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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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已经我部发布并试行.为了贯彻落实此办法,切实做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评审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细则: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一)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1.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并负责甲级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

受建设部委托,有关甲级资质评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办理。

为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及其公正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可根据需要组成有各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简称“全国评审机构”,并接受建设部领导。

2.全国评审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对申请甲级资质单位进行评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3.全国评审机构为非常设机构。

日常工作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1.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简称“地区、部门评审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自行确定。

2.地区、部门评审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甲级单位的资质初审和乙级、丙级单位的资质审定。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程序(一)申请:已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和新组建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均应按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填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申请书中应按照《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有关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划分,填写拟申请的资质等级。

2.已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须按《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有关规定向资质评审机构申请资质等级审定,并出具原批准设立的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造价执业业绩等证件和材料。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2007年11月16日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相关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制定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计价规则,编制建设工程消耗量指标,为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依据。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平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参考。

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

V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保证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其资质标准执行建设部149号令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工商注册在省工商局的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含专家审查时间),公示时间为10日。

其中,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省级初审,并将省级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二份);(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交纳凭证、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七)企业营业执照;(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文件;(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材料。

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

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

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15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311政府令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311政府令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2007年11月16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相关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制定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计价规则,编制建设工程消耗量指标,为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依据。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平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参考。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当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工期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与估价表)、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补充定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六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工程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进行编制。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12•【字号】鄂建[1995]第001号•【施行日期】1995.01.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鄂建[1995]第001号1995年1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等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使之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业主和承包方的合法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造价咨询是指面向社会,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工程概预算、结算的编制和审查;工程招投标底和标书造价的编制和审查;对建设工程造价有关问题提供咨询等业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咨询单位是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事务所、公司、服务部和兼承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有关单位。

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咨询单位必须在上述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服务,不承担以上咨询业务的审定工作。

委托方对已咨询业务需要进行审定时,其审定工作由省及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或由省及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书面委托某咨询单位代理审定。

其他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进行审定工作。

第四条省建设厅归口管理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安装工程定额管理站负责实施。

第二章咨询单位资质等级与咨询业务范围第五条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各级咨询单位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甲级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和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咨询单位的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50%;3.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4.具有微机管理手段;5.有正式的办公地点。

湖北省建设工程项目全过造价管理导则

湖北省建设工程项目全过造价管理导则

前言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49、75号令以及建市[2004]200号文件编制本导则。

我国自1996年开始在建设领域推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以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取得了很大发展,同时得到逐步规范,随着市场经济需要,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开始发展起来,形成了新的业务形式。

编制本导则的目的是总结我省乃至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主要经验,促进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咨询单位对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业务水平,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与国际接轨,通过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来提高投资效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本导则的内容有九章,包括:总则、术语、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业务的责任模式、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业务活动的范围、阶段、程序和内容、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实施规划、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方法与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中的偏差管理、实施效果的总结与评价。

本导则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导则由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负责解释。

1 总则1.0.1 为了提高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业务的管理水平,促进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业务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湖北省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造价管理业务。

1.0.3 本导则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业务的过程中,选择委托模式并依照委托对受托项目进行全过程造价的管理,是规范受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受托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造价管理行为的基本依据。

1.0.4 受托人应建立涵盖合同委托范围内全过程造价管理的项目管理体系,以利实现合同约定的委托目标。

1.0.5 实行代建制责任模式或委托合同约定建立造价项目部的全过程造价管理项目应实行总造价工程师负责制。

鄂价工服规2012-149

鄂价工服规2012-149

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住建委: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 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企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 1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

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律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报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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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使之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业主和承包方的合法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系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对工程造价进行监理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咨询单位是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咨询单位资质系指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应具备的技术力量、专业技能、人员素质、技术装备、服务业绩、社会信誉、组织机构和注册资金等。

第五条咨询单位必须在第二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服务,不能承担以上咨询业务的审定工作。

对已咨询业务需要审定时,其审定工作由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或由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书面委托咨询单位代理审定。

其他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进行工程造价的审定工作。

第六条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湖北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各级咨询单位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10 年以上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5 年以上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0 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0%,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30 万元;
4、具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可靠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5、近三年已完成5 个大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二、乙级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7 年以上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
作3 年以上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15 万元;
4、具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可靠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
5、近三年已完成3 个中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丙级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
作4 年以上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3 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 万元;
4、具有正式的办公场所。

四、丁级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 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5 万元;
4、有正式的办公地点。

以上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
是专职人员,持有《湖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

第八条咨询业务范围:
一、甲级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跨地区、跨部门承担各类
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乙级单位可在本省、本部门内承担中型以下建设项
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丙级单位在本市(省辖市、地区)、本部门内承担
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丁级单位在本县(县级市)、本部门内承担工程造
价700 万元以下的咨询业务。

第三章资质审批第九条咨询单位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和
管理。

甲级单位的资质由省建设厅进行资质初审后,再报建
设部审批。

省建设厅负责乙、丙级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报
建设部备案。

乙、丙级单位的审批应先由地、市、州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后,再报省建设厅审批。

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丁级单位的资
质审批和发证工作,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条咨询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应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

申请资料包括以下内容及附件: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人代表和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预算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专业人员情况登记表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预算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单位主管部门名称及批文;
五、单位组建时间、服务业绩及委托方证明材料;
六、单位的章程及业务范围;
七、注册资金数据。

第十一条成立咨询单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审批要求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经审批核准后,按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标准,发给相应《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取得证书的单位,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咨询业务。

第十二条已开展咨询业务而未取得咨询资质证书的单位,须按本办法补办咨询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式样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其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注册与管理第十四条甲级单位的资质每三年年检一次;乙、丙、丁级单位的资质每年年检一次。

时间为每年3 月至6 月。

第十五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须向资质审查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咨询单位资质检查表;
二、原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主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和委托方证明材料;
四、晋升和新增加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和预算员资格证;
五、新增加的技术经济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各级资质管理部门根据咨询单位提供的资质检查表,对其人员素质、专业技能、资金数量和实行业绩审核后,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

对于不符合原资质等级的咨询单位,予以降级,并收回原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遗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必须在有关报纸、广播电视、杂志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并履行补发的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分立或合并,应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交回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经重新审查后,取得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二、停业半年以上,宣布破产或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应报原资质等级管理部门备案,并收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三、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
人,应向原资质等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及收费
第十九条咨询单位必须恪守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客观公正;
二、不得参与与委托工程有关单位的经营活动或任职;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活动,照章纳税。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中介组织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不按规定收费或者出具假数据、假报告的;同时接受承发包双方委托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根据受委托工程的内容、深度要求等,在国家和湖北省规定的收费范围内确定并在委托合同内约定。

具体收费标准执行省物价局、建设厅联合制定的标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发后,省建设厅鄂建[1995]001
号、
鄂建[1996]154 号文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97 年10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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