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的23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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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建议

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建议

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建议摘要:随着建设行业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活动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成熟化、规范化和高级化,为工程建设的成本合理化、质量可靠化、过程可控化提供了保障。

然而我国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工程招投标,尚处于初级阶段,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仍存在许多违法违规行为甚至出现贪腐情况。

因此,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管理及规范化尤为重要。

关键词:建设;招标;投标一、在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由于工程建设自身特性、法规、体制、社会环境及等原因,给“暗箱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机,虽然监管部门制定了很多规范性文件,但往往“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监管部门很难从书面材料上认定其违规行为。

1.1工程建设自身特点原因一般性建筑产品虽然技术含量不高,但由于一个承包合同清单项目众多,工程实体建设实施及结算具有一定伸缩度,且工程成本控制及账务处理具有弹性,存在着“黑色利润”空间,这个空间提供了工程项目招投标“暗箱操作”物质基础。

1.2法律法规弹性空间大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法规主要是《招投标法》、《建筑法》、《政府采购法》及建设部令和各地相关规定,但法规只能规定一些方向、原则和要求,配套法规(包括部令和地方法规)缺少。

一些规定缺少操作性和针对性,比如:低于成本的界定、歧视性条款的界定、以他人名义投标的界定、围标串标的界定以及评标办法制定的合理性等难以界定。

对条款的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

目前,随着招投标市场日渐成熟,招投标竞争也日趋激烈,竞争对手得分(综合评审法)差距微弱,法律法规提供的弹性空间导致业主或委托代理机构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管理真空、越位缺位行为,也给投标人围标串标、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

1.3招标代理机构缺乏独立开展业务的环境且疏于自我管理目前,多数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是通过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的。

由于招标代理业务具有投入少、收入高、风险小等特点,致使各地招标代理机构短时间内大量成立。

三重一大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通用6篇)

三重一大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通用6篇)

三重一大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通用6篇)“三重一大”制度指的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都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以下是收集整理的三重一大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通用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三重一大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存在问题1:“三重一大”基础资料较凌乱、不规范、未分类编号、无目录表,效能监察在工作总结及基础材料中未记录。

整改措施:对招投标文件、合同、来往函件及签收单据、合同评审记录、财务结算凭证等未整理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分类整理、编号、并列出目录清单及归档。

存在问题2:部门领导任前未进行廉政谈话。

整改措施:厂支部书记于9月19日-9月23日分别对上任的各个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廉政谈话。

存在问题3:在大额资金的使用方面:现金余额很大,未按公司下发的葛新局36号文执行。

整改措施:组织财务人员认真学习了公司相关文件,并要求财务人员对库存现金不定期的进行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存在问题4:合同管理基础工作不够规范。

没有建立主合同台帐,合同归档资料不全,合同评审落实不全面。

整改措施:按照公司质量体系中《文件资料控制程序》的要求,对合同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传递、和保存并建立了主合同台帐,按规定落实每个合同必须进行评审工作。

存在问题5:在成本管理控制方面:成本跟踪考核工作不到位,实际成本归集不实。

职工借备用金未坚持“前帐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整改措施: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葛新局字36号文件,将成本跟踪考核工作落实到位;保证坚持执行“前帐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三重一大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根据县纪委《关于对贯彻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进行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一、“三重一大”制度的建立情况已经建立了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制度规定的决策范围、事项和权限(包括资金额度)界定恰当和清楚;决策程序规范,明确了决策方式;决策责任落实到人;制度便于操作;制度不存在重大遗漏。

关于招标文件需要澄清的问题

关于招标文件需要澄清的问题

关于招标文件需要澄清的问题
编号:OOl 尊敬的XX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
关于XX有限公司XX项目,我方仔细阅读了贵方的《XX招标文件》(项目编号:XX),现有如下不明之处,需请贵方对下列问题予以澄清: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响应保证金”部分未说明保证金支付截止日期,请问保证金支付截止日为何时?支付时是否有附言要求?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五、企业财务状况”要求“(提供上年度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由于上年度审计报告尚未出具,请问需如何处理?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项目名称为“XX项目”,招标公告第四部分服务内容和要求中“一、项目名称”为“XX项目。

”在响应文件中项目名称应当以哪个名称为准?
期待贵方的回复。

顺颂商祺!
澄清函
致:XX有限公司(投标人名称)
关于招标文件需要澄清的问题(编号:OOl)已收悉,关于XX有限公司XX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XX)的澄清,现回复如下: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1响应保证金”部分未说明保证金支付截止日期,请问保证金支付截止日为何时?支付时是否有附言要求?
答: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五、企业财务状况”要求“(提供上年度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由于上年度审计报告尚未出具,请问需如何处理?
答: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项目名称为“XX项目”,招标公告第四部分服务内容和要求中“一、项目名称”为“XX项目。

”在响应文件中项目名称应当以哪个名称为准?
答:
特此澄清。

企业审计中10类23个共性问题81个表现形式清单

企业审计中10类23个共性问题81个表现形式清单

企业审计中10类23个共性问题81个表现形式清单浙江审计厅为贯彻落实关于“审计要像体检一样,不仅要查病,更要治已病、防未病”的批示精神,增强审计监督效能,减少共性问题发生,推动解决体制机制问题,编写了《审计发现共性问题清单》(2019版)手册,针对10个行业提炼出共性问题294个,列举了表现形式,并提出了对策措施建议。

《审计发现共性问题清单》表头为:问题领域、问题性质、常见问题表现形式、主要定性依据、建议措施建议。

本文节选其中企业审计行业共性问题清单中的10类23个共性问题81个表现形式,分享给审计同行供工作中借鉴。

相关政策及规划执行(一)执行国家及省市政策措施不到位1.未按要求及时归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逾期账款;2.未及时处置已列入“僵尸企业” 名单的企业;3.未完成下达的扶贫结对和消除薄弱村任务;4.未按时完成上市的“凤凰行动”计划;5.未按时完成企业层级压缩;6.未按照省市领导要求完成其他任务。

(二)集团五年规划指标和目标未完成1.集团“十三五” 规划重要指标未完成;2.集团“十三五”产业政策未执行到位;3.集团信息化规划任务未完成。

法人治理结构(三)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1.监事会设立及履职不到位,无职工代表,或虽有职工代表未通过公司职代会选举,也未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未召开监事会,未履行监事会职责;2.外部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未执行到位;3.董事会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4.未建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投资管理(四)投资决策及转让程序不合规1.事项已经党委会审议,未经董事会决议,直接执行党委会决议出资;2.下级子公司未经集团董事会同意,擅自投资决策,在集团董事会同意后又后补资料隐瞒先行投资的问题。

3.转让资产未经评估和公开挂牌;4.转让资产经过评估,但评估报告只用一种评估方法。

(五)未按规定为子公司提供担保1.为非全资子公司(其他股东为民企或个人)提供全额担保;2.省属企业为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业务;3.为高负债、高风险、低盈利、现金流差的单位提供担保;4.为无实质性业务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担保。

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汇总(商务部分)

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汇总(商务部分)

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汇总(商务部分)一、问:招标公告附表中,投标人资格条件第 2 条规定,投标物资中数字电缆须有铁道部颁发的行政许可,而事实上只有内屏蔽数字信号电缆和阻燃型内屏蔽数字信号电缆才具有铁道部颁发的行政许可和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数字信号电缆铁道部只颁发了CRCC 产品认证证书,请招标人确认。

1. 和答:《内屏蔽数字信号电缆》《阻燃型内屏蔽数字信号电缆》投标人必须具有铁道部颁发的行政许可和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数字信号电缆》2. 投标人必须具有必须具有铁道部颁发了CRCC 产品认证证书。

二、问:招标公告中该包件的数量为6465.06hm,而第五章物资需求一览表和技术规格书所附的信号电缆估算数量表中只有5881.1hm,请问招标人以哪个数量为准;同时后面表述的两个数量表中单位不一致,一个是百米,一个是公里,请问以哪个单位为准?答:投标报价按规定单位百米报价;招标公告中该包件的数量为6465.06hm,包含防灾安全监控系统信号电缆、内屏蔽数字信号电缆和接地铜缆,共计583.96hm。

投标报价必须包括防灾安全监控系统信号电缆、内屏蔽数字信号电缆和接地铜缆,共计583.96hm 报价,同时,第五章物资需求一览表需要增加防灾安全监控系统电缆,具体包括如下内容:防灾安全监控系统电缆信号电缆PTYLH23 型8芯hm 14 信号电缆PTYLH23 型12 芯hm 197.7 内屏蔽数字信号电缆SPTYWPL23-16B 芯hm 231.46 内屏蔽数字信号电缆SPTYWPL23-24B 芯hm 49.1 内屏蔽数字信号电缆SPTYWPL23-30B 芯hm 69.9 接地铜缆50mm2 hm 21.8 三、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1 中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还应包括确认的往来函件、U 盘一个,U 盘内容应包括投标文件正本所有内容,可否这样理解,关于招标文件的所有答疑补遗内容,确认函内容,都需装订在标书文件中。

招标投标管理与实务培训课件

招标投标管理与实务培训课件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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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1
、法规中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相关要求——工 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方法(七部委30号令)
第六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 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21年版〕.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勘察招标文件〔2021年版〕〕.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021年版〕.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招标19文件〔2021年版〕.pdf
2021/7/11
、招标公告编写要求——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招标 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方法?
采用工程建设工程全过程的工程管理方式,一般自工程建 设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始提供工程决 策咨询效劳,其招标条件只需批准的工程建议书。
15
2021/7/11
、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实施条例第32条〕
招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 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工程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异的 工程 信息;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 人的 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16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021/7/11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认定〔实施条例第41条〕
➢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 投标人; ➢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 员等信息; ➢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竞争性谈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竞争性谈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发布时间:2021-10-23T15:05:37.625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0期作者:沈丽红[导读] 摘要:竞争性谈判作为行业重要的采购方式之一,是招标采购的有益补充,对采购的顺利开展有重要作用。

鞍钢招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摘要:竞争性谈判作为行业重要的采购方式之一,是招标采购的有益补充,对采购的顺利开展有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竞争性谈判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将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关键词:竞争性谈判;招标;采购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对于竞争性谈判的规定尚不完备,导致竞争性谈判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流于形式,无法帮助招标人提高采购效率,服务采购工作。

因此,探讨竞争性谈判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显得十分必要。

1.竞争性谈判的涵义及优势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直接邀请多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如货物性能、技术规格以及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价格、交易条件、其他相关条款等合同要件达成共识的过程,并从中确定最终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将竞争性谈判列为政府采购方式之一,《鞍钢集团公司招标竞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也规定竞争性谈判为本企业可选采购方式之一。

作为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并列的一种采购手段,竞争性谈判优势:一是采购方可以调整谈判文件,并要求所有供应商对其方案进行调整,更能适应采购方不断变化的实际需要;二是更加灵活且周期更短,能够降低工作量和缩短采购时间,使项目更快发挥作用;三是可以降低采购方及供应商在采购流程环节的费用,将项目资金更多地用于项目本身,也可以有效降低成本等。

2.竞争性谈判实践中的问题分析2.1竞争性谈判与招标关系不明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以及《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均规定竞争性谈判是流标后的可选备用方案。

但同时,《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人数不得少于三家,与招标的响应人数一致。

关于招投标中的围标和串标问题

关于招投标中的围标和串标问题围标围标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

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

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谋,通常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要求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全过程保密。

串标串标就是串通投标,即投标人为获取中标而互相串通、损害项目业主利益,或是投标人与发标人、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或项目业主利益,是招投标领域常见的一种企图非法获取中标的手段和行为。

狭义上讲,一般所指串标(俗称串标)是指除围标外的串通投标,即排除围标现象的一般串通投标行为,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通和两个以上投标人松散型非正当合谋投标(即未达到围标的操纵强度和影响)。

狭义上的串标与围标处于平行关系 是同为串通投标的两种类型,即围标加一般串标等于广义串通投标,通常所说的串标可理解为狭义串标。

由此可见,广义上讲串标外延和内涵比围标更加广泛,围标是广义串标中比较特殊的一种,两者是包含关系。

如果把串通投标作为全集,则围标和串标(狭义)是子集并互为补集。

围标首先表现为串标,即围标以串标为基础又高于串标,围标是串标的发展和深化。

一、形式1.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 主要表面形式有: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2.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 主要表面形式有: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解析工程招投标代理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解析工程招投标代理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我国建筑行业不断发展,带动了工程招投标代理的快速发展。

现阶段招投标代理已经成为工程招投标的业务类型,提升代理业务水平,对于招标代理行业以及建筑行业发展有积极作用,不仅恩能够提升建筑工程质量,而且还能从整体上提升工程效益。

因此,建筑企业需要深刻认识到工程招投标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予以解决。

基于此,本文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析,并提出提高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质量的对策,以期推动建筑工程的顺利建设。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代理业务引言近年来招投标代理行业迅速兴起,市场上涌现出多个招投标代理机构。

工程招投标代理的业务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投资少且收益高,可以有效规避风险,不仅对工程招投标有重要作用,而且能够推动工程建设行业的发展。

然而,该业务开展容易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所以,在该项业务开展阶段,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妥善处理业务开展中的问题,有效提升该代理业务质量水平,推动工程招投标代理行业的稳健发展。

一、提高工程招投标代理业务水平的重要意义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招投标人委托完成相关业务的机构。

在代理业务开展中,该机构可以帮助那些不具备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投标人选择适合相应要求的投标人,不仅能够为投标人提供更大的选择范围,而且还能提升选择质量。

不断提高该机构的业务水平,对于工程项目建设、建筑市场发展都有深远意义。

其一,保证业务工作的科学有效性。

提高代理业务水平,该机构可以在代理业务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业务内容与行为的规范,按照招投标人的授权以及委托需求,高效化地开展代理业务工作,从而保证业务工作的科学有效性[1]。

其二,保证工程造价的准确合理性。

工程招投标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对业务人员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等有很高要求。

通过提升代理业务水平,招投标代理业务人员需要主动提升综合素质,在日常工作中做好业务与项目间的衔接工作,从而为工程项目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招标代理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与建议

招标代理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与建议延长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王桥【摘要】:本文从分析招标代理存在的问题入手,剖析产生的原因,结合现阶段招标代理工作的实际,借鉴有关省市一些好的实践经验,对治理招标代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提出了个人的看法与建议。

【关键词】: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问题;对策建议招标代理机构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为市场主体提供招标服务的专业机构,属于中介服务组织。

近年来,随着招投标工作逐步规范,以适应招投标市场化、专业化要求而产生的招标代理机构迅速发展壮大,为招投标市场建设规范有序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由于缺乏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监管滞后,一些自律意识差的招标代理机构,不正当竞争,为业主提供违法违规服务,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的现象时有发生。

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监管,规范代理行为,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丞待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存在的问题1、招标代理机构数量急增,整体水平不高。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

在市、县一级,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建设单位基本上没有。

大量的建设项目招标需要委托代理。

招标代理市场活跃,代理业务需求量大。

应市场需求的需要,加之从事招标代理投资小,见效快,一大批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各地迅速产生。

大中城市一些代理机构为了拓展业务覆盖地域,纷纷在地市级城市设立分公司,使本来就活跃的招标代理市场变得更加火爆。

与招标代理机构数量快速增加相成明显反差的是,招标代理服务的整体发展水平始终徘徊不前,在一些地方,甚至有“一年不如一年”的下降趋势。

2、无序化竞争,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从现有招标代理机构承揽和拓展代理业务的情况看,相当一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不是靠自身的人才、技术优势和诚信公正、优质服务的良好信誉,争取承接代理项目,而是靠拉关系、找领导、请客、送礼、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运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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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明确问题之一:工程风险的确定和分担。 应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进一步表述则为明确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此外如业主要求使用风险限定性较强的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金额等。 须明确问题之二: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的分摊 应按明确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须明确问题之三: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如何调整合同价款 应当在施工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1)可调价材料类别名称,例如:钢材、砼、水泥、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等等。可调价材料种类的确定应以其价值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大、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者为原则;确定原则可明确如下: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者。计算公式如下:占比(%)=某材料单位专业工程总数量(包括变更调整数量)×中标单价/中标的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包括变更调整部分)×100%。(2)业主及承包人承担的材料上涨或下跌的风险幅度,可为5%;(3)、调整材料价差时基准期材料价格及施工期材料价格的取定,是以指导价为准还是以实际投标价或采购价为准;(4)、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的调整方法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以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为基础,涨、跌幅度在5%以内(含5%)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涨、跌幅度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计算公式可如下: ①上涨超出5%时,差价(正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1-该材料单价让利幅度); ②下跌超出5%时,差价(负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1-该材料单价让利幅度)。 其中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价格)/该材料总用量。当每月实际使用量无法确定时,可以根据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分析出的数量计算;当某要素单价让利幅度无法确定时,可以采用中标让利幅度。 (5)明确预定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超出合同约定工程的时段遇价格波动造成的差价损失由责任方承担。(6)材料差价应根据费用定额计价规则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须明确问题之九: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工程价款的调整原则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由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是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但在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对于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口径尤其是第3点内容应予以进一步明确,包括其计价依据、工料机价格(按投标当月的信息价,还是施工当月的信息价以及施工方的投标价,还是相对应的指导价格?)、是否计取相关规费、是否计取相关措施费以及让利幅度等,这样才能在工程结算时有完整的计价依据而减少造价纠纷争议产生的可能性。

须明确问题之十:措施项目费用结算原则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措施项目费用应作相应调整。 针对材料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住宅分户验收等以费率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合同应明确约定该部分费用作为包干费用结算还是根据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如为前者,则工程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如为后者,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费率以投标报价时的费率为准,其计算基础以审定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或以合同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准。 针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合同中应约定其费率应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费率为准进行计算,其计算基础以审定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或以合同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准 针对工程按质论价,其费用是是指施工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超过国家规定,施工企业完成工程质量达到经有权部门鉴定或评定为优质工程所必须增加的施工成本费用。当前工程定额是以合格工程为基础测定的。若业主要求的工程质量为合格以上,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优质等级及相应工程按质论价费用的计取方法,也可参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中的有关规定计算其费用。 针对脚手架、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垂直运输机械费、大型机械进退场费、施工降水等等可以准确计算工程量并计算综合单价的措施项目费用,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应明确约定投标方应提供相关措施费用组成明细,作为合同附件,使之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施工合同中还应明确这部分措施项目费用的结算原则,即分部分项工程量出现调整时,也应调整相对应的措施项目工程量,应依据措施项目的合同价格确定措施项目费用的价款调整。或在合同中明确其折算成费率调整价款的计算公式,如模板可参照如下公式; 模板结算价=∑(各类砼实际方量)* 针对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合同应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或是经专家论证的施工方案,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须明确问题十一:材料暂估价的结算方式 ,空间更多建筑精品日志 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材料暂估价单价的组成,其暂估材料单价组成除材料采购原价应包括场外运输及采购保管费。 应明确材料暂估价的结算方式。其中包括材料暂定价格的供应方式,为乙供还是甲供。 包括材料暂估价相应价格的最终确定方式,如要求“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 综合单价中调整”。相应最终价格的组成内容应与材料暂估单价相一致。 应明确暂估价调差时价差计算公式,应为“双方认定的材料价格-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暂定价格”,还应明确如投标方未按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暂定价格报价时,仍应按此公式调整其价差。 应明确调整价差导致综合单价增加或减少,改变了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时是否调整相应的措施费、规费、税金等,即价差部分应计取相应的措施费、规费、税金等。 应明确有可能在施工过程中改变供应方式为甲供材料之后如何调整价款,即扣除暂定材料价格的同时,相应已经计取的措施费用、规费、税金等却不应扣除。 须明确问题十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结算方式 招标文件应首先明确招标人拟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以分部分项工程或暂估价的形式列入主体工程招标文件的分部分项或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另行签订施工合同。 招标文件应在其它项目清单项目中发布专业工程暂估价,发布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时,应区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同时明确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组成内容及明细。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投标报价必须按其它项目清单项目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报价,如未按此报价,工程结算调整价款也应以此为准。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在总承包合同明确中约定专业工程的招标办法、分包方式及计价办法等。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由总承包人应经发包人确认后,与专业工程分包商签订专业工程暂估价分包合同,并在专业分包合同中明确专业工程分包价款金额,以此作为发包人与总承包人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同时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中还应明确专业分包工程价格的组成内容,并应与工程量清单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组成一致,以此作为总包合同结算价款计取规费和税金的基础。调整公式应为:分包合同价款金额-其它项目清单项目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若在施工过程中改变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承包方式,由招标人直接另行发包时,相应的价款调整的原则,如规费、税金等已经按有关规定缴纳时,则应仅按其它项目清单项目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扣除,规费税金则不应扣除,此外应另行收取总承包服务费。 须明确问题十三:分部分项工程中暂定综合单价的结算方式 应明确暂定综合单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用的结算方式,以及该部分费用的最终确定方式,应为“(双方认定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综合单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还应明确如投标方未按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综合单价报价时,仍应按此公式调整其价差。 应明确调整价差导致综合单价增加或减少,改变了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时是否调整相应的措施费、规费、税金等,即价差部分应计取相应的措施费、规费、税金等。 应明确有可能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将暂定单价的分部分项工程另行单独发包之后如何调整价款,即扣除暂定综合单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同时,相应已经计取的措施费用、规费、税金等却不应扣除。 须明确问题十四:总承包服务费的结算方式。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总包配合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配合工作要求,并在合同中确定总承包服务费费率以及计算基数(应为最终确定的不含设备费的专业发包工程造价),

须明确问题十五:规费及税金的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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