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建设局建筑工程深基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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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坑工程中限制使用锚杆(索)的通知

关于基坑工程中限制使用锚杆(索)的通知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基坑工程中限制使用锚杆(索)的通知昆建通【2011】363号各县(市)区住建局,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随着新昆明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的规模越来越大。

目前,昆明市超大型、深基坑不断涌现,基坑工程中锚杆(索)使用超出建设用地范围或道路红线的情况十分普遍。

为更好的保护和有效的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实现地下空间可持续开发利用和对既有建(构)筑物和地下设施的有效保护,促进城市的良性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昆建通【2010】20号),对锚杆(索)的使用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昆明地区建成区范围内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基坑支护一般情况下使用锚杆(索)不得超出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垂直投影范围。

二、若使用锚杆(索)超出建设用地范围的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由建设单位在场地周边进行公示;(二)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有关基坑支护方面的专家就基坑支护方案进行论证,并会同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锚杆(索)进入相邻场地内时,应经协调征得相邻各方的意见;(四)锚杆(索)宜采用可回收式;(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单位必须承担因锚杆(索)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而产生风险的相应责任。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本地区使用锚杆(索)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使用锚杆(索)施工的项目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在基坑支护中使用锚杆(索)施工或使用锚杆(索)超出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垂直投影范围的责任单位,依法进行查处;造成经济损失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深基坑管理规定范本

深基坑管理规定范本

深基坑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深基坑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深基坑相关的建设、施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1. 深基坑:指在建筑或土木工程中,为了进行基础施工而挖掘的较深的坑洞。

2. 施工单位:指承担深基坑建设施工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3. 监理单位: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深基坑建设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法律法规依据深基坑的建设、施工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施工许可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在深基坑开工前,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施工许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申请施工许可的材料应包括:1. 深基坑设计图纸及计算书;2. 施工方案及安全预案;3. 施工单位相关资质证明;4. 监理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第七条行政部门应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进行施工,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立专门的施工管理团队,负责深基坑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深基坑的施工进展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深基坑的情况,采取有效的防水、支护和排水措施,确保基坑的安全稳定。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保持与监理单位的良好沟通,及时报告深基坑施工的情况,并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安全措施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确保施工人员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监测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危险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2021版)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2021版)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2021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107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2021版)1目的和范围1.1本规定为了在建筑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基坑边坡稳定、基坑周边建筑物、道路及地下设施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深基坑施工。

2引用标准施工过程中的深基坑支护工作要严格执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定义3.1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

4职责4.1施工单位:4.1.1、应针对土质的类别、基坑的深度、地下水位、施工季节、周围环境、拟采用的施工机具来确定开挖方案。

4.1.2、开挖基坑(槽)设计深度如比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深时,应采用边坡支撑加固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动态观测。

4.1.3、根据基坑的深度、土质的特性和周围环境确定对基坑的支护方案。

4.1.4、根据选定的基坑支护方案进行设计和验算。

4.1.5、根据所采用的开挖方案编制操作程序和规程。

4.1.6、绘制施工图;制定回填方案。

4.1.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作业必须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昆明市深基坑工程监测方案评审指导意见

昆明市深基坑工程监测方案评审指导意见
(6)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报警的情况。
6、成果资料反馈
二、设计单位监测工作评审要求
按照《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规定,设计方应根据工程现场及基坑设计的具体情况,提出基坑工程监测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监测项目、测点位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值应满足工程设计、地下主体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
(6)周围地下管线变形监测。可根据管线年份、类型、材料、尺寸及现状等情况,确定监测点设置;
2、设备精度要求
(1)水平位移设备要求精度≦1.0mm;
(2)竖向位移设备要求精度≦0.3mm;
(3)深层水平位移设备要求精度≦0.25mm/m;
(4)裂缝设备要求精度≦0.1mm;
3、监测人员要求
监测人员必须具备
(1)围护墙(边坡)顶竖向位移监测。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基坑周边中部、阳角处应布置监测点;监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2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应少于3个;监测点宜设置在冠梁上。
(2)围护墙(边坡)顶水平位移监测。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基坑周边中部、阳角处应布置监测点;监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2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应少于3个;监测点宜设置在冠梁上。
(4)周围建(构)筑物裂缝监测。监测点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裂缝进行布置,当原有裂缝有增大或出现新裂缝时,应及时增设监测点。对需要观测的裂缝,每条裂缝的监测点至少设2组,且宜设置在裂缝的最宽处及裂缝末端。
(5)周边地表竖向位移监测。监测点的宜按监测剖面设在坑边中部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剖面与坑边垂直,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每个监测剖面上的监测点数量不宜少于5个。
2、基坑监测项目和布点要求
(1)周围建(构)筑物变形竖向位移监测。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深基坑和暗挖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深基坑和暗挖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深基坑和暗挖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深基坑和暗挖施工是现代建筑中常见的一种工程手段,用于挖掘较深的地下空间。

由于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确保施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必须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以及施工后的安全评估等方面,介绍深基坑和暗挖施工的安全管理制度。

首先,在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中,必须对工地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和规划。

首先,要确定深基坑和暗挖施工的具体位置和范围,明确施工的目标和要求。

然后,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关的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

同时,还需要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的步骤、工序和安全要求等。

在确定方案的过程中,要考虑地质条件、周围环境以及附近的建筑物等因素,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

其次,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确保工人和设备的安全。

首先,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岗位,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控和巡视。

监督员要随时关注施工现场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安全隐患。

同时,还要加强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在施工现场,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工人注意安全。

对于施工过程中常见的危险,如坍塌、火灾等,要制定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并进行演练,以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

另外,在施工后的安全评估阶段,要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评估和总结。

首先,要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验收,确保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符合相关规定。

同时,还要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此外,还要对工人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进行评估,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素养。

通过这一系列的评估和总结,可以不断改进深基坑和暗挖施工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

总之,深基坑和暗挖施工的安全管理制度是确保施工安全的重要保障。

通过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以及施工后的安全评估,可以有效地预防施工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基坑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我委制定了《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围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部门。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市内四区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深基坑工程(深度小于10米)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

以上两级组织评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联合组织评审。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有关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必须办理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家组评审报告、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复核证明、加盖评审专用章的图纸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关于印发《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发稿时间:2012-07-26 阅读次数:428)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深基坑工程与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X,结合近年来的工程实践,我委制定了《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规X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保证深基坑工程与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人员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XX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与验收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

本细则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截水、回灌)、土方开挖、检测和监测等内容。

第四条 XX市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市住建委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

雨花、栖霞、江宁、浦口、六合(含沿江)等五区与溧水、高淳两县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

第二章监督手续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三)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与合同;(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基坑管理规定深基坑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中,为了满足建筑物的功能要求以及地下空间的利用需要,采用深挖和暂时支护的方式在地下挖掘形成的大型坑体。

深基坑的施工与管理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以确保施工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

以下是深基坑管理的一些相关规定:一、设计规定1.深基坑设计应满足施工工艺要求,根据坑体的深度、土质工程性质、下部建筑物情况等因素确定挖掘方式和支护措施。

2.深基坑设计应满足土质条件、地下水位等要求,具备良好的排水和防渗能力。

3.深基坑设计应考虑周边建筑物的影响和变形控制要求,采取相应的支护措施。

二、施工规定1.深基坑施工需进行前期调查勘察,确定土层情况、地下水位以及周边建筑物和管线情况,确定施工方案和支护措施。

2.深基坑施工需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法和步骤,合理安排施工工序。

3.深基坑施工应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包括设置围栏、警示标识等。

4.深基坑施工应确保工地的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废弃物和废水,防止污染环境。

三、监督管理1.深基坑施工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接受监督和检查机构的监督。

2.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应配备专门的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及时发现、处理问题。

3.深基坑施工需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施工进展和问题,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安全管理1.深基坑施工应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

2.深基坑施工应做好有效的安全防护和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深基坑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配备安全警示装置,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

五、环境保护1.深基坑施工应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噪音、震动、扬尘等污染物的排放。

2.深基坑施工现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排放和处理废水、废弃物等污染物。

3.深基坑施工不得破坏周边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周边植被和水源。

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深基坑工程项目,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

第三条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是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基本依据,对深基坑施工的各个环节进行统一规范和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规章制度、安全措施、责任分工、监督检查等方面。

对于深基坑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和特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通和补充。

第五条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是全过程、全要素的管理,要求各相关单位和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深基坑工程的安全和稳定。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进行,通过持续不断的管理、监督,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规章制度第七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需经过相关审批手续,包括设计审查、施工方案审查等,未经批准不得开工。

第八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的勘察和评估,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做出合理的预防措施。

第九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条深基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按照相关规范设置警示标识和警戒线,保障工人和施工设备的安全。

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必须有专业的安全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负责监督和指导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深基坑工程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应急救援措施,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处置。

第十三条深基坑工程施工结束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相关程序通报上级主管部门,配合调查处理。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十五条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必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应加强对人员的安全管理,保证每位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证书和资质。

第十七条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爆破作业、高空作业等特殊工种。

深基坑施工管理规章制度

深基坑施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基坑施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前期准备、施工过程管控、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深基坑施工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资格证书,并遵守职业操守,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施工管理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管理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施工前期准备第六条施工单位在进行深基坑施工前,应当对工程现场进行综合勘察,并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确保施工过程合理、安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前期的安全评估,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保障措施,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开展施工人员的技能培训,确保各个施工工种的操作人员具有相关的技术和安全知识,做好员工安全教育。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与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合作机制,保持通畅的沟通,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规范管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无隐患。

第三章施工过程管控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工艺流程,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施工管理机制,对施工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制定明确的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施工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评估,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健全施工管理档案,对施工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施工过程的规范和透明。

第四章施工现场安全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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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建设局建筑工程深基坑(槽)施工安全
生产专项整治规定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7-11-06 生效日期: 2007-11-06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建设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深基坑(槽)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施工坍塌事故发生,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凡在我市从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深基坑(槽)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

基础施工中的高切坡是指岩质边坡超过30m、或土质边坡超过15m的边坡。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及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保证基坑开挖、坑壁支护、基坑施工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安全的需要。

第七条工程设计
(一)边坡与基坑的支护设计必须由持有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对涉及深基坑的重点部位和施工的关键环节在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并对工程安全性提出指导意见。

第八条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深基坑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单位的技术和安全等部门的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根据各自的职能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九条专家论证审查
(一)严格按照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执行。

(二)建筑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审查内容同时包括审核边坡与基坑支护施工图是否按其方案评审时的专家意见进行设计。

(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四)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工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提供下列资料,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一)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二)出具意外伤害保险缴费证明;
(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四)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及施工图设计;
(五)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有严格的预防基坑坍塌防范措施,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和基坑开挖施工组织设计,除正常的审查外,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槽)、地下暗挖工程,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家委员会和技术咨询机构审查通过,方可作为施工依据。

施工单位应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定》、《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对基坑实施监测,掌握基坑边坡土体及已有建筑物的水平和垂直位移、水渗透影响、支护结构的变形和应力等情况。

一旦监测值接近规范容许值和所测指标突变时,应及时向业主、监理、设计方报告,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调整支护结构和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在施工工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项方案中的规定提出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的实施措施,要根据现场的水文地质状况、支护结构类型、基础开挖方式、基坑坑顶、坑壁、坑底状况等,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见附件)
第十三条基坑支护工程完工后,主体工程基础施工前必须由建设、支护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有关专家对坑壁支护体系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基坑支护施工安全技术
1、基坑土方开挖在降水排水施工完成且运转正常达到预期要求后方可进行。

基坑周围地面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避免地表水渗入基坑周围土体和流入坑内。

坑内应设置排水沟和集水井,及时抽取积水。

2、基坑开挖应连续施工,尽量减少无支护暴露时间,开挖必须遵循“自上而上,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利用锚杆做支护结构时,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锚杆施工,而且必须待锚杆张拉锁定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开挖。

3、坑边不宜堆放土方和建筑材料,如不可避免时,一般应距基坑上部边缘不小于
2m,弃土堆高不超过1.5 m,而且不超设计荷载值。

在垂直的坑壁边距离还应适当增大,软土地区不宜在坑边堆置弃土。

当重型机械在坑边作业时,应专门设置的平台或深基础等。

同时,应限制或隔离坑顶周围振动荷载的作用。

4、基坑挖土时,要做好挖土机械、车辆的通道布置,安排好挖土顺序等,不得在挖土过程中碰撞围护结构,并做好机械上下基坑坡道部位的支护。

5、采用机械开挖时,为保证基坑土体的原状结构,应预留150一300mm原土层,由人工挖掘修整。

基坑开挖完毕后,应及时清底验槽并铺设垫层,以防止暴晒和雨水浸刷破坏
原状结构。

如果基础超挖,应用素混凝土回填或夯实回填,使基底土承载性能达到设计要求。

6、基坑周边设围护栏杆和安全标志,严禁从坑顶扔抛物体。

坑内应设安全出口便于人员撤离。

所有机械行驶、停放要平稳,坡道要牢固可靠,必要时要进行加固。

7、配合机械作业的清理、平整场地、修坡等施工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必须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应停止机械回转并做好制动后方可作业。

8、土方机械严禁在离电缆1m距离以内作业。

机械运行中,严禁接触转动部位和进行检修;在修理工作装置时,应使其降到最低位置,并应加垫土垫块。

9、挖掘机正铲作业时,其最大开挖高度和深度不超过机械本身性能的规定。

反铲作业时,履带距工作面边缘距离应大于1.5m.
昆明市建设安全协会技术服务部
二00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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