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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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复习资料重点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复习资料重点

《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第一章1.物权的特性:(1)对世性(主体):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主体广泛性(2)支配性(内容):同L(2)(3)特定性(客体):物J/行为&非物质义,具体制定、存在、独立,有体动产/不动产(实现方式):负有不为侵害或妨害的消极不作为容忍义务(4)绝对性(5)排他性(效力):成立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6)法定性、公示性:区别债权2.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基础、目的交易物权. 债权,人+财产=物权------- >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权、方式(债权)3.物权的排他效力:(1)涵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包含绝对的一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也相对的f包含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2)强弱之分:物权排他效力分为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不存在哪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绝对强或者弱的问题。

一物之上客观不得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故同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和权利内容的物权之间,不得并立,这是内容与性质相斥之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内容与性质相容物权之间仅存在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即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得以压制、排斥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

相容物权哪一个居于先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和法律规定而不仅仅是成立时间。

(3)各类物权排他效力表现:①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权,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一权)。

②用益物权之间得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的实体支配权,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例外:典权,非继续性地役权)。

③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担保物权是以获得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除动产质权和以权利凭证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其他均为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完整word版)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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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物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如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1)流通性有区别。

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

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

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

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

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

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1)可担当客体不同。

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

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

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

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法期末重点总结

物权法期末重点总结

物权法期末重点总结一、引言物权是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是指个人对特定财产物拥有的权利,同时也是民权意识的基本体现。

物权法是以物为对象,以权利为基础,以抽象抵押权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物权往往与人的生活距离较近,因此理解和掌握物权法是非常重要的。

二、物权法基本概念及法律主体(一)物权法基本概念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民法权利,以及依法对物权所适用的法律规范。

物权法分为绝对物权和相对物权。

绝对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相对物权是指物权人与非物权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法律主体物权法的主体一般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包括公民和军人;法人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是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三、物权的取得与消灭(一)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直接取得、经由无偿转让、配偶共有、继承、赋予担保物权等。

依法直接取得是指通过依法订立合同方式取得物权,包括现物交付和标的物交付。

无偿转让是自愿性的,是指无偿让与人将自己的物权转让给受让人。

配偶共有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

继承是指因死亡而转移财产权利的一种方式。

赋予担保物权是指以一方的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

(二)物权的消灭方式物权的消灭方式包括合同解除、返还(被占有的物应返还给原所有人)、遗失、抑制性强制执行、抵销、终止共有、授权等。

四、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主要包括行使权利和保护权利两个方面。

行使权利是指物权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权行使主体权利的活动。

保护权利是指物权人依法获得国家维护自己物权的权力和方式。

物权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侵害、排他性、优先权和优先受偿权四个方面。

禁止侵害是指国家对非物权人进行侵权行为的禁止和惩罚。

排他性是指物权人有权妨碍他人与物权客体的接触。

优先权是指物权人的财产权利优先于他人的其他权益。

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清偿时,物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五、抵押权(一)抵押权的基本概念与特征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设定给债权人的一种担保物权。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重点整理1.物权P3: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力,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所有权P109: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的支配的物权。

3.用益物权P255: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适用、收益的权利。

4.物权与债权的关系:P20联系物权是交易的前提、对象和归宿,只有该前提、对象,债权所要求的财产移转才能进行。

同时,也只有债权所要求的财产移转得以畅通无阻,社会财产的积聚才能壮大。

两者相互交错,共同推动社会经济向前发展。

区别①债权的发生、发达及在财产权体系中占据优越地位,恒较物权为晚。

②权利性质不同,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③权利客体不同,物权只能是物,且原则上只能是有体物、独立物、特定物,债权的客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另外,债权的客体受限于法律禁止流通的物,而物权客体没有此限制。

④主体不同,物权权力主体是特定人,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而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人。

⑤所涉及的利益不同,物权还涉及国家、社会乃至第三人的利益,而债权通常是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因此,物权采取法定主义,债权采取任意主义。

⑥权利效力范围不同,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⑦权利效力不同,物权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债权为请求力,各债权平等。

⑧权力存续期限不同,物权中的所有权是无期限的权利,但法律不允许存在无期限的债权。

5.物权请求权P60:又称物上请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概念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指物权只能由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无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我国《物权法》A5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有法律规定。

内容种类法定,内容法定,效力法定(排他、优先、追及、请求),公示方式法定理由①历史原因:巩固革命成果②权力的起点和支点(自由主义在财产上的表达)概念①日、台:一物一所有权②大陆:一物一物权内容①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②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③一物之上可能存在多个物权,但各物权之间不得矛盾④一物的某一部分一般不能成立单独所有权(所有权遍及全部),加工物概念公示指物权在变动中,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让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法期末复习(word版)

物权法期末复习(word版)

物权法期末复习第一章导论: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的功能:定纷止争●物权法的价值:物权法的人文价值●物权法立法根基:尊重人民对财富的进取心●物权法的性质:●私法属性●财产法属性制定:从1994年开始制定●至2007年开始颁布●历时13年●梁彗星教授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王利明教授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历经全国人大及常委会7次审议最终通过。

物权法的体系●《物权法》分5编,19章,247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所有权●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五编占有●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1.该编的条文占全部法律条文书目的2/5左右,是我们国家最重要的物权制度● 2.该编条文体现了所有权核心主义的立法观念,尤其是土地公有制条件下物权的特点幻灯片8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注意体会第二编与第三编的联系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物权法》全文之后还有两条附则物权法的立法特点● 1. 结构上,采取由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特殊的立法技术。

● 2. 规范内容上,以对现行规范的重新整合和明晰化为主,适当引入新规定。

● 3. 表述上,寻求专业化与通俗化之间的平衡。

物权法的法律渊源●物权法法律渊源的意义●社会应该理解已经制定的《物权法》虽然重要,但是它只能解决一般的物权问题,而不能解决中国社会全部的物权问题。

物权法民法总论期末考试重点

物权法民法总论期末考试重点
2.非基于法律行为
(四)物权的公示与公信
1.物权公示:登记、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2.物权公信:基于公示从事物权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到保护:善意取得
二、所有权
(一)不动产所有权
(二)动产所有权
(三)善意取得
1.无权处分
2.善意
3.支付合理对价
4.完成物权变动
(四)共有
1.按份共有
2.公力救济
(1)物权法上: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预防请求权
(2)债法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总论总结
1.民法概述:概念、体系、法律关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权利客体
2.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权利客体:物、行为、精神财富
4.权利变动: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意思表示瑕疵、成立与生效、条件与期限、代理
(四)法律行为的效力
1.无效
2.效力待定
3.可撤销可变更
4.有效
(五)法律行为附条件和期限
1.条件:
附条件赠与
2.期限:
附期限赠与
五、权利行使: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类型
2.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
3.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放弃(部分放弃)
第二部分 物权复习
2.共同共有
三、用益物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
(四)地役权
1.地役权的概念
2.地役权的属性:从属性、不可分性
3.地役权的取得:合同生效、登记对抗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必备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必备

第一章物权法导论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物权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

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

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

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主利用,在现代社会,物的他主利用对于物尽其用、物尽其利显得尤为重要。

物权法通过调整物的他主利用关系,使对物没有所有权的人可以根据法律或者合同,对其进行使用、收益,这样一来既避免了所有人对财产的闲置,又实现了非所有人对财产的利用,使双方皆能获益。

二、物权法的性质物权法具有如下基本属性:(一)物权法是私法(二)物权法是财产法(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四)物权法是固有法第二节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一般认为,现代物权法呈现出如下几个发展趋势:一、物权的社会化趋势二、物权的价值化趋势三、物权的扩张趋势四、物权法的国际化趋势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首先,物权神圣不可侵犯。

其次,各种民事主体的物权是平等的。

二、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3、促进物尽其用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三)物权法定原则的修正对于这一解决办法,学者之间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学说:1、物权法定无视说2、习惯法包含说3、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4、物权法定缓和说(四)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及其解释策略三、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原则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发生效力。

物权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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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而发生物权之间的效力:①一般原则:先成立物权法期末重点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例外情况: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物权:,②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用益包括所有权、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直接”:、直接支配性。

(绝对性)特征1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实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物上请求权,现支配。

亦称物权请求权。

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包括享受物的用益价值享受利益性。

2、求权。

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

或交换价值。

3(对世性)、排他性。

种类1、理论上:返还请求权:对于无.一物一权原则即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含义:一个物还。

权的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妨害除去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能设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得请求妨害人排除。

、物权的客体为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妨害的形态:对物的实体的侵害;可量独立的、特定的物。

物的一部分或物的物的侵入;不可量物的侵害;无权使用、一个构成部分,不成为物权的客体。

2他人之物;妨碍所有权的行使;土地登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之上记的错误、遗漏或不实。

等等同一物之上可、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3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以并存数个不得相互矛盾的物权所有权者,得请求消除该危险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同一物之上与债权请求权的不同:1、不同的功能和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可与目的。

担保物权同时并存物: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可能,恢物权的客体——物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

债:弥补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受害人已经遭受的损害。

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2、过错要件上的不同物:采取的是严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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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期末重点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1、直接支配性。

(绝对性)“直接”: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实现支配。

2、享受利益性。

包括享受物的用益价值或交换价值。

3、排他性。

(对世性)一物一权原则即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含义:一个物权的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物权的客体为独立的、特定的物。

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成为物权的客体。

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3、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得相互矛盾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同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可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物权的客体——物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关系。

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

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是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特点: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固有法。

作用:确定物的归属,定分止争;促进对物有效利用。

保障交易的安全。

物权的效力:①优先效力:同一个物上有多数物权存在或该物亦为债权给付标的物时,先成立物权有优先后成立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债权的效力,基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而发生物权之间的效力:①一般原则: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例外情况: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②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物上请求权,亦称物权请求权。

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

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

种类1、理论上:返还请求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

妨害除去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排除。

妨害的形态:对物的实体的侵害;可量物的侵入;不可量物的侵害;无权使用他人之物;妨碍所有权的行使;土地登记的错误、遗漏或不实。

等等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危险与债权请求权的不同:1、不同的功能和目的。

物: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

债:弥补受害人已经遭受的损害。

2、过错要件上的不同物:采取的是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

债:原则上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

3、后果举证上的不同。

物:并不要求证明实际损害的存在。

债:必须证明已经遭受了损害。

4、时效适用上的不同。

物权的类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

2、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

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新的物权类型,即“类型强制”。

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内容,即“类型固定”物权的学理分类:自物权与他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我国物权法的分类所有权: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物权变动的原因:①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主要是基于合同产生的物权变动。

在物权变动中占重要地位。

②非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如先占、埋藏物的发现、混同等。

依法律规定:如公用征收、没收等物权变动原则:①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法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理由:物权的对世性。

维护交易安全。

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

动产:占有或交付②物权公信原则:物权公示后,对物权变动和第三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物权公示对第三人的效力,称为物权公示的公信力。

理由:牺牲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来换取交易的安全物权的变动模式:1、债权意思主义仅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直接发生物权变动。

代表:法国民法典具有使交易敏捷的优点,但不能从外部认识其变动,不能保障动的交易安全,且法律关系不能明确化。

2、登记对抗主义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物权变动。

不登记(不交付),不得对抗第三人。

代表:日本民法典3、债权形式主义(公示要件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债权合意外,仅须践行登记、交付之法定形式。

代表:奥地利、瑞士、韩国民法典4、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须另有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并履行登记、交付等法定形式。

代表:德国、台湾地区我国物权:在物权变动上采取了混合模式,即区分不同情况而分别采取相应的物权变动模式。

一般原则:公示为生效要件:2、例外:登记为对抗要件(1)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3)地役权的变动(4)特殊抵押权的设立(5)因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在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意义确定物权归属,解决物权冲突、保护交易和维护交易秩序、减少交易费用和提高效率、实现国家对不动产交易的宏观监控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全面性:最完全、最充分的物权。

恒久性:永久存续性。

弹力性:他物权的限制一旦除去即回复其圆满状态。

社会性:受法律的限制以维护公共利益。

原始性:非派生性。

所有权的权能(内容0积极权能1、占有:权利人对标的物为管领之事实。

2、使用:依物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活或生产需要的事实。

3、收益:指收取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4、处分:为改变标的物法律命运之行为,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权能可以与所有人分离,归非所有人。

消极权能:在法令限制内排除他人干涉。

所有权取得:原始,继受、特殊取得方式1、依据取得原因划分依法律行为的取得非依法律行为的取得2、依据所有权的取得是否以前所有权或前所有人的意志为转移:原始取得;;继受取得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劳动生产:由生产者所有。

收取孳息;国家强制;先占取得;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参照遗失物的规定。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或集体。

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买卖;互易;赠与;继承与遗赠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

先占取得:先占是指基于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构成要件:须为无主物;须为动产;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动产;先占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效果:先占人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未明确规定。

拾得遗失物:构成要件:1、须为遗失物、须为动产、须非无主物、须无人占有2、须有拾得行为发现并占有拾得人的义务:通知义务、报告义务、保管义务返还义务、拾得人的权利、费用偿还请求权;报酬请求权;留置权;遗失物取得权。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物与物之间的偶然结合或物与劳动力之间的偶然结合。

添附制度是各国物权法中的一项确认产权的重要规则,也是物权变动的一种重要规则。

添附的三种形态1、附合两个以上的有形物相互结合,在交易上可以认为是一物的情况。

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动产与动产附合2、混合: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合,成为一物,不能识别或识别花费过巨,因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3、加工:就他人的动产加以制作或改造,使其成为新物添附的归属规则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2、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三、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一、时效取得概念:又称取得时效或占有时效。

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功能:保护因长期形成的权利归属的事实状况。

确定财产归属;提高财产的利用效率;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的安全;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构成要件构成要件:须为他人之物;须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是否以善意要件?);须经过法定之期间法律效力:非权利人取得权利。

我国物权法未规定取得时效。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其占有物的动产占有人将该物转让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即时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意义:牺牲一定程度的所有权静态安全,保护所有权的动态安全。

我国物权法上的规定: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将其统一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以及他物权的取得。

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构成要件1、让与人须无处分权。

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

权利人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2、受让人须为善意受让人善意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要件。

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不知让与人为无处分权人。

3、受让人须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有偿交易行为。

4、受让人须已取得动产的占有或已登记。

公示方法的完成是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

法律效果:原权利人的所有权消灭。

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善意取得性质上属于原始取得。

动产上的第三人权利,自善意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所有权之时消灭。

第108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5、盗赃或遗失物善意取得的特别规定盗赃或遗失物的无偿回复:占有物为盗赃或遗失物,其被害人或遗失人,有权向占有人请求回复。

(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2年以内—保护被害人及遗失主的利益盗赃或遗失物的有偿回复:占有人以善意买得(由拍卖或公共市场等)的,非偿还其支出的价金,不得回复—保护善意买受人所有权的主要形式: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用益物权: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特征: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内容的复合多样性;(权利本身的统一性、专有权主导性)权利客体的整体性;权利变动的登记公示性共有权: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内容:权利:有权按照共有部分的用途进行使用;有权分享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经多数同意可进行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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