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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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热点与难点问题

物权法热点与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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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关系的界定之一
• 1、单一标准说
• (1)标的物如为构成债权发生法律要件之一时, 为牵连关系,如保管;
• (2)标的物须为构成债权发生原因,如保管物致 人损害;
• (3)标的物之存在与债权的发生有相当因果关系, 且一般人认为,有留置的必要;
• (4)债权与标的物是基于某种经济关系而发生,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要求返还标的物,被认为不 符合社会观念。
• 1、物权的本质是权利人垄断地支配特定物 而不受任何人意志约束;
• 2、垄断支配特定物,必须以“一物一权” 规则为物权法原则,该原则的本质是禁止 不相容之物权并存;
• 3、物权的对抗性是禁止不相容物权同存一 客体必然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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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对抗性发生条件 及其理由
• 发生条件: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物权,自登记发 生效力;未经登记公示,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 取得物权的效力。如物权法第24条、第129条、 第158条、第188条、第189条规定。
(三)效力: 1、物权的设定;2、移转; 3、抛弃。
(四)问题:如何适用《物权法》第15条
与《合同法》第5可1编条辑pp的t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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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的变动
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 要件: 1、行为人有处分权; 2、行为人有设定或转让物权的意思表示; 3、交付动产(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4、变动行为的有因性。 效力: 发生物权设定、移转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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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牵连关系的界定之二
• 2、两项标准说:动产,是债权发生的原因, 或者是债权发生的间接原因
• (1)债权与标的物占有的取得,基于同一交 易关系,或者同一目的,(如标的物脱离留置 权人后,偶尔复得也有牵连关系);

最新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解读与分析

最新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解读与分析

最新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解读与分析在2021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

民法典全文共计七百余条,其中物权法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本文就最新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进行解读与分析。

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在最新修订的民法典中,物权法是指权利人对确定的物上享有直接支配和排除他人干扰的权利。

物权法是民法中的一种相对权利,它的内容是对物的占有和处分权。

同时,物权法又包含了多种权利,如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二、物权的取得和转让关于物权的取得和转让,最新民法典也做出了新的规定。

根据最新的规定,物权的取得可以通过合法方式和法律方式进行,但必须满足特定的要求。

比如,要合法取得物权,必须通过购买、继承、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财产。

而如果是通过法律方式取得物权,则需满足法定条件或者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在物权的转让方面,最新民法典强调了物权的自由转让原则。

这意味着,任何物权人都有权利将自己的物权转让给其他人,而被转让的权利人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三、物权的保护为了更好地保护物权人的权益,最新民法典也对物权的保护进行了规定。

在这方面,最新民法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侵权行为的制止和排除为了保护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最新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行为必须被制止和排除的原则。

如果有侵权行为发生,相关权利人应当请求法院制止侵权行为,并要求对侵权行为产生的影响进行排除。

2.物权保护的救济方式在最新民法典中,物权保护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禁止令、损害赔偿、恢复原状以及返还等。

这些救济方式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保护物权人的利益,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

3.物权的公示登记制度最新民法典规定,权利人应当将自己的物权登记在权利登记机构,才能够对不特定人发生效力。

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杜绝抵赖行为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保护物权人的利益和权益。

四、总结总之,最新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众的物权,维护社会的公正稳定。

第六期-物权法热点解读

第六期-物权法热点解读

第六期-物权法热点解读物权法热点解读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70年满后自动续期《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就是说,房地产住宅用地的70年期限届满以后可以自动续期。

二、预告登记规定防范房地产商将预售房再卖给第三人《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一旦签订购房合同,房屋物权透明,金融部门查询方便,公民物权能得到有效保护。

三、车库归属由当事人用出售出租等方式约定《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附赠等方式约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四、征收单位、个人房屋等不动产应给予补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五、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资流失应担法律责任《物权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失物招领拾金不昧可否索酬《物权法》规定,拾得者侵占遗失物的,无权索要报酬和保管费。

国家有关部门在保管失物时要支出一笔保管费用,如果半年内没有人认领,国家可以将失物变卖、拍卖弥补保养成本。

七、宅基地买卖农民能否自由买房“物权法坚持”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正视了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至今仍是农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这一具体情况的。

八、应收账款、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可以出质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同“应收账款”一样可以质押。

但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关于物权法的几个问题

关于物权法的几个问题
பைடு நூலகம்
物权法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问题
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登记申请,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上的行为。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依《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关于不动产登记,主要讲授以下几个问题:
(一)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模式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模式,有形式审查主义和实质审查主义之分。按照形式审查主义,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的登记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对于权利的真实性并不作审查。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申请登记在形式上符合要求,登记机关即给予登记。按照实质审查主义,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的登记申请,除需要从形式上进行外审查,还需要对权利变动的原因与事实是否相符进行审查,经确定后才予登记。
在我国物权法中,对于不动产登记实行形式审查主义还是实质审查主义,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有主张形式审查主义的,也有主张实质审查主义的。实际部门的同志多主张形式审查主义,因

物权法的热点问题

物权法的热点问题

物权法的热点问题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7-3-13浏览次数:28182字体大小:大中小内容提要: 本文是王利明教授在2006年12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广东法官培训班上的讲座。

今天主要是想给各位介绍物权法的有关问题。

现在物权法已经经过了七次审议,可以说已经创下了法律审议之最,到明年三月份会提交全国人大代表大会通过。

本月16日我们还要在本会议室进行一场大型的关于物权法的研讨会,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过来参加。

我首先介绍一下什么是物权,物权简单地说是指权利人支配动产和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

所以物权首先是一种财产权,是财产权的一种类型,因为财产权在大陆法系国家是一个范围非常宽泛的概念,将一些有财产价值的权利都可以看作是财产权的内容,所以财产权又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等。

物权只不过是财产权的一种类型,所以我们说物权法就是财产权法,但是它不能包括所有的财产权法,所以合同债权、知识产权就不是物权范畴。

其次物权是一种有形财产权。

它和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权是区分开来的,不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

具体地说物权就是针对房屋、土地、车辆等动产以及不动产。

第三,物权是一种对财产的支配权,支配的概念在法律上和请求权是相对应的。

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直接控制动产、不动产,不需要借助他人的帮助就可以行使权利。

请求是指请求特定的义务人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

我们简单地举一个例子来进行区分:比如说典型的买卖,如果我要买一批货物,今天签订了合同,规定交货期在2月1日,合同一旦成立买受人就享有债权,但并不是实际占有货物,因为货物并没有交付,他享有的权利是请求债务人在规定的交货期交货的权利,这是请求权。

货物在交货前仍然是由出卖人控制,所以在法律上是由出卖人占有支配权,买受人也就是债权人享有的是请求权,到了交货期之后,出卖人交付了货物,根据物权法一个重要的规定“因交付而移转所有权”,出卖人因为交付而移转了物权、支配权,相应地取得了对价金的请求权,所以交易过程就是支配权和请求权相互转化的过程。

解读物权法财产所有权和物权纠纷解决方法

解读物权法财产所有权和物权纠纷解决方法

解读物权法财产所有权和物权纠纷解决方法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财产所有权和物权纠纷的解决方法有着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物权法中的财产所有权和物权纠纷解决方法进行解读。

一、财产所有权的定义和特点财产所有权是物权法中的核心概念,它指的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特定财产享有的最高权利。

在物权法中,财产所有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绝对性:财产所有权是具有绝对效力的权利,即它对其他主体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约束力。

任何人都不能侵犯财产所有权人的财产权益。

2. 可分离性:财产所有权可以与其他权利分离,即财产所有权人可以将权利中的某些权利分割、转让给其他主体。

3. 继承性:财产所有权可以通过继承、遗赠等方式进行转移,并在受让人身上产生效力。

二、物权纠纷的解决方法物权纠纷是指涉及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争议和纠纷。

在物权法中,针对不同的物权纠纷,有着不同的解决方法。

1. 合法占有保护: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于合法占有获得财产的人,在未发生合法转让或者分割的情况下,享有对该物的财产所有权。

如果其他主体侵害了合法占有人的财产所有权,合法占有人可以依法主张权益。

2. 纠纷调解:在物权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

这需要当事人积极沟通,寻找共同的利益点,并通过互让、互谅等方式达成一致。

3. 诉讼解决:如果纠纷调解无法成功或一方主张权益明显不合理,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院依法判决权益归属。

三、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和保护尽管财产所有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但是在物权法中仍对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和保护。

1. 公共利益限制:财产所有权应当服从国家法律的规定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国家的法定范围内,财产所有权人的权益可能会受到限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侵权行为制裁:对于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物权法有明确规定进行制裁。

如果他人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人的财产权益,财产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活中的物权法问题

生活中的物权法问题

生活中的物权法问题【知识文章】生活中的物权法问题导语:生活中,我们经常与物权相关的问题打交道,比如房屋买卖、租赁合同、商品购买等。

但是,对于物权法的了解常常是片面的。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深入探讨生活中常见的物权法问题,并分享个人观点,帮助读者全面理解和灵活应对这些问题。

一、房屋买卖:明晰权利义务在现代社会,购房是人生中的重大决策之一。

然而,房屋买卖合同涉及的物权法问题却常常令人头痛。

我们需要明晰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卖方应当权属清晰,拥有出售房屋的合法权利;买方则应当在交付购房款项前,明确房屋产权的权属状况。

购房时应特别注意合同中的隐含条件、责任分担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二、租赁合同:权益平衡与保障租赁问题在城市生活中普遍存在,而租赁合同涉及的物权问题也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双方权益,租赁合同中应详细约定房屋的使用权、支出责任、修缮义务等。

尤其是对于租客,需留意合同中随时变动的条款,如租金调整、违约责任等,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平衡和保障。

为避免纠纷,租赁期满时应及时办理结算、退还押金,并注意与租赁房屋相关的维权途径。

三、商品购买:维权路径与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商品购买问题时有发生,其中物权问题也随之而来。

对于消费者而言,维护自己的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要留意商品的质量、属性、使用、保管等事项,避免购买到次品或伪劣产品。

若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与卖方协商或退换货。

若协商不果,可以借助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如消费者协会等,实现自身权益的保护。

四、个人观点与理解在物权法问题中,我个人觉得平衡双方权益、确立明确义务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双方权益均能得到合理平衡,才能保证公平公正的交易和使用。

我认为,法律在保护物权的过程中,应当更加注重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加强对商家的监管力度。

总结回顾:通过对生活中的物权法问题的深度探讨,我们了解到在房屋买卖、租赁合同以及商品购买中,明晰权利义务、平衡权益、保障消费者利益等是重要的法律原则。

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5
三、物、物权、物权法
3.物权法:物的归属和利用之法则
物权法六个字:归属、利用、保护
4.物权法的框架和专业术语
六编247条 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附则 物权法定、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地役权、 占有、公示公信、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物权变动
20102010-9-22
2007年 2007年5月 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20102010-9-22
2007年 2007年5月 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4
三、物、物权、物权法
1.空气、人体器官为物权法之物吗? 2.苍蝇、蚊子、垃圾等归谁所有? 3.物权和债权有何不同?
——签订合同后,所有权归谁? ——没有登记的合同效力如何?
20102010-9-22
2007年 2007年5月 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14
十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十一、
法条 空间权(136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怎么办? 70年收回的考虑:解读149条
20102010-9-22
2007年 2007年5月 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15
十二、宅基地使用权
城里人可否到农村买房? ——广东的地方性法规
20102010-9-22
2007年 2007年5月 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6
四、物权变动
——物权效力论 ——物权效力论
案例: 一房二卖的故事:签订合同与办理登 记分别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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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2007年5月 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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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变动
——物权效力论 ——物权效力论
不动产的公示形式:登记(见后) 动产的公示形式:交付(23)
——现实交付、简易交付(25)、指示交付(26)、占有改定(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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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权法:物的归属和利用之法则
物权法六个字:归属、利用、保护
4.物权法的框架和专业术语
六编247条 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附则 物权法定、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地役权、 占有、公示公信、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物权变动
2018/8/14
2007年5月 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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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变动
2.评价:合宪、现代、国情、粗糙
——物权法违宪之争 ——巩教授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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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 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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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企和国企是否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国资流失
1. 第3、4条解读:国家、集体、私人谁神圣? 2. 第67、68 、55条解读:究竟谁说了算? 3. 第53、54条解读:法院办案的困惑 4. 第57条解读:县委书记被绑架的思考 案例:《毛主席去安源》油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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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 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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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 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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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法条 空间权(136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怎么办? 70年收回的考虑:解读149条
2018/8/14
2007年5月 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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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宅基地使用权
城里人可否到农村买房? ——广东的地方性法规
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主讲人:吴清旺
二oo七年
吴清旺
民商法博士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主任 中国国际经济贸仲委 仲裁员 浙江大学JM法律硕士导师
2018/8/14
2007年5月 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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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的制定
1.物权法的诞生:梅花香自苦寒来
93课题组-99草案-07年3月16日通过; 梁稿-王稿-违宪之争-吴邦国宣布通过
几个问题
审查、赔偿
2018/8/14
2007年5月 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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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征收征用制度
如何看待“中国最牛钉子户”?
——波茨坦磨坊的故事
两个关键: 1.公共利益之争: 2.补偿标准之争: 征收与征用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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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 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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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车库、车位、会所归谁所有?
车位之争:街道调解 法条:第73、74条
会所的归属:归业主,还是归开发商?
2018/8/14
2007年5月 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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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
社区自治: 几个问题 从领导到保姆:物业公司的地位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法条解读 结论
2018/8/14
2007年5月 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2018/8/14
2007年5月 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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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地役权
1.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2.理论上的界分 案例:法学教授与农夫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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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 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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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十四、担保物权
1.物之利用的特殊形态:价值利用 2.新规定: 3.物权法与担保法 (详见后页)
2018/8/14
2007年5月 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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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占有制度
1.偷来的东西受法律保护吗? 2.类型: 3.功能: 4.物权法第五编:
五个法条
2018/8/14
2007年5月 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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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联系方式: 85774353 85774337 吴清旺律师网:
——物权效力论
案例: 一房二卖的故事:签订合同与办理登 记分别意味着什么?
2018/8/14
2007年5月 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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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变动
——物权效力论
• 不动产的公示形式:登记(见后) • 动产的公示形式:交付(23)
——现实交付、简易交付(25)、指示交付(26)、占有改定(27)
• • • •
三国赤兔马的物权变动 汽车的交付是否按登记? 特殊的变动: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模式评价:对抗善意第三人和所有第三人, 孰优孰劣?
2007年5月 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8
2018/8/14
五、登记制度
法条:第9-22条 成果
完善登记类型:预告登记(20)、更正登记(19)、异议登记(19) 便利登记(第13条),按件收费(第22条) 确立统一登记原则: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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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善意取得制度
法条 两个问题 1.您是善意第三人吗? 2.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特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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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 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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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拾得遗失物
法条(民法通则第79条
条 )
、物权法第109条、110条、113
几个问题 1.拾得人报酬:拾金不昧还是知恩图报? 2. 无主物先占取得:究竟有无拾得归自己的 东西? 3.困惑:面对遗失物,您捡吗?
2018/8/14
2007年5月 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4
三、物、物权、物权法
1.空气、人体器官为物权法之物吗? 2.苍蝇、蚊子、垃圾等归谁所有? 3.物权和债权有何不同?
——签订合同后,所有权归谁? ——没有登记的合同效力如何?
2018/8/14
2007年5月 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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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物权、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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