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制度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四篇)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摘要:农村公路是农村地区联系城市和乡村的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和畅通,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养护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为主题,分析了农村公路养护的重要意义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一、农村公路养护的重要意义农村公路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加快农村现代化建设、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对于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和畅通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 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养护管理能提高农村公路的通行能力和道路质量,保障农民和农产品的顺利运输,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2. 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农村公路的畅通与否直接影响着农村居民的出行问题,养护管理能够确保农民的基本出行需求,保障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
3. 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农村公路的良好状况能够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出行途径和商机,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农村公路养护面临的问题农村公路养护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短缺:农村公路养护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但农村地区普遍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限制了养护工作的开展。
2. 养护能力不足:农村地区养护队伍薄弱,技术水平较低,缺乏必要的设备和技术支持,导致养护工作效果不佳。
3. 养护管理模式滞后:现有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模式较为滞后,无法适应农村公路养护需求的变化和发展。
三、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的对策和建议为了解决农村公路养护面临的问题,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1.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大国家和地方财政对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投入,确保养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建立养护队伍: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队伍,提高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强队伍建设和培训。
3. 推行科学管理:以科学管理为核心,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11.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1月11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制度

XX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原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湖南省公路管理局《湖南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加强养护管理,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第三条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分级负责制。
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四条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管理单位。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编制、上报、桥梁维修及危桥改造工程的计划与规划。
(二)负责桥梁经常性检查工作,及时上报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三)负责桥梁定期检查工作与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工作。
(四)负责桥梁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养护。
(五)负责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以及桥梁养护管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七)负责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等业务培训、考核工作.第五条监管单位是指依据有关规定,主管县道、乡道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单位。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编制、上报所辖公路危桥改造总体规划。
(二)负责制定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监督、考核管养单位工作。
(三)负责组织对四类、五类桥梁进行复核检查.组织实施桥梁特殊检查工作。
(四)负责监督检查桥梁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
(五)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
(六)负责对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
第六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是乡道、村道桥梁的管养单位,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其监管单位;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县道桥梁的管养单位,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其监管单位。
云南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部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规定》、《云南省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制度,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公路桥涵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以保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为中心,以承重构件和桥面养护为重点,加强全面养护。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保证桥梁养护费用,可在省补公路养护费用养护费用大中修计划资金中大中修计划资金中安排计划,符合条件的可向交通运输部争取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各级人民政府筹集配套。
第二章 管理责任第六条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
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督与业务指导。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各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代表州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县交通(运输)局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本县区域内在县交通(运输)局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本县区域内农村农村公路的桥涵养护管理工作;乡镇公路(交通)管理所(站)在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乡镇辖区内的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乡镇辖区内的乡村道乡村道公路桥涵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文(3篇)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公路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本制度适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是为了保障公路的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养护管理职责1. 养护部门1.1. 养护部门负责制定养护计划和方案,组织养护工作的实施。
1.2. 养护部门负责日常巡查、维护和修复公路的损坏部分。
1.3. 养护部门负责监督施工质量和工期,确保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公路管理单位2.1. 公路管理单位负责协调养护部门和相关单位,保障养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2.2. 公路管理单位负责对养护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三、养护工作流程1. 养护计划制定1.1. 养护部门按照公路使用状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年度养护计划。
1.2. 养护计划应包括计划工程量、工期、预算等内容,报送公路管理单位审批。
2. 巡查与发现问题2.1. 养护部门定期巡查公路,及时发现道路损坏、设施故障等问题并记录。
2.2. 养护部门应设立投诉反馈机制,接受公民、企事业单位的维修需求和投诉。
3. 问题汇总与分析3.1. 养护部门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和分析,确定养护需求的优先级。
3.2. 养护部门按照问题优先级制定养护方案,包括人力、物资、设备等资源的调配。
4. 养护工作实施4.1. 养护部门按照养护方案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养护施工。
4.2. 养护工作应注意施工安全和环保要求,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
5. 工作评价与总结5.1. 公路管理单位对养护工作进行评价和总结,及时反馈养护部门。
5.2. 养护部门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工作总结,并不断完善养护管理制度。
四、养护工作标准1. 养护质量标准1.1. 养护施工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1.2. 养护后的公路应具有良好的平整度、耐久性和防滑性等。
2. 养护安全标准2.1. 养护施工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施工安全管理。
2.2. 养护部门应对养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河北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农村公路桥梁技术状况,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全畅通的公路通行条件,依据《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河北省公路桥梁检查管理办法》和有关公路桥梁检查标准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县、乡、村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县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乡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县级交通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县级公路桥梁养护维修、加固及检测资金由市级交通部门负责筹集,并行使业主职责;乡村公路桥梁养护维修、加固及检测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并行使业主职责。
第五条农村公路局部改线后的原路段上的桥梁,应依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移交或废弃。
废弃的桥梁必须断交或拆除。
第二章桥梁工程师职责第六条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设专(兼)职桥梁养护工程师,经常监督、检查桥梁的养护管理情况。
桥梁养护工程师一般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的交通土建专业技术职称,并有相当的施工和设计经验;县级以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可放宽为交通土建专业助理工程师。
桥梁养护工程师须向上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以保持桥梁养护工程师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一)制定、安排桥梁年度定期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养护的定期检查,并提出桥梁的检查报告。
(二)根据定期检查结果,提出桥梁养护、维修、改造方案和对策措施。
(三)提出县乡公路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并负责计划的落实和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组织养护工程的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
(四)审核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情况。
(五)负责桥梁管理系统所需数据的采集。
第八条县乡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并详细记录检查结果。
农村公路管护整治方案(4篇)

农村公路管护整治方案农村公路是农村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管理不善、维护不力,农村公路存在很多问题,如路面破损、渗水、坑洼、路基塌陷等。
为了改善农村公路的状况,提高农村交通的安全性和便利性,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的农村公路管护整治方案。
本文将从加强管理、完善维护、提高建设等方面探讨农村公路管护整治方案。
一、加强管理1. 建立规范的管理机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管理责任和管理流程。
2.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质,使其能够熟练掌握公路管理知识和技能。
3. 完善农村公路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农村公路的全面监管和实时掌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建立健全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记录交通事故,并进行事故分析和研究,提高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性。
二、完善维护1. 加强农村公路巡查工作,定期巡查路面、路基、桥梁等设施,及时发现并修复问题。
2.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制度和标准,确保养护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3. 加强农村公路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转和使用。
4. 加强农村公路绿化建设,合理布置路树、护坡和绿化带,美化环境,提升农村公路形象。
三、提高建设1. 加大农村公路建设投入,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2. 加强农村公路设计工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交通需求,合理规划公路的线路和布局,提高公路的通行能力和安全性。
3. 采用适当的建设技术和材料,提高农村公路的耐久性和承载能力,确保公路的长期可用性。
4. 加强农村公路监理工作,对公路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四、加强宣传1. 加强农村公路使用说明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交通安全的重视和自我保护意识。
2. 制作农村公路使用宣传画册、宣传片等宣传材料,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农村公路的认知和了解。
3. 开展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组织交通安全培训课程和演示活动,提高农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法规的遵守程度。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公路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及运营管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根据《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政府投资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贯彻国家有关质量安全、集约节约用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
第四条区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指导。
其中,县、乡道建设由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担任项目法人,需社会资本融资的由区国有公司担任项目法人;村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负责进行实施建设。
鼓励有能力的公路管理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鼓励推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区交通运输局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四)监督公路工程造价和建设资金的使用;(五)监督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执行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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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原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湖南省公路管理局《湖南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加强养护管理,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
性。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
第三条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分级负责制。
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四条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管理单位。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上报、桥梁维修及危桥改造工程的计划与规划。
(二)负责桥梁经常性检查工作,及时上报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三)负责桥梁定期检查工作与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工作。
(四)负责桥梁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养护。
(五)负责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以及桥梁养护管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七)负责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等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第五条监管单位是指依据有关规定,主管县道、乡道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单位。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上报所辖公路危桥改造总体规划。
(二)负责制定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监督、考核管养单位工作。
(三)负责组织对四类、五类桥梁进行复核检查。
组织实施桥梁特殊检查工作。
(四)负责监督检查桥梁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
(五)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
(六)负责对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
第六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是乡道、村道桥梁的管养单位,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其监管单位;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县道桥梁的管养单位,
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其监管单位。
第七条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技术人员,保障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每座桥梁要明确三个责任人:一名主管领导,一名工程技术人员和一名养路工人。
第八条县、乡、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设置或聘任专职桥梁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其人员相对稳定。
第三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九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
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规定。
第十条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
经常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
三类以上桥梁其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四类、五类和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的要求及时实施。
第十一条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对检查发现的技术状况为三类以上的桥梁应立即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每10天观测一次,技术状况为四类的桥梁每3天观测一次,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每天观测一次。
农村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工作由管养单位负责组织。
第十二条对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
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乡道、村道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桥梁养护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复核。
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桥梁养护技术人员提出初步复核意见,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桥梁养护工程
师负责组织提出核查意见。
县道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桥梁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桥梁养护技术人员负责提出初步意见,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
提出核查意见。
第四章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
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
第十四条乡道、村道桥梁养护工程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实施,中修以上工程方案应当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道桥梁养护工程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中修以上工程方案应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并按程序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大修、改建工程应当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十五条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
第十六条管养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
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按有关规定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五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桥梁养护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遵循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年度审计制度。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桥梁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农村公路桥梁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二)县市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及通过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桥梁养护资金;
(五)其它可用于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和养护的资金。
第二十条对农村公路桥梁大中修养护工程实行计划管理,管养单位根据农村公路桥梁技术状况,每年年终提出次年大中修养护工程项目计划,报县市区政府审核批准。
县道桥梁大中修养护工程由县政府安排投资;乡道、村道桥梁大中修养护工程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安排投资,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解决。
第六章技术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
完整,逐步实现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的内容及要求参照原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应急处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县市区政府
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当制定本区域内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县乡公路管理处备案。
应急预案应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单独制定针对大型和特大型桥梁的
安全运行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接获公路桥梁突发信息后,桥梁管养单位应立即向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发生以下突发事件,桥梁管养单位应在接获有关信息后
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一)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
(二)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
位、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二十九条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
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深入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
第三十条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
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县乡公路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面对强大的对手,明知不敌,也要毅然亮剑,即使倒下,也要化成一座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