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知识点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经济法一、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与特征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主要包括两方面: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竞争法为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为辅宏观经济调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对外贸易法等3、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性、政策性、综合性二、什么是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如何?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以及它在法的体系中的重要性的问题。
经济法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
三、什么是经济法的体系?你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哪些?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的体系包括:1、企业组织管理法2、市场监管发3、宏观调控法四、什么是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五、经济管理主体包括哪些?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特殊企业、经授权的其他组六、传统企业的分类包括传统的典型企业&传统的非典型企业1、传统的典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2、传统的非典型企业:合作社、国有企业七、什么是市场准入及其特征?企业准入的立法模式有哪些?市场准入,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立法模式: 1、自由主义模式2、特许主义模式3、准则主义模式(登记主义)4、行政许可主义模式(准则+审批)5、严格准则主义模式6、混合型模式八、企业设立的条件及设立登记的规定条件:1、名称2、章程3、相应的资金或资本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5、由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企业设立登记:企业法人登记、创设法人、营业登记、准许开业。
我国将上述登记合并进行(查名一验资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一税务登记T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九、企业办理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的情形都有哪些?变更登记:合并、分立、增撤分支机构、住所变更、登记事项变更等(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被撤销、破产、解散等。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经济法一、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与特征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主要包括两方面: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竞争法为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为辅宏观经济调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对外贸易法等3、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性、政策性、综合性二、什么是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如何?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以及它在法的体系中的重要性的问题。
经济法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
三、什么是经济法的体系你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哪些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的体系包括:1、企业组织管理法2、市场监管发3、宏观调控法四、什么是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五、经济管理主体包括哪些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特殊企业、经授权的其他组六、传统企业的分类包括传统的典型企业&传统的非典型企业1、传统的典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2、传统的非典型企业:合作社、国有企业七、什么是市场准入及其特征企业准入的立法模式有哪些市场准入,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立法模式: 1、自由主义模式2、特许主义模式 3、准则主义模式(登记主义)4、行政许可主义模式(准则+审批)5、严格准则主义模式6、混合型模式八、企业设立的条件及设立登记的规定条件:1、名称 2、章程 3、相应的资金或资本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5、由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企业设立登记:企业法人登记、创设法人、营业登记、准许开业。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版

名称解释: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公司的发起设立是指由股东或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出资额或股份而设立公司。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责任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时,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
物权的公信原则,又称公示的效力。
是指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程序公示后,该物权变动就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任意性规范是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不包括未经加工制作的矿产品、初级农产品、初级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也不包括未投入流通的生活自用产品、赠予的产品、试用产品、加工承揽的非标准产品等。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
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制定。
连带责任则是指,每个合伙人都对全部债务负责,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的合伙人应予以清偿,不得以超过自己负担比例为由拒绝。
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对超出其负担比例的部分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同是合意之协议。
合同又称契约。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经济法1 公司:公司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 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6 公司的种类:1)按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分类,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3)根据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可分为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
4)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不同,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5)根据公司的独立性不同,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6)根据公司的国籍不同,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7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50个人以下)2)股东出资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及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8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即各种有形财产;知识产权即工业产权、植物新品种权及非专利技术等;土地使用权包括对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使用权;其他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10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监事会或监事。
11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出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即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版

名称解释: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公司的发起设立是指由股东或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出资额或股份而设立公司。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责任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时,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
物权的公信原则,又称公示的效力。
是指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程序公示后,该物权变动就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任意性规范是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不包括未经加工制作的矿产品、初级农产品、初级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也不包括未投入流通的生活自用产品、赠予的产品、试用产品、加工承揽的非标准产品等。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
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制定。
连带责任则是指,每个合伙人都对全部债务负责,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的合伙人应予以清偿,不得以超过自己负担比例为由拒绝。
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对超出其负担比例的部分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同是合意之协议。
合同又称契约。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大学经济法期末备考知识点

大学经济法期末备考知识点1、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2、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3、经济法: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4、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5、公司: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6、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7、股份回购: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是通过大规模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来改变资本结构的防御方法。
8、公司合并: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9、公司解散: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从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10、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1、破产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是指因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宣告破产的人。
12、破产债权人:破产债权人是指在破产宣告前已成立并且在破产程序中享有要求破产人履行债务请求权的人。
13、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经济法期末重点内容梳理

经济法期末重点内容梳理一、概念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在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法人:是指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行为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公司法概念: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设立程序、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合同法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6.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不正当经营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经营行为。
7.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8.有限合作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9.合伙企业法概念: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10.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将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2.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1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不设股东会,其余和有限责任公司一样。
二、简答:1.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是从社会本位出发,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名称。
经济法学期末知识要点

经济法学期末知识要点经济法学期末知识要点一、市场经济与经济法二者的相互需要。
经济法学期末知识要点1为规制和保障国家所采取的第一种方式;即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机制;国家需要制定市场规制法2为规制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第二种方式;即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活动;国家需要制定国家投资经营法3为规制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第三种方式;即国家对经济的引导调控;国家需要制定经济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调整的限度:这种调整也应控制在一定的限度来;否则会走向相反的目标。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分为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三、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哪些不是经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四、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和区分1.经济法与民商法2.经济法与行政法五、经济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国际条约从宏观上来看;经济法主要由三个部分所构成;即:1.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的立法体系(P80-81)2.国家投资经营法3.国家引导调控法第二讲反垄断法市场规制法及其体系反垄断法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P80-81一、竞争和竞争法(一)竞争的作用:(1)优化配置资源。
(2)推动经济和技术的发展。
(3)保护消费者;让消费者获得实惠。
(二)竞争法的作用第一;创设、完善公平竞争的社会条件;维持合理的市场结构;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制度;第二;制止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第三;保护和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者的竞争权利;为竞争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提供良好的条件;第四;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反垄断法(一)基本概念1.什么是垄断:一般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等方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或状态2.垄断的成因:资源垄断、自然垄断、市场垄断、知识产权垄断、行政垄断3.垄断的特征:排斥竞争/危害社会/违法4.垄断的界定:状态/行为(二)垄断行为的类型(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市场垄断(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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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1.经济法概念与调节对象: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管理关系,以保障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调节,促进社会经济调节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节对象:a、市场主体的组织关系,b、市场运行关系,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d、社会保障关系
第二章经济纠纷处理法律制度
2.经济诉讼的概念和基本制度:概念: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国内经济纠纷案件和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判决,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审判活动。
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第三章
3.市场主体准入的实体条件:a、市场整体的名称;b、住所;c、资本状况;d、法定组成人数;e、设立市场主体的协议
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
4.公司法对股份的转让的规定:A、股份转让交易场所的限制: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B、对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自公司成立之日一年起不得转让;C、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a.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及变动情况;b、在任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有股份的25%;c、所持股份公司成立之日一年起不得转让;d、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e、其他限制:上市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5.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由法定数额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6.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以下);b.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3万);c.股东自己制定公司章程;d.公司名称;e.公司住所
7.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200);b.发起人认缴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500万);c.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定标准;d.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e.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f.公司住所
8.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A.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值的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应评估作价);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B. 股东的出资规则:全体股东的首次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能低于法定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两年内缴足。
C.股东的分红: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五章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9.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a、成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b、合伙人全部是普通合伙人;c、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10.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a、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b、合伙人的自有资产不足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合伙人可以从其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c、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11.入伙:a.新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b.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之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c. 原合伙人和新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12.退伙形式:声明退伙(自愿退火),法定退火(当然退伙、出名退伙);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a.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b.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与其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c.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d.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提前30天):e.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以此为借口要求退伙;f. .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资格
第七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13.破产原因(界限):a.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金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b、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4.管理人职责:a.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b、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c、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d、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e、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f、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g、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h、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I、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15.破产清偿程序: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工艺负债后,依照以下程序清偿:a、破产人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b、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c、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工人的平均工资计算
16.债务人财产范围:
第八章竞争法律制度
17.反垄断法:A.概念:是指防止和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B.直接目的:反对垄断、保护市场竞争;最终目的:提高经济效益、维护消费者权益;C.任务:禁止卡特尔;控制企业合并;不得滥用职场支配地位;反对行政垄断;D、基本原则: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E.基本制度: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8.是否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a、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b、该经营者控制原材料市场和采购市场的能力;c、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d、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e、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f、其他
推断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条件:a、一个经营者-----市场份额1/2;b、两个经营者-----市场份额2/3;c、三个经营者-----市场份额3/4(b、c中有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不足1/ 10)
19.不正当竞争行为:A.概念: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B.特征:竞争主体具有主观恶意性;竞争手段具有违法性;竞争结果是侵犯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C.表现类型:虚假行为(虚假宣传、虚假标识);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滥用行政权力{限制购买经营、地方封锁});不正当交易(商业贿赂、亏本销售强行搭售、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侵权行为(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诽谤);串通招标投标
20.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赔偿额应当以被侵害人的损失为基础;被侵害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的所得利润。
侵权人还应承担被侵权人因调查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十一章工业产权保护法律制度
21.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22.发明专利的审查和批准:a、初步审查(形式审查):对格式的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格式填写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交纳申请费用;对内容的审查: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的领域、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b、早期公开(自申请日18个月内);c、实质检查,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d、授予专利和登记公告
23.专利的实施:a、专利人自己实施(自己单独实施、以专利为出资与他人合资经营实施);
b、许可他人实施(书面合同、专利费用);
c、制定实施(某有权部门指定某单位为国家、公共利益实施某项专利);
d、强制许可实施
24.商标的主要作用和注册原则:A.主要作用(显著性是发挥作用的前提):区别功能、商品质量指示功能、广告宣传功能、发展国际贸易功能;B.商标注册原则:a、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b、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补充的原则
25.认定驰名商标应该考虑的因素:a、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b、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c、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地理范围;d、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记录;e、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章合同法律制度
26.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
23.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的下姓名、名称、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
24.无效合同的种类:a、一方以欺骗、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c、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可独立存在,互不影响)
25.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主要针对金钱债务)、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
PS:不能要求继续履行的形式:a、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c、债权人在合理区间内未要求对方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