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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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管理和规范,制定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制度,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保障社会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一、总则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地质灾害防治行业应遵守本办法的管理要求,做好资质管理工作。

资质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行资质审核和管理程序。

二、资质分类与条件(一)地质工程勘察资质1. 各级地质勘察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注册资质,设有独立的地质勘察部门,具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实验室等必要条件。

2. 地质工程勘察单位要有一定的工程勘察设计经验,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能力,熟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地质灾害治理资质1.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注册资质,有正式的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熟悉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技术和法规,具备相关设备和工程实施能力。

2. 地质灾害治理单位要有一定的工程实施经验,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案,有效地解决地质灾害问题。

三、资质审核和管理(一)资质审核1. 资质审核由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负责,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审核。

2. 资质审核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技术水平、资质条件等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审核结果准确可靠。

(二)资质管理1. 取得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质文件,不得超范围或超职能从事工作。

2.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资质档案,做好资质验收和维护工作,及时更新资质信息,保证资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监督检查与处罚(一)监督检查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取得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资质的使用情况、资质文件的保存情况以及工作实施的合法性等。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1134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1134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日期:2008-08-05 来源: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数:358点击【颁布日期】2005.05.12【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5.07.01【分类号】2【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 0 0 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 0 0 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地矿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地矿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地矿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发文字号】地发207号【发布部门】地质矿产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3.10.06【实施日期】199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地发207号一九九三年十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维护勘查—设计单位的正当权益和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专业单位均按本办法实行资格管理。

第二条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对象是指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及地下工程岩体变形、坍塌、突水、突泥等。

通过有效的地质工程手段,改变这些地质灾害产生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目的。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专业范围包括防治工程前期勘查、监测预报方案的制定、防治工程可行性研究以及防治工程设计等。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

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按多项灾种防治或单项灾种防治,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管理部门。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乙级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丙级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甲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一、资历:单位成立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一项(含)大型或两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显著。

二、技术力量: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一项大型或同时承担二项地质条件复杂、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项目的技术力量,且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勘查—设计新技术的能力。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7.22•【文号】•【施行日期】1991.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1991年7月22日建设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勘察是指为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等,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行性评价与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以及进行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处理、监测的活动;工程设计是指运用工程技术理论及技术经济方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包括必须的非标准设备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请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工程勘察证书》或者《工程设计证书》后,方可承担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任务。

第二章资格证书和资格标准第四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两种;《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工程设计资格按照归口部门分为28类行业(见附件一);工程勘察资格分为工程地质勘察、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等四个专业。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资格实行一业一认证。

第六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格各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分级标准的制定原则是:甲级: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备齐全,有同时承担两项复杂地质条件工程项目勘察任务或者两项大型项目设计任务的技术骨干;具有本行业的技术专长和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能力;独立承担过本行业两项以上大型复杂地质条件工程项目的勘察或者两项大型项目的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取得了好的效果;在近五年内有两项以上的工程获得过全国或者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奖;参加过国家和部门、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编制工作;建立了一套有效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有比较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社会信誉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灾害危险...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灾害危险...

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程勘查设计施⼯监理甲级资质单位换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号:国⼟资厅发[2008]79号颁布⽇期:2008-06-27执⾏⽇期:2008-06-2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国⼟资源厅(国⼟环境资源厅、国⼟资源局、国⼟资源和房屋资源局、房屋⼟地资源管理局):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程勘查设计施⼯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资源部第30号令)、《地质灾害治理⼯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资源部第31号令)的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程勘查设计施⼯监理甲级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

从今年开始,部第⼀批颁发的甲级资质证书将到期,为做好甲级资质证书的换发⼯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省(区、市)国⼟资源厅(局)对本⾏政区域内需换证的甲级资质单位进⾏符合性初步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换证核查主要内容。

国⼟资源部第29号令、第30号令和第31号令规定的甲级资质单位应具备的注册资⾦、⼈员、业绩、设备、⼯作质量、技术成果业务⼿册和技术⼈员管理制度等条件。

三、换证需提交的材料。

1.甲级资质单位换证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对注册资⾦、⼈员、业绩、设备、⼯作质量、技术成果业务⼿册和技术⼈员管理制度等的说明);2.省级国⼟资源部门的核查意见;3.国⼟资源部第29号令、第30号令和第31号令规定的申请甲级资质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4.原持有证书的正本和副本。

四、需换发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内将换证材料提交到国⼟资源部地质环境司。

联系⼈及电话:胡杰************。

⼆○○⼋年六⽉⼆⼗七⽇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08.06.27,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01.09。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4750236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4750236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47502362地质灾害治理丄程勘查设讣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丄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笫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屮、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屮级地质灾害治理丄程勘查、设讣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讣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讣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笫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屮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白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LI,有优良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訂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口•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有良好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L|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时,对建设工程或者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建设工程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作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开展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以下专业类别:(一)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第六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三)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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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1993年10月6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3〕20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维护勘查——设计单位的正当权益和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专业单位均按
本办法实行资格管理。

第二条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对象是指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及地下工程岩体变形、坍塌、突水、突泥等。

通过有效的地质工程手段,改变这些地质灾害产生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目的。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专业范围包括防治工程前期勘查、监测预报方案的制定、防治工程可行性研究以及防治工程设计等。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按多项灾种防治或单项灾种防治,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管理部门。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乙级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丙级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勘查——设计单位资格
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甲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
一、资历:单位成立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一项(含)大型或两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显著。

二、技术力量: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一项大型或同时承担二项地质条件复杂、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项目的技术力量,且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勘查——设计新技术的能力。

技术力量配备详见附表一。

三、技术水平:具有本专业技术专长,至少有两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获得过省、部级或国家级优秀工程勘查、设计奖;参加过国家、部门、地方勘查、设计标准编制。

四、技术装备:有比较先进、配套并与勘查、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勘查、设计、测试、电算和文整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甲级勘查——设计单位技术装备。

五、管理水平:有健全、有效的管理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

第六条乙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
一、资历:单位成立五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一项中型或两项(含)以上小型地质灾害防治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显著,社会信誉好。

二、技术力量:技术力量强,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一项中型或同时承担两项小型地质条件复杂、难度较大的且有一定的研究开发勘查、设计新技术的能力。

技术力量配备详见附表一。

三、技术水平:具有本专业技术专长,至少有一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获得过省、部级或国家级优秀工程勘查、设计奖。

四、技术装备:有比较先进、配套并与勘查、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勘查、设计、测试、电算和文整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乙级单位技术装备。

五、管理水平:有健全、有效的管理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

第七条丙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
一、资历: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独立承担一项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较显著,社会信誉好。

二、技术力量: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主要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和难度一般的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项目的技术力量。

三、技术水平:有相应的技术专长,掌握本专业的应用技术,能够将计算机技术用于勘查与设计。

四、技术装备:有与承担勘查——设计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装备。

五、管理水平:有较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各级勘查——设计单位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勘查——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各种等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

二、乙级勘查——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含)以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部分单项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也可以和另一乙级单位联合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

三、丙级勘查——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小型和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部分单项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批后也可以和另一丙级单位联合承担上述范围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分级见附表二。

第九条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在限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承接项目。

第三章勘查——设计单位
资格审批和管理第十条资格申请单位必须向资格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资格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其复印件);
三、单位管理体系、质量监控体系的书面说明;
四、以往勘查、设计成果目录和使用单位评价证明或获奖证明(或其复印件);
五、近三年来勘查、设计无重大质量事故的证明。

上述材料,必须有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均为厅局级,下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经初审认为基本合格后,邀请专家组成考核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格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审查和考核,写出资格结论报告。

第十二条资格管理部门对考核合格的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审批后,发给相应级别的《技术合格证书》和《勘查——设计证书》。

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经复审后可延长一年使用期限。

取得证书的单位,经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勘查——设计市场活动。

第十三条资格管理部门对勘查——设计单位的资格,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并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填写年检表,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资格管理部门复审。

经复审,对不符合原定资格等级的,予以降级;复审合格者,作为其资格升级或受表彰的重要依据。

申请升级的单位,必须向资格管理部门报送升级申请书和第十条所列的各项新资料。

资格管理部门对上述材料经过第十一条规定的考核、审批过程,对符合升级标准的单位发给相应新级别的《技术合格证书》和《勘查——设计证书》,同时收回原证书。

第十四条勘查——设计单位分立或合并时,应向资格管理部门交回原来的全部证书,经重新申请、考核,审批后取得新的证书;歇业、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立业务的,应向资格管理部门备案,并交回全部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时,应向资格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上述单位,还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在与其工作范围相当的地区或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第十五条勘查——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格管理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等级、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一、申请证书、申请升级及报年检表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超越核定的勘查——设计业务范围或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勘查、设计活动的;
三、逾期三个月未报送年检表且未备案,证书三年期满逾期三个月未参加复审或备案的;
四、涂改、转让、出借、出租、出卖、伪造证书的;
五、变更或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手续的;
六、发生重大质量和责任事故的。

第十六条当事单位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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