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预拌砂浆(试行)”补充定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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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27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27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27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0.08.03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27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27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的公告现批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223-2010,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年八月三日。

鄂建造价[2011]50号文---关于发布“预拌砂浆(试行)”补充定额的通知

鄂建造价[2011]50号文---关于发布“预拌砂浆(试行)”补充定额的通知

关于发布“预拌砂浆(试行)”补充定额的通知鄂建造价[2011]50号文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满足工程建设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计价需要,我站编制了“预拌砂浆(试行)”补充定额(以下简称“本补充定额”)。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补充定额适用于湖北省内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中使用预拌砂浆项目的计价,是现行《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的补充。

其工程量计算规则与现拌砂浆对应定额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相同。

二、预拌砂浆定额取定价组成预拌砂浆(干混)定额取定价由两类费用组成,包括:材料出厂价及运输费用(运距25km以内)。

三、未编制对应预拌砂浆定额子目的调整方法本补充定额是按常用现拌砂浆子目对应编制的,对于实际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干混)而本补充定额未对应编制定额子目的,可按以下换算方法进行调整:1、定额人工消耗量调整干混砌筑砂浆:普工扣减定额人工0.258工日/(m3定额砂浆用量)干混地面砂浆:普工扣减定额人工0.269工日/(m3定额砂浆用量)干混抹灰砂浆:普工扣减定额人工0.281工日/(m3定额砂浆用量)2、定额材料消耗量调整干混砌筑砂浆:按定额砂浆用量1.7t/m3折合换算干混地面砂浆:按定额砂浆用量1.7t/m3折合换算干混抹灰砂浆:按定额砂浆用量1.65t/m3折合换算水:增加0.25 t/(m3定额砂浆用量)3、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调整当定额子目中仅有现拌砂浆(水泥砂浆、混合砂浆)时,扣除定额砂浆搅拌机消耗量,增加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0.046台班/(m3定额砂浆用量)。

当定额子目中除有现拌砂浆外,还有其他需砂浆搅拌机搅拌的材料时(如水泥白石子浆等),按每立方米现拌砂浆扣减0.167台班砂浆搅拌机消耗量,同时增加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0.046台班/(m3定额砂浆用量)。

四、预拌砂浆与现拌砂浆型号转换对应关系预拌砂浆强度等级根据《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2010)中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的对应关系,并结合湖北省现行预算定额中现拌砂浆配合比确定。

关于09《补充定额》和《价目表》的主要内容

关于09《补充定额》和《价目表》的主要内容

关于《补充定额》和《价目表》的主要内容本次共修改消耗量定额子目13个(主要是第一章、第二章);勘误部分155处(涉及定额十一章内容);修改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主要有两处新增、12用词进行了修改);建筑装饰部分共补充定额159个子目(主要是桩基础、商品砼、钢筋机械连接、成品木门、人防门、外墙外保温、幕墙、防水腻子乳胶漆等);增加了部分定额调整和应用规定(如熟石灰、预拌砂浆、清水模板等);重新确定或编制了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

一、关于材料单价问题:(一)材料单价在工程计价中的情况:一般会出现有三种材料单价:1)2009年《陕西省建设工程价目表》中采用的材料单价,其材料单价是按2009年4月份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价综合取定的基期价格。

2)招标投标时采用的材料单价,其材料单价是指按招标投标时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价综合取定的价格。

3)工程施工时的材料单价是指施工时建设双方按当时的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价取定的价格。

同一个品种材料由于处于不同时间,可能产生不同的单价。

(二)材料采购的渠道:1.是建设单位(发包人)采购供应给施工单位(承包人);2.是由施工单位(承包人) 自己采购供应;3.是建设单位(发包人)进行认价,由施工单位(承包人)进行采购。

(三)材料保管费在计价中的位置:1.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对建设单位(发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中不应包括材料保管费,其材料保管费列入清单计价中总包服务费。

2.由施工单位(承包人) 自己采购、建设单位(发包人)进行认价的材料都要包括采购和保管费,尤其是保管费。

采购及保管费按2.2%计算。

其中采购费为1%,保管费为1.2%(四)材料单价中不包括材料的检验试验费,检验试验费放在措施费用中,详见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

与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材料价组成有区别二、关于修改和补充定额的情况这次共修改13个消耗量定额子目,勘误了155处;建筑装饰部分共补充159个子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16〕12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16〕12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16〕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更好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节能减排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清洁生产、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减轻劳动强度、实现建筑施工现代化和文明施工的有效手段,对加快散装水泥发展、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尤其是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建设部门要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扎实抓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工作,务求工作实效。

二、分步实施,逐步推广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先中心城区后向外辐射的原则,分阶段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逐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具体为:第一阶段:从通知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推广使用预拌砂浆试点阶段。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属于政府性资金投资的新开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全部使用预拌砂浆,其他新开工建设项目鼓励使用预拌砂浆。

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应用预拌砂浆工程计价问题的相关解释

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应用预拌砂浆工程计价问题的相关解释

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应用预拌砂浆工程计价问题的相关解释
杭建造价投资办[2011]2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政办函[2011]3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我市自今年3月份起在市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由于近来涉及工程计价依据对使用预拌砂浆如何进行调整处理方面的咨询较多,为进一步做好预拌砂浆计价行为的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使用浙江省现行工程计价预算定额时,如定额为普通现拌砂浆而工程实际使用预拌砂浆的,应按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总说明中所明确的定额调整方法执行。

二、对于预拌砂浆和现拌砂浆的分类对应关系,可参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08年颁发的《浙江省建筑工程节能预算定额(2003版省补充定额)》第141页的附录五“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分类对应参考表”进行相应砂浆材料的换算调整。

三、已招投标或已签订合同但尚未竣工的工程,使用预拌砂浆部分所涉及的相应工程计价按上述办法调整。

附: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分类对应参考表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分类对应参考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是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的重要途径,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将其作为落实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以及建设宜居城乡的重要手段,履行职责、协同管理,把我省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分期分批开展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分期分批开展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应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砂浆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007年6月6日,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全国127个城市从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分三批启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

“禁现”工作不仅是推进水泥散装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文明施工、推进节能减排、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目前“禁现”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预拌砂浆得到一定程度的应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禁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禁现”工作涉及到装备制造、生产、流通、使用、管理、监督等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相关部门较多,必须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散装水泥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与工业、交通、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禁现”工作。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并符合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

三、技术创新,降低成本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砂浆机具制造企业要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不断提高预拌砂浆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降低成本;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生产、物流设备及施工机具的技术水平,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使预拌砂浆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展示和社会认知。

关于陕西省《补充定额》和《价目表》

关于陕西省《补充定额》和《价目表》

关于陕西省《补充定额》和《价目表》的主要内容本次共修改消耗量定额子目13个(主要是第一章、第二章);勘误部分155处(涉及定额十一章内容);修改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主要有两处新增、12用词进行了修改);建筑装饰部分共补充定额159个子目(主要是桩基础、商品砼、钢筋机械连接、成品木门、人防门、外墙外保温、幕墙、防水腻子乳胶漆等);增加了部分定额调整和应用规定(如熟石灰、预拌砂浆、清水模板等);重新确定或编制了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

一、关于材料单价问题:(一)材料单价在工程计价中的情况:一般会出现有三种材料单价:1)2009年《陕西省建设工程价目表》中采用的材料单价,其材料单价是按2009年4月份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价综合取定的基期价格。

2)招标投标时采用的材料单价,其材料单价是指按招标投标时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价综合取定的价格。

3)工程施工时的材料单价是指施工时建设双方按当时的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价取定的价格。

同一个品种材料由于处于不同时间,可能产生不同的单价。

(二)材料采购的渠道:1.是建设单位(发包人)采购供应给施工单位(承包人);2.是由施工单位(承包人) 自己采购供应;3.是建设单位(发包人)进行认价,由施工单位(承包人)进行采购。

(三)材料保管费在计价中的位置:1.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对建设单位(发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中不应包括材料保管费,其材料保管费列入清单计价中总包服务费。

2.由施工单位(承包人) 自己采购、建设单位(发包人)进行认价的材料都要包括采购和保管费,尤其是保管费。

采购及保管费按2.2%计算。

其中采购费为1%,保管费为1.2%(四)材料单价中不包括材料的检验试验费,检验试验费放在措施费用中,详见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

与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材料价组成有区别二、关于修改和补充定额的情况这次共修改13个消耗量定额子目,勘误了155处;建筑装饰部分共补充1 59个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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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预拌砂浆(试行)”补充定额的通知
关于发布“预拌砂浆(试行)”补充定额的通知
日期:2011-12-31 02:55:00.0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满足工程建设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计价需要,我站编制了“预拌砂浆(试行)”补充定额(以下简称“本补充定额”)。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补充定额适用于湖北省内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中使用预拌砂浆项目的计价,是现行《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的补充。

其工程量计算规则与现拌砂浆对应定额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相同。

二、预拌砂浆定额取定价组成
预拌砂浆(干混)定额取定价由两类费用组成,包括:材料出厂价及运输费用(运距25km以内)。

三、未编制对应预拌砂浆定额子目的调整方法
本补充定额是按常用现拌砂浆子目对应编制的,对于实际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干混)而本补充定额未对应编制定额子目的,可按以下换算方法进行调整:
1、定额人工消耗量调整
干混砌筑砂浆:普工扣减定额人工0.258工日/(m3定额砂浆用
量)
干混地面砂浆:普工扣减定额人工0.269工日/(m3定额砂浆用量)
干混抹灰砂浆:普工扣减定额人工0.281工日/(m3定额砂浆用量)
2、定额材料消耗量调整
干混砌筑砂浆:按定额砂浆用量1.7t/m3折合换算
干混地面砂浆:按定额砂浆用量1.7t/m3折合换算
干混抹灰砂浆:按定额砂浆用量1.65t/m3折合换算
水:增加0.25 t/(m3定额砂浆用量)
3、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调整
当定额子目中仅有现拌砂浆(水泥砂浆、混合砂浆)时,扣除定额砂浆搅拌机消耗量,增加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0.046台班/(m3定额砂浆用量)。

当定额子目中除有现拌砂浆外,还有其他需砂浆搅拌机搅拌的材料时(如水泥白石子浆等),按每立方米现拌砂浆扣减0.167台班砂浆搅拌机消耗量,同时增加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0.046台班/(m3定额砂浆用量)。

四、预拌砂浆与现拌砂浆型号转换对应关系
预拌砂浆强度等级根据《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2010)中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的对应关系,并结合湖北省现行预算定额中现拌砂浆配合比确定。

具体见附件三。

当实际使用的预拌砂浆强度等级与定额设置不同时,可按附件三中的强度等级及取定价进行换算。

五、本补充定额与现有定额资料中有关规定的处理方法
1、《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鄂建文[2009]252号)砌筑工程中有关预拌砂浆的定额子目停止使用,具体可按本补充定额执行。

2、取消《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鄂建文[2009]252号)中P56第22条(关于现拌砂浆转换为预拌砂浆)的规定。

3、取消《湖北省工程量清单及计价定额有关问题解释》(鄂建造价[2010]38号)中P30第5条(关于砌筑工程现拌砂浆转换为预拌砂浆)的规定。

4、当实际工程采用湿拌砂浆时,按相应干混砂浆定额子目套用,同时扣减水的消耗量(干混砂浆搅拌时)和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消耗量,其它同干混砂浆。

本补充定额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

附件一:预拌砂浆(试行)
附件二: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费用定额
附件三:预拌砂浆与现拌砂浆对应关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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