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 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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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亿元骗取出口退税是否构成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亿元骗取出口退税是否构成犯罪
发 票 罪 的犯 罪 构 成 , 两 罪 客 观 行 为方 面 的 “ 取 ” 该 骗 行
虚 开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取 出 口退 税 罪被 刑 事 拘 留 , 骗 同
年 2月 2 日被执 行 逮 捕 。上 海 市人 民检 察 院 第一 分 院 9
于 20 0 9年 4月 7 日提 起 公 诉 ,指 控 2 0 0 6年 3月 至
的 问 题
税额 39 2 6万余 元 :并据 此 向税 务 机 关 申请 退 税 2 4 4 。6
本 案 中软 件 和 板 卡 交 易 可 以肯 定 均 为 真 实 交 易 。
根 据 现有 案 件 材 料 ,某 甲 公 司将 “ 甲票 据 打 印软 件 某 V1 ” . 出售 给某 乙公 司 . 乙公 司将 数 据 处 理 器 板 卡 出 0 某 口至 星 顺公 司 、 斯 陆 公 司 , 述 公 司均 为 合 法 登 记 的 奥 上
司、 港奥 斯 陆企 业 有 限 公 司签 订 “ 售合 同” 刘 某则 香 销 。
以某 乙公 司名 义 向 科 实公 司、上 汽进 出 口公 司 开具 增
值 税 专 用发 票 共 计 2 9 5 9份 , 价 税 合 计 23 .5亿 余 元 . 税
拥 有 独 立法 人 资 格 的 经 营 主 体 。某 甲公 司与 某 乙公 司 之 间有 正式 的销 售 合 同 ,某 乙公 司 出 口数 据 处 理 器板 卡 是 与 具有 出 口资 质 的 上 汽公 司 、科 实 公 司 之 间 签订 正 式 销 售合 同 , 由上 汽公 司 、 实 公 司 自行 向 香 港 的 星 科
万 余 元 , 际取 得 税 款 14 余 元 。 嗣后 , 某 、 某 实 53万 李 章

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如何认定

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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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如何认定
内容提要: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认定中,要注意鉴别虚假的单位犯罪;注意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在特定情况下仅因为和骗税人员进行“四自”贸易即可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对牵连犯实行“从一重处断”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中存在明显缺陷,应当实行。

①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是涉税犯罪中犯罪环节最多、技术性最强、最易获取暴利的犯罪,往往表现为集团化、规模化、专业化的“一条龙”犯罪。

虽经公安部门和税务部门多次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在我国仍然很猖獗。

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2002年1至9月,全国法院受理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收案数比2001年同期上升3倍多。

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猖獗不仅给国家税收造成巨额损失,还对正常出口产生了不利影响。

由于担心被骗税,各地对退税审查极严,合法经营的外贸企业无法及时得到退税,影响了正常经营,个别外贸企业甚至因国家拖欠出口退税而濒临倒闭。

骗取出口退税往往与走私、骗汇交织在一起,对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国家金融秩序产生严重影响。

一、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特征
首先,侵犯的客体复杂。

它不仅侵犯了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还侵犯了国家外贸经济秩序和国家财产所有权。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实质是以虚假手段骗取国库收入。

根据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规定,只要备齐“两单两票”,即专用发票、专用税票、海关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已有应税货物出口,就可以向税务机。

会计干货之涉税犯罪移送标准及依据

会计干货之涉税犯罪移送标准及依据

会计实务-涉税犯罪移送标准及依据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一)涉嫌构成逃税罪案件的移送标准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涉嫌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案件移送标准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三)涉嫌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移送标准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四)涉嫌构成抗税罪案件移送标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涉嫌构成其他涉税犯罪案件移送标准1、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2、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保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违反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由税务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理。

出口退(免)税违章处理的形式主要有: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加收滞纳金和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

一、?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一)?违反退税登记管理,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

未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二)?违反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管理,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1.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无法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逾期无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应提供而没有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的,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2.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能提供“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的,以及所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内容填开不规范、字迹不清、国库(银行)印章不齐的,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

?3.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如有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等行为的,不予办理退税。

4.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中“经营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货单位”名称,以及“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中“购货企业”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外)。

5.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伪造或发票内容不规范、印章不符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6.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内容不实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定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定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定性作者:孙静宜黄成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12期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蔡某,原系广东省潮阳市中洋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茵里仕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蔡某于1998年3月至2000年间,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假借为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办理出口业务的名义,利用虚假企业广东省潮阳市中雅仕皮革服装厂、虚构的外商及香港永利贸易公司,与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分别签订内、外贸合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后将共计人民币10119689.93元的虚假出口退税凭证通过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元,剩余部分因被发现骗税未逞。

案发后,被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已由税务机关向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追缴。

蔡某因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87万余元,大部分无法追回。

二、分歧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无视国家法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蔡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蔡某无视国法,虚构有出口业务的事实,采用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的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应予惩处。

一审法院认定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不当,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最终以上诉人蔡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评析意见蔡某为骗取出口退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元,检察院指控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二审法院则依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辩护律师,骗取出口退税罪司法解释

骗取出口退税罪辩护律师,骗取出口退税罪司法解释

大家都知道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那么,骗取出口退税罪司法解释又是怎样的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认识骗取出口退税罪,下面让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为您简单解析。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下设包括公司与知识产权等业务部和一个法学研究所,拥有一支既有法学博士、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等,又有兼职教授、注册会计师、心理咨询师等,还有获得全国优秀律师、安徽省十佳律师、合肥市十佳律师、十佳公益律师荣誉称号的专业律师队伍。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司法解释(一)对出口骗税犯罪手段作了明确定义。

《解释》规定:“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是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二是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三是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四是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属“其他欺骗手段”:一是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二是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三是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四是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二)对犯罪数额进行了界定。

《解释》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对犯罪情节作了明确界定。

对何为“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解释》明确如下。

只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1.对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只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关于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的司法实务探析

关于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的司法实务探析

关于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的司法实务探析□ 王晓英 | 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定罪处罚标准作出了规定。

按照该条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行为,有可能被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但也可能被定性为逃税罪。

所谓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行为的定性有一种例外:行为人在缴纳税款后,若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的出口退税款未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的,该行为则依法应被定性为逃税罪;而对于骗取的出口退税款中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的部分,则仍将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所谓逃税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则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

对于逃税犯罪,依法可以有条件不追究刑事责任,即:行为人虽有逃税犯罪行为,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能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以上刑法规定意味着,行为人在从事出口贸易过程中采取欺骗方法实施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的,并不必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而可能被定性为逃税犯罪,并因逃税犯罪的特殊处理规定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的法律规定,对于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的处理带来更多不确定性,需要结合个案予以谨慎对待。

接下来我们将结合我们曾经办理的下面这个辩护案例,从司法实务层面来进一步加以分析。

一、案情简介荣某公司长期从事利乐包相关包材和PE条的外贸出口业务。

所谓“利乐包”,实际是一种新型液体无菌包装盒,因该种包装盒由利乐公司最先发明而得名,它通常由“新型液体无菌包装材料”(以下简称:“包材”)和聚乙烯密封条(以下简称:“PE条”)两部分组成,包材为主、PE条为辅。

荣某公司的经营模式是:荣某公司先与国内上游企业签订内贸合同采购PE条和包材,再与外商签订外贸合同出口销售PE条和包材盈利,上下游的合同有些是关于PE条和包材单独的采购或销售合同,有些则是同时包括了PE条和包材的利乐包整套价格约定。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4•【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滕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四庭庭长董保军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姚龙兵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审判长张淑芬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研究人员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4年第4期摘要为了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两高”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坚持问题导向、主客观相统一、与时俱进等原则,明确了危害税收征管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对有关罪名的理解,最主要的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解释;明确了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根据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特点,明确了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从宽处罚规则;明确了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涉及的单位犯罪处罚原则等问题。

关键词税收犯罪司法解释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司法文件;是依法惩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税收秩序,支撑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司法文件;也是顺应打击犯罪需要、回应执法司法需求的重要司法文件,对各级司法机关正确办理相关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便于司法实践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解释》,现就制定背景、起草思路、原则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税收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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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标准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标准
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标准
骗取出口退税罪定义: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标准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相关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标准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九条、第一百九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以逃汇罪的共犯处罚。

第五条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二个以上罪名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四条规定,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第八条骗购、非法买卖不同币种的外汇的,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制定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依照本解释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五
二、骗取出口退税案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标准
骗取出口退税罪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权。

出口退税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体现税收鼓励出口的政策,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依法对在国内已征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产品,在其出口时将已征税款予以退还的制度。

它是我国恃定税收政策的产物。

在1985年初,国务院对我国税收政策、外贸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决定从l985年4月1日起对所有经营外贸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口产品全面实行退税政策,以增强其
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支持出口创汇,同时还颁布了《出口产品退税审
批管理办法》等相应的法规,自此,出口退税成为我国税收领域中一普遍而又独特的活动。

1988年1月开始实行全面彻底退税,属于产品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产品,按核定的综合退税率计算退税,并对出口的应退税款一律由国家预算收入退付。

1991年开始实行外贸体制改革,重申出口退税政策不变,但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

至此,我国已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出口退税制度。

实践证明,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对于鼓励出口,扩大和占领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发展外向型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少数企业事业单位却趁机采取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它不仅严重地破坏了国家关于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度,扰乱了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顺利执行,而且还给国家财政造成严重损失。

客观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税是以退税为前提的。

我国目前退税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一般的退税,另一种是出口退税。

一般的退税是指由于税务机关错用税率或纳税人申报的错误,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等,造成多征或误征税收,而按规定把多征或误征的税款退还给原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提取的代征代扣税收的手续费、集贸市场税
收分成和按照税收管理制度规定批准的减免税的退税。

这种退税属于正常的退税,如果行为人以欺骗、隐瞒等手段骗取这种退税的,属于一般的骗税。

由于税务机关根据原征税凭证能够对一般的退税进行比较有效的监督管理,因此对一般的骗税只视为偷税行为进行处罚、数额较大的可以偷税罪论处。

而出口退税不同于一般的退税、这种退税是国家为鼓励出门,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而给予的优惠待遇,而不是因对纳税人多征、误征或减免税收等引起的退税,因此骗取出口退税比一般的骗税的危害性要大。

主体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依本节第21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其中单位主要是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

因为出口退税实质上是国家为了鼓励产品出口而给予的财政性资助,不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不可能享受这种优惠。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我国享有出口退税权的单位有三种: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的外贸企业、工业贸易公司以及部分工业生产企业;特定出口退税企业,如外轮供应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等;委托出口企业。

前两种单位可直接申报出口退税,自然可以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后一种情况中、委托方虽不具有直接出口经营权,但其仍有权享有出口退税利益,所以也可以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

至于代
理方本身具有直接出口经营权,当然可以成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

主观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由于出口企业工作人员的失误,或者产品出口以后由于质最等原因又被退回,造成税务机关多退税款的,因没有骗税的犯罪故意,因此不能以骗取出门退税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能由税务机关责令出口企业限期退回其多退的税款,属于出口企业失误的,还可按日加收滞纳金。

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动机,一般是为了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所必须达到的创汇任务,并从中嫌取一定比例的代理出口手续费。

但是动机并不影响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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