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6号重大隐患处罚依据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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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标准(专家解读)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标准(专家解读)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到下列条件的:
1.大于或者等于40m3/min;
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5.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精品课井件 ,大于15m3/min。
精品课件
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 许可证》有标明。
某煤矿核定生产能力6万t/a,春节放假一个月,7月份原煤产量6000 吨,是否超能力生产?
月产量=60000÷12=5000 7月原煤产量6000吨,超出1000吨 超产 1000÷5000×100%=20%
精品课件
精品课件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二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 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局长 杨焕宁
2015年12月3日
精品课件
国务院446号令第八条规定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 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瓦斯爆炸有一定的浓度范围,我们把在空气中瓦斯遇火后能引起爆炸 的浓度范围称为瓦斯爆炸界限。瓦斯爆炸界限为5%~16%。当瓦斯浓度低于 5%时,遇火不爆炸,但能在火焰外围形成燃烧层,当瓦斯浓度为9.5%时, 其爆炸威力最大(氧和瓦斯完全反应);瓦斯浓度在16%以上时,失去其爆炸 性,但在空气中遇火仍会燃烧。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5.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按照《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 定(试行)》执行,详见表 4 和表 5。
表4 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规定
矿井类型 灾害严重矿井
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人
检修班
生产班
≤40
≤25
炮采工作面/人 ≤25
其他矿井
≤30
≤20
≤25
表5 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规定
矿井类型 灾害严重矿井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主讲:高 X X
•16-Mar-24
目的和依据
目的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依据 《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 446 号)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4 号) 内容 15个方面81种判定标准
(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 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 20%以上的。
【解读】
1.本条中“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是指煤矿未按照本矿制定 的劳动定员制度实施入井人员管理,造成井下采掘作业地点人数超 过本矿制定的劳动定员规定 20%以上的。
2.本条中“采掘作业地点”,是指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 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 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
其他矿井
综掘工作面/人 ≤18 ≤16
炮掘工作面/人 ≤15 ≤12
注:表中“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 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极复杂矿井,以及冲击地压 矿井。不属于上述灾害类型的矿井为“其他矿井”。
第二方面:“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标准(专家解读)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标准(专家解读)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 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 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பைடு நூலகம்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 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 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 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许可 证》有标明。
某煤矿核定生产能力6万t/a,春节放假一个月,7月份原煤产量6000吨, 是否超能力生产?
月产量=60000÷12=5000 7月原煤产量6000吨,超出1000吨 超产 1000÷5000×100%=20%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
剃头下山开采:运输、排水、通风系统未完善,无水平、阶段 划分,按照矿井的地质条件、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划分区段斜长, 一个一个区段的自上而下开采——剃头。一剃头刀就是一个区段 (就是一个回采工作面的斜长)。“剃头下山开采″适用于斜井开 拓。优点是初期投资少,缺点是要不断的延伸井筒(每采完一个区 段就要延伸井筒到下一个区段),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 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平安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平安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平安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平安生产责任人和平安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平安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

1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条 文
原文内容
具体违法行为
处罚层次
(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形)
罚款基准
(对应处罚层次)

5
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较大数额罚款: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最大数额罚款: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的。
严重违法行为: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但排查不认真、落实不到位、报告不及时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严重违法行为:传感器安设位置不当、数量不足、调校不及时的。
较大数额罚款: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五年九月三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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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从事施工的煤
十二、新建煤矿边 建设边生产,煤矿
矿企业责令停止施工,
《安全生产法》第83条:责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5
改扩建期间,在改 扩建的区域生产, 或者在其他区域的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 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全手册的(国务院446号令)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 令)第22条:责令限期改正;逾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

5.一周内煤矿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 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国务院446号令)
6.煤矿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登记档案 虚假的(国务院446号令)
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织生产的
4.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 罚办法》第7条: (一)对煤矿企业责令 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处罚依据一览表
序号 隐患条款
(国务院446号令)
重大隐患规定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 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 停产整顿,处50万元~200万元的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 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 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 罚办法》第8条:责令
生产超出安全设计
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15万元的罚款
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 令)第21条:责令改正,并对该 煤矿企业处3万元~15万元的罚款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 办法》第25条: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 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3.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4.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 包的。
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
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 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
罚办法》第44条 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整顿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 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 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 罚办法》第11条责令停 产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
罚办法》第7条:
(一)对煤矿企业责令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 工的
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 令)第17条,应当提请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8
其他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
《安全生产法》第82条: 责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处罚办法》第39条:责令
4.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 罚办法》第14条责令限
机车的
《安全生产法》第83条:责
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
3.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
十、使用明令禁止 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 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 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
《安全生产法》第83条: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
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 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 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 停产整顿,处50万元~200万元的 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 ~15万元的罚款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
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 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停产整顿,处50万元~200万元的 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
~15万元的罚款
修作业进行劳务承

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
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按照《煤
炭法》第67条:由煤炭管理
《安全生
5.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 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
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条例》第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9条
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停产
1.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 的
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整顿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
《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第39条: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
3.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国务院446号令)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15万元的罚款
产整顿
定追究刑事责任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3
六、有严重水患, 未采取有效措施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煤炭法》第70条:责令停 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 罚办法》第24条:责令
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
罚办法》第15条:责令 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 以下的罚款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83条: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
2
五、通风系统不完 善、不可靠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 匹配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 罚办法》第10条:责令 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 停产整顿,处50万元~200万元的 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 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 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 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
十四、煤矿改制期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
7
间,未明确安全生 产责任人和安全管 理机构,或者在完 成改制后,未重新 取得或者变更采矿
2.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 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法》第82条:责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政处罚办法》第39条: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1
一、超能力、超强 度或者超定员组织
4.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人数的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 停产整顿,处50万元~200万元的 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 ~16万元的罚款
5.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 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处罚依据一览表
序号 隐患条款
重大隐患规定
(国务院446号令)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法律
相关处罚依据 法规(国务院446号令)
规章
备注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 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国务院446号令)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6条:应当
2.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国务院 446号令)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50万
《安全生产法》第82条: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法律
相关处罚依据 法规(国务院446号令)
规章
备注
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
2.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 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6
十三、煤矿实行整 体承包生产经营 后,未重新取得煤 炭生产许可证和安 全生产许可证,从 事生产的,或者承 包方再次转包的, 以及煤矿将井下采 掘工作面和井巷维
《矿山安全法》第47条:发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
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
政处罚办法》第37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
刑事主管人员责任
万元以下的罚款
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 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 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
4 使用或者淘汰的设 法
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 停产整顿,处50万元~200万元的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工艺
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 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 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16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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