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公司新建电源并网服务指南
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知识手册(2016试行版)

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知识手册(2016试行版)展开全文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常见问题指南一、国家相关政策1. 什么是分布式光伏发电?答:指位于用户所在地附近,所生产的电能主要以用户自用和就地利用为主,多余电力送入当地配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
分布式发电基本不做电压等级和容量限制,但一般来说,以35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所发电力主要向上一级电网输送的,可参照公司常规电源进行电网接入管理和并网服务。
2. 是否所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都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答:不是。
1) 光伏电站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不属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范围。
2) 享受金太阳示范工程补贴资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项目不属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范围。
3) 未纳入国家发电财政资金补贴目录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属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范围。
3.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国家财政发电补贴的首要条件?答:一是按照国家能源局制定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完成备案;二是项目建成投产,完成并网验收、签订相关合同等工作。
4. 如何申请国家财政分布式光伏项目发电补贴?答:主要分三个步骤。
1)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完成并网验收并取得地市级或县区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意见后,向项目所在地供电企业提出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项目申请;2) 地市供电企业汇总供电区域内项目情况,报市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级电网公司。
省级电网公司汇总审核后报网公司,网公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3) 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能源局对报送项目组织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补助目录予以公告。
4) 海南省可结合当地行政管理设置参照执行。
5. 国家分布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是如何发放的?答:主要有以下内容。
1) 中央财政根据电网公司年度预算,按季向电网公司拨付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2) 省级电网公司收到总部拨付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后,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补贴资金划转至该项目所属的地市供电企业,市供电企业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划转至该项目所属的县区供电企业;3) 地市及区县供电企业负责审核确认相关信息,与分布式2 光伏发电项目业主办理转付补贴资金手续。
南方电网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南方区域(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和海南省(区))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南方电力市场辅助服务管理,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用户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备用、黑启动等。
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含并网的自备发电厂)的辅助服务管理。
并网发电厂包括火力发电厂(含燃煤电厂、燃气电厂、燃油电厂)、水力发电厂、核电厂、风力发电厂等,以及向南方区域售电的区域外电源(以下简称区外电源)。
抽水蓄能电站的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在本细则试行一年内另行制定。
与当地省级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电机组,可继续执行现有协议,协议期满后,执行本细则。
第四条南方区域内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偿等情况进行监管。
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下负责所辖电网内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情况统计等工作。
第二章 定义与分类第五条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六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以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100%至50%额定出力的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调节发电出力所提供的服务。
(三)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迟相功率因数在0.9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注入无功功率,或进相功率因数在0.97至1范围内从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电网有限公司分布式新能源并网管理工作业务指导书(DOC 43页)

电网有限公司分布式新能源并网管理工作业务指导书(DOC 43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布式新能源并网管理工作业务指导书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编码:Q/CSG-GPG 4 PC 005-20142014-10-14印发封面2014-10-14实施本指导书信息指导书名称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布式新能源并网管理工作业务指导书指导书编号Q/CSG-GPG 4 PC 005-2014对应文号版次变更概要修编时间状态角色人员编写林冬、张雪莹、姚鹏、曲毅、史正军初审会签、、审核孙发董俊宏王一波批准2014-10-14印发指导书信息2014-10-14实施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布式新能源并网管理工作业务指导书1. 业务说明本业务指导书规范了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布式新能源并网管理工作。
公司分布式新能源并网管理采用负责型的管控策略,全网统一的规范策略,按照分布式新能源并网管理流程进行业务管理。
2. 适用范围本业务指导书适用于接入10(2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主要包括光伏发电、风力发电项目,其它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参照执行。
3. 引用文件《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关于印发〈南方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支持光伏等新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南方电网计〔2013〕84号)《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源及大用户并网管理办法》(Q/CSG213006-2013)《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指南》(南方电网计〔2013〕119号)4. 术语和定义4.1.新能源指利用太阳能、风力、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发电的能源。
4.2.分布式新能源指位于用户所在地附近,所生产的电能主要以用户自用和就地利用为主,多余电力送入当地配电网的新能源项目。
5. 管理要点5.1. 公司按照简化并网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促进高效利用的基本原则,为分布式新能源项目设立绿色通道,由各营业窗口统一受理并网申请,一个窗口对外提供并网服务。
南方电网用户操作手册使用手册

南方电网用户操作手册使用手册简介南方电网用户操作手册使用手册旨在帮助用户了解南方电网的功能和操作步骤,并提供一系列操作指南和技巧。
本手册适用于南方电网用户,无论是个人用户还是商业用户。
目录1.登录与注册– 1.1 注册新用户– 1.2 登录账户2.账户信息管理– 2.1 修改个人资料– 2.2 密码重置与修改3.用电查询与统计– 3.1 查询实时用电量– 3.2 查询历史用电记录– 3.3 用电量统计与分析4.电费缴纳– 4.1 查询电费余额– 4.2 缴纳电费– 4.3 充值电费5.用电安全– 5.1 安全用电常识– 5.2 避免用电事故的注意事项6.报修与咨询– 6.1 提交报修申请– 6.2 咨询与反馈7.常见问题解答–7.1 没有收到电费账单怎么办?–7.2 电费缴纳遇到问题怎么办?1. 登录与注册1.1 注册新用户为了使用南方电网的在线服务,用户需要注册一个新账户。
请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注册:1.打开南方电网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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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登录账户已注册的用户可以通过以下步骤登录到南方电网账户:1.打开南方电网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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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账户信息管理2.1 修改个人资料如果用户的个人信息有任何变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修改个人资料:1.登录到南方电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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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密码重置与修改如果用户忘记了登录密码或者想修改密码,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1.在登录页面,点击“忘记密码”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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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网服务指南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做好湖南电网新建发电厂(机组)的并网调度服务工作,规范新建机组调度服务程序,方便电厂开展机组并网工作,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依据《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以及有关规程、规定、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2条新建机组必须满足国家、行业和湖南电网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湖南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省调)依据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并网调度服务。
第3条本指南规定新建机组在规划、设计、选型、招标、验收、并网调试、试运行过程中,省调和电厂双方应开展并完成的工作。
第4条申请并网的机组应已列入电源发展规划,项目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未经核准批复的项目不予并网。
第5条本指南适用于省调直接调度的电厂,并入湖南电网归网调或地调调度的电厂可参照使用本指南。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6条前期工作包括规划立项、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等各阶段的工作,应保证电厂满足电网安全、技术和管理标准。
第7条筹建单位或接入系统设计单位可向省调了解湖南电网的基本信息。
第8条筹建单位应邀请省调参加可研审查、接入系统审查、初设审查、涉网一、二次设备选型和招投标、设计联络会及施工图会审等各阶段的工作,以便省调履行调度专业技术归口管理职能。
筹建单位应于审查前1个月将待审查资料提交给省调。
第9条筹建单位应向省调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接入系统设计审查意见,作为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并网技术服务协议等工作的依据。
第三章倒送电前的工作第10条电厂在升压站预计投产前一年的9月底之前应将升压站和机组投产计划及有关设计参数报省调,以便进行年度运行方式的计算和安排。
第11条升压站投产6个月前,厂网双方应当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并网技术服务协议》。
省电力公司由计划部门负责《购售电合同》具体签订工作,省调负责《并网调度协议》和《并网技术服务协议》具体签订工作。
上述三个协议签订后,电厂和省调双方开展机组并网调度的具体工作。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管理规定

第六节
第四十三条 公司造价管理应以设计阶段为重点,进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应以技术与经济并重,控制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要保障技术装备水平;要建立健全造价管理体系,重点加强概算、预算、结算管理。
(四)设计变更采取分级审批,小型、一般、重大设计变更分别由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分子公司和公司基建部批复。
第二十五条 开工管理:公司基建部负责统一制定开工必备条件、开工流程。开工申请由施工单位提出,经监理审核后,由业主项目部报建设单位审批。调峰调频电源工程、500kV及以上电网工程开工报公司基建部备案,220kV电网工程开工由建设单位报分子公司备案。
(二)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确认影响启动投产的问题,必须在投产前由施工单位处理完毕,且须响启动投产的问题,应该列出遗留问题清单,并限期整改。
(三)启动方案由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负责组织编写,经相应调度机构审核,由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批准。启动过程必须严格执行启动方案,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并由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组织处理。设备试运行后,经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认可,由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投产移交生产签证书,向运行单位移交。
第八条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对基建工程依法合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基建工程重要事项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负责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条各级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基建设备技术规范,组织新设备入网管理,负责提出反措意见,参加验收及启动投产。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基建工程建设安全的监督、指导、考核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节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基建安全管理责任制,贯彻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10kV电力客户供电方案制定业务指导书(Q_CSG 434013-2014)

1.11.2Q/CSG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10kV 电力客户供电方案制定业务指导书目录1. 业务说明 (1)2. 适用范围 (1)3. 引用文件 (1)4. 术语和定义 (2)5. 管理要点 (3)5.1 管理目标 (3)5.2 管理要求 (3)6. 流程步骤及说明 (5)6.1 10KV电力客户供电方案制定管理流程 (5)6.2 10KV电力客户供电方案制定管理流程说明 (6)7. 业务表单 (32)附录A 《10KV客户电力供电方案勘查表》 (32)附录B 《接入电源比较表》 (34)附录C 《供电方案审核表》 (35)附录D 《暂缓用电受理通知书》 (36)附录E 《供电方案答复通知书》及《供电方案协议》 (37)附录F 《声明书》 (45)10kV电力客户供电方案制定业务指导书(模版)1.业务说明本业务指导书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层级单位10kV电力客户供电方案制定业务事项。
本项业务统一规范策略为“全网统一”,管控策略为“负责型”。
10kV电力客户供电方案制定是指在受理客户10kV用电业务申请后,根据客户用电需求拟定初步接入方案,并对客户用电地址进行现场勘查,根据实际勘查情况研究制定供电方案,答复客户供电方案的业务管理过程。
供电方案内容包括:供电电压等级、电源接入方式、配电站(房)设置、变压器(含电动机)容量及配置、计量方式、用电分类及行业分类、功率因数考核标准、投资界面、客户自备应急电源、业扩费用等。
2.适用范围本业务指导书适用于10kV电力客户永久性用电供电方案制定和审核管理。
20kV电压等级供电区域及低压电力客户供电方案制定和审核参照执行。
适用岗位为业扩人员、计划人员和审核人员。
3.引用文件10kV电力客户供电方案制定应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技术规程、规范和南方电网公司技术标准、管理规定。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厂并网管理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厂并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接入南方电网的新建电厂的并网流程与管理,保障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电力供应,引导电源项目按照电力发展规划有序建设,促进电源和电网协调发展,提高系统供电可靠性。
经广泛征求意见,南方电网公司对《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厂并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7月29日以南方电网计[2009]79号文予以印发,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其内容如下:《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厂并网管理办法》为实现南方电网统一开放、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发展目标,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思想现代化、管理制度规范化、管理手段信息化、管理机制科学化的要求,科学地建立和健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规划建设标准体系,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南方电网新建电厂并网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根据项目核准制有关要求,对原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进行相应的修编,适用于所有接入南方电网的新建电厂(含改建、扩建电厂),包括火电厂、水电厂、抽水蓄能电站、核电站、风力发电厂、用户自备电厂以及其他类型的电厂。
本办法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办法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发展部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办法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发展部。
本办法主要起草人:余文奇、梁宇1 范围1.1所有接入南方电网的新建电厂(含改建、扩建电厂),包括火电厂、水电厂、抽水蓄能电站、核电站、风力发电厂、用户自备电厂以及其他类型的电厂等,适用于本规定。
1.2所有并网电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和能源政策,符合南方电网电力发展规划的电源项目方可并网。
2 总则2.1为规范接入南方电网的新建电厂的并网行为,建立电厂与电网的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厂网分开”和建立电力市场的要求,保障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电力供应,引导电源项目按照电力发展规划有序建设,促进电源和电网协调发展,提高系统供电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南方电网公司有关规程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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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电网公司新建电源并网服务指南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南方电网公司新建电源并网服务指南(试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7月目录南方电网公司新建电源并网服务指南1.总则1.1.为便于电源项目业主了解我公司新建电源并网服务流程,更加便利地办理新建电源并网业务,根据国家能源局《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4]107号)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源及大用户并网管理办法》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服务指南。
1.2.本服务指南适用于接入35千伏及以上电网的发电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可参见公司印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客户指南》(2014版)。
1.3.接入新建电源并网服务一般包含接入系统方案审批、签订并网协议书、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书、新机转商运管理等环节。
1.4.对大型新建电源(集群)可根据需要在接入系统方案审批前增加电源输电规划设计审批环节。
1.电网公司部门分工1.1.电网公司计划发展部是新建电源、分布式新能源及大用户并网前期归口管理部门。
各级计划部负责审批电源输电规划、接入系统方案研究报告,负责签订并网意向协议书、并网协议书。
1.2.电网公司各级市场营销部负责组织签订购售电合同。
1.3.电网公司系统运行部(调控中心)是新建电源并网运行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系统运行部负责组织签订新建电源并网调度协议,并在签订协议阶段明确调度原则要求。
2.电源输电规划审批2.1.为引导电源合理布局,在电源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在电源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前,以下大型电源需开展电源输电规划研究工作,以明确电源消纳市场、送电规模及初步送电方案等:(1)核电站;(2)大型风电集群;(3)涉及跨省区输电的电源项目;(4)规划总装机规模超过300万千瓦的大型电源。
2.2.电源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输电规划研究工作。
2.3.设计咨询单位可根据接入系统设计需要,以附表3-1的形式向各项目当地省公司(含广州、深圳供电局,下同)申请电力系统相关数据资料,各省公司经审核后以附表3-2的形式发布相关数据。
有关资料的获得、使用、保存和转移等环节应符合国家相关信息安全与保密的要求。
2.4.输电规划研究完成后,由电源项目业主报送当地省公司。
当地省公司组织初审后,报南方电网公司组织审批,具体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
2.5.南方电网公司在输电规划批复意见中明确电源消纳市场、送电规模和初步送电方案。
后续接入系统设计的研究结论,原则上应与输电规划批复意见保持一致。
3.并网意向协议书签订3.1.有特殊需求的电源项目,在具备以下条件后,电源项目业主可向电网公司递交并网意向申请。
(1)电源项目已纳入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力发展规划;(2)电源项目(预)可研报告经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3.2.广东、广西、云南及贵州电网公司负责签订营业区内需国家核准建设的电源项目的并网意向协议书,其他电源项目并网意向协议书由各地市供电局负责签订;海南电网公司、广州及深圳供电局负责签订营业区内新建电源项目的并网意向协议书。
3.3.并网意向协议书应根据规划目标,明确电源建设本期及最终规模、计划开工时间、投产时间、电源接入系统工程投资主体等,并网意向协议书范本详附附录A。
4.电源接入系统方案审批4.1.向电网企业协商提出接入电网的新建电源项目,应列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取得同意立项意见。
4.2.在电源可行性研究阶段,电源项目业主应委托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电源接入系统(含一、二次)方案设计,编制接入系统设计报告。
接入系统工程路径复杂时,宜开展路径专题研究。
4.3.设计咨询单位可根据接入系统设计需要,以附表3-1的形式向项目当地省公司申请电力系统相关数据资料。
有关资料的获得、使用、保存和转移等环节应符合国家相关信息安全与保密的要求。
4.4.由国家核准建设的电源项目在完成接入系统方案后,由电源项目业主报送当地省公司组织初审。
当地省公司初审后,报南方电网公司组织审批。
4.5.非国家核准电源项目在完成接入系统方案后,广州、深圳地区非国家核准电源项目,由电源项目由电源项目业主分别报当地供电局审批;其它地区接入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非国家核准电源项目,由电源项目业主报当地省公司审批;其它地区接入110千伏以下电网的非国家核准电源项目,由电源项目业主报当地地市供电局审批,海南由当地区县供电局审批。
当地电网公司出具的接入系统设计复函,需抄送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各级电网公司审批电源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分工表见附件2。
4.6.不符合规划方案或没有纳入规划的电源接入系统方案,需报上一级计划发展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批复。
4.7.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报告有不同意见的,电网公司将以书面形式对接入系统报告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完整告知。
电源项目业主应根据书面意见补充完善相关设计报告,并及时提交当地电网公司。
4.8.接入系统设计报告的批复时限如下:(1)国务院核准的新建核电项目不超过40个工作日;(2)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燃煤(含低热值煤)、燃气等火电项目不超过40个工作日;主要流域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含水利工程和航电枢纽的水力发电机组)不超过40个工作日;(3)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燃煤背压热电、燃气热电、非主要流域上建设的水电站、风电站等电源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
4.9.电源接入系统批复方案原则上两年内有效,若在有效期内电源项目仍未取得核准,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由电网公司重新批复或延期接入系统方案,延长期不超过两年。
4.10.接入系统工程投资主体的确定原则如下:(1)由国家核准建设的电源,其接入系统原则上由当地省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2)直接接入输电网(220千伏及以上)的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大中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输变电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3)对直接接入配电网(110千伏及以下)的小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发电企业(个人)经与电网企业协商,也可投资建设。
4.11.接入系统批复后,当地省公司组织开展接入系统工程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周期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省公司同电压等级、条件相近的其他电网工程。
4.12.因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单方面原因调整接网方案的,应商对方按照有关程序重新确定新的方案,相关费用由提出调整方承担。
5.电源并网协议书签订5.1.签订并网协议书应具备以下条件:(1)电源项目接入系统方案通过审批;(2)电源项目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3)原则上要求电源接入系统工程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5.2.在电源项目及其接入系统工程均核准(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电源项目业与当地省公司或下属供电局协商签订并网协议书。
5.3.广东、广西、云南及贵州电网公司负责签订营业区内接入220千伏及以上电源等级的电源项目并网协议书,其他的电源项目并网协议书由各地市供电局负责签订;海南电网公司负责签订营业区内接入110千伏及以上电源等级的电源项目并网协议书,其他的电源项目并网协议书由各区县供电局负责签订;广州及深圳供电局负责签订营业区内接入10千伏及以上电源等级的电源项目并网协议书,其他的电源项目并网协议书由各区供电局负责签订。
5.4.电源项目和送出工程建设周期原则上参考相关工程建设定额周期有关规定。
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接网协议,相互配合,确保电源电网同步建成投产。
因单方原因造成投产时间迟于接网协议约定时间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根据约定标准向对方进行经济赔偿。
5.5.并网协议书应主要明确工程建设规模、开工时间、投产时间、产权分界点和电力电量计量点、并网技术条件和要求、上网电力电量购销原则、电价执行原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违约责任和终止条款等,协议书范本详见附录B。
5.6.并网协议将作为并网调度协议的依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中承接并进一步细化明确。
6.购售电合同签订6.1.新建电源项目应在电源首次并网前签订购售电合同,签订购售电合同时应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资料:(1)系统接入方案(含接入系统图);(2)产权分界点信息(含产权分界点示意图);(3)计量点信息(含计量点示意图);(4)政府相关批文(包括项目核准文件、环评报告、取水许可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和上网电价批复文件等);(5)电网公司相关批复(含并网(意向)协议书);(6)项目竣工报告;(7)营业执照;(8)组织结构代码证;(9)法人代表身份证;(10)税务登记证;(11)银行开户许可证等。
6.2.购售电合同文本应参照国家电监会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发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由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协商签订,合同内容应包括电力电量购售、上网电价、电能计量、电费结算与支付、合同期限、合同违约和终止等内容。
6.3.购售电合同签订完毕后,相关电网企业应按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授权各分子公司与总调直调电源项目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各分子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公司市场营销部备案。
6.4.购售电合同执行期间,双方需要对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可签订购售电合同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应约定为购售电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购售电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5.购售电合同原则上每年签订一次,应在本年度结束前签订次年度购售电合同,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的,最迟在次年一季度前完成。
6.6.购售电合同有效期一般为统调电厂一年、地(县)调电厂三年。
合同到期后可采取以下方式续签合同:(1)合同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根据合同约定,原合同继续有效。
(2)合同双方对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根据合同约定,原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3)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异议,提出重签,原合同废止,重新签订合同。
7.并网调度协议签订7.1.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应具备以下条件:(1)电源项目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2)已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协议书。
7.2.电厂业主单位应在启动前3个月与相应调度机构协商并网调度协议有关事宜,协议最迟应于启动前15个工作日签订完毕。
7.3.并网调度协议应明确电力调度机构与电厂的双方义务,对相关电气设备并网运行条件、设备调管范围、设备管理要求、专业技术指标、发电及检修计划安排原则、事故处理与调查等工作的内容及要求进行说明。
7.4.并网调度协议须经电力调度机构与电厂、大用户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方可正式生效。
7.5.原则上并网调度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双方若无异议,协议继续生效,直至因其它原因终止;若一方有异议,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30天内协商重新签订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