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强化进口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食品安全法 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正所谓“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
从国际上来讲,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一个通行的原则,如日本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欧盟虽然未在法律中明文规定这一制度,但也把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主体责任作为一个重要的立法理念。
此次修改食品安全法,把“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单独作为一款加以规定,意在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是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特殊行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对于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应当做到:一是守法生产经营。
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不能出现违法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我国目前的执法实践情况看,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仍然存在。
少数不法分子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掺假制假,牟取暴利,甚至添加有毒有害的违禁物质,坑害消费者,危害严重,影响恶劣。
为了从法律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食品安全法对生产经营者应承担的各项法定义务和要求作出了规定,如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履行对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停止经营义务,等等。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认真履行这些责任,确保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
二是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法2021最新修订

食品安全法2021最新修订2021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该修订版食品安全法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修订版食品安全法共30章,分为总则、新食品和传统食品、食品安全检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监督管理等方面,下面将对该修订版食品安全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1、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修订版食品安全法增加食品生产经营者、新食品和传统食品生产者、供应者、进口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等食品安全主体的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加强自律,落实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2、明确食品安全目标修订版食品安全法明确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和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作为食品安全的根本目标和工作重点。
3、提高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修订版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了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
规定对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生产、销售的行为均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
二、新食品和传统食品1、规范新食品管理修订版食品安全法增加了新食品管理的章节,明确了新食品管理的标准和程序,规定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新食品进行安全评估和审批。
2、传统食品规范管理修订版食品安全法出台了传统食品规范管理措施,对传统食品进行监管。
要求传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食品安全规范,确保传统食品的安全。
三、食品安全检测1、严格监督食品安全检测机构修订版食品安全法加强对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管。
规定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检测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和处理工作。
2、建立从规制到管理的食品安全检测保障体系。
修订版食品安全法规定,要建立一套规范、科学、效率高的从规制到管理的食品安全检测保障体系,加强对长时间不能保质安全的食品实现可追溯和可回溯。
三、食品生产经营1、建立全面从严的检验检疫制度修订版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环节建立全面从严的检验检疫制度,并规定凡是涉及进口食品的,都必须经过严格的食品安全检测并取得进口许可证。
新食安法关于进出口食品的法规

新食安法“食品进出口”章节变化之我见新《食品安全法》日前已经公布并将在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六章“食品进出口”八个条款942个字陡增为十一个条款1803个字,变化不可谓不大。
笔者身为检验检疫一线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此谈一些自己对新食安法“食品进出口”章节的认识。
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解读:此条属于新增条款,与新食安法第四条末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呼应,确定了具体承担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的国务院职能部门仍然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广义上理解即国家质检总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在新食安法中出现了22次,其中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13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6次,检验检疫(动词或名词)单独出现了4次。
由此不难看出,新食安法已经将具体的职责分配给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与其下属的位于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一目了然。
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与本条对应的为原食安法的第六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解读:第一段变化不大,只是“以及”换成了顿号。
虽然不必过度解读,单也看得出在进口环节“食品相关产品”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地位等同,CIQ有理由制定措施加强此类产品进口的监管。
第二段表述发生了很大变化,之前的“检验合格后放行”在修订后仅保留了“检验合格”。
这似乎给未来进口食品的通关放行带来了很大的想象空间,但是大家要注意到新增的定语“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全文

食品安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风险,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管理、全程监管的原则,采取公开、透明、公平的方式,强化行政管理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促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食品安全技术水平,推广适用先进技术装备,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公民等各方面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各方面监督管理参与者依法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坚持风险分类、逐级管理,强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保证被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七条国家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责任,社会各界应当履行监督责任,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第二章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全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严格控制食品生产经营全程的风险。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追溯、检测、风险防控等制度,为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可追溯的信息。
第十一条禁止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或者加工食品。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明示或者标识中,标明真实和准确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建立规范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所使用的食品材料进行检验,不使用变质、变味、过期食品。
新食安法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的具体主要内容:一、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
第一,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调整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涉及30多个条文。
第二,将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三项许可整合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第31条)。
第三,强化对食品添加剂流通的监管,将食品添加剂经营纳入许可(第47条)。
第四,将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办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第31条)。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第一,明确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诚信自律”的义务(第4条)。
第二,为强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35条)。
第三,为落实食品企业追溯义务,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追溯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可追溯(第39条)。
第四,为加强食品网络交易监管,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第59条)。
第五,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第65条)。
第六,借鉴有关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聘请食品安全社会专业机构,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60条)。
第七,为强化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严格监管,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新《食品安全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食品安全法》修订的主要内容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该法2009年颁布施行以来的第一次修订,对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覆盖全过程的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要求,进一步依法保障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修订食品安全法,采用的是全面修订的方式,修订的力度比较大,修订后该法从原来的104条,增加到154条,共增加了50条。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关于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了法律的调整范围,明确食品的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法,同时明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上述关于法律适用范围的规定,与现行食品安全法相比,作了三处修改:一是将“食品流通”修改为“食品销售”;二是增加规定“食品的贮存和运输”适用食品安全法;三是明确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以及食品安全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适用食品安全法。
二、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改革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规定,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对现行食品安全法有关监管体制的规定作了调整,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论食品安全规制中的企业主体责任——以日韩食品安全监督员为例

该项 制度虽然是一种创新 ,但对于食 品安 全监 督员的产生 、任命 、职责和地位
等 却没有 详细的规定 ,有关食 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的设计 仍然不够完 善 ,而韩 日两
国在食 品安全从业人 员的制 度设计 相对较为成熟 ,可引 以为鉴 。
I . 具 体分析参见刘亚平 :《 走向监管 网家 一 一 以食 品安全为例 》 ,北京 :中央编译出版社 2 0 1 1 年 5月 第 1版 ,页 l 一 2 4 2 . S e e T a c y K a t h e r i n e Ha a s , Ne w G o v e r n a n c e . " C a n U s e r — P r o mu  ̄a t e d C e r t i i f c a t i o n S c h e m e s P r o v i d e S a f e r , Hi g h e rQ u a l i t yF o o d?6 8 F o o o& DR i J G L . J . 7 7 . 7 8 ( 2 0 1 3 ) .
中图分类号 :D 9 2 2 . 1 6 ;文献标识码 :A;文章 编号 :1 0 0 3 . 9 9 4 5 ( 2 0 1 4 ) 0 1 — 0 0 2 6 — 1 4
基金项 目:本 文系国家社科基 金课 题 《 行政 法视 野下的 自我规制研 究 》的阶段
} 生 成果( 1 1 C F X0 4 5 ) ;中央财 经大学科研创新 团队支持 计划资助。 作者 简介 :高秦伟( 1 9 7 3 一 ) ,中央财经 大学法 学院教 授 ,中国人 民大 学食 品安 全 治理协 同创新 中心研 究 员,法学博 士 ;主要研 究方向 :行政法 学、食品安全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食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食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延续了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史上最严”风格,在细化、补充和完善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食品安全的发展理念。
《条例》在保持原有的章节框架不变的情况下,条文数量从原来的64条增加到86条,条文内容进行了大幅修改,特别是对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三章的修改力度很大。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细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和加大食品安全处罚力度。
在具体问题上,对公众关切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网络食品交易、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及食品广告的管理问题作出了回应。
一、细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一是突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理念,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有支持、协助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义务。
二是细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食品安全隐患通知制度和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并将形成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除了部门间的信息通报机制,《条例》还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食品安全隐患通知制度,以引导生产经营者及时自查并采取措施控制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损害。
《条例》还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明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的内容、程序和要求。
三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制定。
《条例》规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信息公开和备案要求,明确不得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可提前实施已公布的食品安全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企业标准严于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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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强化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导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涉及食品进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涉及食品进出口的第六章相比2009版《食品安全法》由原来的9条增至11条,相关条款强化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其中:第九十三条新增申请主体,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
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新增的第九十四条特别强调企业主体责任,要求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第九十六条新增“进口食品的进口商”的备案要求,新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的处罚。
第九十八条新增“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地址”的记录要求,新增“保存相关凭证”要求,修订记录保存期限。
要求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关注新《食品安全法》的新要求,遵守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自觉履行进口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职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