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正式)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经典范本)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健康,制定本《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相关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实习生和临时工。
第三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是食品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并由企业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保密、便捷的原则,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第五条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符合从业要求。
健康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体格检查、血液检验、生活习惯评估等。
第六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或指定卫生检测机构进行。
企业应与医疗机构或卫生检测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结果应及时记录并保存于健康档案中,供管理人员参考。
检查结果涉及个人隐私的,应严格保密。
第八条健康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不合格者应按照规定进行相应治疗或调整工作岗位,直至符合从业要求。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康检查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健康检查记录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第十条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应按照编号顺序存放于专门的档案室,确保安全可靠。
未经管理人员允许,不得擅自调动或转借档案。
第十一条健康档案应包括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健康检查记录、疫苗接种情况、健康史、职业病史、事故伤害史等内容。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应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和更新。
每次健康检查后,相关检查结果应及时归档,并进行更新记录。
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康档案的电子化管理系统,便于信息的存储、查询和管理。
同时,要保障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防止非授权人员获取或篡改档案内容。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应定期进行审查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提高生产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要求,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从业人员。
第三条术语定义•职业健康监护:指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情形的定期及特殊监护。
•从业人员:指在本企业工作的各类员工,包含劳动合同工、临时工等。
•员工档案:指记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相关信息的文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监护第四条职业健康检查1.本企业全部从业人员须按规定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体检,具体体检项目依据工作岗位的不同而定。
2.全部从业人员应当搭配体检工作,供应真实、准确的健康信息,不得隐瞒疾病史和职业暴露情况。
3.体检结果应及时通知从业人员本人,并依据检查结果订立相应的健康管理方案。
第五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1.本企业将定期对各个岗位的从业人员所处的工作环境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2.监测结果将作为调整工作环境、改进职业健康管理措施的紧要依据。
第六条职业卫生培训1.全部新进员工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2.在岗员工应定期参加企业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意识和防备本领。
第七条应急救援措施1.本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设置合适的急救设施和器材,并培训职业急救人员。
2.在突发职业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及时采取适当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员工档案管理第八条档案建立1.本企业应对全部从业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包含但不限于体检报告、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等。
2.档案建立应依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登记和归档,并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档案保管1.健康档案由企业负责管理,设置特地的档案保管室或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2.档案应分类保管,确保安全、完整、准确。
第十条档案查询和使用1.从业人员可通过申请,查询本身的个人健康档案,而且有权对其中的内容提出异议。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标准版)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标准版)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是为了保障从业人员健康,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伤害,提高从业人员健康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以下是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的详细内容: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1.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是指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身体检查,以了解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发现疾病和职业病,采取措施保障从业人员健康。
2.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应由符合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
医疗机构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获得相关诊疗科目。
3.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一般体格检查:身高、体重、血压、心率、视力等;(2)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等专科检查;(3)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脂、血糖等;(4)胸部X线检查;(5)其他必要的检查。
4.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周期和项目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工种的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
一般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5.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结果应当由医疗机构出具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健康状况评价等内容。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报告由用人单位统一保管。
6. 从业人员在健康检查中发现疾病和职业病,应立即治疗并采取相应措施。
医疗机构应将检查结果和治疗建议告知用人单位。
7.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资料应作为从业人员个人档案的重要内容,纳入从业人员档案管理。
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1. 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是指记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结果、疾病诊断、治疗措施、健康状况等信息的档案。
2. 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2)健康检查记录:检查日期、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健康状况评价等;(3)疾病诊断和治疗记录:疾病名称、诊断日期、治疗措施、治疗效果等;(4)职业病诊断和治疗记录:职业病名称、诊断日期、治疗措施、治疗效果等;(5)健康状况变化记录:检查日期、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健康状况评价等;(6)其他相关的健康信息。
2024年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三篇)

2024年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未取得前述有效证件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否则,不得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要求调离其工作岗位。
四、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
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五、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
对德、能、勤、纪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24年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二)是一个为了保障从业人员健康的制度,旨在提供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和服务。
它建立了一个集中管理的健康档案系统,包含了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健康状况、体检记录、健康管理方案等。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4年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制度背景、档案建设、信息管理、健康管理、数据共享、隐私保护等方面。
第一部分:制度背景在2024年,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健康成为了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业人员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参与者,其健康状况会直接关系到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
因此,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是非常必要且紧迫的。
第二部分:档案建设2024年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的建设需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档案的建立、收集和整理、信息的录入和管理、档案的更新和维护。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范文(3篇)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范文职业健康是指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身心健康状况的综合表现,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是对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情况进行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手段。
建立完善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可以提升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水平,促进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下面是一个关于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的范本,供参考。
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改善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提高从业人员的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业人员。
三、档案管理1.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采取电子化管理,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记录、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职业病防护措施、职业病诊断与治疗情况等内容。
2. 档案管理工作由专门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3. 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档案需定期进行更新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健康体检1. 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体检。
2. 职业健康体检包括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3. 健康体检结果将纳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
五、职业病危害防护1. 根据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
2. 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的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防控职业病危害。
3.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及时发现职业病症状,进行预防和治疗。
六、职业病诊断与治疗1. 对于职业病症状明显或怀疑患有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应及时进行职业病诊断。
2. 对已经确诊为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应立即提供相应的治疗或转岗安排。
七、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1. 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意识和职业健康管理能力。
2. 对新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确保其了解本企业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相关要求。
八、责任与监督1. 企业领导对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工作负有主要责任,确保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3篇)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是指企事业单位对员工进行定期身体健康检查的制度。
健康检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预防职业病和其他健康问题,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员工的健康。
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工作环境,企事业单位可以制定相应的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
健康检查项目一般包括身体基本检查和职业病检查两个方面。
身体基本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心肺功能等常规指标的测量和检查,以评估员工的整体健康状况。
职业病检查主要针对从事特定职业的人群,检查相关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情况,如尘肺病、职业性皮肤病等。
健康档案制度是指企事业单位建立员工健康档案的制度。
健康档案主要包括员工的基本信息、身体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相关资料。
通过建立员工健康档案,企业可以全面了解员工的健康状况和职业病防护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健康管理计划。
健康档案的管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原则,确保员工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在需要时,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员工的健康档案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和健康指导。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2)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拟经营食品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本市相关规定,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食品经营者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参加食品经营活动。
3、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食品从业人员凡患病或有疾病征兆须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及时就诊,凡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务必离开工作岗位,待完全康复后可继续上岗工作。
5、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应及时收集、及时记录、统一编号、归档保管,健康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健康档案的管理应当责任到人、制度到位、硬件落实、管理达标。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加强健康档案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包含健康检查、健康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公司须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制度,保证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公司须每年组织从事食品加工及相关工作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接受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公司不得支配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条、公司不得支配未成年工从事食品生产接触作业;不得支配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七条、公司应当组织接触食品生产及相关工作的员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伤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排。
第八条、员工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公司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普通为一年。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公司须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须按规定妥善保存健康档案。
第十三条、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
1 为及时消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对消费者的危害,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产品召回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用户投诉召回。
3 主动召回3.1 质计科必须对每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3.2 产品出库时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出库单,内容包括:销售网点、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
3.3 厂部要求各销售网点零售时,必须按规定填写调度记录,内容包括:用户地址、联系方式、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
3.4 厂部发现某批次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应即将住手该批产品的出库,并根据 3.2 的记录,通知各销售网点住手该批产品的零售;同时要求各销售网点按 3.3 和记录,将已送达用户手中的产品逐一追回;最后厂部统一从销售网点收回所有剩余的该批产品。
4 责令召回4.1 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厂部已销售的产品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以书面形式责令厂部召回或者责令销售点住手经营。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5篇)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所有健康检查档案装订成册,健康档案必须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检查。
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申请单位(盖章):申请人(签名):时间:年月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2)是为了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工作安全,促进工作环境的健康与安全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健康检查要求:规定从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检查项目通常包括身体健康状况、职业病筛查、传染病检测等。
检查频率根据不同职业、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的风险程度而定。
2. 健康检查机构:明确指定具备相关资质和设备的医疗机构或专业的健康管理机构进行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3. 健康档案管理:建立和维护从业人员的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检查记录、职业病诊断和治疗情况等。
健康档案应保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保存。
4. 信息共享与管理:建立健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健康检查和档案信息的共享与管理。
相关机构和单位应确保信息安全和保密,并依法使用和共享健康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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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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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4855-32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
制度(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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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所有健康检查档案装订成册,健康档案必须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检查。
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申请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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