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解释一十大考点解读(段波解读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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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引言: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物上享有绝对权利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的法律知识点,包括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保护以及物权的终止。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1. 物权的定义及特征- 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某种物质对象拥有的绝对支配权利。

- 物权的特征:绝对性、直接性、排他性、处分权、追索权。

2. 物权的法定原则- 物权的平等原则:任何人在民法上享有平等的物权。

- 物权的公示原则:个人或法人对物权的行使应当向公众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物权的出让原则:物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处分。

3. 物权的主体和客体- 物权的主体: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物权的客体: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体现物质对象。

二、物权的取得方式1. 物权的合法来源-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依法承继、依法赠与、依法继承等。

- 转移取得方式:包括买卖、交换、捐赠、抵偿债务等。

2. 对抗取得和无因管理- 对抗取得:在无需征得原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新的物权人以善意取得物权。

- 无因管理:指对抗取得的物权因无效而丧失的情况。

3. 物权的以物抵债和强制执行- 以物抵债:债务人将其拥有的物质对象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

- 强制执行:在违约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三、物权的内容和限制1. 物权的内容- 使用权:物权人拥有对物体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支配权:物权人拥有在法律范围内对物体支配的权利。

- 担保权:物权人将物质对象作为担保物的权利。

- 资产权:物权人有权享有物体带来的资产收益。

2. 物权的限制- 公共利益限制:国家依法对公共利益进行限制,如征地拆迁、环保限制等。

- 个人和社会利益限制:法律对个人和社会利益进行限制,如限制烟草销售、管制毒品等。

物权法重点笔记

物权法重点笔记

物权法重点笔记一、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功能原则,即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物权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法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是物权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物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物权法中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立法的准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物权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集中体现了物权法区别于其他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的特征。

它贯穿于整个物权立法,确定了物权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物权法规范,设计具体物权法制度的基础。

在制定物权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应遵循体系强制的要求,将各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相应的物权法制度和规范中。

在进行立法解释的过程中,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立法者解释的准则。

惟有如此,才能实现物权法乃至整个民法体系化的要求,保持各项物权法制度和规范在价值取向上的和谐,为类似问题类似处理的法治原则的实现开辟可能。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主体进行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物权主体所进行的各项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物权法规范,还要遵循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对于物权主体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在物权法上欠缺相应的具体规范进行调整时,物权主体应依物权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对应着物权法上的强行性规范,物权主体不得约定在民事活动中排除物权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物权主体约定排除物权法基本原则适用的条款属于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范的条款,应被认定为绝对无效。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物权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物权主体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高度的抽象性。

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

在未经足够的具体化以前不能作为裁判者的裁判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

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

(2)物尽其用。

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参见]《民法通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合同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担保法》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

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法律考试物权法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物权法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物权法考点解析物权法是法律考试中重要的一部分内容,涉及到人们对于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物权法考试中,考生需要掌握一些重要的考点,以确保能够正确理解和回答相关问题。

本文将针对物权法考试的一些常见考点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应对考试。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定、登记的目的和效力等。

例如,考生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当事人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是否具有证明效力?”对于这类问题,考生应该知道,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具有证明效力,但不具有排他效力。

也就是说,登记簿上的记载可以作为证据,但并不意味着登记簿上的记载就一定是真实的。

二、物权的取得和转让物权的取得和转让也是物权法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转让方式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例如,考生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在合同中约定的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进行?”对于这类问题,考生应该知道,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当通过不动产登记进行。

也就是说,只有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才能够实现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三、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也是物权法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物权的保护方式、保护的范围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例如,考生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当他人侵害你的不动产所有权时,你可以采取什么措施进行保护?”对于这类问题,考生应该知道,当他人侵害不动产所有权时,可以采取诉讼、请求行为的禁止等方式进行保护。

同时,还可以采取紧急措施,例如申请财产保全。

四、物权的限制物权的限制也是物权法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物权的限制方式、限制的范围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例如,考生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可以对不动产实行征收?”对于这类问题,考生应该知道,国家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不动产实行征收,但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通过对物权法考试中的一些常见考点进行解析,希望能够帮助考生更好地应对考试。

物权法常考的名词解释

物权法常考的名词解释

物权法常考的名词解释一、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是指对不动产权利、权益和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备案,包括不动产权属登记和不动产其他权利及事项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是维护不动产权利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提供法律保护,确保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合同物权合同物权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物权。

合同物权的产生必须具备合同的基本要素,即合法的合同标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的目的和合法的形式。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作为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形式,用以保障债权人获得债权的一种物权。

担保物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担保权益。

四、公共物权公共物权是指与公共利益相关的特殊物权制度。

公共物权的设立和行使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五、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等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物,向债权人以抵押的方式提供的一种物权。

抵押权在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务人在合同债务履行中,以保留其具有实际控制的债务人财物来实现债权的一种物权。

留置权实质上是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行使的一种措施,可以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七、动产动产是指无论是自然存在,还是人工制造,可移动的物体,包括可分离的精神财产权。

八、不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与土地固定连接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土地上的地下、地上及其空中属于土地所有者的附着物。

九、所有权所有权是指对物的自由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的特点,是物权法上最重要的基本权利。

十、占有占有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物实际控制和支配的状态,包括物的直接控制(如实物占有)和物的间接控制(如有限抵押物权的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控制)。

十一、优先权优先权是指权利人在同一物上拥有的与其他权利人相对而言的优先权,即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的设立通常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或者事先达成的协议。

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知识点一、引言物权法是指对具有价值的物体所具有的权利,是民法中关于物品及其归属关系的专门法律规范。

本文将介绍物权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具体知识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物权法。

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人们对物体直接支配、使用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法律地位。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绝对性:物权是相对于特定的人对物体的支配权,而不是相对于其他人的权利。

2. 直接性:物权是直接对物体产生效力的权利,不需要通过他人的介入。

3. 独占性:物权的享有人可以单独支配和使用物体,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4. 继承性:物权可以通过继承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转移给他人。

三、物权的客体和权利种类1. 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具体的有形物体,如房屋、车辆等,也可以是无形的财产权益,如知识产权、股权等。

2. 权利种类:根据物权的内容和性质,可以划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最典型的物权形态,即占有、使用和处分物体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体占有、使用和享有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

四、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1. 原始取得:即通过占有、制造、发现等方式取得物权。

2. 转让取得:即通过合同、遗赠、继承等方式转让物权。

3. 资格取得:即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取得物权,如拍卖、竞买等。

五、物权的保护与限制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和公平交易,物权法对物权的保护和限制都做出了规范:1. 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确保所有权人的优先权,保护其对物体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并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期限和救济措施。

2. 物权的限制:物权法对物权的行使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如界定了对他人权益的保护、公共利益的限制等。

六、物权的终止物权的终止是指物权在法律上终止或消灭的情况,常见的终止方式有:1. 放弃:所有权人自愿放弃对物体的权利。

2. 丧失:由于某种原因,所有权人失去了对物体的支配权。

一图读懂物权法司法解释(一)(附解读及全文)

一图读懂物权法司法解释(一)(附解读及全文)

一图读懂物权法司法解释(一)(附解读及全文)附解读最高法民一庭庭长解读物权法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司法解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今天对此进行了权威解读。

一、《解释》制定的背景物权法是规范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法律体系中起着基础性作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支柱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依法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

这为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时期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财产权保障指明了方向。

产权本身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法律上与其大致对应的概念是财产权,而物权则与债权一起共同构成了近现代财产权的两大基石。

正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作为最为基础和重要的财产权,是社会每个人、每个团体乃至国家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事主体从事各种经济或社会活动、创造财富的基础。

因此,通过适用法律,把法律和政策的精神加以贯彻和展开,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享有的物权,从而为人民群众安定、幸福的生活,为经济社会有序、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人民法院责无旁贷。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非常重视《物权法》的司法实践运用工作。

《物权法》实施后,就确定了多维度、分步骤的物权法司法解释工作规划,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有关《物权法》各编(章)内容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快了修订或起草工作进度。

为起草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自2019年起,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调研、召开各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了法院系统、立法机构、相关部委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知识点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等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例如,一个人只有在依照法律程序取得所有权后,才能对该物进行支配和处分。

二、物权保护原则:物权保护原则是指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侵犯。

例如,如果某人侵占了他人的所有权物,国家将依法保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三、物权自由原则:物权自由原则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权进行自由支配的权利。

例如,所有权人可以自由地处分其物权,包括出售、赠与、抵押等。

四、物权合法性原则:物权合法性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例如,如果某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了他人的所有权物,其所获得的所有权是非法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五、物权平等原则:物权平等原则是指不同人的物权在法律上应当平等,不得存在特权和歧视。

例如,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其物权在法律上应当平等,不得因为其身份或地位的不同而存在特权和歧视。

六、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内容、效力、变动等应当通过公示方式进行,以便于他人了解和识别。

例如,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应当通过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以便于他人了解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文章没有格式错误和明显有问题的段落,但可以进行小幅度改写:一、物权法律效果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变动要件、效力、保护方法也是重要的方面。

如果设立没有规定的物权,则是无效的;如果部分违反,则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物权行为无效,则不影响原因行为(如合同)的效力。

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遵循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独立的特定之物。

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而且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性质、内容、效力相互排斥的物权。

三、公示公信主义原则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经过公示才会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不动产登记中,登记生效主义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登记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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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释一》十大必考考点解读及配套练习主讲人:段波3月3日(周四)晚七点半YY频道21101一、不动产登记的两个基本问题(一)与行政诉讼法的对接物权法解释一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结论1:不涉及登记程序错误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例:甲乙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子,两人商量仅登记在甲名下,然后就房屋归属发生纠纷结论2: 涉及登记程序错误时有两种起诉途径例:甲乙共有的房子乙伪造甲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将其出卖于丙并过户1路径1:甲提起民事诉讼(无权代理不被追认,合同无效,确认物权),然后,再依据该胜诉判决要求登记机关更正登记,并就登记错误要求登记机关和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行政诉讼)——两次诉讼,谁主张谁举证路径2:甲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错误登记并一并解决民事纠纷并进行行政赔偿——一次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二)登记的推定效力的推翻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结论: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物权的真实状态不一致时,后者可以以证据推翻前者。

例1: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

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2例2:甲乙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子,两人商量仅登记在甲名下,然后就房屋归属发生纠纷二、异议登记物权法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84条: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

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归纳总结:登记机关“三不”——不审查、不确认、不赔偿2【解析】A选项,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需有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观表现形式,通常不动产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

《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应区分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

对外效力是指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旦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则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权利人。

《物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可见不动产登记薄并不具有绝对的证明效力。

A项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属于乙方寺院出资,故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因本题并不涉及交易,因此应确认寺院为房产所有权人。

故A选项正确。

例:甲的房子,乙认为自己是共有人,提异议登记,然后甲卖房子给丙。

假如异议登记后乙诉至法院,而且甲(登记名义人)和丙(买受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完成过户,又将如何?答:首先明确一点,丙看到异议登记后即为应该知情的恶意第三人,然后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乙胜诉,甲为无权处分,丙作为恶意第三人,无法取得物权第二种情况:乙败诉,甲为有权处分,丙的善恶意不影响物权变动,丙可以取得物权。

注意:异议登记的价值在于阻挡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物权法解释一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

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物权法解释一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结论1.异议登记的十五日有效期间并非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异议申请人可以继续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

结论2.仅仅有效的异议登记才可以阻挡善意取得例:某房屋登记的所有人为甲,乙认为自己是所有人,于是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甲不同意,乙又于3月15日进行了异议登记。

3月25日甲丁就该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十日后过户。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异议登记失效后,应该先通过行政诉讼撤销错误登记,再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解决物权归属问题B.4月1日后甲丁买卖合同正式生效C.如果甲丁如期办理过户登记,则非经乙的同意丁无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D.假如事后法院查明所有人为乙,即使甲丁如期办理过户登记丁也因为该异议登记的阻却无法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三、特殊动产转让(一)善意第三人的范围物权法解释一第六条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论: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所有权转让中,转让人的一般债权人(包括破产债权人、人身损害债权人、强制执行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人)3不属于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

3例:甲将其名下的A车转让给乙并完成交付,但在双方办理车辆过户登记之前,甲的一般债权人丙通过法院判决执行查封了A车,导致车辆无法办理过户。

此时,乙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排除对A车的执行措施。

对照例1:甲的车转让给乙,完成交付;再转让给丙,完成登记。

问车归谁?——机动车的一物二卖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2:甲的车转让给乙,完成交付;再抵押给丙,完成登记。

问抵押权能否实现?——机动车的抵押权适用物权法188条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动产抵押效力】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第二十条转让人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例:甲的车卖给乙并以占有改定交付之,但未登记;然后甲又把车卖给不知情的丙,完成现实交付;又把车卖给丁,完成过户登记。

问:车是谁的?四、物权判决与债权判决的区分物权法解释一第七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4、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提问: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对于机动车转让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比较多,想问庭长如何理解《司法解释》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对于已经转让但没有过户的车辆主张债权,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另外,已经转让但没有过户的车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理赔的情况,这样权利主张或者是保护的顺序是怎样的?请您分析一下。

谢谢。

程新文:我们《解释》第六条涉及到《物权法》第23条、24条的相关规定。

一方面,根据《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是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

另一方面,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上,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

程新文:具体到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之上存在未办理登记的受让人与转让人的债权人的情况,通过转让人(如你的问题中所提到的张三)的交付取得特定动产物权的人(也就是李四)虽未办理登记,但其(李四)已经依法享有物权,故从法律条文的本身涵义以及法律整体的逻辑体系看,其(李四)权利应优先于转让人的一般债权人(包括王五)。

换句话说,就是转让人的一般债权人,包括破产债权人、人身损害债权人、强制执行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人,都应当排除于《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范畴之外。

当然,这里所称的债权人自然不包括针对该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因为此时其债权已设定担保,该债权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结论:具有物权变动内容的判决可以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这类判决包括改变原有物权归属和物权内容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债法效力的判决如合同履行判决不可)。

例1: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

后丙未履行协议。

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真题)。

例2: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

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真题),五、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例外物权法解释一第九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解释一第十二条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物权法解释一第十三条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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