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不设理事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不设理事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不设理事会)

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

人发起,于____ 年___ 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___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成员名字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认缴时间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

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

第九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___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

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____以上的成员,在本社________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3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6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___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第十六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长、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本社每年召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30%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2/3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本社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本社设执行监事1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经理名,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四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七四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会、执行监事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八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二十九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15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一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二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___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三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

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四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

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五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六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三十七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第三十八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九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___。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一条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三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四十五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___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

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___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自成立起10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八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______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______方式发布。

第五十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关于农民合作社章程几个空格填写的说明

第四条经营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组织本社成员的水果生产、销售;为本社社员提供水果运输、贮藏、加工、包装及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可填写“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或者填写“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

第十一条“在本社________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票的附加表决权”的“等事项”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

附加表决权总票数,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1次成员大会。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___”:依法不低于60%,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新农村理事会制度

垃圾处理村规民约 为了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给大家营造一个良好舒适的生产生活环境,结合我村实际,经两委会研究和村民代表讨论通过,特制定我村环境卫生村规民约: 一、农户必须保持院内院外环境整洁无垃圾,确保垃圾分类处理,就地就近处理。 二、做到人畜分离,集中圈养,不得散养,狗必须拴养;死禽死畜要深埋。 三、各农户要做到垃圾不乱倒,粪土不乱堆,污水不乱排,柴草不乱放。 四、各农户应抓住灾后重建的契机,大力开展“三改,即:改水、改厕、改圈”。 五、各农户应自觉维护院外道路的畅通和水利设施的贯通,不得将垃圾、农药瓶和农田杂草倒入各大、小水渠、公路,对违反规定者给予扣除当年粮食直补的处理。 六、不在村道、主道边搭建违章建筑,堆放废土、乱石、杂物,不在路道上乱挖排水沟,不得在道路上晒、打农作物,不在路道上种植作物,侵占路面。 七、每户每月出好一天义务工,主动参与本村的环境卫生整治。 八、严禁焚烧秸秆,村民有义务进行监督举报,对违反规定的农户给予扣除当年粮食直补的处罚。

九、各农户在做到清洁的同时,尽量绿化美化庭院。 十、村、组定期进行卫生评比,并把评比结果在公开栏上公布,被评为“最清洁”的农户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被评为“不清洁”的农户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卫生管理办法 为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倡导文明、卫生、科学的生活方式,结合本村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①农户必须保持庭院地面干净、墙壁整洁、生产生活工具及杂物摆放整齐。 ②每天清扫房前屋后的卫生,清理房前屋后的水沟污泥、垃圾,废弃物必须倒入垃圾池,违者由环境卫生监管人员提出批评。 ③禁止在村内的建筑物、树上涂写、张贴宣传品,不准乱搭乱建;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④禁止道路两旁、公共场所搭设摊档、堆放杂物,在村道上劈柴,以防止公共设施受到损坏。 ⑤禁止放养禽畜,畜禽实行圈养,污染环境的户主将被罚清扫公共卫生两次。 ⑥保护花草,人人有责。严禁采摘路旁的花、草、树木。 ⑦组织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每月总评一次,对评议较好的农户,授予“文明卫生户”流动红旗,以示鼓励。每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范本仅供参考。 本示范章程的中括号内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或示范性范例,其他部分为示范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____________[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______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______人,占成员总数的______%)。于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_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阜城县保丰瓜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3年09 月 20 日召开设立大会,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本社及全体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四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由侯建武、侯春勇、侯春正、侯春路、侯春红等设立人发起设立。本社名称:阜城县瓜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本社住所:衡水市阜城县古城镇刘南星阁村,邮政编码:053000 。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社业务范围:瓜菜农产品收购、销售,蔬菜瓜果、豆类、油葵种植、销售。 第四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九条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查并表决通过的,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

新农村建设村民理事会章程

新农村建设村民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广大村民积极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支村两委召开党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立本村新农村建设村民理事会。 第二条理事会由热心公益事业又有一定组织管理和号召力的村民组成,其宗旨是化解矛盾、解决困难、协调管理、执行规划、履行村规民约、筹集资金,搞好本村新农村建设,达到“农村绿起来、村庄美起来、邻里和起来、农家富起来”的目的。 第三条坚持“民主管理、群众受益”的原则,理事会成员不享有任何特权,入会自愿,出会自由。 第四条理事会成员及其工作开展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自觉接受镇政府、支村两委的领导。 第五条理事会自2011____年__月__日成立,办公地点设在村务办公楼。 第二章理事 第六条本理事会成员从德高望重、责任心强、办事公道正派的本村老党员、老干部、退休老工人、退休老教师、老前辈、经济能人和中青年积极分子中推荐,经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5—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第七条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三)有权建议召开理事会。 (四)有退回自由权。 第八条理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理事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宣传党和国家政策,做好村民工作,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维护群众利益,保护公共财产。 (四)对公共配套设施组织筹款,带头投工投劳。 (五)合理使用筹款,督促施工进度,严格质量监督。 第九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多数通过予以取消其理事资格。 (一)不遵守本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理事会议,不履行义务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三)违反村规民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思悔改的。 (四)不珍惜筹款,胡乱开支的;对工程质量没有监督到位,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取消理事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取消理事资格,须结清所有帐务。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条理事会由理事5-9人组成,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理事会或村公共设施建设一事一议会议。 (二)制定本村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整理版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 、、八 章 程 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是由从事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组织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

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本社定名为,总股本。本社住所设在县(市)乡(镇)村。 第三条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生 活服务,维护社员利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第四条本社主要开展 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采购生产、生活资料; (二)弓I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三)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四)组织社员从事产品的储藏、加工和销售; (五)提供其它社员所需的服务。 第五条本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本社自愿加入合作社联合社,承认其章程,享受社员社的权利,履行社员社的 义务。 第二章社员 第七条凡从事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申请,承认并遵 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八条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社员退社须提前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申请,股金在年 度结算后退还。 第九条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参与本社年终盈余分配; (四)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十条社员的义务: (一)按规定交纳股金;

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顺丰高效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王生明等6人发起,于2012年5月11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顺丰高效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伍拾陆万元(¥560000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王生明业务范围:苹果种植及销售,满足社员生产资料,以及种养殖所需物资供应,提供苹果种植技术及生产信息、销售信息,引进种养殖苹果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种养殖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 本社住所:村民委员会 邮政编码:710000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从事苹果种植及销售,满足社员生产资料,以及种养殖所需物资供应,提供苹果种植技术及生产信息、销售信息,引进种养殖苹果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种养殖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业务内容填写]。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延安市安塞县县(市、旗、区)果业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

村民事务理事会章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村民事务理事会 章 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

村民事务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村民事务理事会的性质:在村党支部领导下,以自然村为单元,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必须符合“代表性、公认性、先进性、稳定性”的要求。 第二条村民事务理事会工作目的和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调解民间纠纷、维护村庄稳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为村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向上级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管理好集体所有土地和其他财产;协调组织村民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理事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积极向广大村民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认真制定好本村经济发展规划和村规民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教育、引导、监督农民进行垃圾分类,正确使用“两桶一袋”一窖,收取卫生费,搞好村庄环境卫生。 (四)做好低保户评定、宅基地审批、村庄规划、调解民间纠纷,及村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五)积极做好项目建设工作的征地、附着物清理、房屋拆迁和安置、施工环境维护;(六)做好被征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款的分配,组织本村的土地调整分配方案。 第三章组织机构的设定 第四条理事会职数根据村庄房(姓)族数设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组成。 第五条理事会组成人员除具有“四性”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村支部、村委会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较高威望、政治素质好、热心为群众服务、清正廉洁、办事公道、群众公认;(三)遵纪守法,无违章建房、违规生育,无参与上访、参与黑恶势力; (四)要求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推选产生,并经村“两委”审查同意由党支部批复方可任职。 第七条理事长为理事会第一负责人。 第八条理事长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领导理事开展工作; (四)监督检查理事履职; (五)综合协调处理较为复杂的问题; 第九条:本村集体资产处置、征地款管理、使用及分配、工程发包、户口迁入及村内重大事项经理事会讨论,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四章理事会的调整、撤换、终止 第十条根据多数村民的意见,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经村“两委”同意,按程序重新推选,新当选的任职后,原理事会职务自然终止。 (一)理事会成员未经村“两委”批准无故外出不能正常工作,应进行调整。 (二)理事会成员如有违反规定建房、违反政策生育、参与非正常上访和集体上访、参与黑恶势力,强揽工程,一经查实,应予以撤换。 (三)如需调整或撤换,应按有关程序调整在村支部领导下组织进行,候选人应按本房

村民理事会章程

XX村民小组村民理事会章程 (2011年X月XX日户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提升本村民小组自治能力,决定成立XX村民小组村民理事会(下称理事会)。 第二条理事会以民主选举形式产生,选举程序分提名候选人、选举产生理事“两个步骤”进行。其中,村民理事会候选人由村“两委”成员和本村民小组的党员、村民代表和杰出乡贤联合提名,由户代表无记名投票选举(或表决通过)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与村“两委”同步换届。 第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村民小组长担任;设副理事长1名,理事9名,由本村有威望、有能力的老党员、老教师、老模范、老村干等村中族老,以及村民代表、复退军人、经济能人、外出乡贤等组成。 第四条理事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按照“民事民办、民事民治”的原则开展工作,主要履行调处邻里矛盾、兴办农村公益、协助村民自治等三项职责。 第五条理事会成员围绕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责,每年向村民作出公开履职承诺,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理事会对重大事项决策实行“一事一议”,采取“三议三公开”(理事会提议、理事走访商议、户代表开会决议,议案决议公开、实施过程公开、办事结果公布)的方式民主议事。

第七条理事会以户代表会议形式,由村民理事会与群众共同议定村规民约,教育和引导村民共同参与村庄管理。 第八条建立“一比两追三评”(比和谐、追标兵、评先进)互动机制,由理事会牵头组织发动本村村民,评选本村的“优秀理事”、“模范户”和“好乡邻”,并按照“村民理事会自荐、社区理事会推荐、乡民理事会初审、县镇两级审定”的程序,参与全县“十百千万”(“十大明星村”、“十大杰出乡贤”、“百条自强村”、“百名优秀理事”、“千个模范户”、“万名好乡邻”)评选活动。 第九条理事会每年组织户代表会议,以“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等次,对理事履职情况开展评议活动,获评“不满意”超半数者,作自动辞职处理,并由村民重新补选。 第十条设立“公德史册”,把外出乡贤捐资公益、农村好人好事以及每年的评选结果,以大事记形式记载下来,著述村庄历史变迁、能人贤良、慈善之举,并以宣读公德史册、兴建公德堂等形式,在农村倡导“以德为先、以和为贵”的文明新风,引导群众自律自强、互信互助、共建共享。 第十一条以“一事一议”形式解决村民理事会运作经费,确保村民理事会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户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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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本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本社名称: 本社住所: 第三条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她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本社业务范围: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及信息技术服务。

第四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条全体设立人为本社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能够成为本社成员。 第六条本社的成员中,农民成员为人,占成员总数的 %。 第七条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八条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理事会讨论经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五章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1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___人发起,于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新农村建设村民理事会章程

新农村建设村民理 事会章程

新农村建设村民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广大村民积极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支村两委召开党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过,成立本村新农村建设村民理事会。 第二条理事会由热心公益事业又有一定组织管理和号召力的村民组成,其宗旨是化解矛盾、解决困难、协调管理、执行规划、履行村规民约、筹集资金,搞好本村新农村建设,达到“农村绿起来、村庄美起来、邻里和起来、农家富起来”的目的。 第三条坚持“民主管理、群众受益”的原则,理事会成员不享有任何特权,入会自愿,出会自由。 第四条理事会成员及其工作开展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自觉接受镇政府、支村两委的领导。 第五条理事会自月日成立,办公地点设在村务办公楼。 第二章理事 第六条本理事会成员从德高望重、责任心强、办事公道正派的本村老党员、老干部、退休老工人、退休老教师、老前辈、经济能人和中青年积极分子中推荐,经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5—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第七条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三)有权建议召开理事会。 (四)有退回自由权。 第八条理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理事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宣传党和国家政策,做好村民工作,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维护群众利益,保护公共财产。 (四)对公共配套设施组织筹款,带头投工投劳。 (五)合理使用筹款,督促施工进度,严格质量监督。 第九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多数经过予以取消其理事资格。 (一)不遵守本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理事会议,不履行义务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三)违反村规民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思悔改的。 (四)不珍惜筹款,胡乱开支的;对工程质量没有监督到位,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取消理事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经过,方能生效。

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_______专业合作社章程 (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人发起,于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代表人: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

债务承担责任。 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第六条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中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合作社成

社区居民事务理事会章程

社区居民事务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建立健全民主协商机制,增强广大居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居民事务理事会是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群众性议事组织。 第三条居民事务理事会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理事会工作必须在社区党组织的坚强领导下有序进行。 (二)坚持依法办事。理事会工作必须在国家政策、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 (三)坚持以人为本。要把服务居民、增进居合法权益作为理事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四)坚持平等公正。理事会要吸纳民众尤其是利益相关者作为理事会主体,纳入到协商的公共事务的讨论、决策、实施以及管理的各个环节,平等协商,形成共识。作出的决定要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

第二章居民事务理事会组成 第四条理事会成员基本构成为“6+X”(即固定成员+利益相关人员),所有的利益相关方,都可以作为参与的主体,协商的内容不同,参与协商的人员也会有所不同,但主体主要有以下六类:即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有威望的老同志(包括老干部、老党员、老劳模、老退伍军人、老教师等)、社会组织(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驻地单位等)、专业人士(提供经济、建筑、法律等专业技术、咨询的人士)。社区在具体操作上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参与对象进行微调,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理事长,群众代表则通过邀请参加、民主推荐以及自愿报名后精心筛选等方式产生,最终形成“6+X”的人员结构。原则上,社区干部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五条理事会成员实行结构制,常任理事由居民代表会议在社区“两委”干部,居民代表,德高望重的老干部、老党员、老同志等,驻社区单位、社会组织代表中推选产生,一般由5—7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其余为成员,任期与居委会一致。非常任理事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总人数原则上为11—15人。理事长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支部书记兼任居委会主任的可由专职支部副书记担任。 第六条理事会常设成员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的,应及时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补选。

村民事务理事会章程

村民事务理事会章程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新栗村委新寨村民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村民理事会的性质:在村党支部领导下,以自然村为单元,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必须符合“代表性、公认性、先进性、稳定性”的要求。 第二条村民理事会工作目的和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调解民间纠纷、维护村庄稳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为村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向上级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管理好集体所有土地和其他财产;协调组织村民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理事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积极向广大村民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认真制定好本村经济发展规划和村规民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引导、监督村民进行垃圾堆放,搞好村庄环境卫生。 (四)做好村庄规划、调解民间纠纷,及村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五)积极做好项目建设工作的征地、附着物清理、房屋拆迁和安置、施工环境维护; (六)做好被征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款的分配,组织本村的土地调整分配方案; 第三章组织机构的设定 第四条理事会职数根据村内各家族人数设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组成。 第五条理事会组成人员除具有“四性”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村支部、村委会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较高威望、政治素质好、热心为群众服务、清正廉洁、办事公道、群众公认; (三)要求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推选产生,并经村“两委”审查同意由党支部批复方可任职。 第七条理事长为理事会第一负责人。 第八条理事长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领导理事开展工作; (四)监督检查理事履职;

农村种养合作社章程(农合网)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村种养合作社章程(农合网)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XXXXXXXX种植专业合作。本社住所:XXX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XXX种植、储藏及销售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XXXXXX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XXXXX万元人民币;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X名。其中,农民成员X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本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本社名称: 本社住所: 第三条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三章业务围 第四条本社业务围: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及信息技术服务。 第四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条全体设立人为本社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六条本社的成员中,农民成员为人,占成员总数的 %。 第七条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八条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五章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社实行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财务年度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的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

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罗庄区恒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1年12月05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梁作松、孙继芬、王江叶、张庆玉、王振叶5人发起,于2011年12月05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0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梁作松。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有机蔬菜、水果、中药、花卉的种植加工、运输、储藏及销售 (二)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三)农业生产技术,信息的服务 第五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在本社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农村村民理事会设立指引

农村村民理事会设立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党组织和党工作的全社会覆盖,加强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拓宽社会参与渠道,现就在农村建立村民理事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夯实党的农村工作基础、推进村民自治”的目标,以党组织为领导,积极培育、引导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农村社区服务管理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村民民主自治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农村社会服务管理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尊重民意。围绕农村基层社会服务管理创新以及基层组织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各村历史文化和民俗民风,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指导建立村民理事会,不断完善村民理事会民主议事规则和激励保障等机制,充分发挥村民理事会在村务服务、管理中的议事、咨询、协商作用。 2.注重多元,服务群众。村民理事会的成员应注重广泛性和多元化,使村民理事会成为农村公共事务协商议事平台。同时,充分发挥理事会的沟通纽带作用,及时掌握村民、群众的思想动态和服务、管理需求,为村“两委”班子做好

本村的各项工作出谋献策,提升农村社区社会服务管理水平。 3.党建引领,强化功能。积极动员有威望的老党员参与村民理事会,发挥党员在农村社区服务管理当中的骨干作用,加强村党组织对村民理事会的领导,强化村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积极引导热心村民、驻村企业负责人、异地务工人员等不同阶层的居民通过村民理事会,合理表达自身诉求,共同参与农村社区服务管理,拓宽社会协同范围,丰富农村社区社会服务管理形式,延伸服务功能。 三、村民理事会的建立 (一)村民理事会成员的基本条件。 1.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行为;带头遵守乡规民约,无违规违约行为。 2.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望,政治素质好,为人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无犯罪等不良记录。 3.热心村公共事务,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身体健康,能保证与村民、群众沟通和参加村民理事会有关活动时间。 4.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二)村民理事会成员的构成。 各镇(街)可根据各村人口结构特点,在充分考虑村民理事会广泛性特点的基础上,予以细化。村民理事会成员一般由:老党员、老干部、德高望重的宗族前辈、妇女代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考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考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范本仅供参考。 本示范章程中的楷体倾斜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或示范性范例,其他字体部分为示范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人,占成员总数的%)。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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