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物权法》
最新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解读与分析

最新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解读与分析在2021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
民法典全文共计七百余条,其中物权法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本文就最新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进行解读与分析。
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在最新修订的民法典中,物权法是指权利人对确定的物上享有直接支配和排除他人干扰的权利。
物权法是民法中的一种相对权利,它的内容是对物的占有和处分权。
同时,物权法又包含了多种权利,如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二、物权的取得和转让关于物权的取得和转让,最新民法典也做出了新的规定。
根据最新的规定,物权的取得可以通过合法方式和法律方式进行,但必须满足特定的要求。
比如,要合法取得物权,必须通过购买、继承、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财产。
而如果是通过法律方式取得物权,则需满足法定条件或者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在物权的转让方面,最新民法典强调了物权的自由转让原则。
这意味着,任何物权人都有权利将自己的物权转让给其他人,而被转让的权利人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三、物权的保护为了更好地保护物权人的权益,最新民法典也对物权的保护进行了规定。
在这方面,最新民法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侵权行为的制止和排除为了保护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最新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行为必须被制止和排除的原则。
如果有侵权行为发生,相关权利人应当请求法院制止侵权行为,并要求对侵权行为产生的影响进行排除。
2.物权保护的救济方式在最新民法典中,物权保护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禁止令、损害赔偿、恢复原状以及返还等。
这些救济方式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保护物权人的利益,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
3.物权的公示登记制度最新民法典规定,权利人应当将自己的物权登记在权利登记机构,才能够对不特定人发生效力。
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杜绝抵赖行为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保护物权人的利益和权益。
四、总结总之,最新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众的物权,维护社会的公正稳定。
《物权法》解读

《物权法》解读《物权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
现在《物权法》已经颁布实施,对此应该进行认真细致的学习,从中吸取教训,找出自己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便于完善和提高。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了:“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些规定,都告诉我们要树立物权法制观念,增强对物权的保护意识。
同时,又规定了公民的物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也告诉我们每一个公民,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积极参与到物权立法活动中来。
这样做的目的是使物权法律关系明确,清晰,透明。
以便于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私人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对于我们来说就是将我们平时认为理所当然的东西都给予了很好的法律上的保障。
但由于我国物权立法起步较晚,且缺乏全国统一的、系统的物权立法,再加上近年来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需要我们去研究和探讨,因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物权法》的顺利实施。
为了贯彻实施《物权法》,有效地保护物权,促进经济发展,需要通过立法手段对物权的性质、效力、保护方法等问题进行规范。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尽快修订《民法通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将物权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写入这些法律之中。
在充分考虑各种利益群体的前提下,坚持物权的确定性和物权保护的最大可能原则,将物权法律关系确定为债权——物权关系,即物权法律关系确定为“债权请求权——物权——债权”三位一体的关系模式。
只有这样才能使得《物权法》在我们生活中更好的发挥其作用,在人们的生活中也更好的应用。
物权法是一部为解决当代世界经济社会中的新问题,而创制的新型法律,它反映了当代社会化大生产、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解读物权法中的共有权

解读物权法中的共有权物权法中的共有权是指多个人对同一物件享有权利,共有权在我国物权法中有着重要的法律地位和实际应用。
共有权的存在对于个人和社会的权益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物权法中的共有权进行解读,包括共有权的定义、种类、性质以及相关争议等方面。
一、共有权的定义共有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多个人对同一物件享有权利,每个共有人有权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和处分该物件,但需要与其他共有人相互协调配合。
在共有权中,各个共有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地位,任何一方都没有排他性的权利。
共有权的行使需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不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二、共有权的种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共有权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1.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每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的物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按照份额来确定的。
各个共有人可以根据自己所占份额的大小,在一定范围内行使其共有权,但必须与其他共有人协商一致。
按份共有的例子包括股份制企业中的股东和房屋买卖中的多名购房人。
2.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多个人对于共有的物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共有人在物件上享有平等的权益,没有明确的份额分配。
共同共有通常出现在家族共有的财产中,如父母留下的遗产或传统宅基地等。
三、共有权的性质共有权的性质与单独所有权有所不同,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分权利与共权利的结合:共有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各个共有人对物件的使用和处分权利,但相较于单独所有权,共有权的行使具有一定的限制。
共有人在行使共有权时需要与其他共有人协商一致,不能单方面取舍。
2. 平等共享与利益分配:共有人在共有物件上享有平等的权益地位,共有权的行使应考虑各个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因此,共有权存在着平等共享与利益分配的原则。
3. 限度权与保护义务的结合:共有权的行使应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共有物件的限度,也不能妨碍其他共有人行使其权利。
共有权还承载着保护共有物件的义务,共有人应共同维护和保护共有物件的完整性。
解读物权法中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

解读物权法中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问题一、物权法概述1.物权法的制定过程始于1993年,出炉了官方稿(梁、王)和地方稿,并全国征求意见。
2007年3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代表大会对物权法草案历经7次审议之后做最后的表决,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吴邦国委员长一声“通过”,标志着物权法尘埃落定。
2.物权法调整什么?1)物(第2条):动产、不动产?有体物?三性:可直接支配、特定、有价值种类:有体财产: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土地(耕地、建设用地)、房屋、交通工具、生产设备、原材料、生活资料。
权利性财产:票据、债券、存款单、提单、仓单、基金股份、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应收帐款。
无体财产权:有价值的特定空间、人力可控制的电气虚拟财产:数字资源(数字号牌)、无线电频道、网络产品、特许权利(排污许可)。
未来财产:生命物化和物化的生命,对物权法的挑战。
结论:最终会越来越广。
2)物权:支配权、绝对权、排他权、对世权3)物权法:归属与利用地主的生活VS现代人生活(社会分工、用益至上)不使用他人财产,地球将停止转动!(基民)利用:自用——所有权(世上最圆满的权利);他用:利用物之功能——用益物权;利用物之价值——担保物权。
3.物权法的框架和专业术语1)框架五编+附则——总则、所有权(3种?)、用益物权(4种)、担保物权(3种)、占有、附则;物权类型: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自物权和他物权;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
2)专业术语物、物权、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公示公信、物上请求权、物权变动、交付、所有权、相邻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浮动担保、占有4.物权法的评价1)现代:私法文明、平等保护、现代生产方式、先进经验2)国情:体制特点、公有财产保护、物权分类、农村物权、城市住宅和小区物权3)粗糙:未来配套较多、衔接不明(物权保护和民法通则134条)、逻辑不严(农村承包经营权确认)、浮动担保仅限动产、动产抵押的种类。
解读《物权法》两个司法解释

物 权法第六章所 称的业主 。 基于 与建设单位之 ”“ 间的商品房买卖 民事法律行为 ,已经合 法占有建
筑物 专 有部分 ,但 尚未 依法办 理所 有权 登记 的
人 ,可 以认定 为物权法第 六章所称 的业主 。 ”至 此 ,司法解释明确了可以作为业主的三种人 :一
20 M DR O E Y AA E E .E ORTR现 物业 - 业主 71 09 O EN RPR NGM N NWP PIO 代 6 P TM T R E 新
同对业主的约束力及效力 、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 责任承担 、业主妨害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与管理的
责任承担、物业费纠纷处理等等。这两个司法解
释法律依据足 、 法理充分 、 针对 陛强 、 亮点纷呈 , 具有很 强的可操作 性 ,对于统一 司法裁判 标准 , 维护法律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下笔者就
中,人 们对于什 么是房屋所 有权 人以及买了房 , 但 尚未 登记取 得所 有权 的人 是不 是业 主存在 很 大的争议 。
对 此 ,司 法解 释 作 了进 一 步 明确 ,规 定 : “ 依法登记取 得或者根 据物权法 第二章第三节规
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应当认 定为
R A I T> 物 权 E L RGH >
种是不动产登记簿 、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 库或者车位 、车库严重不足 ,占用共有的道路或 有权人 ;第二种 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物权 的 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等。住宅小区规划用于停放
人 ,包括夫妻双方 、继承 人等 ;第三种是尚未 登 汽车 的停车库 ( )属于小 区公共配套设施 ,按 位 记 ,但基于与建设单位之 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 照便于管理 、方便生活 的原则 ,应当首先满足小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解读与实践案例分析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解读与实践案例分析一、引言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的法律体系,其中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人民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进行解读,并通过实践案例的分析,深入探讨其应用的现实问题和实际意义。
二、民法典中物权法的解读物权法是规范人们对物的所有权、用权等行为的法律规定。
在民法典中,物权法从多个方面对物权的行使和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民法典强调了物权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保护。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任何合法的货币、财产等都可以构成财产物权的客体。
人们享有物权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的权利。
同时,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保护人民财产权益的原则和措施,如物权保护期限、侵权责任等。
其次,物权法对物权的取得和转让进行了规定。
民法典明确了合法取得财产物权的途径,例如依法取得,遗赠和继承等。
此外,民法典还对财产物权的转让行为进行了规范,包括一般的转让和特殊的转让形式。
再次,民法典对物权的限制和排除进行了明确。
物权法明确了物权可能受到的限制和排除,如财产物权可能受到的征收、强制执行等。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财产物权的限制和排除行为的条件和程序,保障了涉及财产物权的各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物权法还对物权的保护和责任进行了规定。
民法典强调了对财产物权实施保护的措施,包括保护财产物权的方式、保护的程度等。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违反财产物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侵犯财产物权的行为予以了法律制裁。
三、实践案例分析1. 案例一:房屋所有权纠纷在某小区,甲乙双方就一套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争议。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没有证据证明所有权的另行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原则是按照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
通过查看房屋登记簿,可以明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甲方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者。
2. 案例二:合同物权争议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所有权在付款后转移给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国民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个人和社会的物权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对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进行解读。
第一章总则物权法第一章是总则部分,其中包括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物权行为。
该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合法保护、公平交易。
第二章物权物权法第二章是关于物权的具体规定,包括对物权的定义、内容与范围、物权的取得与转让等。
物权是指人们对物所有权的支配权和支配范围。
物权的内容与范围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物权的取得与转让需要满足合同订立、登记和依法转移等条件。
第三章所有权物权法第三章主要对所有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所有权是指物权人对物享有的直接、完全、排他和不可限制的权利。
所有权的限制主要包括法律限制和合同限制。
此外,所有权人对他人侵害其所有权的行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与恢复原状,并可以请求赔偿。
第四章物权的限制与消灭物权法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物权的限制与消灭。
物权的限制包括抵押、质权、担保物权等。
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物权的终止与物权的灭失。
物权的终止可通过放弃、继承等方式实现,物权的灭失可能发生在限制物权的主债权消灭、物权人故意放任等情况下。
第五章占有物权法第五章主要对占有进行了规定。
占有是指人们对物实际控制与支配的状态。
非法占有一般指占有无故对他人物造成的损害。
所有人可以请求返还占有物,但也要考虑合理善意取得的情况。
第六章用益物权物权法第六章主要规定了人们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占有他人物的权利,包括居住权、耕种权、养殖权等。
用益物权的设立主要通过合同的方式实现,享有用益物权的人可以对物进行合理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第七章共有物权物权法第七章对共有物权进行了规定。
共有物权是指两个或以上人对一物享有的共同所有权,包括共有权的成立、变更与终止等。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行为需要共同协商一致,并有义务共同保护和维护该物。
物权法解读

最新物权法全文逐条解读《物权法》第一编总则(解读:总则就是总的原则,是全文的依据。
)第一章基本原则(解读:在总则之下,又设基本原则,那么是不是还有非基本原则?一般来说,总则下面如果没有分则,标题可以采用“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原《草案》第一编第一章第一条: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开宗明义,说明立法的目的。
第一个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也就是说,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制度。
本法就是为了要维护这个制度。
第二个目的,是为了“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宪法有以下规定:“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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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遭到第三方侵夺或者妨害時, 占有人能夠行使哪些权利保护自己对不财产的占有?這並 不因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区別而有不同。(《物权法》 第245条)
謝 謝 大 家
(二)《物权法》的作用
“
定分止争”
“物尽其
用”
“定分止争”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 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 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 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 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 取。
——商鞅:《商君书》
“物尽其用”
所有权人通过设立用益物
权,将自己的财产交给最 能发挥物的效用的“他人” 利用。
1、《物权法》所说的“物” 2、物权 3、《物权法》
1、《物权法》所说的“物”
是指“有形财产”,即看得见、摸得着的 财产,如土地、房屋、汽车、手机等,是 与无形财产(如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 标、著作权)相对应的。 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为 不动产和动产。土地、建筑物,属于不动 产;船舶、飞机、机动车、彩电、冰箱、 手机等,属于动产。
4、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 (《合同法》第286条之规定 )
(三)《物权法》对担保物权制度 的补充和完善
1、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 2、增加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 3、修改了《担保法》关于物的担保与 人的担保的规定。
4、简化了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三)《物权法》对担保物权制度 的补充和完善
《物权法》第39条規定:“所有权人对自 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人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設立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所有权人行使其 所有权的具体体現。 但有两个例外的情况:
(1)用益物权中的地役权。
(2)担保物权中的留置权。
(二)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国家财产所有权:(第45 — 57条) 集体所有权:(第58 — 63条) 私人所有权:(第64 — 66条)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第70条)
关于车位、车库的所有权问题(第74条)
关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設立(第75 条) 关于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第77条) 关于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关系 (第81条)
(五)共有
共有的类型:( 第93条)
共有的法律特征(第94、95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处分和因共有财产产生 的债权债务的享有和负担
(六)所有权取得的特別规定
善意取得制度 拾得遗失物
四、用益物权编
(一)用益物权的基本內容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建設用地使用权
(四)宅基地使用权 (五)地役权
分析
甲乙双方通过合同建立的关系不是相邻关 系,而是地役权关系;
甲乙双方虽然订立了具有地役权内容的合 同,但因为未登记,甲取得的只是不能对 抗第三人的地役权,因此不能对抗丙。甲 只能基于合同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而无 权要求丙停止兴建高楼和承担侵权责任。
五、担保物权编
(一)担保物权的基本內容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2)合同
要注意的问题:
①对合同效力的认定 ②合同中有关条款约定不清或没有约定 时的处理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3)登记——登记生效主义
要注意的问题:
①要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与建设 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效力区分开来。
②登记机构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 使用权证是其法定义务 。
2、物权
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财产直接支配、
利用并排除他人侵犯的权利。
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
即使最穷的人,在他 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 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 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 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 没有房主允许,英王不能踏进,他的 千军万马也不敢擅入。
---威廉· 皮特(18世纪中叶英国首相)
利用:
指利用他人的财产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 保物权。
国家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
自物权 (完全物权)
集体财产所有权 私人财产所有权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物 权
他物权 (限制物权)
所有权 关系 用益 物权 担保 物权
相邻关系 共有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抵押权 地役权 质权 留置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方式——出让或划拨等
必须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出让土地的情形主要包括
以下两种:
①工业、商业、娱乐等经营性用地
②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城
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 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地。
(二)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
(三)《物权法》对担保物权制度的补充
和完善
(一)担保物权的基本內容
以直接 支配特定财 产的交換价 值为內容, 以确保债权 实现为目的 而设定的物 权。
抵押权 质权
担 保 物 权
留置权
(二)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
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情形时,担保物权可以担保 财产折价或者从该担保财产变卖、拍卖所 得的价款中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而获得先位 清偿。
财产归 属关系 财产 关系 民事 关系 财产流 转关系 财产继 承关系
有形财产 无形财产 债权 继承权 人格权
物权 知识 产权
人身 关系
人格关系
身份关系
身份权
3、《物权法》
是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 归属:
指某项财产归属于谁,实际上就是讲所有权。 所有权,是对自己的财产的权利。如我们对自 己的房屋、汽车、家用电器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编“总则”,是对物权制度一般规则的规
定。
第二编“所有权”,规定了国家、集体和私人
财产所有权以及由所有权引起的所有权关系。
第三编“用益物权”,规定了农民的承包经营 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第四编“担保物权”,规定了抵押权、质押权、 留置权。 第五编“占有”,规定了占有的法律适用以及
(五)地役权
《物权法》第156条规定了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包括所有权
人、使用权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
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而
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
案例
——甲公司的要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甲公司购买了一块位于某市邻近海边的土地,并建一栋豪华 酒店。甲公司与该地旁边的乙商店曾订立一项书面合同,约定: 乙商店在20年内不得兴建高层建筑,以阻碍酒店的旅客在酒店上 眺望大海。为此,甲公司每年向乙商店支付10万作为补偿。合同 生效后1年,乙商店因经营不善便将其房屋全部转让给丙公司。 乙商店在与丙公司订立合同时,未向丙公司提及其与甲公司的协 议,丙公司购买乙商店以后拆掉该房屋,并欲兴建一幢15层楼的 旅馆,该旅馆与甲公司的酒店相距约200米。甲公司得知这一情 况后,立即找到乙商店和丙公司交涉,请求丙公司停止兴建旅馆, 遭到拒绝;甲公司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丙公司停止 兴建旅馆,请求确认乙商店与丙公司之间转让商店的合同无效, 并要求乙商店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149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处理 作出了规定:
①住宅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须进行续期申请,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时,自动续期;
②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续期,应当遵循现行《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第21条规定的原则。
(四)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主要特点:
1、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 农村居民 3、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有限性 4、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
5、区分了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物 权的效力。
6、完善了最高额抵押规则。
7、规定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8、对不同种类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 作了规定。 9、扩展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六、占有编
《物权法》重点规定了无权占有。
在占有过程中,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以
及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这一点因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四)相邻关系
《物权法》列明的相邻关系包括:
1、用水、排水; 2、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 3、通风、采光、日照; 4、排放或者施放有害物质; 5、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設管道、 安裝设备; 6、通行 。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第84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第85条)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期限
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义务
(三)建設用地使用权
1、关于建設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2、建設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3、建設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
1、关于建設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土 地 使 用
权
土地经营权 建設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建設用地 使用权人对国 家所有的土地 享有的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 权利。
解读 《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