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模板法学教学研讨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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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案例研讨(3篇)

法律实务案例研讨(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导致乙公司无法按时收到货款。

乙公司遂向甲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但甲公司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例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数额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数额1.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2. 违约金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本案中,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数额,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损失来确定。

乙公司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因甲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如银行利息、律师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根据乙公司提供的证据,结合甲公司违约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确定违约金数额。

合同法律课题案例(3篇)

合同法律课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设备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应在收到设备后1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定金。

然而,乙公司在2020年6月30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设备,导致甲公司生产计划受到影响。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设备,但乙公司始终未予理睬。

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乙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 如果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设备,已构成违约。

2. 如果乙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如果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继续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三)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乙公司应承担以下责任:(1)继续履行: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合理期限内交付设备。

(2)采取补救措施:乙公司应采取措施,减少因违约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

(3)赔偿损失: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采购合同总价款1000万元、定金100万元以及因违约给甲公司造成的其他损失。

法律学科研讨案例(3篇)

法律学科研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21年5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生产的100台机械设备,总价款为5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机械设备交付给甲方,甲方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然而,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机械设备,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完成生产任务,遭受了经济损失。

二、案例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2. 甲方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如何计算?3. 乙方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乙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机械设备,已构成违约。

(二)甲方遭受的经济损失计算1. 直接损失:甲方因乙方违约,导致生产任务延误,产生的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浪费、人工成本增加、设备折旧等。

根据甲方提供的证据,直接损失为10万元。

2. 间接损失:甲方因乙方违约,导致无法按时完成生产任务,造成市场竞争力下降,客户流失。

根据甲方提供的证据,间接损失为30万元。

综上所述,甲方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

(三)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在本案中,乙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 继续履行: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机械设备,以弥补甲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2. 赔偿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40万元。

3. 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如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鉴于本案中乙方违约情节严重,建议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0%,即50万元。

四、结论综上所述,乙方在本案中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甲方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乙方应予以赔偿。

此外,鉴于乙方违约情节严重,建议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0%,即50万元。

合同法研讨案例集教案

合同法研讨案例集教案

合同法研讨案例集教案课程名称:合同法研讨案例集课程时长:3小时教学目标:1.通过研讨具体案例,加深学生对合同法相关知识的理解和实际运用能力;2.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3.提高学生的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

教学内容:本课程以合同法案例为基础,通过小组研讨、讨论和总结,在实践中提高学生对合同法知识的应用。

教学步骤:1.导入(10分钟)引入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提醒学生要注意案例中的关键信息和问题。

2.分组研讨(60分钟)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每个小组分发一份合同法案例,要求小组成员共同分析和讨论该案例。

并确定一个小组代表,准备在讨论结束后向全班陈述研究结果。

3.小组陈述(30分钟)每个小组的代表依次向全班陈述他们的研究结果和思考过程。

其他小组成员提问和发表观点。

4.教师点评(10分钟)教师对每个小组的陈述给予点评和总结,提醒学生注意错误和不足之处。

5.讨论案例共性问题(20分钟)教师引导学生讨论案例中的共性问题,并总结合同法的相关法规和判例,进一步加深学生对合同法的理解。

6.小组互动讨论(20分钟)将学生重新组成小组,每个小组共同研究一个新的合同法案例,并通过互相讨论和交流,进一步提高合同法的应用能力。

7.总结(10分钟)教师对本次研讨课程进行总结,强调学生学习合同法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价值。

教学评估:1.学生在小组研讨和陈述中的表现评估;2.学生对合同法案例的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评估;3.学生对合同法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评估;4.学生的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评估。

教辅材料:1.合同法案例集;2.小组讨论记录表。

教学反馈: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和表现,及时调整教学进度和内容,以提高教学效果。

法律课堂合同纠纷案例(3篇)

法律课堂合同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乙公司的原因导致货物延误,甲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收到货物。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沟通,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定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乙公司是否应返还定金?3. 乙公司是否应赔偿甲公司损失?三、法律分析1. 关于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已构成违约。

2. 关于乙公司是否应返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返还定金,并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10万元定金,乙公司违约后,应当返还定金。

3. 关于乙公司是否应赔偿甲公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在本案中,由于乙公司违约导致甲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收到货物,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

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公司应当返还定金,并赔偿甲公司因此所受的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返还甲公司定金10万元,并赔偿甲公司损失5万元。

五、案例启示1.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信誉和实力,降低合同纠纷风险。

2. 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合同法研讨案例集教案

合同法研讨案例集教案

合同法研讨案例集教案第一章:合同法基本概念与原则1.1 合同的定义与性质1.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3 合同的分类与成立要件1.4 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效力2.1 合同订立的方式与程序2.2 合同条款的完整性与合法性2.3 合同的效力与无效合同2.4 合同的可撤销与可变更第三章: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3.1 合同履行的原则与方式3.2 违约责任的概念与归责原则3.3 违约责任的种类与计算3.4 违约责任的免除与减轻第四章:合同的保全与担保4.1 合同保全的概念与条件4.2 合同保全的措施与程序4.3 合同担保的方式与效力4.4 担保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五章: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5.1 合同纠纷的协商与调解5.2 合同纠纷的仲裁与诉讼5.3 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5.4 合同纠纷的执行与强制执行第六章:特定合同类型研讨6.1 买卖合同的法律问题研讨6.2 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研讨6.3 服务合同的法律问题研讨6.4 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研讨第七章:合同法中的陷阱与风险防范7.1 合同条款中的常见陷阱7.2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7.3 违约责任的风险防范7.4 合同纠纷解决的风险防范第八章:合同法案例分析与评述8.1 合同法案例分析方法8.2 买卖合同案例评述8.3 租赁合同案例评述8.4 服务合同案例评述第九章:合同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与挑战9.1 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研讨9.2 跨境合同的法律问题研讨9.3 合同法在特定行业中的应用与挑战9.4 合同法在实践中的创新与发展10.1 合同法研讨的主要成果与启示10.2 合同法在未来的发展趋势10.3 合同法研讨的实践意义与价值10.4 对合同法研讨的展望与建议重点和难点解析1. 合同法基本概念与原则难点解析:合同的定义与性质是理解合同法的基础,需要明确合同的法律特征和分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合同订立与履行的准则,需要深入理解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合同的分类与成立要件是判断合同效力的关键,需要掌握各类合同的特点和成立条件;合同的履行与解除是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需要了解履行原则和解除条件。

合同法研讨案例集教案

合同法研讨案例集教案

合同法研讨案例集教案第一章:合同法基本概念与原则1.1 合同的定义1.2 合同的分类1.3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4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二章:合同的订立2.1 要约与承诺2.2 合同订立的程序与方式2.3 合同订立的要件与效力2.4 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研讨第三章:合同的履行3.1 合同履行的原则与方式3.2 合同履行的规则与要求3.3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与解除权3.4 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问题研讨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4.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4.2 合同转让的条件与程序4.3 合同变更与转让的法律效力4.4 合同变更与转让中的法律问题研讨第五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5.1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5.2 合同终止的原因与法律效力5.3 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区别与联系5.4 合同解除与终止中的法律问题研讨第六章:违约责任6.1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6.2 违约责任的形式与计算6.3 违约责任免除的条件与效果6.4 违约责任中的法律问题研讨第七章: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7.1 协商解决的方式与程序7.2 调解解决的方式与程序7.3 仲裁解决的方式与程序7.4 诉讼解决的方式与程序第八章:合同法的适用与解释8.1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与条件8.2 合同法的解释原则与方法8.3 合同法的适用冲突与解决8.4 合同法适用与解释中的法律问题研讨第九章:典型合同案例分析9.1 买卖合同案例分析9.2 租赁合同案例分析9.3 借款合同案例分析9.4 其他典型合同案例分析第十章:合同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与挑战10.1 合同法在企业合同管理中的应用10.2 合同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与挑战10.3 合同法在跨境贸易中的应用与挑战10.4 合同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与挑战研讨重点和难点解析1. 合同法基本概念与原则: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是学习合同法的基础。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这些原则是合同法的精神支柱,对于理解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课堂讨论真实案例(3篇)

法律课堂讨论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我国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乙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款项在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

合同还约定,若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供应了货物。

但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定金。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

随后,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定金及违约金。

二、课堂讨论1. 合同效力问题(1)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2)合同中关于定金及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2. 违约责任问题(1)乙公司未支付定金,是否构成违约?(2)乙公司违约后,甲公司应如何主张违约责任?3. 证据问题(1)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乙公司违约?(2)若证据不足以证明乙公司违约,甲公司应如何应对?三、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1)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中关于定金及违约金的约定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定金及违约金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有效。

2. 违约责任问题(1)乙公司未支付定金,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定金,构成违约。

(2)甲公司可主张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支付定金及违约金。

3. 证据问题(1)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乙公司违约。

甲公司提供了合同、催款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乙公司未支付定金,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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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教学研讨案例集《合同法学》课题组编2005年3月9日前言本课程教学研讨案例集是课程组全体成员在近几年的教学实践中共同总结出来的,充分反映了《合同法学》的课堂教学内容,符合教学大纲的规范要求。

《合同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在理论授课的过程中加入案例教学,一方面能够使学生及时地汲取课堂教学内容;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

让学生多阅读案例、分析案例关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教学研讨案例集的编写是一个不断完善与进展的过程,本课程组全体成员要以申请本课程的院级精品课程立项为契机,在今后的课程建设中要不断的完善与丰富本教学研讨案例集。

由于课程组成员能力与知识的有限性,本教学研讨案例集在编写中会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请各位专家予以批判、指正,我们在今后的授课过程中一定会汲取意见与建议,不断提高编写水平。

目录1、第一部分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4页2、第二部分合同的成立 8页3、第三部分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6页4、第四部分合同的效力 22页5、第五部分合同的履行 30页6、第六部分合同的保全 37页7、第七部分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40页8、第八部分合同的解除 45页9、第九部分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51页10、第十部分违约责任 57页第一部分合同与合同法概述案例1:案情:南京台商何先生问:最近,我厂向生产学生书包向甲纺织厂发去传真,要求该厂能够在一月内为我厂发一批布料。

该传真载明了所要布料的品种、型号、价格、数量,以及交货时刻、地点和交货方式等内容。

传真发出后十天,乙纺织厂为我厂送来样品,该厂同类产品的价格比甲厂要低25%。

因此我厂与乙厂签订了合同书,购买乙厂的布料。

正在这时,我厂收到甲厂同意供货的传真。

为幸免重复购货,我厂抓紧给甲厂发去传真,声明我厂差不多购货,不再向甲厂购货。

但五天后,甲厂将货送至我厂。

请问:假如按照新的《合同法》,我厂是否能够未与甲厂签定合同为由拒收物资?争议问题: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要件)分析与解决:依照新《合同法》的规定,你厂与甲厂之间的合同关系是成立的。

其理由如下:第一,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应当看要约人发出的要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纳要约、承诺方式。

”假如要约人没有发出要约,合同不可能成立。

从你信中所述来看,你厂向甲厂发出的传真符合要约的特征。

首先,你厂发给甲厂的传真是要采购生产书包的布料,目的明确,意思表示真实。

其次,你厂发给甲厂的传真载明了合同的具体条款,一经甲厂承诺即可执行,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要约的规定。

再次,你厂发出的传真差不多正式到达甲厂,要约差不多生效。

按照新《合同法》的确定,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应当受自己要约的约束。

第二,你厂发出要约后,没有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或者使要约失效的事由。

首先,按照新《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发出要约后,要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及时撤回要约,而要约要撤回,必须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才有可能。

而你厂在向甲厂发出传真后,没有作出撤回要约的行为,因此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后正式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在要约正式生效后,你厂又没有在受要约人正式承诺之前向受要约人要求撤销要约。

第三,在你厂发出的要约还具有法律效力期间,甲厂即受要约人向你厂作出正式承诺,同时将承诺通知用传确实形式送达你厂。

因此,按照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关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规定,你厂与甲厂的合同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爱护。

正因为上述缘故,尽管你厂没有与甲厂正式签订合同书,但你厂与甲厂之间的传真往来差不多导致双方合同关系的建立。

合同关系建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受合同条款的约束,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假如你厂确实差不多购货重复,需要解除一份合同,那就应当与甲厂协商;假如甲厂同意解除合同,你们双方能够解除合同;假如甲厂不同意,则你厂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不能拒收物资。

案例2:案情:甲、乙是朋友关系。

2002年7月31日,两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约定:甲出资20余万元,以乙的名义购买“铜江”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乙只协助甲办理年检、纳税等义务,猎取几百元劳务费。

购车后,甲以该车从事物资运输,夜晚常寄放于丙停车场。

2003年1月13日中午,甲又将车寄存于丙,当晚汽车被盗。

次日,丙停车场和甲一起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立案侦查未果。

甲多次要求丙停车场赔偿,因丙拒绝,甲遂聘请律师,由登记车主乙做原告向广汉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丙停车场承担因保管不善的违约责任。

争议问题:乙是否系本案的适格原告?分析与解决:合同的分类本案被盗车辆系甲以乙的名义而购买、使用、收益,乙虽是登记的“挂名”车主,但车辆是专门动产,乙仍当属法律上的所有权人。

一般来讲,当车辆被他人毁损、灭失时,乙以所有权人的身份提起侵权之诉,当无任何障碍。

但本案系合同纠纷,不同于侵权之诉。

在合同之诉中,车辆的所有权人能否直接向停车场主张权利,需要考虑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所谓合同相对性原理是指合同要紧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要紧受合同法的爱护。

合同相对性原理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

即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具体地讲,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

系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责任的相对性。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的奠基石,在债法或合同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被盗的“铜江牌”重型自卸货车乃甲停放于丙处,而甲又非乙的雇员,故其寄车不是职务行为,因而甲才是车辆的寄存人,与丙停车场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乙虽是法定车主,但不是寄存人,与丙停车场没有合同关系。

当以保管合同为诉因,追究保管人丙的违约责任时,必须遵守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只有保管合同的寄存人才有资格,因此甲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乙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无权以原告身份向停车场主张违约责任,对其起诉应当裁定驳回。

上述第一、二种观点,未能分清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混淆了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的区不,忽视了合同相对性原理,局限于“所有权人”、“物权法定原则”,在“事实车主”与“法律车主”之间纠缠不清,均未能抓住问题的实质。

第三种观点只论结果,不看过程,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典型体现。

即便法院不考虑主体问题而判决乙胜诉,乙亦将通过诉讼而获得的款项交给甲(如乙不交,又将产生纠纷,由此看来,拘泥于法定车主做原告,既于法不通,又多此一举),从结果上看与甲做原告并无两样,但该案终将因原告的主体不适格而永久是错案,再审不可幸免案例3:案情:售楼书和其他资料中的示意图和文字表明,其楼盘为平行两栋长条状豪华住宅,中间为小区花园、游泳池等休闲区域,包括三层小区会所、幼儿园等配套设施。

但是,当二期业主入住之际,业主们发觉原拟建三层配套用房处却在挖专门深的地基,进行第三期开发。

业主发觉上当,即向开发商讨讲法。

争议问题:本案中的开发商行为是否违反合同法原则?分析与解决:本案中的开发商违反老实信用原则,采纳欺诈手段诱骗业主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故业主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可依照《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么请求撤销房地产买卖合同退房退钞票,要么请求按房屋价值的降低幅度要求开发商进行补偿。

第二部分合同的成立案例4:案情:黄某于2002年4月11日为颜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鸿盛”保险金额档次1万元,同时预交了首期保险费1181元。

保险公司开了“人身险暂收收据”给原告。

由于颜某超龄,保险公司于2002年4月25日向投保人发出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的新契约通知书。

4月26日,业务员带领被保人颜某到医院体检。

颜某在体检开始之前疾病发作,当时办理了住院。

经诊断为(1)肺部感染性休克;(2)风心病;(3)心衰,住院至4月29日死亡。

原告黄某于2002年10月2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后双方达成和解:保险公司退给原告保险费1181元;同时按照保险责任一年内疾病身故支付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0元;共计2411元。

原告同意放弃诉讼请求及保险责任等一切权力。

协议履行之后,原告又于2002年12月20日再次起诉,要求被报告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黄某,被保险人颜某与保险公司签了人寿险投保书并交了首期保险费,由于颜某超龄需要体检,待体检合格才能正式签订合同。

因此原、被告并未正式签订保险合同。

原告诉讼请求是被保险人意外死亡赔偿,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且被告已依据双方协议向原告退回首期保费1181元和基于人道主义补给原告1000元共计2181元。

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投保人提交的投保书是要约。

保险公司发出的新契约通知书未明确表示是否同意承保,而是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

因此,不是承诺,而是一份新要约。

投保人若同意通知书的内容,按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体检并提供被保险人躯体健康的体检报告给保险公司后,就完成了对保险公司该份新要约的承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才成立。

本案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尽管同意进行体检,但被保险人在进行体检时发病死亡,尚未完成体检,也未提供被保险人的体检报告,因此保险合同未成立。

故上诉人以双方之间的人身保险合同差不多成立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另外,在人身险暂收收据中,尽管注明在收取首期保险费至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期间,如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事故身故或者按照投保人申请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将按照投保人所申请的意外身故责任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按照所申请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承担相应免体检额的疾病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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