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刘燕等216名职工正常退休核准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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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申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申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申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字号】新劳社字[2001]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申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新劳社字[2001]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劳动人事)局、社会保险(劳动就业保险)管理局(处),原中央行业统筹各单位: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区和单位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问题,这不但加重了国家和社会的负担,而且也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坚决杜绝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退休管理工作,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现就退休审批工作中有关政策和要求重申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除以上规定外,目前国家和自治区还对有些破产企业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作出了政策规定,其适用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兼并破产项目中非试点城市的有色、煤炭、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的军工企业、少数远离城镇并经法院判定无资产变现或不能变现的破产企业。

破产企业提前5年退休的政策不得与特殊工种和因病提前退休的政策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提前退休的适用范围。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关于“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的规定,为建立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也对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做出明确规定。

近年来,各地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积极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

一些企业和行业也在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探索。

为加快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尽快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我们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和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希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国务院6号文件的要求,积极推动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首先抓好大中型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制定的本地区、本部门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计划和方案,应报劳动部备案。

我们收集整理了一批国内外补充养老保险有关材料,现附后,供实践中研究参考。

附件:一、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办法二、上海某公司员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三、电力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四、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五、日本的企业年金制度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一、实施主体和条件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限于城镇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限于中方职工。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退休核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退休核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退休核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0.09•【字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退休核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参统单位:为解决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过程中人员集中问题,减少办事人员排队等待时间,方便参保单位办理职工退休核准手续,经研究,自2013年10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退休核准程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大型单位实行退休核准预审方式办理(一)实行退休核准预审的条件1.月退休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市本级参保单位;2.特殊工种退休人数每季度平均25人以上的县(市、区);3.退休人数达不到以上数量的单位或县(市、区),可自愿与其他单位结队子,总数量达到100份以上的,可申请办理退休预审。

(二)退休核准预审要求对符合预审条件的县(市、区)和单位,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提前整理、审核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并填写完整《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表》,对符合退休条件人员档案数量达到100份以上的,按照本单位职工退休时间顺序可采取按季度、半年、一年三种方式申请提前预审,申请退休预审的县(市、区)和单位,需提前10个以上工作日向养老保险处上报《企业职工退休核准预审申请表》(附件1)和《企业职工退休核准预审花名册》(附件2),养老保险处根据单位上报申请安排人员办理。

预审档案后,待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经市社保局审核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并在退休核准表上签字盖章后,携带我处预审人员签字的花名册和退休核准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对职工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因单位或个人原因未及时办理退休核准的,养老金计发和调整按照冀劳社[2006]67号文件执行。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武劳社[2002]90号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武劳社[2002]90号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武劳社[2002]90号)市属各委、办、局(控股公司)、各参保单位,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1999年我市按照国家及省文件规定恢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以来,通过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严格政策标准,坚决纠正并查处违反规定提前退休行为等措施,全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近年来企业改革改制力度加大,一些企业将职工提前退休作为分流安置职工主要途径之一,部分企业存在着私刻公章、涂改伪造职工档案及病史资料等违规行为,突击办理提前退休的现象又有所抬头,这严重违反了国家退休政策,损害了职工利益,直接冲击了养老保险工作,不利于社会稳定,必须予以坚决纠正。

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不得突破。

(一)严格执行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规定。

1、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报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备案,对其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关于处理六十年代初期精简的归侨职工问题的意见-[83]侨政会字第058号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关于处理六十年代初期精简的归侨职工问题的意见-[83]侨政会字第058号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关于处理六十年代初期精简的归侨职工问题的意见正文:----------------------------------------------------------------------------------------------------------------------------------------------------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关于处理六十年代初期精简的归侨职工问题的意见(1983年9月8日(83)侨政会字第058号)为落实党的侨务政策,调动广大归侨、侨眷参加四化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团结海外侨胞,对六十年代初未执行一九六二年六月十一日中央批准中侨委党组《关于妥善处理侨眷、归国华侨的就业和精简问题的请示报告》(中发〔1962〕296号)精神,而被精简的归侨职工(建国以来安置在国家机关、学校和厂矿企业的归国华侨工人和干部),可内部掌握,按如下规定精神予以妥善处理。

一、被精简的归侨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尚能工作的,经省、市、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审查和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可以在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其中,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所需劳动指标,年终由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部门报劳动人事部解决。

二、被精简的归侨职工,被重新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龄与精简前的工龄连续计算;工资,可参照精简前的原工资,结合本人现在担负的工作及个人表现重新评定。

三、被精简的归侨职工年老体弱、不能参加工作的,可按退职处理。

退职费按国发〔1978〕104号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批准之月发给。

不执行招收其子女参加工作的规定。

四、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已有具体规定而宽于上述规定的仍可继续执行。

——结束——。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69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69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
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169号)
湖北省劳动厅:
你省钟祥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请示》(钟劳〔1994〕1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劳动部1992年下发的《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

其中,“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

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上述意见请转告钟祥市劳动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结束——。

社会保险习题库含答案

社会保险习题库含答案

社会保险习题库含答案一、单选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日。

A、5B、10C、20D、30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2.《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规定,商贸、餐饮等小型服务企业可以按照( )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A、营业面积B、营业额C、营业成本D、营业利润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规定,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效性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 )个月的本人工资。

A、11;9;7;5B、13;11;9;7C、15;13;11;9D、17;15;13;1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4.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

达到启动条件时,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已到离退休年龄未办离退休手续人员调整工资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已到离退休年龄未办离退休手续人员调整工资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已到离退休年龄未办离退休手续人员调整工资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90.04.19
•【文号】
•【施行日期】1990.04.19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已到离退休年龄
未办离退休手续人员调整工资问题的通知
(1990年4月19日)
国务院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文件(国发〔1989〕82号)发出以后,不少地区和部门提出,这次调整工资前已到离休退休年龄的人员,一部分按规定办理了离休退休手续,另一部分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手续,为有利于离退休制度的贯彻执行,避免在政策上出现较大的矛盾,建议对未办理手续人员的工资调整适当加以限制。

国务院同意这一些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1989年9月30日前已到离休退休年龄,尚未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员,可以根据国务院文件的规定参加工资普调,即在本人现行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

二、上述人员普调工资后,原则上不再按国务院文件关于解决工资突出问题的规定执行。

对其中个别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留用继续工作、工资偏低、予盾突
出的,采取个别问题个别解决的办法,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审查批准后,可以参加解决工资突出问题,但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严掌握,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三、各类人员离休退休的年龄界限,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部分同志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思想工作,保证这次调整工资的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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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刘燕等216名职工正常退休核准前的
公示公告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审核,拟核准刘燕等216名职工正常退休。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退休核准,现将拟核准正常退休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岚山区政务网站和退休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同步公示(见附件),以接受群众监督。

公示期5天,自2019年1月15日-2019年1月19日(以申报退休职工所在单位公示单日期为准)。

公示期内,如发现与公示内容不符现象,请予以举报。

区人社局举报电话:0633-2619913
单位举报电话:(由退休职工所在单位在单位公示单中填写)
联系地址:日照市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邮政编码:276807
附件:岚山区2018年12月份(第二批次)拟核准正常退休人员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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