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刑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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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办难点及对策

论我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办难点及对策

论我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办难点及对策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在我国变得愈发猖獗。

这些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针对用户的个人信息实施诈骗活动,给社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然而,我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办却面临着一些难点。

本文将探讨这些难点,并提出应对策略。

一、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办难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特殊性使得侦办工作面临着以下难点:1. 跨地域作案:网络诈骗案件不受地域限制,犯罪分子往往隐匿身份,并利用虚拟身份进行作案。

犯罪分子和被害人之间可能并不在同一地区,跨地域的作案增加了侦办工作的难度。

2. 技术手段复杂: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利用先进的技术进行诈骗,常常使用专业编程进行攻击,掩盖犯罪行为的痕迹。

这使得侦查人员在获取证据时面临技术手段复杂、技术含量高的困境。

3. 隐匿身份:犯罪分子在网络上使用虚假身份进行作案,使得侦办工作难以获得真实的行为人信息。

犯罪分子常常通过盗用他人身份信息或使用匿名网络服务隐藏真实身份,侦查机关难以确定准确的追查目标。

二、对策探讨针对我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办难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制定对策:1. 配置专业化侦查团队:成立专业化的侦查团队,包括网络技术人员、警察和法律专家等相关专业人员。

他们应具备深厚的技术功底、法律素养和侦查经验,以提高侦办效率。

2. 加强跨地区合作:网络诈骗案件常常涉及多个地区,需要加强跨地区的协作与信息共享。

构建完善的案件协作机制,提高不同地区执法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3. 完善技术手段: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技术手段研究,提升侦查人员的技术水平。

建立专门的实验室,开展技术攻防演练,研究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4. 提高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惩治力度。

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提高惩罚力度,对被判定为犯罪的个人和组织进行追究责任。

5. 强化公众教育:加强对公众的网络安全教育和警示,提高公众对电信网络诈骗的认知和防范意识。

论网络诈骗犯罪及其预防对策

论网络诈骗犯罪及其预防对策

论网络诈骗犯罪及其预防对策
网络诈骗犯罪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社交网络等手段进行欺骗,从而非法获取被害人的财产、账户密码等信息的行为。

该犯罪具有
时效性强、难以追溯、风险高等特点,极大地危害了公民的财产安
全和个人隐私。

预防网络诈骗犯罪的策略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

公民应当尽可能提高对网络诈骗的认知,并落实好基本的网络安全措施,如使用独立密码、不泄露个人
资料等。

2. 强化互联网平台监管。

互联网平台方应当对用户实名认证、
发布的信息的审核、相关行为的监管等加强管理,建立预防欺诈的
机制。

3. 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网络诈骗犯罪。

国家应加大对网络诈骗
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相关部门的技术能力和反欺诈技术应用水平,加强合作打击跨境网络诈骗犯罪。

4.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国家应扎实推进相关法律
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以规范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严惩犯罪分子,
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预防网络诈骗犯罪需要加强公民的安全意识、平台
方的监管、有关部门的打击力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等多方面措施。

只有全面落实各项措施,才能从根源上减少网络诈
骗犯罪的发生。

计算机网络犯罪及对策论文

计算机网络犯罪及对策论文

计算机网络犯罪及对策论文计算机网络犯罪及对策论文计算机网络犯罪及对策论文【1】摘要:在当前计算机网络犯罪日益智能化、隐蔽性强以及成本低和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决定了必须加强对其的打击力度。

文章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成因和对策两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旨在与同行进行业务之间的交流,以更好地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净化计算机网络环境和社会风气,从而更好地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为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犯罪;原因;对策针对当前计算机网络犯罪日益智能化、隐蔽性强以及成本低和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尤其是其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性,必须对其形成的原因进行针对性的分析,才能更好地采取对策,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

1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成因为了更好的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净化网络环境,维护公平正义。

作为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分析和总结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成因,才能更好地采取相应的对策加强对其的打击。

计算机网络犯罪之所以屡屡得手,主要是因为以下几个原因:一是网络安全管理人员过分依赖高新技术,加上其自身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不足,导致很多网络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制止。

二是计算机网络具有较强的开放性,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犯罪分子也从传统的现实作案转移到计算机网络作案中来,将犯罪分子个体力量扩展的同时导致国家和政府力量被削弱,缺乏有效的方式对其进行震慑而引发网络犯罪;三是计算机网络防范技术水平有限,很多运行的网站存在大量的安全漏洞,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而引发网络犯罪;四是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和成本低加剧了犯罪侦破的难度而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2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征2.1 犯罪主体的多样性以前,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属于所谓的“白领犯罪”,是少数计算机专家的专利,有人甚至把罪犯称之为“天才”。

然而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犯罪,这是由网络较差的可控性决定的。

2.2 犯罪手段的复杂多样性和先进性科技迅猛发展使得犯罪手段也随之水涨船高,犯罪人总是比大众能更早、更快地掌握更先进的技术去实施犯罪。

网络犯罪法律对策

网络犯罪法律对策

网络犯罪法律对策在当今信息化快速发展的时代,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网络的便捷与普及也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网络犯罪层出不穷,给社会安全带来严峻挑战。

针对这一现象,加强和完善网络犯罪的法律对策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明确网络犯罪的法律界定是基础。

当前许多国家和地区已将网络犯罪纳入刑法范畴,明确了网络诈骗、侵犯知识产权、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通过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为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

接下来,提升网络犯罪侦查能力是关键。

由于网络犯罪往往具有跨地域性、隐蔽性强等特点,传统的侦查手段难以奏效。

因此,需要加大对网络警察的专业培训,更新高科技侦查设备,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活动。

此外,加强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同样重要。

通过多渠道宣传网络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对网络犯罪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只有让每一个网民都成为网络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网络犯罪的发生。

法律的完善和更新也是应对网络犯罪的重要策略。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犯罪的手段也在不断翻新。

因此,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更新,以适应新的犯罪形式和技术手段,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和时效性。

最后,加大法律惩处力度对于预防和减少网络犯罪至关重要。

通过提高犯罪成本,比如增加罚金、延长刑期等方式,可以起到震慑潜在犯罪分子的作用。

同时,对于一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网络犯罪行为,应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展示法律的威严和公正。

综上所述,面对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法律对策进行应对。

通过完善立法、增强执法能力、加强国际合作、推广网络安全教育以及严格法律惩处等措施,形成全方位的网络犯罪防治体系。

只有这样,才能在数字化时代保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稳定。

当前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现状及其遏制对策

当前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现状及其遏制对策

当前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现状及其遏制对策当前计算机网络犯罪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不仅给个人用户和企业带来了财产和隐私损失,还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安全威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政府、法律机构以及企业和个人用户都采取了一系列的遏制对策。

1. 高发性:当前计算机网络犯罪活动呈现出高发性的趋势,犯罪手法日益隐蔽,攻击手段日益复杂,给网络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

2. 攻击目标广泛:计算机网络犯罪活动攻击目标广泛,不仅针对个人用户的隐私和财产进行攻击,也针对企业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进行攻击,甚至直接针对国家的关键基础设施进行攻击。

3. 组织化程度高:计算机网络犯罪已经从个体行为发展为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活动,形成了一个庞大的黑色产业链,包括黑客团伙、黑客工具开发者、黑客市场等。

1. 政府和法律机构的角色(1)加强立法:各国政府应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出针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明确犯罪行为的界定和惩治手段,强化法律的制约和惩罚力度。

(2)加强执法:各国法律机构应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执法力度,建立专门的网络安全执法部门,完善执法机制和流程,提高对网络犯罪的打击效果。

(3)加强国际合作:计算机网络犯罪具有跨国性和匿名性的特点,各国政府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网络犯罪活动,分享情报和技术,建立网络安全的国际规范和机制。

(1)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企业和机构应加强网络安全的防护意识,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网络系统的维护和监控,及时发现和阻止网络攻击,降低网络犯罪造成的损失。

(2)提高员工意识:企业和机构应加强员工网络安全意识的培训和教育,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和网络安全知识普及,使员工成为网络犯罪的防线。

(3)加强技术防护:企业和机构应加强对网络系统的技术防护,包括建立安全的网络架构、采用安全的网络设备和技术手段,加强对系统的漏洞和威胁的监测和防范。

3. 个人用户的角色(1)加强网络安全意识:个人用户应加强网络安全意识的培养,了解网络犯罪的常见手法和防范措施,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不点击来路不明的链接,不下载未经认证的软件。

浅谈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

浅谈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

浅谈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网络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网络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当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已成为全球性威胁。

网络犯罪的种类繁多,如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色情、网络暴力等,给人们的生产、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和危害。

针对网络犯罪的威胁和危害,我国逐步完善网络犯罪方面的刑法规定。

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网络犯罪包括多种类型,如利用计算机破坏信息系统罪、网络侵入罪、网络诈骗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罪等。

这些罪名罚则渐趋完善,更加具有实践意义。

对于网络犯罪行为的处罚,主要是采用刑事手段予以打击。

针对网络犯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

在不断进步的网络技术面前,我们对于网络犯罪的危害认识还远不够充分。

为了防止自己遭受网络犯罪的侵害,我们要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泄露密码等重要信息,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

其次,要加强监管。

政府、企业、社会各方应当不断完善网络监管机制,遏制网络犯罪的发生。

比如加强对于网络交易的监管、打击非法网络贷款、对于儿童色情进行严格打击等。

最后,要加强法律的规制。

制定严格的网络犯罪法律,给犯罪分子通报清晰的警示信息,并给予他们应有的惩罚。

同时,也要在实际操作中加大力度,对于网络犯罪行为展开全面、深入的打击。

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我国放弃了许多传统的刑事打击方式,例如限制自由、间谍罪等,而采取了更多的技术手段,例如网络追踪、协同作战、加密解密技术等。

这不仅能够加强技术支持,提高打击效率,同时也为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民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综上所述,网络犯罪已成为了全球性威胁,应当引起全社会广泛的重视。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提高法律的规制、增强人们的安全意识等多种手段,才能有效减少网络犯罪的发生率,保障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发展。

刑法中的网络犯罪 理解与应对

 刑法中的网络犯罪 理解与应对

刑法中的网络犯罪理解与应对刑法中的网络犯罪理解与应对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威胁。

网络犯罪指的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和互联网进行的犯罪行为,包括网络盗窃、网络欺诈、网络侵犯个人隐私等行为。

在刑法中,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犯罪类别。

本文将从理解网络犯罪的背景和特点、网络犯罪的种类以及应对网络犯罪的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网络犯罪的背景和特点网络犯罪的出现与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密切相关。

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信息的获取与传播变得更加方便和迅速,然而,同时也给了犯罪分子更多的机会。

网络犯罪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1. 匿名性:网络世界的虚拟性使得犯罪分子可以隐匿身份,很难被追踪和定罪。

2. 跨地域性:网络犯罪可以无视地域的限制,犯罪分子可以通过互联网在不同地方进行犯罪活动。

3. 高效性:网络犯罪可以迅速传播,给受害者造成巨大的损失,同时也很难立即阻止和追捕。

二、网络犯罪的种类网络犯罪的种类繁多,下面列举几种典型的网络犯罪:1. 网络盗窃:指的是利用计算机网络非法获取他人的财产信息或者账户密码,然后进行非法操作获取利益。

2. 网络欺诈:包括虚假交易、网络传销、网络诈骗等形式,通过网络进行虚假宣传和欺骗他人。

3. 网络侵犯个人隐私:指的是在网络空间中非法获取、泄露他人的个人隐私信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4. 网络色情:包括发布、传播和贩卖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侵犯社会公众的道德底线。

5. 网络谣言:指的是在互联网上传播不实的信息,制造社会恐慌和混乱。

三、应对网络犯罪的措施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网络犯罪形势,国家和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遏制网络犯罪的发生和传播:1. 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国家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明确网络犯罪的定义、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便对网络犯罪进行打击。

2. 加强警方和执法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公安机关和执法机构对网络犯罪的侦查和打击能力,增加对网络犯罪的投入力度。

网络诈骗案件分析及防范对策

网络诈骗案件分析及防范对策

网络诈骗案件分析及防范对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网络犯罪也越来越猖狂。

网络诈骗现已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犯罪行为,无巨大的区域或规模之分,早已成为人们不能忽视的问题。

而如何防范网络诈骗,保障个人身份和财产安全,也成为了现代社会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网络诈骗案件的表现、类型及案例剖析入手,探讨网络诈骗案件防范对策。

一、网络诈骗案件的表现网络诈骗犯罪最初的目的是通过虚假信息进行欺骗,以此牟取非法利益。

而在现今,网络诈骗已不仅仅是简单的骗财,而是如同传统犯罪行为一样多种多样。

其表现形式如下:1. 虚假兼职招聘、发财广告;2. 假扮公安人员、工商人员等进行电话或网络骚扰;3. 上门推销、兜售保健品等产品,故意编造虚假宣传;4. 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诈骗,假装亲戚病危、欠债催款等;5. 通过网络购物等行为,伪造商品或不发货而行骗。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类型根据我国法律,网络诈骗可分为三种类型:1. 主观欺骗方式。

这种方式是利用网络虚假宣传,诱骗被害人购买假冒伪劣商品或提供虚假服务,并通过此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2. 技术手段欺骗方式。

这种方式是利用技术手段实现欺骗,如黑客攻击、网络盗窃、虚假网站等。

3. 社交网络欺骗方式。

这种方式主要是在社交网络上建立虚假身份,以模仿真实人物进行诈骗。

三、案例剖析针对网络诈骗,警方也跨出了许多有效的防范措施,如打拐打黑、各种反诈骗技巧等。

以下为几个棘手的网络诈骗案例:1. “朝阳群众22万被骗案”受骗的那位“朝阳群众”使用一家私人贷款公司的服务,贷款成功后,对方称需要购买保险。

之后,该公司以担保的形式借款人的身份骗取了受害人22万元。

2. “假抖音APP骗局案”一名姓林的网友在微信群中加入了一个名为“抖音大家”的聊天群,群主在其中发布了下载“抖音VIP版”获得经验值、送现金红包的信息。

然而,一旦用户在管理人员借助一个软件清除手机垃圾文件后,用微信或支付宝向群主提现,家伙就单方撤入了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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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刑法对策吴思博周丽君在计算机网络技术日趋成熟的今日,国际互联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依托于网络的发展,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生活正经历一场史无前例的变革,但由于网络经济的安全保护和法律保障体系存在严重缺漏,使得网络经济领域成为犯罪滋生的温床,其中利用计算机实施网络诈骗的犯罪尤为严重。

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给这场变革提出了全方位、不容忽视的挑战。

本文针对计算机网络,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犯罪的新特征,种类,犯罪构成,未完成形态及危害结果等方面立足于刑法学的立场,提出自己的观点。

未来的世界,将是网络化的世界;未来的中国,也将是网络化的中国。

然而,当人们为进入数字化生存而欢呼的同时,也日益感觉到一种前所未有的威胁正向我们逼近——这就是利用计算机所实施的网络犯罪。

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加以探索。

一、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的概述所谓计算机网络,就是两台以上的计算机以直接或者通过电话线的方式连接起来,以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的系统。

计算机网络诈骗罪,就是普通的诈骗罪在这个虚拟世界中的变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的种类由于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可以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特点,表现出形式多样的不同于传统诈骗罪的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

1. 利用网上拍卖实施的诈骗犯罪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中发生最多的是网络拍卖诈骗,受害人大多是付款后或收不到商品或收到的商品不如卖主所承诺的那样值钱,或者干脆一文不值。

2. 利用Modem拨叫国际长途的诈骗犯罪犯罪行为人诱使上网者下载一个“浏览工具”或者“拨号器”,以便免费登陆成人网站。

而所谓“拨号器”就会悄悄切断Modem的当前连接,转而通过拨通一个国际长途号码连接上互联网。

这样,用户会在不知不觉中损失一大笔电话费。

3. 利用互联网骗取信用卡的诈骗犯罪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指通过计算机系统,利用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功能、特性,出于诈骗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取经济利益,故意实施诈骗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

这类犯罪与一般诈骗的主要差别在于它利用了计算机、网络和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特性、功能,犯罪方法与传统犯罪迥然不同,新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层出不穷。

网络信用卡诈骗的危害最严重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最多。

4. 利用互联网提供特许权的诈骗犯罪犯罪行为人在向投资者提供经营特许权时,有意隐瞒相关情况进行诈骗。

通常以其中商业机会和特许产品展览做诱饵。

譬如说,有的提出低价出售数以百万计的电子邮件地址名单,而有的则提供收信人的代理服务器号码,但实际中:提供代理服务器的号码是违反网络规定的,而所谓的电子邮件地址不是失效的就是错误的。

5. 利用互联网进行多层次销售和传销的诈骗犯罪诈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五花八门,有的利用网络电话兜售一些非法或欺骗性的投资产品;有的则把定价过高的为房地产提供保证底风险债券作为风险普通的一般债券来推销;也有的在网络上刊登启事要求应征者花大笔的钱买回某种生产资料,生产出商品后,公司负责回收,却又以“质量不达标”等这样那样的理由拒绝回收,从而使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

而所谓的多层次销售一般宣称“你可以通过自己以及你所发展的下线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来赚钱”。

其实商品或服务不过买给了和你一样的销售者。

那么,你通过什么来赚钱呢?6.利用互联网提供的旅游休假以及医疗保健商品及服务的诈骗犯罪犯罪行为人宣称“你可以参加一次豪华旅游,并提供许多打折的附加服务”。

实际上这全是谎言,就算成行的话,你也得因为那些“附加服务”损失不少钱。

而所谓“一般药店没有的东西,可以包治百病”的医疗保健商品。

你相信吗?不过对于那些身患绝症,生命垂危的人就不一样,他们可能会相信的,哪怕一点点希望。

但这不过是一个骗钱的老把戏而已。

除以上几种网络诈骗犯罪外,还有里用互联网进行的中大奖诈骗犯罪,以及利用互联网提供商业机会,投资的诈骗活动。

针对网络诈骗的种种方法,类型,网络诈骗就有了自己的一些新的特点。

(二)、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网络诈骗罪和其他类型的诈骗罪取的财物的方式不同,一般的诈骗活动,行为人与一定自然人之间有一定的意思沟通,即“人——人对话”,而网络诈骗罪则不然,行为人更多通过“人——机对话”的方式,达到初步目的。

正是由于人机对话的技术特点,决定了网络诈骗罪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1、犯罪方法简单,容易进行网络用于诈骗犯罪使犯罪行为人虚构的事实更加逼近事实,或者能够更加隐瞒地掩盖事实真相,从而使被害人易于上当受骗,给出钱物。

2、犯罪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犯罪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制作形式极为精美的电子信息,诈骗他人的财物,并不需要投入很大的资金,人力和物力。

着手犯罪的物质条件容易达到。

3、渗透性强,网络化形式复杂,不定性强网络发展形成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即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的界限,使得行为人在进行诈骗他人财物时有极高的渗透性。

网络诈骗的网络化形式发展,使得受害人从理论上而言是所有上网的人。

4、社会危害性极强,极其广泛,增长迅速从CNNIC统计调查报告关于网民对网络的使用与需求来看,网络在进一步的融入到人们的生活中去。

以往的高达88%的电子邮箱的使用有所下降,而搜索引擎,网上银行和网上销售等网上交易的使用和需求有大幅提高。

① 而且,由于这些犯罪的受害者分布广泛,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

并且,网络诈骗犯罪发展特别迅速,是所有网络犯罪中增长最快的一个。

二、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的构成特征(一) 犯罪客体现实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得到体现。

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

但是应当看到互联网是靠电脑的连接关系而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

就互联网而言,这种连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另一个是用户方面资源共享原则。

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

笔者认为,这里的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的客体,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应是网络上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

而其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的对象只可能是动产。

应当指出,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骗情骗色不属于本罪。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实施了诈骗行为。

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本罪行为的两种并列选择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

便可构成本罪。

至于采取什么方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法律未作限定。

因此,利用互联网技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同样可以构成本罪。

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有以下两个:一是工具特征,犯罪行为人利用了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

二是行为特征,犯罪行为人刻意用里假名字隐瞒真相,发布虚假信息来虚构事实。

这样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其“自愿地”交出财物。

表面上看,被害人交出财物是“自愿的”。

其实这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引起的。

如果被害人了解事实的真相,决不会将财物交给对方的,所以“自愿地”交出财物并非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从网络诈骗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大多为14岁至40岁左右的年轻人,并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和网络专业知识。

但是不能认为具有网络知识的人就是特殊的主体。

按照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主张,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特定业务,具有特定法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

我国虽然给一定拥有网络专业水平的人发放网络工程师证或给其相应的职称,但从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例来看,一部分只有简单的网络知识。

同时,在网络普及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具有基础的网络操作知识。

网络诈骗犯罪越来越多,用具有专业知识的标准是不确切的,这不是所有网络诈骗犯罪的共性,而且犯罪主体的趋于年轻化是显而易见的。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网络诈骗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在本罪中,犯罪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非要侵占不可”和想方设法占有的念头。

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

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

并显示了行为人具有极强的主观故意。

三、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未完成的形态的司法认定1. 关于实行行为的着手犯罪的着手是区别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界限,它是指“犯罪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

② 那么在网络诈骗罪领域,实行行为何时或何环节开始呢?首先应该将现实性环节行为排除在外。

(1)现实性环节行为不具有实行行为的特点。

实行行为的着手,也就是开始实施刑法分则的具体构成要件行为。

判断它时,既要考虑法律规定的具体罪状,还要考虑实行行为的内容及形式。

这个阶段的行为,通常是为虚拟性环节的行为创造条件,更符合犯罪预备行为的特点。

(2)将现实性环节作为实行行为有违立法精神。

网络诈骗罪中,行为人一般是骗得受害人的信用卡号和受害人的具体地址,但是这不宜作为犯罪论,至少不论作为犯罪的完成形态论处。

在这时,权利人的财产并没有遭到实质性的损害,最多受到一定的威胁。

其次,进入网络系统的初始行为也不是实行行为,尽管进入网络系统距离行为人完成网上诈骗犯罪时间极短,有时有几秒种。

但还是套用这种行为的性质。

之所以说它不是实行行为,原因在于,该行为也不具备实行行为的性质。

为了完成网络诈骗的行为,行为人一般进入特定的信息系统,在此之前,他也许还要登陆其他具有辅助功能的信息系统。

笔者认为,只有进入特定的信息系统后实施了虚拟性环节的行为才是实行行为。

该行为具有侵犯犯罪客体的现实性,如果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它就会实施完毕;该行为具有刑法中实行行为的特征,是引起构成要件结果的直接行为。

2. 关于完成形态时的问题虚拟空间的结果向现实转换在时空上还存在隔离,虚拟阶段的结果仅仅表现为信息的改动,它是否必然损害权利人的利益,还必须依赖于行为人进一步深化行为,致使权利人的财物侵犯,可由行为人完成,也可由别人完成,还可由工具实现。

在网络诈骗犯罪中,虚拟阶段的结果是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而要诈骗得以进行,还在于行为人提供账号、地址以供受害人划钱,邮寄钱财。

当银行帐号转帐成功或邮寄到达时,此时就由虚拟空间转移到现实中来。

如果行为人在发布虚假消息后,马上撤消。

而且并未有人上当受骗,这就造成虚拟性结果的消失,还原为原来的状态。

权利人也未受过威胁,而这就说明完成形态只能在现实中。

四、计算机网络诈骗的危害结果及刑法对策(一) 计算机网络诈骗的危害结果英国政府义愤报告中显示,到2015年政府将无力监控一日千里的互联网发展,全国陷入无政府状态,届时,将由一些配备高科技的犯罪集团幕后操纵国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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