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采矿权作价出资的热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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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以矿权出资入股的法律依据和实务

谈谈以矿权出资入股的法律依据和实务

谈谈以矿权出资入股的法律依据和实务一、以矿权出资入股的法律依据矿权出资,是将矿业权折价,注入公司作为注册资本,出资者由此取得作为对价的股份,享有股东权益。

一方面,矿业权出资作为一种矿业权市场运作的流转方式需要在矿业立法中有所体现,另一方面矿业权作为出资标的物用于出资必须被公司立法所准允。

1996年8月修订的《矿业资源法》对矿业权的流转有如是表达:“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以下规定所指的是,“对于探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而对于采矿权,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尽管《矿业资源法》和相关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能否以矿权出资,但已经为的以矿权的出资提供了可能性和留有空间。

该法在矿权流转中有“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内容。

我国现行公司立法中,也没有矿权可以用于出资的明确规定。

《公司法》第27条和第83条放宽了对公司的出资形式的限制并且规定了可用以出资的标的物的条件,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未明文规定矿权可以出资入股。

那么矿权出资的依据在哪里呢?这应该归入上面提到的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的非货币财产”中,这样矿权出资入股有了法律上的依据。

此外《公司法》取消了股东出资方式的比例限制,提高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仅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一规定也为允许矿业权“作价出资”提供了可能。

可见,矿权是股东出资适格的标的物,而且性质上属无形财产。

但矿权不同于其他无形财产的特征之一是,该权利与其附着的载体矿体有着紧密联系。

矿体由于埋藏条件的不同,决定了取得矿权高风险的存在。

此外,矿业活动的阶段性、周期较长、盈利滞后等都影响了矿权的价值。

采矿业中的矿井项目投资与融资

采矿业中的矿井项目投资与融资

采矿业中的矿井项目投资与融资在采矿业中,矿井项目的投资与融资是至关重要的。

投资者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矿产储量、开采成本、市场需求以及合规与环保要求等。

同时,矿井项目的融资也面临着许多挑战,包括融资渠道的选择、风险管理和合作伙伴的寻找等。

本文将探讨采矿业中的矿井项目投资与融资的关键问题和策略。

一、矿井项目投资分析1. 矿产储量评估投资者在决定是否投资一个矿井项目之前,首先需要进行矿产储量评估。

该评估通常由专业的勘探团队进行,在矿产地进行详细勘探和采样,进而确定矿石储量和品位。

投资者需要仔细评估矿产储量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是否能够满足市场需求。

2. 开采成本分析投资者还需要对矿井项目的开采成本进行全面的分析。

开采成本包括勘探费用、开采设备和劳动力成本、运输费用以及环境保护费用等。

投资者应该评估这些成本是否合理,并根据市场行情和竞争对手的情况来确定合理的投资额度。

3. 市场需求预测在投资矿井项目之前,投资者还需要对市场需求进行预测。

他们应该对当前市场的状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有清晰的了解。

投资者可以通过市场调研、行业分析以及与相关企业和政府机构的沟通来获取这些数据。

根据市场需求的预测,投资者可以决定是否投资该矿井项目以及投资额度。

二、矿井项目融资策略1. 融资渠道选择矿井项目的融资通常需要考虑多种渠道,包括银行贷款、股权融资、债券发行等。

投资者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项目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融资渠道。

例如,如果项目具有较高的风险和回报率,股权融资可能是一种更合适的选择;而如果项目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信用记录,债券发行可能是一种更适合的融资方式。

2. 风险管理矿井项目的投资与融资涉及到较高的风险。

投资者应该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以降低投资风险。

这包括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潜在风险,以及建立灵活的风险应对机制。

投资者还可以考虑分散投资风险,寻找合作伙伴共同投资。

3. 合作伙伴寻找投资者在矿井项目的融资过程中可以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

煤炭建设企业项目工程造价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煤炭建设企业项目工程造价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煤炭建设企业项目工程造价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降低煤炭建设企业的投资成本,提高工程项目的技术和经济效益,必须对项目工程进行造价控制。

但是,这项工作不能简单地追求最优的经济效益,它必须对项目工程的技术和实用性进行全面的权衡和分析,以保证项目工程的质量,以达到项目工程造价控制成本的最优化。

文章通过对我国煤炭企业项目工程造价现状的研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字:煤矿;项目工程;造价;问题;对策一、煤炭建设企业项目工程造价控制中存在的问题1.1煤矿建设企业项目工程造价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尽管在煤矿建设工程初期的施工和运营中,项目工程的预算工作已经根据市场情况,为物料的变化和其他的市场环境作出了相应的处理,但是由于市场上的不确定因素,事先制订的应急预案还需要更多的适用性。

此外,由于外部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使得项目工程造价和管理工作变得十分艰难。

1.2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不合理由于施工期是煤矿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的一个关键性环节,因此,在项目工程全过程中要对造价进行有效的控制。

在实施这一工作时,要全面地考虑和衡量施工企业的技术实力,从而有目标地制订出相应的工程造价计划,提高工程技术和经济效益的合理程度。

但是在现实中,许多煤炭企业仅注重项目工程投资的招投标和完工后的造价控制,却忽视了项目工程期间造价的控制工作,导致项目工程的成本支出大大超过了项目的预算。

1.3缺乏相对应的造价管理监督体系在我国目前的煤炭企业施工造价控制工作中,由于缺少相关的职能部门,对其进行全面、全方位的动态监测,使得其在施工中缺少健全的造价监督制度。

在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中,往往只注重项目工程的预算,而忽略了工程项目的招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造价控制工作。

因此,要从我国煤炭企业的具体情况出发,构建健全的造价控制监督制度,切实提高我国现阶段煤炭企业的造价控制能力。

1.4计价方式落后计价方式相对滞后,不能满足煤炭企业经济市场化进程。

目前,在项目工程招投标中使用的项目造价核算方式还停留在以定额为主导的计划型模式。

大型矿山开采重难点分析及预防措施

大型矿山开采重难点分析及预防措施

大型矿山开采重难点分析及预防措施1. 引言本文旨在对大型矿山开采的重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矿山开采是一个涉及多个环节和领域的复杂过程,其开展过程中常常面临许多技术和管理上的难题。

通过深入分析这些重难点,我们可以更有效地解决问题,确保矿山开采的安全和可持续性。

2. 分析2.1 地质条件复杂大型矿山开采常常面临地质条件复杂的问题。

地下地质结构的不稳定性可能导致塌方、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对人员和设备造成威胁。

此外,地下水位的变化也可能导致开采过程中涌水、积水等问题的出现。

2.2 安全生产管理存在挑战大型矿山开采涉及大量的人员和设备,安全生产管理是一个重要的难点。

有效监控和管理开采过程中的风险,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是矿山开采过程中的一项艰巨任务。

此外,员工培训和意识教育的不足也可能对安全生产造成影响。

2.3 环境保护压力增大矿山开采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也是一个重要的难点。

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土壤、水体和大气造成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同时,矿山开采可能导致资源的过度开采和破坏,对可持续发展带来挑战。

3. 预防措施3.1 地质条件复杂的预防措施在矿山开采前,应进行充分的地质勘探和评估,了解地质结构和地下水位的情况,以制定合适的开采方案。

在开采过程中,要加强监测和预警,采取有效的支护和排水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

3.2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强化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

加强人员培训和意识教育,提高员工对安全风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加强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3.3 强化环境保护措施在矿山开采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规划矿山开采布局,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采取有效的治污措施,对废水、废渣等污染物进行处理和处置。

推动绿色矿山的发展,促进矿山开采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4. 结论大型矿山开采面临的重难点包括地质条件复杂、安全生产管理困难和环境保护压力增大。

采矿权评估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采矿权评估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采矿权评估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摘要矿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石,采矿权评估是支持矿业权市场发展的重要技术工作。

本文从采矿权的基本原理和自身特性出发,论述了当前我国采矿权评估的现状和问题 ,并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以满足采矿权权评估的实际需要,促进中国采矿权评估行业的发展。

关键词:采矿权;问题;对策AbstractThe mining industry is the foundation of national economy,and the mining right evaluation is an important technology to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mining right market.Starting from the basic principle of mining rights and its characteristics,the paper discuss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mining right evaluation in China.What is more, the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in order to meet the actual needs of mining right evaluation,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ining right appraisal industry in china.Key word: Mining right;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试论我国采矿权评估的问题与对策采矿权评估是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评估师和评估人员根据对采矿权价值的认识,遵循评估原则,通过地质、采矿、选矿、经济学等技术、经济手段的综合运用,将技术、经济等参数进行量化,对采矿权价值做出的评价和估算。

采矿权交易有关问题及解决措施

采矿权交易有关问题及解决措施
采矿权交易有关问题及 解决措施
二○一五年九月
一、如何做好净采矿权出让工作 二、关于涉矿林地的问题 三、关于定向定价供应建筑用石料的问题 四、关于采矿权出让所得缴纳 五、关于保证金及加价幅度的确定 六、有关时间要求 七、关于矿业权交易异议处理 八、网上交易操作注意事项
三、关于定向定价供应建筑用石 料的问题
定向供应仅限于给政府全额投资的交通、 能源、港口、滩涂围垦等建设项目,供应 价格不得低于开采建筑石料的成本价,开 采成本价在委托当地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或 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基础上确定。
四、关于采矿权出让所得缴纳
根据2014年10月13日省厅专题会议讨论 明确。 1.一次性缴清的 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 清采矿权出让所得。
八、网上交易操作注意事项:
1、所有资料一次性上传。 2、有底价的,在挂牌截止时间前半小时一定要
输入,否则就输不进去了。 3、要及时关注挂牌交易情况。开户银行需要手
动操作确认的,要提前提醒交易保证金截止时 间,确保保证金按时到账。 4、中止或暂停的矿山需要及时发布补充公告。
5、如果是系统原因需要人工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赋予竞买资 格,要详细做好原因记录及时归档。
五、关于保证金及加价幅度的 确定
1、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不超过交易起始价的20%, 具体金额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2、加价幅度金额确定
矿业权拍卖(挂牌)交易报价加价幅度表
六、有关时间要求
1、交易资料收件截止时间。交易资料超过以 下时间提交的,交易中心不予受理∶招挂牌出 让的,矿业权评估报告有效期不足60日的;协 议出让的,矿业权评估报告超出有效期的;招 挂牌转让的,采矿(勘查)许可证有效期不足 80日的、含国有成分矿业权评估报告有效期不 足60日的;协议转让的,采矿(勘查)许可证 有效期不足80日的。

矿业权政策解读及热点分析

矿业权政策解读及热点分析
矿业权政策解读及热点解析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北京雨仁慧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李震宇


• 第一章 矿业权管理概述 一、现行的矿业权管理法规体系 二、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 • 第二章 探矿权转让审批实务 一、探矿权新立和探矿权转让审批权限 二、探矿权转让条件 三、探矿权转让地点 四、探矿权转让形式 五、合作勘查合同的备案和审批 六、向部申请探矿权转让的审批程序 • 第三章 采矿权转让审批实务 一、采矿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二、采矿权转让审批 三、采矿权转让的形式和地点 四、矿业权抵押专题 五、矿业权评估市场 • 第四章 对国土资源部三务院242号令规定,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 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 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 条件。 309号文第十三条规定:“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投标 人、矿业权竞买人、矿业权承租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 件。” • 探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主要包括: 1、探矿权人性质。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分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 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 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机关法人、 社团法人不能成为探矿权申请人,自然人从2010年1月日起, 不能成为新立探矿权的申请人。 此处只要求法人资格,而对法人的经济性质不作要求,全民、 集体、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国有控股、外资控股等)、 股份有限公司。中央文件并没有对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本进 行要求,而地方性文件或者探矿权出让公告往往将此作为重要 条件。以青海、河南为例,简要说明。
二、探矿权转让条件

煤炭企业造价投资问题及成因

煤炭企业造价投资问题及成因

煤炭企业造价投资问题及成因一、煤炭企业建设工程中造价投资管理中存有的问题及原因(一)煤炭企业工程项目管理体制陈旧在很多煤炭企业的建设项目中,仍然沿用原来的管理方法和体制,建设单位在整个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中都占据着主导的地位,对建筑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从而使得建筑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种投资和造价的重视水准不够,仅仅单纯注重施工中的安全性,而对于工期、成本、效益等煤炭企业的相关利益存有忽视的现象。

造成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煤炭企业自身的投资管理部门对于工程的实际情况不是很了解,从而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产生不到位或没有管理的现象。

(二)现行的煤炭企业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存有缺陷当前很多煤炭企业的工程建设造价计算方法仍然实用的是陈旧的定额计价模式,与国际上现在很流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相比较,煤炭企业的计价模式存有很多的缺陷,如价格滞后、综合水准较大、市场公平竞争无法得到充分体现等缺点,这种落后的造价确定模式急需进行改变。

(三)工程设计阶段缺少必要的监管工作在工程造价投资管理工作中,设计阶段对整个工程造价的影响占据着首要地位,相关统计显示设计阶段对工程整体造价的影响比例占到了30%~75%,因此应该注重对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督管理工作。

但是在很多煤炭企业的工程监督管理中,缺少对设计阶段的有效监管,建设单位更不会用心的去监督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

通常工程在施工前都应该进行相关的可行性研究以及投资额度的审批工作,进而将工程中不同阶段的造价成本控制在一个相对应的额度内,在这一额度内进行精心设计、严格施工。

但是很多施工单位为了按时完成工程,往往会忽视额度控制、标准管理、质量要求等,经常会出现一些“边施工边更改”、“先开工,后设计”的现象,而设计单位在有限的时间内,往往无法充分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设计中经常出现一些缺陷和漏洞。

煤炭建设工程往往存有其独有的特点,因为工程施工中地质情况对工程的影响,使得工程设计经常产生一些变更,设计方案与实际施工存有相对的滞后现象,而设计变更通常要等到竣工后的结算或概算调整时才能够进行,这样就使得超出概算的责任变得模糊不清,而且使得工程验收和投资确认等工作变得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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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采矿权作价出资的热点、难点问题
煤矿企业采矿权作价出资的热点、难点
问题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摘要】采矿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作价出资,而在实践中却流转不畅。

文章围绕采矿权评估作价的溢价部分确定难、采矿权作价出资评估中最高限价的“一刀切”作法、采矿权作价出资的民事流转规则亟需规范设计三个方面展开研讨,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及办法。

【关键词】采矿权;作价出资;热点难点
矿业权作为一种民事财产权利,是依据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权能而派生的权利。

《物权法》将采矿权确定为独立于所有权的用益物权,规定可通过矿业权交易市场实现采矿权价值的最大化。

由于矿业权市场的不确定性,宏观制约因素很多,实务操作中,受矿业权的面积、范围、质量、可利用程度、区位等影响,造成采矿权不能顺畅流转。

2008年之前的五、六年间,山西的煤炭采矿权市场同国际国
内能源市场一样,持续火爆,呈现出多年来稀有的采矿权流转市场活跃的局面。

随着金融风暴及经济危机的深入,山西的煤炭产权交易市场也是冰火两重天,进入不可置信的“寒冬”,同时,由于山西的煤炭采矿权流转市场缺乏历史统计数理模型的分析和整理,在采矿权评估市场上,往往无法给出一个相对稳定的估值区间,严重制约着煤炭采矿权交易市场的发育和成长。

尤其是获得采矿权的民营煤矿企业急需通过二级市场来实现其投资价值时,面临诸多困境,不仅制约着山西煤炭资源整合战略目标的实现,也成为当前影响山西煤炭资源资产化、矿权资本化的热点、难点问题。

一、采矿权作价出资制度的现状分析
现行的《矿产资源法》是1996年修订的,该法对采矿权的流转采取了需行政审批的立法体例。

其立法宗旨,是对采矿权的作价出资暗含着否定或禁止流转的立法导向,在矿权立法上,毫不避讳地把采矿权界定为一种行政(许可)权。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颁发实施《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对采矿权流转采用了有条件地适度松动的立法选择,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自由依然受到严格的限制,规定采矿权转让合同必须经批准后方能生效。

之后,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采矿权人的处分方式。

这是国家第一次在政府规章层面规定采矿权人作价出资的规定。

之后,在修订后的《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
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但对非货币出资的形式有严格的要求,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三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明确禁止。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年2月15日)也从财务账务处理角度,将属于无形资产的采矿权入账、摊销作了详细的操作说明。

《物权法》作为为我国市民生活提供物权保障的重要法律,它明确将采矿权从行政许可权彻底转向了具有财产价值属性的民事用益物权。

《物权法》的立法规定,与第三次修正后施行的《公司法》第27条将采矿权作为股东出资方式隐含着一脉相承的吻合。

二、采矿权作价出资的热点和难点
现行的《公司法》和《物权法》作为高位阶的法律,虽然对采矿权在二级市场上可以作价出资,但在实务操作中,采矿权人在采矿权作价出资上,尚存在着诸多制度性障碍和操作上的难点。

(一)采矿权评估作价的价值溢价部分确定难
山西是煤炭资源大省和采矿权价值大省,为解决多年来困扰、影响和制约山西频发的矿难,真正通过经济手段和市场的方法找到一条各方主体共赢的解决路径。

山西从2000年前后,借着煤炭市场由买方市场逐步转向卖方市场、煤炭价格一路上涨之势,持续开展了
而无情的挑战。

(三)采矿权作价出资的民事流转规则设计亟需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的立法对采矿权的认识过分强调属于行政(许可)权,而忽视了它从本质上属于民事权利根本属性的认识,直接导致的结果是重行政监管,轻民事流转调整。

采矿权作为受公法严格规制下的私权,其本质属性属于民法上的用益物权。

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虽然自2000年就开始实施,并明确规定可以作价出资,但在具体操作上,由于评估作价办法、评估结果的审查备案、采矿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及完善、财务处理及工商登记记载等相关的制度配套欠缺,致使采矿权作价出资一直无法顺畅地流转起来,也成为制约资源资产化、资源资产资本化及证券化的难点、热点问题。

三、解决采矿权作价出资的难点、热点问题的思路及办法
(一)建立合理的采矿权流转收益分配调节机制
目前,制约采矿权作价出资流转的关键在于采矿权作价扣除成本后的溢价部分的分配上,应当依据产权原则来界定国家和采矿权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既客观公平地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又可以实现交易的顺畅进行。

原则上,一方面应当遵循马克思指出的真正的矿山地租的决定方法和农业地租完全一样的基本原则,国家以矿山地租收取者的身份,采矿权人交纳采矿权价款获得采矿权,致使采矿权进入了二级流转市场。

从另一方面也应当看到,在既定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采矿权价款作为矿山地租的一部分,它的数额主要由土地的禀赋
决定,采矿权及其流转价格主要决定于矿山的禀赋和储量,而矿山的禀赋和储量的终极所有人是国家。

由于市场发育的不确定性,国家不能因采矿权的一次出让,而失去对采矿权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行使。

近年来,发端在山西、弥漫在全国的“煤老板”一夜暴富的神话,就是由于国家放弃或放松了在采矿权出让后,对采矿权流转市场中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缺乏监管而放任的结果,产生了诸多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矛盾,这与我们理论上存在认识误区有很大关系,客观上制约了采矿权作价出资以及采矿权的流转。

因此,在坚持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收取的采矿权价款既定分成比例标准下,对采矿权出让后流转收益(包括作价出资)应在采矿权人和政府之间进行合理分割溢价收益部分,提高政府促进采矿权作价及采矿权流转积极性的同时,确保采矿权人的投资收益不受损害。

可喜的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于2008年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已经就制定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提上了议事日程,说明山西以此来规范促进山西本轮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时机已经成熟。

(二)完善采矿权作价出资及流转的制度设计
1.根据《物权法》完善《矿产资源法》等特别法
按照《物权法》对采矿权作为用益物权的规定,采矿权一经设立,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私法关系其实就是平等主体的产权交易关系,其流转只能依照民事规则进行。

但《物权法》只是对采矿权作为用益物权这种私权流转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实务中,对采矿权的取得、变更、消灭及其程序等细致操作规范,应通过《矿产资源法》等单行法
及特别法予以完善和体系化,同时,应遵循《物权法》第120条规定的:“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原则,让采矿权顺畅地流转起来。

2.细化采矿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条件及程序
由于采矿权与一般的用益物权是通过合同设立不同,采矿权是在先有当事人的权利处分合意后,再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方能设立,同时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登记与权利公示一并实现,因此,立法理论和实务操作中必须遵循《物权法》的公示原则,包括国土资源、财政、税收、工商及资产评估、会计中介等众多部门的协调一致。

具体应包括以下方面:(1)采矿权的评估作价方法;(2)采矿权评估备案制度的完善;(3)采矿权评估作价的财务验资确认;(4)采矿权的工商登记核准,等等。

3.采矿权作价出资的财务处理
采矿权作为一种资产,在会计科目上均应确定为无形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并应当在公司或持有机构的财务报表上体现为无形资产科目进入成本。

按照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1999年11月1日财政部颁发的《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企业通过交纳采矿权价款取得的采矿权,按规定应交纳的采矿权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科目,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科目。

实践中的问题是企业已经交纳的采矿权价款作为无形资产折资作价入股没有操作障碍,问题是经评估后的采矿权价款的超出部分(溢价增值部分)作为折股出资就难以操作。

一般操作实务
中,投资各方以现金出资先成立项目公司,采矿权人再将采矿权转让给项目公司,以此进行财务处理。

这里涉及的是经评估后的采矿权价款的超出部分(溢价增值部分),由于是基于国家的资源禀赋而获得的,如何与国家分割增值利益?项目合作过程中,一方退出合作时,如何确定采矿权的价值?利益比较难以均衡。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M]第1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 朱晓明,王志林,贺天才,王凌文,等.“采气采煤一体化”法律问题研究[M]第1版. 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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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朱玉林. 资产证券化与企业并购——投资银行业务创新研究[M]第1版. 中国市场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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