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期末考试重点

物权法期末重点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1、直接支配性;绝对性“直接”: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实现支配;

2、享受利益性;包括享受物的用益价值或交换价值;

3、排他性;对世性

一物一权原则即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

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含义:一个物权的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只

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能设立

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物权的客体为独立的、特定的物;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成为物权的客体;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3、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得相互矛盾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同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可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

物权的客体——物

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关系;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

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对于

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特点: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固有法; 作用:确定物的归属,定分止争;促进对物有效利用;保障交易的安全;

物权的效力:①优先效力:同一个物上有多数物权存在或该物亦为债权给付标的物时,先成立物权有优先后成立物权

的效力,物权有优先债权的效力,基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而发生

物权之间的效力:①一般原则: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外情况: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②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

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物上请求权,亦称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 种类1、理论上:返还请求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

妨害除去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排除;

妨害的形态:对物的实体的侵害;可量物的侵入;不可量物的侵害;无权使用他人之物;妨碍所有权的行使;土地登记的错误、遗漏或不实;等等

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危险

与债权请求权的不同:1、不同的功能和目的;

物: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债:弥补受害人已经遭受的损害;

2、过错要件上的不同物:采取的是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债:原则上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

3、后果举证上的不同;物:并不要求证明实际损害的存在;债:必须证明已经遭受了损害;

4、时效适用上的不同;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以民法或

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2、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

法律所不承认的新的物权类型,即“类型强制”;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内容,即“类型固定”

物权的学理分类:自物权与他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我国物权法的分类

所有权: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物权变动的原因:①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是基于合同产生的物权变动;在物权变动中占重要地位;②非因法律

行为的物权变动;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如先占、埋藏物的发现、混同等;

依法律规定:如公用征收、没收等

物权变动原则:①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法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理由:物权的对世性;维护交易安全;

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或交付②物权公信原则:物权公示后,对物权变动和第三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物权公示对第三人的效力,称为物权公

示的公信力;理由:牺牲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来换取交易的安全

物权的变动模式:1、债权意思主义仅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代表:法国民法典具有使交易敏捷的优点,但不能从外部认识其变动,不能保障动的交易安全,且法律关系不能明确化;

2、登记对抗主义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物权变动;不登记不交付,不得对抗第三人;代表:日本民法典

3、债权形式主义公示要件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债权合意外,仅须践行登记、交付之法定形式;代表:奥地利、瑞士、韩国民法典

4、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须另有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并履行登记、交付等法定形式;代表:德国、台湾地区

我国物权:在物权变动上采取了混合模式,即区分不同情况而分别采取相应的

物权变动模式;

一般原则:公示为生效要件:2、例外:登记为对抗要件

1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3地役权的变动4特殊抵押权的设立

5因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在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意义确定物权归属,解决

物权冲突、保护交易和维护交易秩序、减少交易费用和提高效率、实现国家对不动产交易的宏观监控

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全面性:最完全、最充分的物权;

恒久性:永久存续性;

弹力性:他物权的限制一旦除去即回复其圆满状态;

社会性:受法律的限制以维护公共利益; 原始性:非派生性;

所有权的权能内容0

积极权能

1、占有:权利人对标的物为管领之事实;

2、使用:依物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活或生产需要

的事实;

3、收益:指收取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4、处分:为改变标的物法律命运之行为,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权能可以与所有人分离,归非所有人; 消极权能:在法令限制内排除他人干涉; 所有权取得:原始,继受、特殊取得

方式1、依据取得原因划分

依法律行为的取得

非依法律行为的取得

2、依据所有权的取得是否以前所有权或前所有人的意志为转移: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劳动生产:由生产者所有;

收取孳息;国家强制;先占取得;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参照遗失物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或集体;

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买卖;互易;赠与;继承与遗赠

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

先占取得:先占是指基于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构成要件:须为无主物;须为动产;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动产;先占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效果:先占人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我国物权法未明确规定;

拾得遗失物:构成要件:1、须为遗失物、须为动产、须非无主物、须无人占有2、须有拾得行为发现并占有

拾得人的义务:通知义务、报告义务、保管义务

返还义务、拾得人的权利、费用偿还请求权;报酬请求权;留置权;遗失物取得权;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物与物之间的偶然结合或物与劳动力之间的偶然结合;添附制度是各国物权法中的一项确认产权的重要规则,也是物权变动的一种重要规则;

添附的三种形态

1、附合两个以上的有形物相互结合,在交易上可以认为是一物的情况;动产与

不动产附合动产与动产附合

2、混合: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合,成为一物,不能识别或识别花费过巨,因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3、加工:就他人的动产加以制作或改造,使其成为新物

添附的归属规则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2、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三、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

一、时效取得

概念:又称取得时效或占有时效;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

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

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功能:保护因长期形成的权利归属的事

实状况;确定财产归属;提高财产的利用效率;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的安全;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须为他人之物;须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是否以善意要件

;须经过法定之期间

法律效力:非权利人取得权利;

我国物权法未规定取得时效;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其占有物的动产占有人将该物转让给他人,善意受让

人依法即时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意义:牺牲一定程度的所有权静态安全,保护所有权的动态安全;

我国物权法上的规定: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将其统一适用于

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以及他物权的取

得;

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

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

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

款规定;

构成要件1、让与人须无处分权;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权利人

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2、受让人须为善意受让人善意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要件;受让人在受让财产

时不知让与人为无处分权人;

3、受让人须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有偿交易行为;

4、受让人须已取得动产的占有或已登记;公示方法的完成是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

法律效果:原权利人的所有权消灭;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性质上属

于原始取得;动产上的第三人权利,自善意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所有权之时消灭;

第108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

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

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5、盗赃或遗失物善意取得的特别规定

盗赃或遗失物的无偿回复:占有物为盗赃或遗失物,其被害人或遗失人,有权向占有人请求回复;自被盗或遗失之时

起,2年以内—保护被害人及遗失主的利益

盗赃或遗失物的有偿回复:占有人以善意买得由拍卖或公共市场等的,非偿还其支出的价金,不得回复—保护善意买受人

所有权的主要形式: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用益物权: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特征: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内容的复合多样性;权利本身的统一性、专有权主导性权利客体的整体性;权利变动的登记公示性

共有权: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

内容:权利:有权按照共有部分的用途进行使用;有权分享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经多数同意可进行改良;

义务:不得分离处分共有部分的权利;不得请求分割共有部分;按本来用途加以使用;负担正常费用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限制物权;确保债权的实现;设定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或权利上;具有担保性:优先受偿性

特征:从属性:指担保物权必须从属于债权而存在;以主债权的发生为前提;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随着主债权的移转而移转

不可分性:指担保物权本身不可分,与担保物及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可分无关

物上代位性;权利标的物虽变化其原有之态样或性质,但只要还能维持其交换价值,则依照抵押权之本质,抵押权之效力能追及至该变形物或代表物上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

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特征是他物权;

是限制物权;

以物的利用为内容;

独立物权;

标的物以不动产为限;

主要在他人土地、建筑物上成立;

原因:动产价值低,容易取得;

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

是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

是所有权行使的一种方式;

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

不能随意取消;

行使所有权时,不得妨碍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不得随意变更用益物权人对所有权的义务内容;

优先于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限制物权;

确保债权的实现

设定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或权利上具有担保性:优先受偿性

第170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物权的特征

从属性指担保物权必须从属于债权而存在;

以主债权的发生为前提;

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随着主债权的移转而移转;

第172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可分性指担保物权本身不可分,与担保物及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可分无关;担保物权以担保标的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以担保标的物的各部担保债权的全部;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

物上代位性

物权法期末试题

物权法期末试题 一、名词解释 1 所有权与他物权 2 本权与占有 3 简易交付 4 共同共有 5 留置权 二、解答题 1 简述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2 依物权客体特定主义原则,对于物权的客体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3 简述登记及其法律后果 4 简述动产抵押与动产质压的区别 三、案例分析 1 甲不慎遗失了2个天然奇石,各值人民币1万元。乙误以为是无主物拾回,对其中的一件略加清洗镶嵌了一个基座,对另一个则精心设计,刻成石雕。乙的朋友丙看见之后,分别以1万2千元和6万元将之买回,后为甲发现是自己的遗失物,向丙追索。 问:甲、乙、丙三人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是什么? 2 假设有下列事实:(1)甲有一块拥有地上权的建筑用地;(2)甲向乙借钱而将该地上权设定抵押权于乙;(3)甲在该土地上建筑房屋;(4)甲再于其土地上为丙设定次地上权;(5)丙取得次地上权以后,在该土地上建筑房屋。 问:1 在依(1)、(2)、(3)次序组合的情况下,在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乙应如何主张权利? 2 在依(1)、(3)、(2)次序组合情况下,在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乙实行其抵押权时,将会发生什么问题? 3 在依(1)、(2)、(4)、(5)次序组合情况下,在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乙应当如何主张权利? 复习题 单选 1、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之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确定无效 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 C、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 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 2、甲将3间私房中的两间作价5万元投入与丙合伙办的综合商店,又将一屋出租给乙居住。现甲因急事用钱,要将房屋转让。乙与丙欲以同一价格购买,甲: A、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乙 B、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丙 C、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 D、可以任意选择乙或者丙作为购买者

《物权法》必考知识点

《物权法》必考知识点 考点1 物权法定原则 考点说明:《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 一、理论精炼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以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物权内容。在这一点上与债权不同,债权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可以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我国物权法没有设定典权制度。 (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其它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设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2)民事主体的物权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无效。 二、命题角度分析 【角度1】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例1: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 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 C.确定无效 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 答:A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据此,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有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 例2:甲与乙约定,甲将自己的一块劳力士手表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质押给乙,担保乙的债权的实现。甲违约,乙向法院起诉,行使质押权,实现优先受偿权。乙能胜诉吗? 答:不能,质押行为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无效。 考点2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 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方式。 一、理论精炼

物权变动的原则: (一)公示原则是指在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公示,则该公示即产生了公信力,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快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 公示方法,以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更多最新最快不动产登记考试资料,请淘宝搜索不动产登记小灵通。 二、命题角度分析 【角度1】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 例: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公信原则的有()? A.甲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 B.甲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一件赃物 C.甲从乙处买得一台电脑 D.甲误将乙的房子登记为自己的房子,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 答:DA是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B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C是基于正常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公示的,即使标的物出让人事实上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基于对于公示的信任,取得该屋所有权。 【角度2】交付方式。 选择题:甲在乙的画展上看中一幅画,并提出购买,双方以5万元成交。甲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此种交付方式属于() 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指示交付D.占有改定 答:D详解参见下述考点穿联动产交付方式。 三、考点穿联 (一)不动产的几种登记制度 1、不动产登记的范围:

物权法期末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1.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物权法》中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法:狭义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在现实中,通常表现为民法典的物权编,以及没有明确称为物权法编的有关物权关系的专门规定。广义的物权法是指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狭义的物权法即民法典的物权编或者《物权法》,还包括其他有关物权的单行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关于物权的规定。 3.有体物:指具有一定的物质形体,能够为人们所感觉到的物。 4.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动态现象,即物权发生、变更及消灭的运动形态。它是民事权利变更的一种具体现象,是物权法律关系运动的基本形式。物权变动的实质,就是人与人之间关于物权客体的归属和支配法律关系的变化。 5.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指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和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6.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行为取得所有权。 7.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是指财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原所有人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8.现实交付:是最传统的交付方式,是指对动产的事实管领力的转移,使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直接占有。 9.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由出让人继续直接占有动产,使受让人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并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10.指示交付:又叫做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交易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的场合,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出让人将其对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 11.简易交付:是指交易的标的物已经为受让人占有,转让人无须进行现实交付的无形交付方式。 12.拟制交付:是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将物现实交付的一种特殊的交付方式。 13.预告登记:是指为了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物权的顺位请求权等而进行的提前登记。 14.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 1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共有。 16.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7.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所共同享有的所有权。 18.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通常共有,是共有的基本类型,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按照应有部分,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19.共同共有:也称为公同共有,狭义的共同共有是指合有,是各共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效力,共同结合在一起,不分份额地共同所有某项财产。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对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整理 目录 第一章:物权概述 第二章:物权的特征 第三章:物权的效力 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 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 第六章:所有权概说 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 第八章:动产所有权 第九章:共有 第十章: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担保物权 第十二章:占有 第一章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 (一)归属性 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 (二)支配性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 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 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 三、物权的体系 (一)《物权法》(2007年) 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 第二章物权的特征 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 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无须借助 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利益须

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 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对世权)权利人实现 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 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 生排他性效力。 3.物权--排他性: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成立并存的、具有不相容性的数个物权. 如两个所有权或两个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债权--相容性:对同一标的物可成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如“一 物二卖":甲卖某屋给乙、丙、丁,买卖合同均有效,各债权平等。 4.物权--优劣性:物权设立的先后决定其效力的优劣,即“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债权--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的普通债权,效力一律平等.如甲公 司向乙、丙、丁银行借款,到期清偿不分先后,破产债权依比例分配。 5.物权--法定性:物权法定原则. 债权--任意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可自由协商、任 意创设债权。 6.物权--永久性:只要标的物存在,权利就存在,法律上没有期限限制.他物权的 标的是权利而非物: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权利是70年,商品房的权利为 70年。 债权--期限性:债权都是有期限性的,不许永久的债权:(1)当事人约定期 限;(2)法律规定期限;(3)时效期限。 第三章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先成立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物权的效力。 1、数个相同内容的物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时,先成立的排斥后成立的。 2、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不同性质的物权存在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即“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1)先享受其权利.如先登记设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设立的抵押权。 (2)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如先设立的抵押权在实现时可排斥、除去后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例外:后成立的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也有债权时,无论物权成立于债权之前或之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在一物二卖场合:后买已交付或登记的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2)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若债务人财产上存在定限物权,在受清偿或补偿时,定限物权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 2、物权优先于债权存在例外的情形:买卖不破租赁。即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受让人的租赁物所有权。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一)含义

南开大学22春“法学”《物权法》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试卷号4

南开大学22春“法学”《物权法》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 一.综合考核(共50题) 1. 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财产有()。 A.遗失物 B.房屋 C.货币 D.首饰 参考答案:BD 2. 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物的有() A.电 B.行为 C.土地 D.房屋 参考答案:ACD 3. 下列物权中属于主物权的是()。 A.地役权 B.宅基地使用权 C.抵押权 D.留置权 参考答案:B 4. 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 A、完全物权 B、自物权 C、担保物权 D、用益物权 参考答案:D

5. 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定孳息的是() A.树上的果实 B.未收割的庄稼 C.银行存款的利息 D.供热管道输送的热力 参考答案:C 6. 在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中,可以与所有权分离的权能有() A、占有 B、使用 C、收益 D、处分 参考答案:ABC 7.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期限性。() A.错误 B.正确 参考答案:B 8.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物权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有()。 A.地役权 B.所有权 C.留置权 D.土地承包经营权 参考答案:AD 9. 关于一物一权原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C.一块土地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抵押权 D.一块土地上可以同时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地役权 参考答案:ACD 10. 甲将一件内藏500 元人民币的旧大衣仍到垃圾筒里,后被拾荒人乙拾得,并发现了此钱。甲闻讯后找到乙要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已抛弃了衣服和钱 B、乙依据先占原则得到了衣服和钱 C、该钱为隐藏物,乙因发现而取得 D、乙应将钱返还给甲,仅仅保有衣服 参考答案:D 11. 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中华人民共和国 C.国家主席 D.全体中国人民 参考答案:D 12.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拾得人所有。() A、错误 B、正确 参考答案:A 13.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A.错误 B.正确 参考答案:B

(完整word版)物权法期末名词解释及简答题(word文档良心出品)

名词解释 1、物权请求权的概念 2、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答:概念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特征: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永久性、社会性、观念性。 3、时效取得的概念 答: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答:概念指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所有权以及因区分所有权建筑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特征:复合性、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一体性、权利主体身份的重要性、具有浓厚的人法的因素。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答:指以耕作、养殖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机体经济组织或国家所有的农用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5、添附的概念 答: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6、占有防御权的概念 答:占有人对于他人侵夺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力量加以防御,以维护自己的占有状态。 7、动产浮动抵押权、动产质押的概念 答:动产浮动抵押权:指经过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简述题 1、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以及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 答:内容:1.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2.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 法律后果:1.当事人创设的权利不发生物权的效力。2.当事人设立的权利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 2、简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答:1.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1)同一物上的他物权优先于原所有权(2)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3)登记的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物权 2.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1)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优先(2)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3、简述物权变动的模式,以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物权法期末复习资料

单项选择题 1.2006年11月10日,甲将自己家的耕牛借给邻居乙使用。11月20日,乙向甲提出购买此牛,甲同意。双方 商定了价格,并约定5天后付钱。11月22日此牛被雷劈死了。问由谁来承担风险? A.甲 B.乙 C.甲乙各一半 D.甲1/3 乙2/3 答案:B 2.甲.乙共同共有的房屋出租后,因年久失修倒塌砸毁承租人丙的汽车,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表述正确的是()。 A.甲、乙按照共有份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B.甲、乙各按50%的比例承担责任 C.甲承担赔偿责任 D.甲、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D 3.所有权的核心权能是()。 A.占有权 B.使用权 C.收益权 D.处分权 答案:D 4.下列哪种方式不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 A.实物分割 B.变价分割 C.作价补偿 D.估价分割 答案:D 5.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 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 C.确定无效 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 答案:A

6.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公信原则的有()? A.甲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 B.甲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一件赃物 C.甲从乙处偷得一台电脑 D.甲误将乙的房子登记为自己的房子,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 答案:D 7.以下合同中,()可以适用留置这一担保方式。 A.保管合同、运输合同、赠与合同 B.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 C.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D.赠与合同、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答案:C 8.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 的?()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 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享有民事权利; 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无须得到甲、乙、丙同意。 答案:A 9.物权的客体是()。 A.人身利益 B.精神财富 C.行为 D.物 答案:D 10.某商场从电视机厂购进100台57厘米彩电。老张从中挑选了五台,此时这五台彩电在法律上的性质是( )。 A.特定物 B.种类物 C.主物 D.从物

期末物权法试题及答案

期末物权法试题及答案 本文为期末物权法试题及答案分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物权法相关知识。以下将按照试题的顺序逐一进行解答。 一、选择题 1. 下列权利中,属于物权的是: A. 著作权 B. 私人借款权 C. 知识产权 D. 所有权 答案:D. 所有权 解析:物权是指对某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私人借款权都属于其他权益,不属于物权范畴。 2. 物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A. 支配权和占有权 B. 监管权和使用权 C. 相对权和绝对权 D. 接受权和处分权

答案:A. 支配权和占有权 解析:支配权和占有权是物权的两个基本内容。支配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支配、使用、处分等行为权利,占有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实际控制和占有。 3. 下列情形中,不符合物权的保护条件的是: A. 善意取得的宝物 B. 接手物品过程中产生的破损 C. 取得遗失物后不及时通知失主 D. 看守他人财物担保债务的情形 答案:C. 取得遗失物后不及时通知失主 解析:物权的保护条件包括取得、保有、利用、处分等要件。对于遗失物,获得者应该尽快通知失主或者上报有关部门,否则不符合保有的要求。 4. 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 A. 侵占和遗失 B. 物主放弃和荒废 C. 所有权转移和物权诞生 D. 设立债权和担保物权

答案:C. 所有权转移和物权诞生 解析:取得物权的方式包括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所有权转移,以及 法律规定的物权的诞生。 二、判断题 1. 所有权的归属不受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 答案:错误 解析:所有权的归属受到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的约束。根据法律规定,所有权的获取和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进行。 2. 所有权人享有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占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 答案:正确 解析:所有权人享有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占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这是物权的主要内容。 三、案例分析题 某市政府决定对一处滨江地块进行开发建设,现需要征收该地块上 所有建筑物的所有权。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推行集体建设用地建设 租赁住房,对使用者依法确权并与土地使用权融合的建设租赁住房所 有权,依法受到保护。

西安交通大学22春“法学”《物权法》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试卷号3

西安交通大学22春“法学”《物权法》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 一.综合考核(共50题) 1. 甲走失一头牛,乙将牛牵回家关入自家牛棚准备第二天寻找失主,当晚牛棚倒塌将牛压死,乙出售牛肉并扣除费用后获500元,在此情形下,下列说法中哪一种是正确的()。 A.甲有权要求乙赔偿该牛款1000元 B.甲有权要求乙偿还卖牛肉款500元 C.甲无须支付乙支出的必要费用 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牛 参考答案:B 2.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的是()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卖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其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参考答案:D 3. 添附包括下列哪几种形式() A.混合 B.混同 C.附合 D.加工 参考答案:A 4. 对财产的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以下属于事实上的处分的是() A.将富康汽车变卖 B.将手机赠给他人 C.将日用生活用品消费掉 D.将电脑借给他人暂用

5. 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参考答案:D 6. 方某向孙某借款一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台笔记本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权设立 参考答案:D 7.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 A.不动产 B.枪支弹药 C.毒品 D.货币 参考答案:A 8. 下列财产关系中,属于共同共有的是() A.合伙人投入到合伙中的财产 B.两位同学共同出钱购买的电脑 C.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的收入 D.父与子共同投资设一个公司 参考答案:C

物权法期末考试重点

第一章物权概述 一、概述 1、含义: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之干涉的民事财产权。 2、特征:(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 (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 3、物权的共同效力 物权的共同效力是指所有物权均具备的效力,无论是所有权还是用益物权抑或是担保 物权均具备。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二)物权的追及效力:指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 (三)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物权作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任何人不得干涉权利人行使其物权。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 4、物权的分类 (1)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2)主物权与从物权 (3)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6)民法的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二、物权的变动 1、含义:是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其具体包括:1、物权的发生2、物权的变更。3、物权的消灭。 2、物权的变动的原则: (1)公示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示原则的理由: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公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优先的效力。如果物权的变动不采用一定的公示方法,某人享有某种 物权,第三人并不知道,而该人要向第三人主张优先权时,必须会使第三人遭受损害。物权公示制度的建立极大地减少了产权变动中的纠纷,从而维护了交易的安全

(客观题部分)物权法期末复习题

物权法期末复习题(客观题部分) 第一章物权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物权是绝对权 B 物权是对世权 C 物权是对人权 D 物权是支配权 2.下列物权中,属于担保物权的有()。 A 留置权 B.典权 C 土地承包权 D 国有土地使用权 3.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物权的是( ) A 土地承包经营权 B 建设用地使用权 C 典权 D 海域使用权 4.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物权是绝对权 B 物权是对世权 C 物权是对人权 D 物权是支配权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年、月、日审议通过,共有5章247条。 A 2007.3.17 B 2007.3.16 C 2007.10.1 D 2007.5.1 6.关于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区别,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物权变动的规则不同 B 物权种类及内容的设置有很大不同 C 诉讼法上的管辖原则不同 D动产的价值较小,不动产的价值较大 7.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之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 确定无效 B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 C 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 D 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 8.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 债权一般是有期限的,物权则具有永续性 B 主物与从物须为同一主体所有,方能成立主物权与从物权的关系 C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所以在效力上要优先于限制物权 D 典权是我国所特有的物权类型 9.下列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的是() A 小李的钢笔和文具盒 B 赵某的吉普车和一个非该车专用拖斗 C 李某的房屋和其出差前在家门装的特大号防盗锁 D 商品和它的包装盒 10.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扣押当事人的财产,其对扣押财产的占有是() A善意占有 B非法占有 C合法占有 D恶意占有 11.下列对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认识,正确的是() A 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称为对物权,债权请求权则为对人权 B 在指示交付的情况下,所有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这种对物权请求权的独立处分,是物权请求权的从属性的例外情形 C 物权请求权不以物的实际受损为成立要件,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实际受到损害为前提,故两者不会发生竞合 D 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标的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消除损害

物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

物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 1. 下列哪个不属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A. 合法性原则 B. 独占性原则 C. 私权保护原则 D. 公平交易原则 答案:D 2. 按照我国《物权法》,下列哪个不属于动产? A. 汽车 B. 土地 C. 手机 D. 书籍 答案:B 3. 下列哪个权利是属于不动产的物权? A. 使用权 B. 期限权

C. 担保权 D. 扣押权 答案:C 4.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动产担保物权可以设立在下列哪种情况下? A. 债务人因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出示汽车作为担保物 B. 债务人因购房需要向银行借款,抵押房屋作为担保物 C. 债务人因旅行需要向银行借款,出示珠宝作为担保物 D. 债务人因医疗需要向银行借款,抵押医疗设备作为担保物 答案:A 5. 根据我国《物权法》,部分物权除了依法取得外,还需满足什么 条件? A. 需要所在地政府的授予 B. 需要符合公共利益要求 C. 需要考取相应的资格证书 D. 需要具备知识产权 答案:B 二、简答题 1. 简述所有权的概念及特点。

答案: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动产、不动产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其特点包括:永久性、绝对性、排他性和依 法保护性。 2. 简述动产担保物权的设立条件和效力。 答案:动产担保物权的设立条件包括:合法取得标的物、以书面形 式订立合同、标的物可供抵押、抵押权人在标的物上优先公示等。动 产担保物权的效力主要包括:合同的法律效力、债权人拥有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申请拍卖标的物等。 3. 简述对物权物力系统的保护措施。 答案:对物权物力系统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物权登记制度、完善物权保护职能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监督、加强对 不动产网签的管理和监督等。 4. 简述物权法对抵押权设立的要求。 答案:物权法对抵押权设立的要求包括:债务履行行为的合法性、 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占有、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抵押物能够明确确定 和交付等。 三、论述题 论述我国《物权法》对抵押合同中的权利保护措施。 根据我国《物权法》,抵押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动产担保方式,为了 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该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权利保护措施。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复习资料重点

《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 第一章 1.物权的特性: (1)对世性(主体):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主体广泛性 (2)支配性(内容):同L(2) (3)特定性(客体):物J/行为&非物质义,具体制定、存在、独立,有体 动产/不动产 (实现方式):负有不为侵害或妨害的消极不作为容忍义务(4)绝对性 (5)排他性(效力):成立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 求权效力 (6)法定性、公示性:区别债权 2.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基础、目的交易 物权. 债权,人+财产=物权------- >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 权、 方式(债权) 3.物权的排他效力: (1)涵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包含绝对的一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也相对的f包含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2)强弱之分:物权排他效力分为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不存在哪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绝对强或者弱的问题。 一物之上客观不得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故同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和权利内容的物权之间,不得并立,这是内容与性质相斥之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内容与性质相容物权之间仅存在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即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得以压制、排斥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相容物权哪一个居于先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和法律规定而不仅仅是成立时间。(3)各类物权排他效力表现: ①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权,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一权)。 ②用益物权之间得排他效力。用益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的实体支配权,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例外:典权,非继续性地役权)。 ③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担保物权是以获得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除动产质权和以权利凭证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其他均为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④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用益物权VS不动产抵押权,行使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依设定的先后而定。 ⑤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同一标的物上的定限物权虽恒成立于所有权之后,但其效力却当然优先于所有权。 第二章 4.我国物权法上所规定的物权的种类: 包含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同时也专设编章规定了占有。其所系规定和提及的物权的具体种类包含:所有权(含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抵押权(含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质权(含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 5.物权的学理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标的物所有);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不动产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标的物的种类);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独立物权:用益物权与从属物权:担保物权和地役权(物权的存在是

物权法知识点归纳

物权法知识点归纳 随着社会的发展,物权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对于保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物权法是指规定人对物的支配和利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其目的是规定人们对于自己财产的权益和义务。以下是物权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的归纳: 1.物权的定义与性质: 物权是指人们依法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权利。物权具有主体物的特性,即物和权利是主体物间的一种特殊关系。 2.物权的内容: 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占有权是指拥有物的实际控制权;使用权是指对物的合法使用和支配权;收益权是指拥有物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依法处分拥有物的权利。 3.物权的设立方式: 物权的设立方式包括依法取得、产生和设定。依法取得是指通过承担义务、达成协议、继承等方式取得物权;产生是指物权从无

到有的过程,如法定取得、因物的自然生成和人工创造等;设定是 指将已有的物权作为担保物设定为债权的担保物权,如抵押、质押等。 4.物权的限制和负担: 与物权相对应的是物权的限制和负担。物权的限制是指国家为 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物权的行使进行限制;物权的负担是指 权利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5.物权保护的原则和方式: 物权保护的原则包括保护物权的目的和内容、保护物权的合法 行使、保护物权的公平和保护物权的效力。物权保护的方式主要有 法律救济、行政救济和自助救济等。 6.不动产权的登记: 不动产权的登记是指以登记方式确认和保护不动产权益的制度。不动产权的登记包括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颁发。 7.动产交易:

动产交易是指主体以物权为基础进行的交易行为。动产交易主 要包括出卖、转让、租赁和担保等。 8.动产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是指以动产为担保物设定给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债 务人在不清偿债务的前提下对债权人有限制其支配该动产的权力。 9.担保物权的实现: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进 行的对担保物的处分或以该物抵偿债权。 10.物权的保全和救济: 物权的保全是指债权人请求法院采取措施保障其行使物权的正 常活动;物权的救济是指债权人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保 护其物权。 总结起来,物权法是保护人们对财产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则。 了解物权法的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很有帮助。本文介绍了物权的定义与性质、内容、设立方式、限制和负担、保 护原则和方式、不动产权的登记、动产交易、动产抵押权、担保物

物权法复习重点

物权法复习重点 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 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添附,是指将数个由不同人所有的物结合而成一物(合成物或混合物),或者所有人以外的人将原物加工而成新物(加工物)的法律事实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 其附属设施,并保有其所有权的用益物权。 4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 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的 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5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 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 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6担保物权,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标的, 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该财产换价,并从中优先受清偿,使其债权得以实现的定限物权。 7相邻关系,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 因行使不动产权利而需要相邻各方给以便利和接受限制,法律为调和此种 冲突以谋求相邻各方之间的共同利益而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8所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或者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9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或者说是 权利人对他人的所有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权。 10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 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 该财产的所有权。 11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 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复合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较为广泛。 3、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1、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内容有所不同。 2、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担 保物权为从属物权。3、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4、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 位不同。5、二者在物上代位性上的不同。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它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他物权。 2、 用益物权是一种限制物权。 3、用益物权是一种以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他物权。 4、用益物权的 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二、相邻关系的特征

物权重点知识

物权法高频率考点 命题点1:物权优先效力 1.优先效力 〔1〕物权>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发生“债权物权化”〕〔2〕物权>物权 ①、不动产抵押权的优先性:先登优于后登,登记优于未登记 ②、动产〔自愿登记〕抵押权的优先性:先登优于后登;登记优于未登记;都未登记的,处于同一顺序。 ③、抵押权与所有权混同时,抵押权的优先性不丧失 ④、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留置权最优动产中抵押先于质押设立的,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未登记的抵押权 命题点2:物权行为 1、原始取得: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 〔1〕劳动生产、孳息 〔2〕公法方式:征用、没收、罚款、罚金等 〔3〕先占、拾得、发现、添附、时效、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依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 〔1〕基于合同〔买卖、互易、赠与〕: 〔2〕基于继承、受遗赠 3.物权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我国《物权法》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即债权意思表示外加登记或交付即可,不需另有物权 合意,例外采意思主义。 a、动产:合同+交付=所有权;即使是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也是如此,是否登记,为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物权法》第24 条〕 b、不动产:合同+登记=所有权〔《物权法》第9 条〕 c、例外的意思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127 条〕、地役权〔《物权法》第158 条〕、动产抵押权〔包括动产浮动抵押〕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命题点3: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 ①按件收费,不得按照面积、体积或价款的比例收费〔《物权法》第22 条〕 ②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除非后者被证明确有错误〔《物权法》第17 条〕 ③登记错误的补正及法律责任a、更正登记〔《物权法》第19 条〕b、异议登记:〔《物权法》第19 条〕

物权法重点归纳

物权法重点归纳 物权法是指规定人与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定,其中人指拥有和使用物品的个体或群体,物指具体的物品或无体物品。物权法涵盖了个人、团体、政府等各种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以下是物权法的重点归纳: 一、物权的权利属性 物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拥有权是指占有物品并有支配权,使用权是指占 有物品并有使用权,处分权是指对物品的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等权利。物权的三个权 利属性是不可分割的,但可以分开行使,例如可以将物品租给他人使用,但仍保留拥有权 和处分权。 二、物权的取得方式 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独占、捡得、制造、出土)和衍生取得(依法取得、 依约取得、依违法取得)。其中,依法取得包括买卖、遗赠、赠与、承受债务等方式,是 最广泛的取得方式。衍生取得可能存在法律纠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三、物权的保护 法律规定,物权所有人有权利要求其他人保护其物品,不得干涉其占有、使用、处分 权利。同时,物权所有人也有义务保护自己的物品,防止他人侵犯。对于侵权行为,物权 所有人可以要求返还、补偿、恢复原状等,还可以要求对侵权行为进行制止。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不同情形进行针对性的处理。 四、物权的限制 物权的限制主要包括公共利益、他人的利益和自然条件等方面。例如政府可以基于公 共利益限制物品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利;他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建立抵押权、担保权等,限制物品的处分权利;自然条件如土地、山林等资源可能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制约条件。 物权所有人在行使权利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制,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支持。 当物权受到侵犯或有可能被侵犯时,物权所有人可以要求法院对其物品进行保全。保 全的种类包括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指对物品本身进行保护;行为保 全指防止他人继续侵害物权;证据保全指保护证据,以利于后续维权。保全是物权的重要 保障,帮助物权所有人维护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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