人生命或财产,可以强制占有他人物体。
3.定性取得:例如,在长期占有他人物体而未被所有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定性程序取得物权。
四、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保护物权的方式包括:1.公示登记制度:物权的公示登记可以保障物权人的权益,防止他人对物体提出权利主张。
2.追索权利:物权人可以依法追索他人侵占或损坏其财产的行为。
3.救济权利:物权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其物权。
五、物权的限制物权的行使存在一定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利益限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规定了对物权的限制,例如限制对某些特定地区的所有权行使。
物权法知识点(超全)

物权法知识点(超全)答:抵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抵押的财产范围主要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其中,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林地、矿权等不动产权利;动产包括存货、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存款等动产权利。
在抵押财产范围的选择上,债权人应当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担保需求,选择具有较高价值、易于变现的财产进行抵押。
同时,债务人也应当注意选择抵押财产范围,避免抵押过多或过少,影响债务的履行和自身的利益。
抵押权人作为担保债权的持有人,拥有一定的权利。
首先,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履行债务,如果抵押人未能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抵押物的价款受偿。
其次,抵押权人拥有保全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抵押物的价值。
此外,抵押权人还有处分权,可以协议或者依法处分抵押物,但应当尊重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抵押权人还有顺位权,如果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抵押权人的清偿顺序应当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或者债权比例来确定。
动产交付是一种公示方法,用于变动动产物权和移转动产占有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都需要进行交付。
动产交付有四种情形,分别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现实交付是指动产占有人将动产及其直接支配权转移给受让人。
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或持有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一致即完成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第三人占有让与动产物权,让与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由第三方向受让人进行现实交付。
占有改定是指出让人在让与动产物权后仍需要占有标的物,双方可订立合同,使出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而受让人则成为间接占有人,物权变动自该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的特征包括各共有人有确定的份额,分担费用和管理共有财产的权利,但应尊重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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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章物权概述A掌握一、物权的概念: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
即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区别)1、物权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
物权是绝对权或对世权,债权属于相对权或对人权。
注意:债权的相对性不是绝对的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2)物权具有排他性。
3、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1)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债权不具有公示性;(2)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4、标的区别物权的标的是物,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主要是行为,间接涉及物5、在期限上的区别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无期限限制。
6、效力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和优先的效力。
7、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物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即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债权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
三、物权的种类1、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定限物权)——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2、用益物权(使用价值)与担保物权(交换价值)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以物权的客体为标准4、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存续期间为依据5、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法律依据6、主物权和从物权——独立性为依据(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从随主”。
)7、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民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四、物权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主义(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2、一物一权原则(客体只为独立的特定的物、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只为一个独立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例外、一个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动产采用占有(交付)推定,不动产采用登记形式。
公示原则只适用于以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情况,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不适用公示原则。
如建造或拆除房屋,继承或遗赠。
公信:旨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
)B框架⏹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物权的分类⏹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物权变动⏹第五节物权的效力C名词解释⏹物权法的概念:是确定和调整人与人之间因对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物质资料。
物的特征:存在于人体之外、主要限于有体物、能满足人的需要、稀缺性、为人支配、独立成为一体⏹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变动:即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物权产生,即物权人取得物权。
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物权变更,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变更。
物权消灭,从权利人角度讲,即物权丧失,可分成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登记要件主义——登记为物权变动的要件,如德国法。
⏹登记对抗主义——非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如法国法。
⏹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所提出的异议登记。
⏹物权效力:因支配物而发生法律上的排他性支配力⏹排他效力:指同一物上,不容许有两个性质不相容的物权存在。
⏹物上请求权:指物权或占有受侵害或可能受侵害时,请求回复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之权利。
⏹预告登记: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D知识点⏹动产和不动产1、标准:以空间上移动而是否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为标准。
2、区分意义:(1)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2)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类型不同。
(3)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
就不动产纠纷,发生法院的专属管辖⏹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2、消耗物与非消耗物3、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4、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5、特定物与种类物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7、原物与孳息8、主物与从物9、货币10、有价证券⏹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1、用益物权——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
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
3、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
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物上代位性)。
⏹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1、意思主义——认为物权变动仅仅因当事人的债权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力。
(法国民法典)物权变动= 债权行为 +公示——可对抗第三人=债权行为——不可对抗第三人2、形式主义——认为物权变动除了债权意思表示外,当事人还需要完成法定的公示方式。
(1)物权形式主义——认为物权变动除了债权意思表示外,还必须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完成法定的公示方式。
(德国)物权变动 =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公示=物权行为+公示(2)债权形式主义——认为物权变动除了债权意思表示外,当事人还需要完成法定的公示方式。
如奥地利物权变动= 债权行为+公示⏹我国对物权变动的立法选择原则上采用债权形式主义,例外采用意思主义1、债权形式主义要件(1)债权行为有效;(2)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3)动产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重要交通工具,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第三人2、意思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动产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权。
⏹物权行为理论1、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在交易中,存在着一个独立于债权契约的物权契约。
2、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为了交易的安全,将原因从特定的法律行为中抽离出去,使原因不成为法律行为的内容,原因的欠缺或不存在,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3、物权行为理论优、缺点(1)优点:①可使法律关系明晰,有助于法律的适用。
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
③有利于减少举证困难。
(2)缺点:将简单的动产让与勉强地从法律上分为完全独立的三个现象,与生活观念不符。
商店买衣服——债权契约——物权契约——交付事实。
最大缺陷:严重损害出卖人的利益,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
⏹物权变动的原因(一)法律行为:如买卖、互易、赠与(二)民事法律行为以外原因1、民事法律行为以外原因物权变动的特点(1)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2)必须有特定的事实或事实行为的发生;(3)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要件;(4)所引起的物权变动只是例外现象。
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原因的种类(1)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自该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8条(2)继承和受遗赠——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9条(3)合法建造、拆除房屋—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4)其他: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物权的效力1、排他效力2、优先效力3、追及效力4、请求权效力E课后思考一、什么是物权?如何理解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二、试述主物与从物的相互关系三、如何理解集合物的概念,集合物与单一物有什么区别?四、如何理解物权法定原则,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是什么?五、试述物权法上公示原则的概念与内涵六、试述物权请求权的概念、构成要件与效力七、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有哪些?八、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区别是什么?九、如何理解物权法第十五条所确认的区分原则?十、试述异议登记的概念、条件和效力十一、试述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及其效力十二、如何理解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模式?十三、如何理解动产交付的三种特殊类型?F案例分析(3、52)第二章所有权A掌握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等三要素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1、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成员权2、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1)取得专有权即取得共用部分持分权和成员权,转让专有权,持分权和成员权视为一并转让;(2)专有所有权的大小,决定区分所有人共用部分持分权和成员权之大小;(3)成立登记上,往往仅登记专有所有权。
3、一体性:三项权能必须结为一体,不可分4、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1、业主作为专有权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排他;义:不违法使用目的、不损害他人利益、不改变建筑物结构)2、业主作为共有权人的权利与义务(权:使用、收益、修缮改良权、自主或委托管理权;义:维护状态、负担费用)3、业主之成员权(权:表决权、订立规约权、选举及解任管理者、请求权、撤销权、监督权;义:执行决议、遵守管理规约、接受管理义务)4、管理机构四、相邻关系的概念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相邻关系的特征1、主体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2、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自然条件有关,即不动产相邻;、3、相邻关系具有附随性;4、相邻关系无需登记;5、基本内容是必要便利的权利与容忍义务;6、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六、相邻关系的种类和具体要求1、因使用邻地而发生的相邻关系——相邻通行关系+建筑施工、相邻管线设置而发生相邻关系:2、因用水、排水而发生的相邻关系3、因建筑物而发生的相邻关系4、因防止损害而发生的相邻关系5、越界的相邻关系七、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2、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规定;没有规定的,按当地习惯。
八、财产共有权的概念共有: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九、财产共有权的特征1、权利主体的多元性2、权利客体的统一性;3、权利内容的平行性;4、权利性质的单一性十、财产共有权的种类和具体法律要求1、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法律特征(1)主体方面——共有人两人以上(2)“量”的分割——所有权在量上的抽象份额划分; ----应有部份(3)内容方面——共有人按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4)客体方面——共有人的权利不仅限于共有物的某一部分,而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特征(1)以共同关系为前提;(2)共有财产不分份额;(3)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