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1991]鲁职改字第10号关于严格掌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意见
![[1991]鲁职改字第10号关于严格掌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63dc8a69aef8941ea66e056f.png)
[1991]鲁职改字第10号关于严格掌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意见为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保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评聘质量,使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更加明确具体,易于掌握执行,现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情况,就严格掌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晋升教师职务的政治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学风端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任职务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经考核政治思想表现优秀。
二、晋升教师职务的业务条件(一)晋升教授的业务条件1.认真钻研教学业务,能担任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在教学研究上有较高造诣,获得过校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师奖或教学考核成绩优秀。
2.任现职以来,出版过具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著作(含高校统编教材),受到学术界的高度评价,或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十篇以上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三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以本人为主获得过国家级四等以上奖、部省级三等以上奖励。
3.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领域的能力,从事过具有重大学术、技术意义的开创性的研究课题,取得全国先进水平的成果;或主持、指导完成重要的科研、攻关项目;或从事科技开发工作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门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5.经考核,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并达到四会水平。
对长期担任基础课、实验课、公共课教学的教师,晋升时要重点考察其教学质量、教学效果以及在教学改革、教学实验、教学研究方面的成绩。
对长期担任学校领导管理工作并兼任教师职务的,晋升时要重点考察其教学水平以及在学校管理研究方面的成绩。
湖南省职称评审文件

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工作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
为贯彻落实此精神,2014年5月,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颁发了•印发†关于改进我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选聘和职称评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组发…2014‟7号)。
根据文件精神,现就我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工作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充分尊重高等学校办学特点,通过扩大高校职称评审自主权,改革和完善我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提升我省高校教师队伍水平,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高等学校职称评审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明确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职责和权限,进一步明确高校办学权利和义务,更好地落实高校办学主体地位,逐步将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讲师、实验师职称评审权下放给高等学校。
积极探索建立更加完善、科学、符合我省高等教育发展实际的人—1—才评价体系,积极改进和创新人才选拔机制,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高等学校进一步加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改革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从2014年开始,将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讲师、实验师职称评审工作授权或委托高等学校自主组织评审。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1. 依法授权原则。
依照•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授予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工作的通知‣(教人…1994‟19号)、•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授予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12‟8号)和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印发†关于改进我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选聘和职称评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组发…2014‟7号)的规定及我省现行职称改革工作相关政策要求,授予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高级职称评审权,委托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评审高校)组织高级职称评审;授予高等学校中级职称评审权。
【免费下载】湖南省教育厅高级职称评审细则

湘教发〔2013〕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职改办,省直有关厅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单位:现将《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施细则和综合考评工作方案,报我厅职改办备案。
湖南省教育厅2013年2月22日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施细则(试行)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号)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一、适用对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已经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且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申报教授、副教授(含高级实验师,下同)职务的专业技术(含“双肩挑”)人员。
其中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高等教育管理)专业的对象应是:在高等学校校、院(系)和班级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毕业生就业指导的实际工作,并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或形势政策教育、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政治教育方面课程或毕业生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的专职人员。
二、评审方式高等学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高级职务评审,采取学校考评推荐、省高等学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方式进行。
三、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基本条件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
基本条件中各项指标均达到要求者,定为合格,其中一项以上(含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者,定为不合格。
⒈思想政治与师德⑴具有坚定正确的思想政治观念。
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⑵遵纪守法。
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党员教师遵守党章和党的纪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关于一九九六学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和安排(闽教职【1997】010号)

关于一九九六学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和安排闽教职改[1997]010号各高等学校、地(市)职改领导小组、有关厅(局):根据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厅闽职改字[1993]18号《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职改字[1996]74号《关于职称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情况现就一九九六学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和时间安排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评聘范围对象1.现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科研人员和兼任教学工作的校、系、处党政管理部门的教师以及因工作需要从教学岗位调到科技开发部门从事科技开发工作的教师,已具备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可申报评聘相应教师职务;2.现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设有临床教研室的教学医院已聘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职务的临床教学人员,已具备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条件,可申报评聘教授、副教授职务;3.高等学校教师应认真执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的规定,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教师,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高级职务教师外,均应办理离退休手续。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的教师,若离退休时已达到《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所规定的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最低任职年限要求并符合其它任职条件,又尚未有机会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其他离退休教师(包括离退休后已申报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被各级评委会否决或离退休前已申报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被终审评委会否决后未满一年即离退休的人员)不再评聘教师职务。
连续病事假或国内脱产进修一年以上到申报之日尚未返回教学岗位;或自费出国进修尚未返回教学岗位;或公派出国进修、工作期满尚未返回教学岗位;已调离高校教师岗位;及申报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被终审评委会否决未满一年的人员,不列入此次评审的对象。
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惫见》,为加强完善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工作,充分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学校各方面工作有效开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设岗要求根据省“放管服”文件中关于“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岗位设置”的精神,结合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实际需求,按照“按需设岗、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的原则要求科学设岗。
(一)按需设岗。
根据各部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任务量,科学合理设置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二)总量控制。
根据学校的在校学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数和结构比例,实行总量控制。
(三)突出重点。
教学、科研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系列是学校的主系列和重点,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及结构比例要有利于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未来的发展。
二、聘任原则(一)评聘结合、按岗聘用的原则。
在学校设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和职数内组织职称评审,实行评聘结合、按岗聘用的原则,聘用后享受相应的待遇。
(二)专业对口的原则。
根据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职称的,作为聘任相应职务的依据。
(三)满工作量的原则。
即所承担工作量为每人额定工作量90%以上者,方可受聘。
(四)聘期管理和考核的原则。
对聘任人员均实施聘任期管理,每个聘任期满须进行聘期履职或完成目标责任情况考核,考核合格可以续聘下一个聘期。
(五)资源共享的原则。
为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经所在部门及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允许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跨部门受聘。
三、任职条件(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技能。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完成额定的工作量。
四、聘任程序(一)学校每年定期发布各专业(群)、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计划。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人[1991]20号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人[1991]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edb1fbe2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a6.png)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人〔1991〕20号)现将《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日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高等学校首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实践证明,高等学校职称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当前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应作为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在首次职务评聘工作总结和复查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并不断完善。
为此,根据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结合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1、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从学校事业发展、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出发,按照当前高等教育优化结构、提高水平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使这一工作有利于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学科改革和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结构合理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
2、学校党委和行政要加强对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方针、政策,讨论决定学校贯彻实施的措施和办法,把握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正确政策导向和思想政治方向。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认真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与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对拟评聘教师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及教书育人等方面的考核,并将教师在这些方面的实际表现和取得的成绩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重要条件。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评审组织章程)年月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为我国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各级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教师编制应依据国家规定的师生比例确定。
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结构。
高等学校及校内各专业、学科的各级教师职务定额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助教的职责.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公共外语、体育、制图等课程的教师还应讲课),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第五条讲师的职责.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
.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第六条副教授的职责.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者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通知书之关于废止文件的通知

关于废止文件的通知【篇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1】附件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2345【篇二:省人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定的通知】江苏省人事厅文件苏人通[2002]72号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文件的通知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根据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省人事厅对1979-2001年印发的人事政策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决定如下文件予以废止:1、《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技干部局关于技术干部职称评定工作〈实施意见〉几个问题的通知》购买考试用书(苏科干[80]20号);2、《关于转发〈环境保护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科干[80]40号);3、《印发《关于当前执行〈工程技术干部职称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关于当前推荐、晋升高级技术职称程序和所需材料的意见》的通知》(苏科干[80]10号);《关于一九六六年底以前下乡的老知青录用在国家机关当干部后的定级水平问题的函》(苏人四[81]43 号);5、《江苏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纪要》(苏科干[81]68号);6、《关于已录用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的通知》(苏人四[82]11号);7、《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苏政发[1982]7号文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人四[82]13号);8、《关于提高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2]80号);9、《关于合同工不能按国发(80)317号文件处理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苏人四[82]85号);10、《关于五十年代由企业调到国家机关的同志工资问题的复函》(苏人四[82]90号);11、《关于国家机关录用新工人试用期工资待遇和定级工资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2]104号);12、《关于省邮政部门技术干部工资标准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函》(苏人四[82]110号);13、《关于高等医科学校临床医学和部分基础课教学辅助人员工资标准问题的复函》(苏人四[82]138号);14、《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外语翻译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的意见》(苏人专[82]17号);15、《关于以工代技人员考核评定技术职称的意见》(苏科干[82]20号);16、《高级技术职称业务工作会议纪要》(苏科干[82]33号);17、《关于晋升高级技术职称统一考试外语的通知》(苏科干[82]94号);18、《关于录用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苏人四[83]195号);19、《关于贯彻落实苏人干(83)82号文件的通知》(苏人一[84]08号);20、《转发苏州市人事局〈关于整顿“以工代干”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苏人一[84]18号);21、《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1983)145号文件的通知》(苏人一[84]23号);22、《关于整顿“以工代教”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苏人一[84]28号);23、《关于省级机关副处级干部调动办法的函》(苏人一[84]48号);24、《关于对电子计算机专业、集成电路专业科技人员推行对口调整的通知》(苏人一[84]53号);25、《关于转发南京市人事局〈关于整顿“以工代干”工作的情况〉的函》(苏人一[84]54号);26、《关于抓紧结束整顿“以工代干”工作的通知》(苏人一[84]88号);27、《关于学校人事调配工作权限问题的复函》(苏人一[84]124号);28、《关于转发淮阴市〈关于市级机关进行年终考核和奖励工作的意见〉的函》(苏人五[84]23号);29、《关于转发基建工程兵、劳动人事部〈关于基建工程兵驻七类以上地区部队就地集体转业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函〉的通知》(苏人四[84]07号);30、《关于转请处理江苏沿海地区农科所工人整改工资标准问题的函》(苏人四[84]24号);31、《关于解决部分中医药人员学历、工资等遗属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4]46号);32、《关于办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资遗留问题中审批手续的函》(苏人四[84]50号);33、《关于对过渡为以工代干人员转干后的工资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4]78号);34、《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苏人四[84]100号);35、《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志愿兵和义务兵的工资待遇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苏人四[86]32号);36、《关于转发江苏省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6]48号);37、《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纪要》(苏职改字[1986]59号);38、《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苏职改字[1986]3号);39、《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纪要》(苏职改字[1986]4号);40、《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1986]6号);41、《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职改字[1986]11号);42、《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纪要》(苏职改字[1986]12号);43、《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纪要》(苏职改字[1986]36号);44、《关于控制增加干部问题的通知》(苏人发[87]40号);45、《行政选任、聘用制干部有关奖惩事宜的通知》(苏人五[87]09号);46、《关于执行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后干部工人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四[87]01号);47、《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苏人四[87]02号);48、《关于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苏人四[87]10号);49、《关于贯彻执行〈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四[87]18号);50、《关于调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苏人八[87]33号);51、《关于一九八七年四月以后转业到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干部工资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7]35号);52、《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有关经费开支问题的暂行规定》(苏科干[87]16号);53、《关于已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先办离退休手续后评审任职资格的通知》(苏科干[87]18号);54、《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7]52号);55、《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7]53号);56、《对〈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聘任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苏职改办[87]54号);57、《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翻译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7]55号);58、《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7]56号);59、《关于转发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审计署〈审计专业人员靠用会计专业职务系列、实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苏职改字[1987]57号);60、《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转〈关于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职改字[87]58号);61、《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广播电视播音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7]61号);62、《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7]62号);63、《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新闻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7]63号);64、《关于转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有关职务工资发放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职改字[87]66号);65、《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中几个问题的说明》(苏职改办[87]69号);66、《关于转发省水利厅〈江苏省关于水利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执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苏职改字[87]69号);67、《对中共江苏省委党史工作委员会〈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批复》(苏职改办[87]72号);68、《关于贯彻〈关于在全国地(市)、县委党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职改字[87]73号);69、《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苏职改字[87]81号);70、《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7]82号);71、《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纪要》(苏职改字[87]89号);72、《关于转发江苏省教育委员会〈关于下放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职改字[87]91号);73、《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交通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苏职改字[87]96号);74、《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纪要》(苏职改字[87]103号);75、《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苏职改字[87]104号);76、《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7]125号);77、《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纪要》(苏职改字[87]133号);78、《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煤炭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7]136号);79、《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纪要》(苏职改字[1987]25号);80、《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纪要》(苏职改字[1987]46号);81、《关于对口使用“三外”人员的通知》(苏人一[88]18号);82、《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8]02号);83、《关于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奖励工资(奖金)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8]07号);84、《关于转发〈关于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重新评定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四[88]10号);85、《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满三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工资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8]15号);86、《关于对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职汽车驾驶员实行向上浮动一级工资的通知》(苏人四[88]16号);87、《关于解决县(市、区)部分人武干部工资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8]33号);88、《关于转发〈江苏省电影发行放映系统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办[88]10号);89、《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8]19号);90、《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8]28号);91、《关于增设促进科技人员流动专项指标的通知》(苏职改字[88]33号);92、《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8]34号);93、《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局〈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1988]38号);94、《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执行审计专业人员实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宋体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1988]39号);95、《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8]43号);96、《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纪要》(苏职改字[88]32号);97、《关于批转〈江苏省各类体育学校高级教练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办[88]57号);98、《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纪要》(苏职改字[88]99号);99、《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指导的紧急通知》(苏职改字[88]117号);100、《关于〈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苏职改办[88]148号);101、《通知》(苏职改办[88]168号);【篇三:环境保护部令16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16 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特公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一、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要有利于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要有利于保证学校培养人才和不断提高教育、学术水平,促进教师队伍的建设;要有利于科学技术工作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要有利于促进学术交流,人才合理流动。
二、高等学校在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时,应做好定编、定岗位、确定合理结构的工作,提出各级教师职务定额,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合计定额占教师定编总数的比例,目前应区别情况加以控制。
教授职务定额应依据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需要和现有副教授的数量和素质等实际情况确定。
讲师职务定额应依据学校的工作需要和助教队伍的实际情况,并考虑教师队伍的合理结构和长远建设的需要确定。
高等学校各级教师职务的结构比例应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和教师素质的提高进行适当调整。
有些学校目前条件尚不具备,不能立即聘满或任满所批准的教授、副教授职务定额时,应留下空额,逐步解决。
凡经批准的教授、副教授定额,学校不得自行突破。
三、高等学校在评审各级教师任职资格时,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
教师任职条件掌握,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正确处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等关系,防止片面性。
对不同学校、不同学科要有不同的要求。
教师思想政治条件的考核,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党的政策,由所在单位在平时考察的基础上进行。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思想政治上不符合条件的,不能聘任或任命其教师职务。
教师任职条件的考核,应首先考核其履行现职务职责的实际表现。
凡不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不积极承担分配的工作任务,均不应推荐聘任或任命高一级教师职务。
四、鉴于学位在一定程度上是衡量教师所具有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尺度,今后对各级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在学位方面应有所要求。
但这一要求付诸实施,会有一个较长过程,只能逐步实现。
目前,对现任讲师以上的教师,一般不提出学位要求。
对现任助教也应区别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学科的情况,提出不同的要求,着重考核他们履行现职的实绩以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应职务的水
平和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
五、对各级教师职务的外语要求,考虑到历史原因,对1966年以前毕业的马克思主义公共理论课、公共体育课等学科和某些特殊专业或有特殊情况的教师,可适当放宽要求或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专业外语教师一般应要求能掌握第二外语,对有特殊原因的教师以及公共外语课的教师,可适当放宽要求或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六、高等学校在制定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时,应提出具体措施,保证中青年骨干教师能尽快脱颖而出,以有利于他们尽快成为新的学术带头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七、对于过去已获得职称的教师,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有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目前在岗位上的,要给予妥善安排,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教师职务。
其中水平偏低的,应帮助其尽快提高水平;确实不合格的,不能承认其具有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对个别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的,应严肃处理。
1983年9月1日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相应教师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的人员,在这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也按上述规定对待。
对于1984年原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待批准的教授,亦均承认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并根据需要聘任或任命相应教师职务。
八、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后,对未被聘任或任命的教师应继续关心,区别情况,妥善安排,要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作用和专长的单位去工作,学校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方便。
长期未受聘任或任命职务的教师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应低于聘任或任命相应职务教师的工资待遇,以促进人才流动,具体办法按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在少数人才密集的老校,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凡确实符合教授、副教授任职条件的中年骨干教师,由于限额已满,未受聘任的,可有控制的确定为“待聘教授”、“待聘副教授”,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同时鼓励他们到其它学校或其它工作岗位任职。
拟设“待聘教授”、“待聘副教授”的学校及其待聘的职务数额,均需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实施。
有关学校要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帮助安排好适当的工作岗位,发挥所长。
到外地的,户口、家属可以不迁,生活上由工作单位予以适当照顾。
十、兼任教学工作的高等学校党政管理干部,经评审,符合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可按规定手续聘任或任命相应教师职务,其承担的教师职务部分的职责与工作任务,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兼任党政管理职务的教师,在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教师职务和党政职务中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十一、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及设有临床教研室的教学医院根据卫生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评审、聘任或任命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职务。
其中担任教学任务的高级医师可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经相应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评审通过后,可同时聘任或任命副教授、教授职务。
十二、音乐、美术、体育、外语学院根据所属附属中学教学工作需要,可聘任副教授、教授担任学院附属中学的部分专业课教学工作,其副教授、教授职务任职条件不变。
十三、对于长期援外的教师,应根据其在国外任教期间的教学水平,教学研究成果及编写的教材,发表的译著、论文,评定其相应职务的任职资格。
十四、高等学校教师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规定。
高等学校教师已达到离退休年龄,除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3〕142号文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限外,均应办理离退休手续。
在这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达到退休年龄又符合较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教师,可先经任职资格评审,确定相应教师职务,再办理离退休手续。
为了发挥已离退休教师的专长,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学校可以将其返聘。
原具有博士导师资格的教师,在离退休后返聘时,可以保留指导博士研究生资格。
返聘教师不占学校编制,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离退休金以外的报酬。
十五、为了逐步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将依据学校条件有计划地逐步下放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审定权。
有权审定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学校应该是领导班子健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能正确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单位,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水平较高的教师队伍,主要学科均有由一定数量的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副教授组成的学术梯队。
2.教学质量较高,本科生、研究生的主修课程已基本上由教授、副教授主讲,培养出来的本科学生质量较高;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接受国内外访问学者,为其它高等学校培训教师有显著成绩,得到社会公认。
3.主要学科已具备科学研究工作的较好基础,在承担国家科学研究项目或其它国家建设需要的研究项目上取得较好的成果。
4.师资工作,教学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方面管理制度健全,在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能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在教授、副教授审定权下放给高等学校的工作中,学校应提出表明具备条件的材料,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十六、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是学校教师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必须加强领导,认真掌握政策,慎重从事。
各级领导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发扬民主作风,防止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对于营私舞弊或借机打击迫害教师的应严肃处理。
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教师职务的,应根据情况,严肃处
理。
/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670/200506/89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