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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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释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释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释义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内容,在民法学中称为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

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基础关系,主要是合同,它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成立以及生效应该依据合同法来判断。

民法学将这种合同看成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只能在登记时生效,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也许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

这可能是因为物权因客观情势发生变迁,使得物权的变动成为不可能;也可能是物权的出让人“一物二卖”,其中一个买受人先行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其他的买受人便不可能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

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身是两个应当加以区分的情况。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

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并不必然与登记联系在一起。

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它是与物权的变动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的方法。

登记并不是针对合同行为,而是针对物权的变动所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

例如,当事人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合同就已经生效,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但买受人基于有效合同而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

违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依不同情形,买受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即请求出卖人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或者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的效力为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赞同。

有的学者提出,区分原则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实际意义:第一,有利于保护买受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权。

《物权法》名词完全解释

《物权法》名词完全解释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依法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是规范静态财产关系的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物,在同一物指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指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必须采取某种可使外界知晓的方式表现出来,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善意受让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从事物权交易,即使公示所表现出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该物权交易的效力。

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从而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先占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所有人抛弃的废旧物品2)依习惯先占而取得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即所有权以外的各种物权。

遗失物: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且并非无主的动产。

生活解释: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理论解释: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财产,但他将该财产以合理价格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处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七条【颁布时间】2011.06.01【来源】【栏目】物权法释义【关键词】共和人民中华规定权利物权取得法律限制登记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的规定。

●立法背景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传统民法称为遵守公序良俗原则,这是各国民法通行的原则,当然也是物权法的原则。

●条文解读物权是排他性的支配权,被称为“绝对权”,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其他权利如债权等相对而言的,并不是说物权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利。

所谓权利就是做法律许可之事。

现代社会不承认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并且随着社会化的发展,物权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

在摆脱封建制度不久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曾以绝对的、不受限制的私有权为原则,在物权法律制度上,表现为所有权的绝对性和无限制性地主张私人所有权对其所有物可以任意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处分。

这一原则对于初期资本主义的发展的确起到过推动作用,但是由于过于强调个人利益而忽视社会整体利益,导致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阻碍社会经济整体的发展,十九世纪末期以来,这一绝对的不受限制的私权观念逐渐被抛弃,而代之以社会化的权利新观念。

这种新观念一方面强调私权自由,尊重私权;另一方面也强调私权不得滥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私权作必要的限制。

如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于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社会公益。

”1947年日本修改民法典时,第一条即规定:“私权必须遵守公共福祉。

”在理论上,这一转变被称为权利的社会化,在民事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对所有权的限制。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我们曾经历过忽视个人利益,忽视私人权利的历史阶段,而只强调公共利益忽视个人利益,不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生产和创造的积极性,最终还是损害公共利益,使国家无法摆脱贫穷落后的面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3

(接上)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十四条【相邻关系处理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处理相邻关系原则的规定。

相邻的不动产不仅指土地,也包括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不仅包括不动产的所有人,而且包括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和占有人。

法律设立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目的是尽可能确保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相邻的两个或者多个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

本条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避免妨害之注意义务;二是不动产权利人在非使用邻地就不能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正常使用时,有权在对邻地损害最小的范围内使用邻地,邻地权利人不能阻拦。

这就是“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要求。

[参见]《民法通则》第83条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八十五条【处理相邻关系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处理相邻关系依据的规定。

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物权关系,这种关系当事人之间不能创设。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一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当地习惯。

[参见]《水法》第56、57条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1条

第⼀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保护权利⼈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的和⽴法依据的规定。

●⽴法背景 按照改⾰开放的要求,我国的民法通则、⼟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地承包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这些规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

但这些规定,今天看来是不够的。

要适应改⾰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发展,顺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仅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流通制度,还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归属和利⽤制度,否则,⼈们在社会⽣活中有关财产的许多⾏为就⽆所适从,审判实践中有关财产的许多纠纷就⽆法可依。

因此,有必要依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涉及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进⼀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保护权利⼈的物权,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物权制度。

物权法的起草⼯作始于1993年。

2002年12⽉,九届全国⼈⼤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了初次审议。

⼗届全国⼈⼤常委会对制定物权法⾼度重视,花了很⼤精⼒,做了⼤量⼯作,进⾏了六次审议。

为了把这部法律制定好,全国⼈⼤常委会坚持民主⽴法、科学⽴法。

2005年7⽉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公布,共收到⼈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万多件,并先后召开100多次座谈会和⼏次论证会,还到⼀些地⽅进⾏专题调研,充分听取部分全国⼈⼤代表、基层群众、专家学者、中央有关部门等各⽅⾯的意见。

在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过程中,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向,坚持物权法的中国特⾊,坚持⼀切从实际出发,吸收各⽅⾯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经常委会多次审议,对草案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提交⼤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届全国⼈⼤五次会议对该草案进⾏了认真审议,并于2006年3⽉16⽇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

●条⽂解读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七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七十三条的内容,在文章中解析和分析这一条款的意义和适用情况。

第七十三条内容如下:物权的保护依法享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物权。

物权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物权。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则进一步对物权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为法律的正确理解与应用提供了指引。

第七十三条明确了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物权。

这一条款以简明扼要的方式阐述了物权保护的核心要义,将物权保护置于法律的框架之中,并确保其得到切实的保障和实施。

首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公民和法人依法对特定物质财产享有直接支配、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而第七十三条则进一步强调了这一权利的保护性质,以及对他人物权的尊重和保护义务。

其次,第七十三条的适用范围包括了个人和组织。

不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在物权的行使和运用中,都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尊重他人的物权。

不得擅自侵犯他人的物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具体实施中,第七十三条的适用情况具有广泛性和重要性。

不仅适用于民事纠纷中的物权争议,也适用于物权在经济交易、合同关系、债权债务等方面的运用和保护。

比如,在房地产领域,购房者在购买住房时享有所有权,并可以自由支配和使用该房产。

而开发商或房东则不能以各种方式侵犯购房者的物权,例如未经允许进入房屋、未经批准改建房屋等行为都是违反物权法的。

此外,在知识产权领域,第七十三条也具有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保护了个人或组织的知识成果和创新发明。

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也构成了对物权的侵害,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物权保护并不是无限制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物权的行使也受到其他法律法规的约束和限制,如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平衡各方权益,保障物权的合理运用与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国民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个人和社会的物权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对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进行解读。

第一章总则物权法第一章是总则部分,其中包括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物权行为。

该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合法保护、公平交易。

第二章物权物权法第二章是关于物权的具体规定,包括对物权的定义、内容与范围、物权的取得与转让等。

物权是指人们对物所有权的支配权和支配范围。

物权的内容与范围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物权的取得与转让需要满足合同订立、登记和依法转移等条件。

第三章所有权物权法第三章主要对所有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所有权是指物权人对物享有的直接、完全、排他和不可限制的权利。

所有权的限制主要包括法律限制和合同限制。

此外,所有权人对他人侵害其所有权的行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与恢复原状,并可以请求赔偿。

第四章物权的限制与消灭物权法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物权的限制与消灭。

物权的限制包括抵押、质权、担保物权等。

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物权的终止与物权的灭失。

物权的终止可通过放弃、继承等方式实现,物权的灭失可能发生在限制物权的主债权消灭、物权人故意放任等情况下。

第五章占有物权法第五章主要对占有进行了规定。

占有是指人们对物实际控制与支配的状态。

非法占有一般指占有无故对他人物造成的损害。

所有人可以请求返还占有物,但也要考虑合理善意取得的情况。

第六章用益物权物权法第六章主要规定了人们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占有他人物的权利,包括居住权、耕种权、养殖权等。

用益物权的设立主要通过合同的方式实现,享有用益物权的人可以对物进行合理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第七章共有物权物权法第七章对共有物权进行了规定。

共有物权是指两个或以上人对一物享有的共同所有权,包括共有权的成立、变更与终止等。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行为需要共同协商一致,并有义务共同保护和维护该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42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对物权法释义进行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我国对于物权法的释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法律条款,我们需要对该条进行解读。

本文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展开,对该条款进行分析和解释。

第42条规定了关于物权法的释义问题。

其中规定了“自然界的一切物、建筑物以及合法经营者所得的其他财产”都属于财产范畴。

这一规定包含了广泛的物权范围,从自然界的一切物到建筑物,再到其他合法经营者所得的财产,都被纳入了财产的定义中。

首先,自然界的一切物指的是土地、森林、山水、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包括地上和地下的物体。

这些自然资源被认为是公有的,但也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特许使用或法定使用权的形式,个人或组织可以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其次,建筑物是指人类通过劳动创造出来的具有使用价值的房屋、建筑物和其他建筑设施。

建筑物通常是私人财产,所有权归建造者或购买者所有,其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建筑物作为物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现代社会中有着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此外,合法经营者所得的其他财产是指经过合法手段获得的各种财产,如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经济利益等。

这些财产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包括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各种合同约定的经济利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为我们理解和适用物权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该条对财产的范畴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了自然界的一切物、建筑物以及合法经营者所得的其他财产。

这一规定保障了公民和组织的财产权益,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对物权法的释义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了自然界的一切物、建筑物以及合法经营者所得的其他财产。

这一条款的规定为我们理解和适用物权法提供了指导,保障了公民和组织的财产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当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明确划分财产的范畴,保护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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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2条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Because of the thing ownership and use and of generation civil relationship, and apply the provisions of this law.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Article2 this law, including the realties and chattels. Law as the objects of property rights. In accordance with its provisions. The term "real right, it is to point to the holder in accordance with law of specific things have direct control and exclusive right, including ownership, usufructuary rights and real rights for security.●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条文解读本条第l款规定了物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谁是物的主人,确定物的归属即是确定在民事上财产权属于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

物权法调整物的归属关系,就要确定物的归属原则,这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

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无论自己使用还是交他人使用,都是对物的利用。

’物的利用是我们对物拥有所有权的目的所在。

物权法调整因物的利用而产生的相互关系,要确定对物进行利用的规则,这也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的物的归属和利用的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民事关系"。

按照法律部门的划分,物权法属于民法,调整横向的社会关系;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物权法规范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

不动产和动产是物权法上对物的分类,之所以进行这样的分类,主要是便于根据不动产和动产各自的特点分别予以规范。

物权法上的物通常讲是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

大干世界万事万物,并非所有的有体物或者有形物都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能够作为物权法规范对象的还必须是人力所能控制并有利用价值的物。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原来无法控制且无法利用的物也可以控制和利用了,也就纳入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规范的物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精神产品不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但在有些情况下,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这主要是指,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6产权可以出质作为权利质权。

在这种特定情况下,权利也成为了物权的客体。

因此,本条第2款中规定,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规定。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由于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因而物权又称为"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物权,任何其他人都不得非法干预,物权的义务人是物权的权利人以外的任何其他的人,因此物权又称为"对世权"。

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与债权不同。

债权的权利义务限于当事人之问,如合同的权利义务限于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

债权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不能要求与其债权债务关系无关的人作为或者不作为。

正因如此,债权被称为"对人权"、"相对权"。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比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此外.还有两个有关的问题需要说明:1.物权"与"财产权"、"财产所有权"的联系与区别。

本法的名称是"物权法"。

有人认为"物权"不容易懂,"财产权"容易懂,建议法名改为"财产权法",或者改为"财产所有权法"。

这里要说明的是,财产权比物权内涵广,不仅包括物权,还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债权主要是由合同法规范的,知识产权主要是由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规范的,继承权主要是由继承法规范的。

同时,"财产所有权"一词仅从所有权方面讲又比"物权"内涵窄,物权不仅包括所有权,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后两种权利也是相对独立的物权。

因此,本法的名称不宜称作"财产权法"或者"财产所有权法",还是采用"物权法"比较准确。

2.关于物权主体。

本条第3款和第l条将物权的主体表述为"权利人"。

对于如何表述物权的主体,在立法过程中有不同意见,有的建议规定为"自然人、法人";有的建议规定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的建议规定为"国家、集体和私人";有的建议规定为"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的认为,国家作为物权主体,可以包括在法人之中;有的认为,用"权利人"可以包括各种物权主体,这一规定是妥当的,不必改动。

上述意见各自都有一定的道理。

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这个问题。

卜的规定也不一致。

本法对物权主体的表述基本上有两类,一是统一表述为"权利人",如第l条规定:"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第二章、第三章等章节中规定的"权利人"。

二是根据有关章节和具体规定的内容相应地表述为"国家"、"集体"、"私人"、"单位"、"个人"、"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等等。

现实生活中国家、集体、自然人、法人等都是物权主体,但究竟把它归类为两种主体、三种主体还是四种主体,可以在制订民法总则有关民事主体时一并研究。

本法对物权主体的表述适应了现实生活的需要,也不影响将来制定民法总则时对民事主体作出统一规定。

第五条【物权法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The kind and content of the real right shall be prescribed by law.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包括类型强制和类型固定。

类型强制,指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类型固定,指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背的物权。

Real right legal doctrine, is refers to the real right the kind and content of the unified regulation by law, including type coercion and fixed type. Type to enforce, refers to the parties may not create law does not recognise the new types of property rights; Fixed type, refers to the parties may not create and right back in the property of the legal content.物权法定中的"法",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仅指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期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不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我国台湾民法典第912条规定:"典权约定期限不得逾30年,逾30年缩短为30年"。

以此可以认为约定典权如逾法定期限的,并非典权无效,而是仅将期限缩短为30年。

2、法律无规定的,依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应为无效。

3、所创设的物权的内容的一部分违反强行性规定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效力。

4、物权虽然归于无效,但若其行为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的,在当事人之间仍然生该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Conclude between the parties on the creation, alteration, alienation or termination of the real right of a realty contract, except otherwise provided by law or otherwise provided for by this contract, the formation of the contract become effective; Did not deal with property right to register, the contract is not affected.【解释】本条是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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