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3•【字号】琼府办〔2020〕3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0〕3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3日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促进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开放和业务协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海南省信息化条例》《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省政府授权管理的法定机构负责实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由财政拨付资金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的政务信息系统或者购买服务的项目。
使用财政拨付资金建设的重点项目中包含政务信息化子项目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建设、系统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统筹推进数据、人员、资金、管理、技术“五集中”,构建“大系统、大平台、大数据”,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50615(颁布时间)20051001(实施时间)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文号)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00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推进电子政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工程,是指政务机关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和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
第五条鼓励社会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
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及各方面力量,加快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未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安排财政资金。
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非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前将有关技术方案报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进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政务信息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质等级制度。
第十条设计、施工单位对所承揽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应当进行保修,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

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3月19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沈晓明2019年5月21日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大数据管理局)设立和运作,创新大数据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我省大数据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高效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大数据管理局是省政府依法设立,承担大数据建设、管理和服务等职责,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列入行政机构序列,不从事法定职责外事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定机构。
第三条省大数据管理局在省政府领导下,坚持创新、市场化、与国际接轨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加快推进海南大数据发展。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省大数据管理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使用省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管理,市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核;负责组织实施大数据、信息化、智慧城市政策措施。
(二)负责推进社会经济、民生保障各领域大数据开发应用,引导、推动大数据分析研究和应用工作。
(三)负责统筹全省政务信息网络系统、政务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以及全省基础性、公共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统筹政府数据采集汇聚、登记管理、共享开放;推动社会数据汇聚融合、互联互通;组织实施大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和安全保障工作;(五)负责政府数据资产的登记、管理和运营,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
(六)负责承担大数据、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大数据、信息化领域相关企业参与国际国内重大交流合作活动;组织和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区域化合作、国际化经营;指导大数据、信息化、智慧城市领域行业协会、学会、联盟机构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26•【字号】琼府办〔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4〕3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3〕26号),切实做好我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现将《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26日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助推政府数字化转型,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开展的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情况除外。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是指依法履行政务服务职能的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办理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提供的服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办理系统,是指全省统筹建设用于办理政务服务的业务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服务电子文件,是指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通过政务服务办理系统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信息记录,由内容、结构、背景等组成。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doc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文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发布日期:2002-5-8执行日期:2002-6-30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进一步为公众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务机关从事政务信息化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拥有的应当在海南省政务信息网发布的数据、文件、图表等资料。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开发是指使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进行政务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标准化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利用是指使用信息网络进行政务信息的发布、查询和其他利用。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是指政务机关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和利用政务信息资源,实现政务活动数字化、网络化、标准化的活动。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协调、标准规范、联合共建、信息共享和积极实施、先易后难、逐步推进、重在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务信息化工作的规划和协调,对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进行技术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
各级政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政务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级政务机关各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的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报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政务信息化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标准,使用统一的名词术语、分类编码、数据交换格式和信息描述方式。
第八条海南省政务信息网由政务办公业务网(以下简称政务内网)、政务公众服务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组成。
政务内网是指政务机关进行部门内部及部门间电子公文及业务数据处理、存储、交换,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括省级各政府部门、市、县、自治县政府内部计算机办公业务网和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信息化项目基础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信息化项目基础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27•【字号】南政办〔2018〕68号•【施行日期】2018.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软件业,通信业正文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信息化项目基础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现将《海南州信息化项目基础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27日海南州信息化项目基础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全州信息化项目中的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建设,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利用州云计算公共服务平台资源,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国发〔2015〕5号)、《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省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2017〕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云计算发展培育大数据产业实施意见》(青政办〔2015〕154号)、《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务信息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139号)以及《青海省信息化条例》规定,结合我州信息化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中的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建设(以下称信息化项目基础设施)涵盖电子政务、民生服务、城市治理、经济运行等领域的信息系统新建及升级改造、应用系统开发、信息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系统集成等项目中涉及的机房建设、非特殊硬件设备购置(含服务器、存储、网络、安全等硬件设备)。
全州和中央、省驻海南各行政事业单位信息化项目中的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建设,其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息化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整合资源、信息共享、集约高效和保障安全的原则,要充分利用州云计算公共服务平台,整合各种基础设施资源,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一、引言政务信息化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的发展对于提高政府效率、提供便民服务、推动政策实施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影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的管理,制定本《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以确保政务信息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总则1.1 目的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的管理,提高政府的决策水平、服务质量和行政效能,推动政务信息化工作全面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政府及相关政务信息化单位。
三、政务信息化基础建设3.1 规划和建设海南省政府及相关政务信息化单位应制定包括发展规划、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等的政务信息化规划,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3.2 建设管理政务信息化建设应根据项目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确保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利用。
建设过程中,应加强项目跟踪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期进度等。
四、政务信息化数据管理4.1 数据收集与整理政务信息化单位应按照规定责任范围,负责政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2 数据共享与开放政务信息化单位应加强数据共享与开放工作,提高政务数据的利用价值,促进政务信息的互通互联互用。
五、信息安全保护5.1 安全保护体系政务信息化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护体系,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系统安全等方面的防护措施。
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漏洞修复。
5.2 信息安全运维政务信息化单位应加强信息系统的运维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存储。
同时,应及时更新和升级系统软件,以防止安全漏洞被利用。
六、政务信息化应用推广6.1 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化单位应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政务服务平台,提供便民、高效的政务服务,方便群众办理政务事务。
6.2 信息化培训与普及政务信息化单位应加强对政务信息化相关知识的培训和普及,提高政务工作人员的信息化技能和意识。
七、法律责任7.1 违规处罚对于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政务信息化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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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6.15
【实施日期】200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0号)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卫留成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推进电子政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工程,是指政务机关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和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
第五条鼓励社会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
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及各方面力量,加快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未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安排财政资金。
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非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