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护林员培训资料
生态护林员培训内容

生态护林员培训内容
\1、全面掌握生态护林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护林技术。
首先,学习或推广护林这一理念和根本方向,学习护林政策、规划、野生动物管理,
以及护林组织执行机构及护林工作绩效考核等重要基本原理和规范。
\2、学习和掌握护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知识。
学习护林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学习野生动植物的分布、保护方法和护林的基本技术要领。
掌握护林组织及其管理工作的知识,掌握野生动植物的生活习性,特别是把握各物种
的生态特征和关系,充分了解护林实践活动的必要,掌握系统性地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以及把握分布地护林组织及其管理中的技术及经验。
\3、充分认识和理解森林生态系统的特征。
学习全面了解森林生态系统,包括森林树种组成、树干林、林分区类型、林带功能及
变化规律等,充分认识森林生态系统内部的复杂行为规律,同时阐述森林的护林及植物的
长期演化过程。
\4、野外测量和调查研究。
学习野外测量和样地调查研究的技术,包括野外检测和观察技术、野外调查的样地识
别等,掌握测量和调查的技术,力求精确地记录调查研究结果;了解各类地貌平差技术、
评估系统构筑技术等,掌握地貌测量、地貌描述以及地貌图的绘制技术;
\5、护林实践活动的参与和实施
学习护林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法,从野外调查的研究出发,分析,掌握护林实践活动的
流程,熟练掌握各类护林实践活动,包括资源监控、防灾减灾、森林植被恢复、野生动植
物保护、森林火灾监测等,熟悉护林实践活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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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倡导环保理念
护林员应积极倡导环保理念,提高公众对环境保 护的认识和意识,促进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事 业。
责任担当精神
承担责任
01
护林员应具备强烈的责任担当精神,对工作中的失误和问题勇
于承担责任,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坚守原则
02
护林员应坚持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工作
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选拔标准
选拔护林员的标准通常包括具备较好的体能、热爱大自然和森林工作,有责任 感和团队精神等。
02
护林员的工作技能
野外生存技能
01
02
03
野外定向
掌握使用地图、指南针等 工具进行定向导航,确定 自己的位置和方向。
野外觅食
了解可食用的野生动植物 ,掌握野外觅食的技能, 保证生存所需的食物来源 。
野外宿营
病虫害识别
掌握常见森林病虫害的特征和识 别方法,及时发现病虫害。
病虫害防治
了解并掌握常见森林病虫害的防治 方法和措施,及时防治病虫害。
生物防治
了解生物防治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运用生物手段防治病虫害。
野生动植物保护技能
野生动物救助
掌握对受伤野生动物的救助方法和技能,及时救助受伤野生动物 。
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
掌握搭建简易帐篷、睡袋 等野外住宿设施,保证在 野外安全过夜。
森林防火技能
火源控制
了解并掌握森林火险的等 级和火源管控措施,严格 控制野外用火。
初期火灾扑救
掌握初期火灾的扑救方法 和灭火器材的使用,及时 扑灭火灾。
火灾紧急预案
熟悉火灾紧急预案的内容 和流程,在火灾发生时能 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病虫害防治技能
护林员培训计划大纲内容

护林员培训计划大纲内容一、培训目标:1. 培养一支具备良好专业素养和技能的护林员队伍,保障国家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2. 提高护林员的意识和能力,增强其对森林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感;3. 培养护林员的团队协作能力和危机处理能力,提高其在林地巡查、火灾预防和灭火等工作中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培训内容:1. 森林生态环境知识- 森林植被类型及特点- 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 野生动植物种类与数量调查- 森林资源管理与开发2. 护林技术知识- 林地巡查与监测技术- 林地火灾预防与灭火技术- 林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技术- 森林资源调查与监测3. 安全防范与危机处理- 森林灾害应急救援处理- 林地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处理- 森林环保、环境保护与安全知识- 林业法律法规与政策4. 心理认知与团队协作- 护林员心理素质培养- 应对紧急情况的心理应对策略- 团队协作与沟通技巧- 巡查、监测及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技巧三、培训形式:1. 理论授课采用专家讲座、学员互动学习等形式,通过对森林生态环境知识、护林技术知识等方面的深入讲解,使学员对相关知识有全面深入的了解。
2. 实践操作通过实地练习、模拟演练等方式,帮助学员掌握实际操作技能,从而提高其在护林工作中的应对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3. 专题讨论安排专题讨论环节,对学员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进行交流,帮助学员深化对相关知识的理解,促进学习效果的提升。
4. 实习实训安排学员进行实地实习实训,深化学员对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掌握,促使学员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并不断提高实际工作经验。
四、培训安排:1. 第一阶段(1周)- 理论讲座学习,介绍森林生态环境知识、护林技术知识等;- 模拟演练操作,学习基础的火灾预防和灭火技能;- 实地考察,了解森林资源现状和环境状况。
2. 第二阶段(2周)- 深入学习护林技术知识,包括巡查与监测技术、应急处置技能等;- 实际操作训练,掌握护林技术操作技能;- 专家讲座,深入解析森林资源保护和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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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后的清理
掌握如何在火灾后进行清理和恢复 ,以防止再次发生火灾。
病虫害防治技能
病虫害识别
防治方法
学习如何识别常见的森林病虫害,以及了解 其危害程度和传播途径。
了解不同的防治方法,如化学防治、生物防 治和物理防治等。
药品使用
监测与报告
学习如何正确使用农药和其他防治药品,以 及了解其安全使用要求。
掌握如何监测森林病虫害情况,以及如何向 上级报告病虫害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培 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时间
、地点等。
组织培训
按照计划组织培训,邀请专业人 士和专家进行授课和指导。
考核与评估
对护林员的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和评 估,及时反馈和总结,不断提高培 训质量。
06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
护林员的职责和义务
森林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定
值班纪律
值班期间,护林员应遵守 值班纪律,保持电话畅通 ,及时响应紧急情况。
值班记录
值班结束后,护林员应做 好值班记录,汇总情况, 以便后续跟进。
考核制度
定期考核
护林员应定期接受考核,评估 工作表现,激励先进,督促后
进。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责任 心、业务能力、安全意识等方
面。
奖惩制度
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惩制度 ,激励护林员不断提高工作水
案例分析
通过案例分析,让护林员更好 地了解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 问题和解决方法。
林业基础知识
包括森林生态系统的构成、植 被类型、林下植物等基础知识 。
法律法规
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护林 员的职责和权利。
实践操作
组织实地考察和实践操作,让 护林员更好地掌握林业技能和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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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知识
02
01
护林员应了解常见的森林病虫害及其症状,以便及时发现并采取防治措施。
病虫害识别
护林员应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森林进行病虫害监测,记录并报告病虫害发生情况。
病虫害监测
护林员应掌握常见的病虫害防治方法,如生物防治、化学防治和生态控制等。
防治方法
森林病虫害防治知识Fra bibliotek护林员应掌握基本的野外定向技能,如使用地图和指南针进行导航。
环境监测和维护
护林员在保护森林生态的前提下,为公众提供生态旅游服务,宣传普及生态保护知识。
促进生态旅游
专业技能要求
护林员需要掌握森林生态学、植物学、动物学等相关学科知识,熟悉国家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法规。
基本学历要求
护林员需要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和学习能力。
工作经验要求
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熟悉森林经营、森林资源管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xx年xx月xx日
《护林员培训资料》
CATALOGUE
目录
护林员职业介绍护林员的专业技能护林员的工作态度护林员的实践操作护林员的工作心得
01
护林员职业介绍
护林员负责保护森林、林地和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防止非法砍伐、盗伐和非法狩猎等行为。
护林员的作用和职责
保护森林资源
护林员负责对森林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报告环境问题,为采取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护林员需要参与森林资源管理和经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森林抚育、采伐管理和植被恢复等工作。
管理森林资源
02
护林员的专业技能
护林员应了解森林火灾的成因,识别和消除潜在的火源,如干燥的植物、雷击等。
2023年最新的护林员培训方案(通用4篇)

2023年最新的护林员培训方案(通用4篇)第一篇: 护林员培训方案一、加强护林队员政策法规的学习,通过学习《森林法》等政策法规,使其切实履行作为护林员职责,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二、护林队由林政负责人合理安排护林员进行巡山,每星期最少巡山五天,周末也要安排轮值巡山,保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人员不足时,可随时抽调农村得力人员巡查,并按天计发人工。
三、护林队队员要有高度责任心,以全场人民利益为出发点,敢于同违反《森林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四、一旦有群众举报偷树和自拔山和自炼山违法行为要立即前往现场检查,制止,并想办法稳控住非法盗伐分子,及时报告请示,及时教育处理。
五、涉及历史遗留和有可能引发稳定问题的,经班子会研究后可延退慎重处理,待研究出可行方案后再上报或移交处理。
六、情节较为严重的移交县森林公安处理,事后要在登记本上登记并照相存档留底。
七、如果发现有私自拔山,在林场山中播种单竹等其他作物,严禁砍伐或削皮周围树木私自占有为目的,违反者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按森林法补缴育林款,情节严重的交由森林公安机关处理。
八、村民内和林区边人员严禁铲草烧成有机肥,烧稻杆等,如有以下情况护林员有权必须对其进行制止并进行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如不听劝阻造成火灾,视情节轻重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森林公安机关处理。
九、对进入林区人员劝其不要带火上山,如发生火灾护林员立即汇报有关职能部门并组织周围群众及时转移火点人民群众,确保人员安全并确保自身安全情况下进行扑火。
十、严禁非法捕猎野生动物行为,发现一宗制止一宗,并作好违法人员思想教育工作,情节严重的上报森林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篇: 护林员培训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生态护林员队伍建设,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以下简称生态护林员)的巡护能力、履职能力和管护水平,有效发挥生态脱贫的作用,切实管理好森林资源,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业务培训方案。
一、生态护林员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省财政厅办公室、省扶贫和移民办综合处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23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林办发【2023】149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赣财地指【2023】30号)文件精神,我县开展生态护林员的选聘工作,按照山场就近、便于管护的原则,对本村的天然林、退耕还林等造林山场进行管护,2023年我县共选聘了生态护林员339人,其中2023 2023年度续聘或选聘280名,2023年新增选聘59名。
护林员培训内容

护林员培训内容
一、林业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
二、公益林相关知识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河北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三、规章制度
《县应急管护大队、乡镇(社区)、林场管护中队、护林员职责及相关制度》、《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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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护林员培训资料天保护林员会议培训材料一、林业法规体系介绍了解我国现行林业法规体系,有助于我们准确掌握国家关于森林方面立法的情况,有助于我们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理解不同层次的法律效力差别。
第一层次是森林法及有关全国人大的决议。
这一层次中主要有全国人大《决议》和《森林法》。
同时还包括与森林资源有关的法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
《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都是我国林业基本法,他们在森林法律体系中具有“龙头”作用和统帅地位。
它们是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在全国范围有效,它们是制定其它森林方面法规和规章的基础和依据。
第二层是国务院颁布或批准的贯彻执行《森林法》的行政法规。
这些行政法规是根据森林法的精神制定的,是森林法的具体化。
与森林法是一种配套关系。
其效力低于森林法,不得与森林法和全国人大关于森林资源方面的决议、决定相抵触,但都在全国范围有效。
在林业法规体系中比重较大,数量较多,其中主要有《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种子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
第三层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森林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发布的行政规章。
效力低于森林法和行政法规,但其效力仍在全国有效。
在整个森林法律体系中数量很大。
其主要有《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封山育林管理暂行办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乡镇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等。
第四层是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森林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行政规章。
数量极多。
并非各级人大和政府都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只有省级人大和省政府、省会所在地的市人大和市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和市政府才有权颁布地方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其他各级人大和政府均无立法权。
二、林业行政处罚森林资源管理,主要途径:一是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宣传,二是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三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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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护林员培训资料天保护林员会议培训材料一、林业法规体系介绍了解我国现行林业法规体系,有助于我们准确掌握国家关于森林方面立法的情况,有助于我们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理解不同层次的法律效力差别。
第一层次是森林法及有关全国人大的决议。
这一层次中主要有全国人大《决议》和《森林法》。
同时还包括与森林资源有关的法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
《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都是我国林业基本法,他们在森林法律体系中具有“龙头”作用和统帅地位。
它们是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在全国范围有效,它们是制定其它森林方面法规和规章的基础和依据。
第二层是国务院颁布或批准的贯彻执行《森林法》的行政法规。
这些行政法规是根据森林法的精神制定的,是森林法的具体化。
与森林法是一种配套关系。
其效力低于森林法,不得与森林法和全国人大关于森林资源方面的决议、决定相抵触,但都在全国范围有效。
在林业法规体系中比重较大,数量较多,其中主要有《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种子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
第三层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森林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发布的行政规章。
效力低于森林法和行政法规,但其效力仍在全国有效。
在整个森林法律体系中数量很大。
其主要有《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封山育林管理暂行办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乡镇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等。
第四层是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森林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行政规章。
数量极多。
并非各级人大和政府都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只有省级人大和省政府、省会所在地的市人大和市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和市政府才有权颁布地方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其他各级人大和政府均无立法权。
二、林业行政处罚森林资源管理,主要途径:一是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宣传,二是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三是处罚。
宣传制止报告前面已讲过,这里主要讲一下林业行政处罚。
(一)林业行政处罚的特点林业行政处罚是指林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1、林业行政处罚的设定主体2、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三种)(1)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森林公安机关等。
3、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了现行有效的林业法律、法规、规章且应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是现行林业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他贯穿于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对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提出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林业行政处罚也必须遵守。
1、处罚法定原则(1) 主体法定:即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
(2) 职权法定:依法行使羁束的行政处罚权和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权。
(3) 依据法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4) 程序法定:实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2、公开、公正原则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包括实体公开和程序公开两个方面。
实体公开,一方面要求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发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另一方面要求对违法者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要公开,便于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也利于对其他公民进行教育。
程序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要求:A 处罚前的告知 (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B陈述或者申辩权,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成立。
C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D处罚决定书应当面宣布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依法送达。
(2)公正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没有违法事实不得处罚;违法事实确凿,给予行政处罚也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同时要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罚。
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同时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处罚相当原则也叫“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过”与“罚”相当,不能“轻过重罚、重过轻罚,”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
5、其他处罚原则如一事不再罚原则、当事人参与原则、行政效率原则。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等六种行政处罚的基本种类。
(1)警告警告属申械罚,一般适用情节轻微或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警告适用单处。
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现行林业法律法规设定警告处罚是《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一是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是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是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的)。
(2)罚款罚款只能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实施。
《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林业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罚款,但在适用时,必须注意是单处还是并处。
我国现行的林业法律法规中,单处罚款不多见,主要是并处。
(3)没收违反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与非法财物是有区别的。
前者是指行政相对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或者是实施违法行为获取的利润,不包括本属于行政相对人的财产。
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相对人从事违法活动使用的财物、工具、用具和物品等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没收非法财物主要应注意两点:一是只能没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非法财物。
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尚未构成犯罪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即使行政相对人利用非法财物实施了违法行为,也不能随意没收,如汽车驾驶员实施了运输无证木材的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随意没收其汽车。
二是对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依法上交国库或通过法定方式加以处理。
(4)责令停产停业(了解)(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了解)除上述种类之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都属合法有效的林业行政处罚种类。
如《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责令补种树木、限期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
(四)林业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一)林业行政处罚的管辖(了解)林业行政处罚管辖即案件处理上的权限和分工。
种类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1、级别管辖即上下级之间的权限和分工。
2、地域管辖分一般地域管辖、共同管辖。
3、指定管辖4、移送管辖5、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是级别管辖中的特殊情况,具体指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原本属于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决定由自己管辖,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自己所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有上一级管辖的,可报请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6、森林公安机关案件管辖权限森林公安机关依法管辖辖区内发生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几个同级森林公安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森林公安管辖。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适用(了解)1、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定授权组织在认定行为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行为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适用行政处罚的活动。
林业行政处罚适用的基本构成:——必须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为前提,且违法主体合格,对没有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组织或违法主体不合格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必须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合格主体实施;——对于违法者因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得适用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还要考虑追究责任的时效。
2、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
3、林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有效期限在其他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为两年。
现行林业法律法规对此无明文规定,因此,如果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在两年后才发现的,则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期限《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 个月;特殊情况下3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五)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处罚程序有三种: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必须遵循的原则主要有三个: 一是,必须查明事实的原则。
二是,事先告知原则。
三是,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原则。
(二)林业行政处罚证据1、是指依法搜集能够证明林业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和是否应负行政法律责任的一切客观事实,以及对正确处理案件具有意义的其它有关情节的事实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