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物权法重点知识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整理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的特征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第六章:所有权概说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第八章:动产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一)归属性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二)支配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
三、物权的体系(一)《物权法》(2007年)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第二章物权的特征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利益须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
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对世权)权利人实现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
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排他性效力.3.物权--排他性: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成立并存的、具有不相容性的数个物权。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2024

引言: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物上享有绝对权利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的法律知识点,包括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保护以及物权的终止。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1. 物权的定义及特征- 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某种物质对象拥有的绝对支配权利。
- 物权的特征:绝对性、直接性、排他性、处分权、追索权。
2. 物权的法定原则- 物权的平等原则:任何人在民法上享有平等的物权。
- 物权的公示原则:个人或法人对物权的行使应当向公众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物权的出让原则:物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处分。
3. 物权的主体和客体- 物权的主体: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物权的客体: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体现物质对象。
二、物权的取得方式1. 物权的合法来源-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依法承继、依法赠与、依法继承等。
- 转移取得方式:包括买卖、交换、捐赠、抵偿债务等。
2. 对抗取得和无因管理- 对抗取得:在无需征得原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新的物权人以善意取得物权。
- 无因管理:指对抗取得的物权因无效而丧失的情况。
3. 物权的以物抵债和强制执行- 以物抵债:债务人将其拥有的物质对象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
- 强制执行:在违约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三、物权的内容和限制1. 物权的内容- 使用权:物权人拥有对物体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支配权:物权人拥有在法律范围内对物体支配的权利。
- 担保权:物权人将物质对象作为担保物的权利。
- 资产权:物权人有权享有物体带来的资产收益。
2. 物权的限制- 公共利益限制:国家依法对公共利益进行限制,如征地拆迁、环保限制等。
- 个人和社会利益限制:法律对个人和社会利益进行限制,如限制烟草销售、管制毒品等。
大一物权法知识点

大一物权法知识点一、物权法的概述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法律关系的规范。
它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由、平等、公平和保护。
二、物权的主体物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是指经国家赋予法人资格的机构或组织;其他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三、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指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指土地、房屋和其他与土地有关的物权;动产指一切可以移动的物品。
四、物权的内容1. 占有:包括直接物理控制和自主权力。
2. 使用:指合法占有者对物品的使用、利用和收益。
3. 收益:指物品所能取得的经济效益。
4. 处分:指合法占有者对物品的转让、抵押、担保等行为。
五、物权的取得与转移1. 物权的取得:包括法定取得和契约取得。
法定取得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得物权,如继承、判决等;契约取得是指通过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获得物权。
2. 物权的转移:物权的转移可以通过合同转让、继承、法律规定等方式实现,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
六、物权的保护1. 执行力保护:当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执行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公示保护:为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安全,可以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确保物权的优先性和真实性。
3. 合同保护: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来明确物权的归属、使用方式等,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七、物权的限制1. 公共利益限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限制对某些物品的占有和使用,如土地、水源等。
2. 法律约束限制:法律规定了对某些物品的占有和使用的限制,需要遵守相关法规。
3. 权利人协议限制:权利人可以通过协议对物品的使用、处分等行为进行限制。
八、物权法的保障措施为了保护物权的权利人,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包括公示制度、登记制度、执行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物权的行使和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操作机制。
(完整版)物权法知识点

第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概念的发展(词源)1.物权一词起源于罗马法(当时确认了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物权形式),但没有明确物权的概念。
2.物权一词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研究、诠释罗马法时创造的。
3.法律上正式使用物权概念的是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使用了物权一词《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德国民法典》中,首次将“物权”作为民法典分则的独立一编,对物权制度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
其后,物权概念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物权法也成为了现今各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对物权概念的不同界定民法理论上,对物权的概念应如何认识,有着诸多不同的学说主张。
1、对物关系说:即物权是人对物的关系。
2、对人关系说:是人与人的关系。
3、权利归属说:权利主体对物直接支配、享受物之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物权的地位物权是债权、继承权发生的前提和基础,又是债权、继承权的归宿。
二、物权法律特征(与债权的区别)(一)物权是绝对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
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债务人的行为(二)物权以物为客体债权的客体要比物权的客体更为广泛1.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因为只有特定物才可以行使支配权例如:甲、乙合同约定,甲卖给乙10吨大米,这时的10吨大米是种类物,乙对甲享有债权。
当甲将10吨大米交付给乙时,因其特定化了,乙对10吨大米才享有物权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即经济、法律上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物。
例如:如果不能独立存在的物,如房屋的门窗,是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客体3.物权的客体必须是有体物权利作为客体是他物权中的例外(三)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以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
法律常识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一)2024

法律常识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一)引言概述: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常识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显得尤为重要。
特别是在涉及到物权法的相关知识时,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法律要点是保护个人权益和财产安全的关键。
本文将针对物权法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概述,以帮助读者对物权法有更全面的理解。
正文: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 物权法的定义和范围2. 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区别和联系3. 物权法的主体和客体4. 物权法的法律性质和规范作用5. 物权法对财产权的保护原则二、物权的取得和转移1. 不动产和动产的取得方式2. 以合法方式取得不动产权的要件3. 动产的转移和交付4. 非法占有与物权的取得5. 物权的继承和赠与三、物权的保护与限制1. 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制度2. 物权的确权和争议解决方式3. 物权债权的权益平衡原则4. 物权的负担与利益平衡5. 物权的行使和滥用禁止四、物权的限制和收回1. 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和收回2. 财产征用的程序和补偿原则3. 财产保全和查封的程序4. 物权的抵押和担保5. 物权的强制保全和执行五、物权的制度完善和发展趋势1. 物权法的改革和完善2. 国际物权法的趋势和影响3. 物权法与技术发展的关系4. 法律人格与物权法的问题5. 物权法的应用与案例分析总结:通过对物权法知识点的汇总和阐述,我们了解到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和转移、物权的保护与限制、物权的限制和收回以及物权的制度完善和发展趋势等重要内容。
对于面临物权法问题的个人和组织来说,了解和熟悉这些知识点不仅能保护自身的权益,还能在遇到法律争议时更好地应对和解决问题。
希望本文对读者有所帮助,促进法律常识的普及和应用。
物权法学习资料(完整版)

1、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意思自由创设。
2、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定、转移、变更和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3、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关系得债权行为相互独立,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受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影响。
4、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5、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其代表。
按照这种主义,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除需要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达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
此合意纯以物权变动为其内容,故称物权合意。
这种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的立法,称物权变动的物权形式主义。
6、所有权——指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权利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7、取得时效——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8、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他便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10、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抑或复数的人就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11、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12、地役权——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
13、基地使用权——又称地上权,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14、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重点

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用益物权:指以实现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定限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3,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动产抵押权、留置权。
4,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当物权受到他人侵害或者有妨害的可能性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者预防妨害,有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物权完满状态的权利。
(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危险)物上代位权:是物权的完满状态在受到侵害时在物权请求权以外的物权保护方式,此主要表现为物权人之物被他人占有时的物权保护方式。
5,物权的保护:主要指物权权利人在正常行使其物权时受到他人的不法妨害或物权人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法律赋予物权人得排除侵害或妨害的请求权,以保障其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实现。
物权确认请求权:主要指不同法律主体对于某一特定物权的归属及内容发生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物权的请求权。
6,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不动产物权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定方式。
分为登记要件模式(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和登记对抗模式。
7,现实交付: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动产的现实管领支配(占有)移转给受让人。
简易交付:指在动产物权让与时,受让人已经占有让与动产,此时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该交付即已完成。
指示交付:又称为返还请求权让与,指动产物权让与时,该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交付。
此种方式与占有改定相同,也不适用于动产质权。
占有改定:指动产物权让与时,当事人约定出让人仍继续占有该动产,受让人作为间接占有人获得动产所有权。
物权法知识点

第一章 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一、概念: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1、直接支配性: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的关系;2、绝对性: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3、客体具有特定性: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物。
三、 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由法律规定。
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支配效力范围); 2)主物权与从物权(是否有独立性);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标的物种类);4)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物权的变动是否经登记为标准); 5)本权与占有(是否有物权的实质内容) 第二节:物权法 一、 概念广义:调整财产归属和支配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 狭义: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二、基本特征:财产(归属)法、私法、强行法、即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登记制度、质押制度)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1、概念: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2、物的特征:(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 (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 (4)独立性。
3、国家所有权:(1)只能归国家所有的物: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城市的土地、国防资源(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文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除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从物权不能独立存在(如担保物权)4、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 区分意义:物权变动方式不同管辖权属不同 公示方法不同动产无主物可以先占取得所有权,不动产国家享有先占权 用益物权大多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 (2)主物与从物;(3)原物与孳息物(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用益物权人取得; 有约定的从约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作为物权的客体的物,在原则上是有体物,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如《担保法》34条: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权的客体,《担保法》75条: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质权的客体。
物权的特征:对世权、绝对权、支配权、排他性权利(这都是与债权相比较而言的)。
例:下列对物权表述不正确的是()A。
物权是绝对权B。
物权是对世权C。
物权是对人权D。
物权是支配权C。
物权是对人权说法不正确,对人权是债权的特征而不是物权的特征。
答案:C.二、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成立以后发生的法律效果.物权效力分为:共同效力和特有效力。
共同效力是指所有的物权都具有的效力。
特有效力是指某一类物权具有的效力。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共同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权请求权。
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相抵触的物权。
优先效力,主要是针对物权和债权而言的,一般来讲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追及效力,是指无论物辗转到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行使追及权,当然追及权也是有限制的.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
例: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权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的债权。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B。
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C。
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D。
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不仅要考虑到《破产法》的规定,还要考虑到我国的现行司法政策和国家的经济政策。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公司的财产已经设定抵押,那么这个财产就不能进入破产财产,这种情况下享有别除权。
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也不能进入破产债权,但是按照我国现行的经济政策和司法实践会有不同的规定,比如:某国有企业在一土地上设有抵押债权,为银行债务设定担保,但是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所得仍然应当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以及安排职工的相关费用,而不是用拍卖所得首先用于偿还银行所担保的债权。
这就是我们的司法政策问题,现在如果遇到这样的问题,我们要适用我国的政策和司法实践的做法,因为这里涉及到人权高于物权的问题。
就本题而言,它所讲的是破产财产,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本身就不进入破产财产,从这方面讲,也应当首先偿还工人的工资.答案:A三、物权的优先效力具体而言,物权的优先效力首先是指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物权和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
物权优于债权。
比如,甲有一块表借给乙,乙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丙,但是手表没有交付,甲知道了就要行使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丙请求乙交付手表的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支持甲的请求。
因为甲享有物权,乙享有的是合同债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所以应当优先维护甲的利益。
但是物权优于债权也有例外:(1)买卖不破租赁(2)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工人的工资债权优于设定在先的抵押权(主要是国有企业而言的)。
(3)依据《海商法》规定,船长、船员等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权等,优先于设定在先的抵押权。
这里的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债权,但是法律规定它一种特殊的优先性,在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维护船舶优先权人的利益.例: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当即交货付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A。
错。
甲与乙买卖合同成立在先,但它只是一个合同债权,甲对玉器仍享有所有权,并且甲与丙购买玉器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有效。
B错,因为双方就合同达成一致,合同即时成立并且生效,该合同不是特殊买卖合同,不存在以交付才生效问题.C错,此时丙已经取得该玉器的所有权,乙无权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对,乙甲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甲负有交付玉器的合同义务,因为玉器已被丙买走,这形成事后履行不能,可以免除甲的履行义务,但甲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答案:D。
四、物权的追及效力即物权的追及权,是指不论所有权还是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辗转到何人之手都不影响这些权利的存在,但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例:甲以自有的一批布作抵押向乙借款,未办理等记。
在抵押期间,甲未通知乙,便将该批布卖给丙,并以交付货款完毕。
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
乙与甲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B.丙无权取得对该批布的所有权C。
乙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D.乙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A对,布匹可以作为抵押物,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B错,丙以合同取得布的所有权。
C错,丙是善意第三人,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没有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AD.例:甲有三间房抵押给了乙,抵押期间他没有告知抵押权人乙,也没有告知买受人丙房子已经设抵押权,将房子卖给丙,丙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此时,抵押权到期,乙可以行使抵押权,因为登记的物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乙的抵押权成立在先,丙的所有权成立在后,根据先成立的物权优于后成立的物权,所以抵押权人乙可以行使抵押权。
五、物权请求权应明确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掌握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1)物权请求权是以恢复物权的完美状态为目的的,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而产生的一种防御性权利,(2)物权请求权来自于物权的支配内容,是一种从属性内容,物权请求权不能表达而债权请求权能够表达;(3)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于债权请求权的效力(4)物权请求权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只需证明相对人实施了侵害物权的行为即可;而在债权请求权中,债权人一般应对债务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
物权请求权的种类:(1)确认物权的请求权(2)返还原物的请求权(3)排除妨碍的请求权(4)恢复原状请求权(5)消除危险请求权。
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是针对人身权而言,不是物权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往往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例:下列请求权中,属于物权请求权的是()A.损害赔偿请求权B.消除危险请求权C。
返还原物请求权D。
确认父子关系请求权A是债权请求权,D是身份权请求权.答案BC.六、物权的变动应掌握哪些物权的变动应予登记:不动产物权如房屋,还有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掌握登记生效的物权和登记对抗的物权,生效效力是指如果不进行登记就不发生权利的变动,对抗效力是指不登记权利的变动是发生的,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发生生效效力的物权登记有:房屋、机动车;发生对抗效力的物权登记有:船舶、航空器。
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是交付。
交付的方式有: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拟制交付、指示交付、象征交付等.简易交付是指甲将物品从自己的手中交到乙的手里,简易交付的完成按照交易惯例处理.在书店买书,你在付款后,将发票交给当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将书交给你的时候,交付完成.在银行存钱,你填好存款单,将存款单和钱递进窗口,银行工作人员确认后,交付完成。
占有改定是指在买卖情况下,出卖人因为某种原因在所有权转移后,要继续占有该物.例:甲将手表卖给乙,约定15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表。
15日六点乙前来交钱,但是甲说,表我还戴着,后几天给你。
此时交付完成,后几天给你就是占有改定。
拟制交付主要针对提单买卖、仓单买卖,以提单、仓单交付为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物品在第三人手中,买者根据卖者的意思指示第三人交付,指示交付的完成要按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交付有明确的时间,但买受人没到,此种情况下,以指示时间作为交付完成的时间。
象征交付是交钥匙的问题。
例:甲将自己的一套书卖给乙,但甲还想留阅一段时间,遂又与乙达成协议,借阅该书一个月,乙表示应允.乙取得该书所有权的方法为()A.简易交付B。
占有改定C。
指示交付D。
拟制交付答案B。
七、物权法定原则应明确物权的内容、物权的种类、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公示方法都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当事人自由创设的,不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但是符合其他民事法律相应规定的,发生其他民事法律效力.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A。
物权种类法定B。
物权内容法定C。
物权效力法定D。
物权公示方式法定答案:ABCD。
物权法定的原因是:物权的内容往往同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紧密联系,所以物权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八、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自物权、完全物权、无期限物权,它具有弹力性和回归力的物权。
所有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原则,同时所有权人负有容忍的义务例:土地所有人在其权利范围内享有排他的支配权,下列行为中,所有权人依法不得请求排除的有()A.地铁公司在地下开凿地铁隧道B.电力公司在地上架设输电线路C。
电信公司在地下铺设通信光缆D。
航空公司在地上通航飞机这里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抵触,如果造成的震动损害房屋地基等,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不能要求排除妨碍。
答案ABCD。
九、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的所有权就是原始取得。
其方式有:生产、取得原物的孳息、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国家和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添附.例:下列各项属于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是()A。
叔叔送给今年刚满七岁的小明一辆自行车作为生日礼物B.小张继承哥哥的一处房子C。
小陈的五万元存款共得利息一千元D。
10岁的小高把爸爸给买的铅笔刀送给小朋友A错,因为小明取得自行车是基于叔叔的意志,所以传来取得而不是原始取得.B错,这也是传来取得。
C对,这是孳息取得,属于原始取得。
D错,小高的行为是有效行为,小朋友取得铅笔刀是基于小高的意志,因此这是传来取得。
答案:C。
十、所有权取得的时间掌握三句话:(1)当事人对所有权转移时间有约定的,财产所有权在约定的时间发生转移(2)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发生所有权转移,这主要针对不动产和特殊动产(3)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的,财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
所以交付是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之一。
例:甲公司出卖一批钢材给乙公司,订立合同的日期是1999年3月1日,并在合同中注明“钢材所有权在乙公司支付完货款时才转移”。
乙公司在1999年3月5日支付第一笔货款,甲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于3月10日将钢材运至乙公司,乙公司验收并接受钢材,并于3月15日付清剩余的货款。
这批钢材所有权转移时间是()A.3月1日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