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法理学解读

合集下载

《物权法》中物权行为理论之辨析

《物权法》中物权行为理论之辨析

《物权法》中物权行为理论之辨析一、本文概述物权法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行为理论作为物权法中的基础理论,对于理解物权变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辨析《物权法》中的物权行为理论,通过深入探讨其内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与其他法律行为的区别与联系,揭示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价值和限制。

文章首先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物权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分析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意思表示、标的物交付或登记等要素,并探讨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及其对物权变动的影响。

接着,文章将重点辨析物权行为与其他相关法律行为的区别与联系。

通过对比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准物权行为等法律行为,揭示它们之间的本质差异及相互影响。

文章还将探讨物权行为在实践中的应用价值,如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并分析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限制与困境。

文章将结合具体案例,对物权行为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实证分析。

通过案例分析,展示物权行为理论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具体作用,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和挑战。

文章还将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物权法的理论与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二、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概念物权行为理论,源于德国民法学者萨维尼的抽象物权行为理论,是指在物权变动的过程中,除债权合意之外,还需有一个独立的物权合意,并结合物权的公示方法,才能使物权发生变动。

物权行为理论在《物权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对于理解物权变动的规则、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具有深远的影响。

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概念主要包括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独立性和公示性。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即使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物权行为依然有效。

这一原则保障了物权变动的独立性和稳定性,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物权法》必考知识点

《物权法》必考知识点

《物权法》必考知识点考点1 物权法定原则考点说明:《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

一、理论精炼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以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物权内容。

在这一点上与债权不同,债权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可以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

我国物权法没有设定典权制度。

(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其它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设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2)民事主体的物权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无效。

二、命题角度分析【角度1】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例1: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C.确定无效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答:A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据此,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有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

例2:甲与乙约定,甲将自己的一块劳力士手表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质押给乙,担保乙的债权的实现。

甲违约,乙向法院起诉,行使质押权,实现优先受偿权。

乙能胜诉吗?答:不能,质押行为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无效。

考点2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方式。

一、理论精炼物权变动的原则:(一)公示原则是指在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公示,则该公示即产生了公信力,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快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1.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

(2)物尽其用: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2.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1.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

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2.不动产:土地、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洗衣机等。

3.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其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来调整,但在有些情况下,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中的财产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如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物权法》的解释方法

《物权法》的解释方法

《物权法》的解释方法内容提要: 《物权法》的解释方法在《物权法》颁行之后深具意义,“法律非经解释不得适用”。

在各种解释方法中,《物权法》的狭义解释方法应当得到优先运用,法官应尽可能地按照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当然解释、历史解释、合宪解释、比较法解释等方法来进行法律适用。

在承认法律漏洞的前提下,应当允许法官借助一定的解释方法弥补法律漏洞。

关键词: 民法解释学/狭义解释方法/法律漏洞/漏洞填补法谚有云:“法律非经解释不得适用。

”德国民法解释学的创始人萨维尼也曾有言:“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之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1]《物权法》公布实施之后,我们研究的重心主要不是“应然”的问题,而是“实然”的问题,也就是说,要研究《物权法》在实践中如何运用,如何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各种物权的争议以及保护问题,《物权法》的解释方法也就显得越发重要。

物权法的解释有所谓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物权法解释,是指在法律文义范围之内,采用文义解释、论理解释等方法来确定物权法规范的含义[2];广义的物权法解释,除了狭义的物权法解释之外,还包括漏洞填补。

本文拟就在这两个层面上对《物权法》的解释方法谈几点看法。

一、《物权法》的狭义解释方法(一)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又称文理解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的文意及通常的使用方法来进行解释,或者说是按照一般语言习惯中的含义或者该法条的特定含义进行阐释,一般仅限于对法律用语中字面上的含义进行解释[3]。

文义解释原则上应受法律文本的束缚,要依循法律规则的字面含义,不可对含义随意延伸而使解释的含义与法律规则的含义相冲突。

《物权法》中的不少条款需要借助文义解释来防止歧义。

例如,《物权法》第93 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此处使用的是“包括”,而不是“分为”,这就意味着,共有包括了这两种类型,但又不限于这两种类型,区分所有中的共有即为上述两种类型共有中的例外。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物权法中法律制度思索

物权法中法律制度思索

2023-11-10•物权法概述•物权法中的物权类型•物权法的法律制度目录•物权法中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的发展趋势与展望01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物权法涉及对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与这些权利相关的义务。

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物权法主要规范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属于私法领域。

物权法的定义与性质物权法对所有物权人一视同仁,以平等的保护方式对待所有的物权人。

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对物权的种类、内容、取得方式、变动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不得自行创设。

物权法强调物权的公示,确保物权的设立、变动和消灭应当公开、透明,并遵循诚信原则。

0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0201物权法起源于罗马法,随着社会的发展,物权法的内容不断丰富和完善。

物权法的起源与发展我国现行物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为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我国物权法的历史与现状物权法的历史与发展02物权法中的物权类型所有权是指对物品的全面支配权,即拥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所有权定义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类型,拥有排他的绝对性,是其他物权的基础。

特点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如房屋、车辆、机器设备等。

所有权人可以对其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

内容特点用益物权是非所有者对他人之物享有的权利,具有相对性和限制性。

定义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

内容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和某些动产,如土地、房屋、矿产资源等。

用益物权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这些资源,但不能对其进行处分。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人实现债权,对特定物品进行担保的权利。

定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实现而设定的权利,具有从属性。

特点担保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物、质押物等。

债权人可以通过对这些物品的处置来获得清偿。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1.占有回复请求权构成:(1)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被侵害人侵夺(违背占有人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人的占有,转移到自己的管理控制下)。

2.请求权人必须是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非所问(3)被请求人为(现时的直接或间接)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买卖、赠与、出租等原因)(4)须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如果特定继受人为善意,则不得对其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2.仅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抵押权不具有占有权能。

3.物权请求权是独立于物权(支配权)的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虽不同于债权,但均属于请求权,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法律不备之处,物权请求权可类推适用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4.物权变动:不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物权变动;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物权变动5.善意取得的例外:盗脏、遗失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若因为善意取得留置权,则留置权人为有权占有人,那么所有权人对留置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6.(占有脱离物:盗脏、遗失物等):善意取得的例外,《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除斥期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动产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竞合规则:1)先成立抵押权或质权,后成立留置权,则留置权优于质权、抵押权。

2)先成立留置权,若动产所有人以自己名义再设立质权、抵押权则留置权优先;若留置权人以自己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则质权、抵押权优于留置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权法》的法理学解读
关键词: 物权法/立法价值/存在问题
内容提要: 从价值层面看,《物权法》充分体现了党的新时期方针、路线和新修正《宪法》精神,以人为本,关爱民生,其颁行具有里程碑意义《;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健康、有效发展的基本指导规则之一;物权法颁布,还使得我国财产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得以建立。

从技术层面看,《物权法》又有诸多规则上的困惑,由于未确立一个统一的、逻辑严谨的物权变动模式,极易导致交易行为及裁判行为的困惑《;物权法》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未能表达“业主权”的内在机理,其不当之处显而易见;此外《,物权法》对社会生活条件下主体的诸多法权要求及成熟的理论遵从不够,特别是对民族性特质的法权关系缺乏尊重。

一、价值层面上《:物权法》颁行意义深远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他地享受其利益的民事权利。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

《物权法》的颁行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一)《物权法》充分体现了党在新时期的方针、路线和新修正《宪法》
精神,以人为本,关爱民生,尊重私权,就此而言,《物权法》颁行具有里程碑意义由于受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及经济体制转轨的影响,在民事立法及社会生活中,重国家利益,轻私人利益,有诸多表现。

传统经济和政治体制形成的“国家至上”、“国家中心”、“国家意志决定一切”等“国家本位主义”观念,深深地影响着我们的思维方式和行动。

立法上对公权的保护在结构和逻辑上多比较严谨,而对私权的保护则较为粗略。

如在国家的宪法、刑法制度中,将国家的政权组织方式、国家机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国家经济秩序的保护等内容放在显要位置,而将私权主体的权利规范,规定于较次要的章节;即便在民法制度架构中,也多将国家利益及公权力的保护、维持规则置于显要之处。

国家本位主义对当今民法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国家财产在规则中和市场交易中的特权。

这种特权具体表现有:如无主财产的国家原始取得规则;遗产的先税规则、破产财产的先税规则;合同法中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认定规范;交往观念上的“合同工具”意识(合同成了为维护国家利益而实行的治理方式),[1]等等。

国家本位主义的形成有其深厚的历史渊源:一是土地的君主所有或社会少数人所有这种体制。

社会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源为少数人所控制,使得君主及地主阶级由拥有经济的控制权发展到拥有政治、文化、社会交往的管领权,进而造就了以君主为中心的国家利益的核心地
位。

二是偏重于战争的政权体制。

在历史上,凡是偏重于战争、称霸的政权体制,多造就出“国家本位主义”观念。

三是自然经济、村落社会的身份体制。

村落社会的本性是身份关联,势必形成“家本位”思想。

由无数个家族构成的社会必然要架构起金字塔式的“大家”,大一统的以皇权为中心的国家政权便责无旁贷地承担起维护宗法家族地位与价值的责任。

四是“以国为家”的法儒文化的精神影响。

法家“重农抑商”和儒家“重农轻商”虽然实现价值取向的方式不同,但殊途同归。

由他们的观念与思想的互补与相融,构造起“国家本位主义”为主干的封建专制体制的思想基础。

[2]
建国以后,我们虽然在法律上强调了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的保护,但长期的计划体制决定了在政治与法律的总体价值目标上,仍无法摆脱“国家至上”传统文化的心理制约。

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之后,随着市场的繁荣,商品生产交换领域的日益拓展,来自于商品交往内在的以“私权维护”为主要内容的主体权利要求越来越多地呈现出来,国家本位主义的影响才逐步减弱。

在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今天,党的中央机构顺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高瞻远瞩,通过党的文件和国家《宪法》,确立了“以人为本”战略方针,强调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

由是,我国的法律制度渐渐呈现出遵从私权的曙光。

国家本位主义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已经开始走上消亡的道路。

但是,我们依旧要注意“国家本位主义”的历史惯性影响。

[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