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重点条款解读
最新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解读与分析

最新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解读与分析在2021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
民法典全文共计七百余条,其中物权法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本文就最新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进行解读与分析。
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在最新修订的民法典中,物权法是指权利人对确定的物上享有直接支配和排除他人干扰的权利。
物权法是民法中的一种相对权利,它的内容是对物的占有和处分权。
同时,物权法又包含了多种权利,如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二、物权的取得和转让关于物权的取得和转让,最新民法典也做出了新的规定。
根据最新的规定,物权的取得可以通过合法方式和法律方式进行,但必须满足特定的要求。
比如,要合法取得物权,必须通过购买、继承、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财产。
而如果是通过法律方式取得物权,则需满足法定条件或者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在物权的转让方面,最新民法典强调了物权的自由转让原则。
这意味着,任何物权人都有权利将自己的物权转让给其他人,而被转让的权利人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三、物权的保护为了更好地保护物权人的权益,最新民法典也对物权的保护进行了规定。
在这方面,最新民法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侵权行为的制止和排除为了保护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最新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行为必须被制止和排除的原则。
如果有侵权行为发生,相关权利人应当请求法院制止侵权行为,并要求对侵权行为产生的影响进行排除。
2.物权保护的救济方式在最新民法典中,物权保护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禁止令、损害赔偿、恢复原状以及返还等。
这些救济方式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保护物权人的利益,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
3.物权的公示登记制度最新民法典规定,权利人应当将自己的物权登记在权利登记机构,才能够对不特定人发生效力。
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杜绝抵赖行为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保护物权人的利益和权益。
四、总结总之,最新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众的物权,维护社会的公正稳定。
《物权法》解读

《物权法》解读《物权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
现在《物权法》已经颁布实施,对此应该进行认真细致的学习,从中吸取教训,找出自己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便于完善和提高。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了:“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些规定,都告诉我们要树立物权法制观念,增强对物权的保护意识。
同时,又规定了公民的物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也告诉我们每一个公民,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积极参与到物权立法活动中来。
这样做的目的是使物权法律关系明确,清晰,透明。
以便于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私人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对于我们来说就是将我们平时认为理所当然的东西都给予了很好的法律上的保障。
但由于我国物权立法起步较晚,且缺乏全国统一的、系统的物权立法,再加上近年来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需要我们去研究和探讨,因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物权法》的顺利实施。
为了贯彻实施《物权法》,有效地保护物权,促进经济发展,需要通过立法手段对物权的性质、效力、保护方法等问题进行规范。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尽快修订《民法通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将物权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写入这些法律之中。
在充分考虑各种利益群体的前提下,坚持物权的确定性和物权保护的最大可能原则,将物权法律关系确定为债权——物权关系,即物权法律关系确定为“债权请求权——物权——债权”三位一体的关系模式。
只有这样才能使得《物权法》在我们生活中更好的发挥其作用,在人们的生活中也更好的应用。
物权法是一部为解决当代世界经济社会中的新问题,而创制的新型法律,它反映了当代社会化大生产、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
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
(2)物尽其用。
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参见]《民法通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合同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担保法》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
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物权法重点法条分析

物权法重点法条分析目录第二条第二款【物的定义】 (1)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1)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 (2)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 (5)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5)第七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5)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6 第九条【登记生效主义】 (6)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第十条【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6)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6)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6)第十二条【登记机构的职责】 (7)第十四条【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一)】 (8)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8)第十五条【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二)】 (8)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8)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据资格】 (10)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10)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10)第十七条【权属证书的证据资格及证据力】 (10)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10)【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 (12)第十九条【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13)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国民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个人和社会的物权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对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进行解读。
第一章总则物权法第一章是总则部分,其中包括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物权行为。
该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合法保护、公平交易。
第二章物权物权法第二章是关于物权的具体规定,包括对物权的定义、内容与范围、物权的取得与转让等。
物权是指人们对物所有权的支配权和支配范围。
物权的内容与范围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物权的取得与转让需要满足合同订立、登记和依法转移等条件。
第三章所有权物权法第三章主要对所有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所有权是指物权人对物享有的直接、完全、排他和不可限制的权利。
所有权的限制主要包括法律限制和合同限制。
此外,所有权人对他人侵害其所有权的行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与恢复原状,并可以请求赔偿。
第四章物权的限制与消灭物权法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物权的限制与消灭。
物权的限制包括抵押、质权、担保物权等。
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物权的终止与物权的灭失。
物权的终止可通过放弃、继承等方式实现,物权的灭失可能发生在限制物权的主债权消灭、物权人故意放任等情况下。
第五章占有物权法第五章主要对占有进行了规定。
占有是指人们对物实际控制与支配的状态。
非法占有一般指占有无故对他人物造成的损害。
所有人可以请求返还占有物,但也要考虑合理善意取得的情况。
第六章用益物权物权法第六章主要规定了人们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占有他人物的权利,包括居住权、耕种权、养殖权等。
用益物权的设立主要通过合同的方式实现,享有用益物权的人可以对物进行合理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第七章共有物权物权法第七章对共有物权进行了规定。
共有物权是指两个或以上人对一物享有的共同所有权,包括共有权的成立、变更与终止等。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行为需要共同协商一致,并有义务共同保护和维护该物。
《民法典》物权编亮点及条文解读

物权编七大亮点1.新设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
(第三百二十二条)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第278条、第281条)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
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第二编第十四章)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7.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物权编》条文解读在物权编中,通则这一分编由3章(第一章至第三章)组成,共35条(《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至第二百三十九条)。
物权法重点法条

物权法重点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讲解】本条规定了三个问题:物权法的调整的范围、物的概念、物权的概念。
1、《物权法》与《合同法》都属于财产法,两者的分水岭是:《物权法》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而《合同法》所规范的对象则是财产的流转关系。
2、关于物的概念,第二条第2款规定: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种,但是没有具体规定物的构成条件,实际上“民法上的物”应当具有下列几方面的条件:(1)应当是人体之外的客观物质并且是有体物(2)应当独立成一体的客观物质,若不能独立成一体的物则属于物的组成部分不能独立成为物权的客体。
是否(3)应当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4)应当具有经济价值,一个物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取决于是否具有希缺性。
(5)应当是人类能够控制的物质。
3、关于物权的概念《物权法》对于物权的概念说明了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1、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民事财产权2、物权是支配型财产权,与请求权相对应3、物权是绝对权,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义务人具有排他效力。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讲解】本条规定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是近代物权法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其含义有二:其一,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规定之外的物权,若当事人创设了一项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或者创设的某种物权不同于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但这不意味着创设物权的合同也无效,合同时有效的,只是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其二,法律之外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也不能创设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种类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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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重点条款解读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6日表决通过物权法。
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物权法约22000字,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共5编19章247条。
这部法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物权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企业所得税法约6500字,分为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附则等,共8章60条。
这部法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明确: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法律进一步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
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
“如果对各种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保护,解决纠纷的办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胡康生说。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即使不进入市场交易的财产,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说,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也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
徐显明表示,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
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对这部法律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给予积极评价。
他认为,这是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同发展的前提。
“失去了平等保护,就失去了共同发展。
”王利明说,“平等保护原则符合宪法关于所有制性质的规定,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特色。
” 解读物权法:满70年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这是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作出的明确规定。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
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回答了广大群众关于“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的疑问。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改革开放,当时出让的一些土地使用期限较短,一些只有30年,很快就要到期。
特别是目前绝大多数城市居民都拥有了自己的住房,使土地使用权期满的问题更加引人关注。
虽然物权法关于70年后自动续期的规定,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但是,不少人注意到,法律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王焕永表示:“中国老百姓从改革开放到今天,好不容易有了房子可以传下去,如果到了孙子那一代,房子的情况还说不清,多让人不放心!”他建议,国家在制定相关的规定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反复斟酌。
土地承包期届满可按国家规定继续承包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将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
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物权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在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时,不少农民提出承包期届满后该怎么办的问题。
对此,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物权法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对于土地承包权的转让问题,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专家指出,这一规定既维护了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又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了余地。
禁止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财产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物权法明确了国有财产的归属:“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法律并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
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物权法明确规定国有财产包括: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财产等;并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指出,这些规定,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性、经营性财产的范围,对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关键性作用。
--物权法强调“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物权法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物权法还对监管不利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设置了“高压线”。
针对国有财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物权法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王利明说。
小区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现代化社区大量出现。
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对此,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介绍,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绿地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买房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王胜明说,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主要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情况: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等问题。
对于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停放汽车,并收取相关费用的现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指出,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
这就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尹田说,如果有车的业主无偿占据了小区的公共道路,则损害了无车业主的利益,因此只有让全体业主共同分享停车利益,天平才能得到平衡。
而针对实际生活中由于开发商和业主信息不对称,许多开发商利用“协商”机制在格式合同中变相决定车位归自己所有的情况,有职业律师指出,可以通过具体的地方条例来补充完善物权法的规定。
例如杭州市出台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就规定,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不得擅自租售用于谋利,否则可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抵押19日公布的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可以抵押。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曾经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在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对有些财产,法律、行政法规既没有规定不得抵押,又没有规定可以抵押。
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法律应予明确。
抵押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只要法律未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应当规定可以抵押。
最终,物权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可以抵押。
物权法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可抵押财产还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
物权法还规定了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