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时合同是否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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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届满

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届满

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届满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越来越重视,特别是在劳动权益方面。

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届满的问题上,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实际案例等方面,对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届满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一、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届满是否属于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期满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

然而,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届满是否属于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需要具体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届满是否属于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

但是,在医疗期内,劳动者处于特殊保护状态,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届满,不属于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届满的处理方式虽然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届满不属于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需要进行处理。

具体处理方式如下:1. 延续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生病期间合同到期是自动延期吗? 【合同事务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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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期间合同到期是自动延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结束,医疗期结束之后看员工的个人身体恢复状况和公司的意见再决定是否终止书面劳动合同,不过,劳动者可自动终止。

一、生病期间合同到期是自动延期吗?是的,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才可以终止合同。

但劳动者可以主动终止合同。

依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我国《关于印发(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规定: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担任代表(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以上第(二)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延续劳动合同到医疗期满或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

但是劳动者如果存在《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况,即使出现上述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二、医疗期的期限是多久?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员工还在患病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可以终止吗

员工还在患病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可以终止吗

员⼯还在患病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可以终⽌吗劳动合同往往是有期限的,合同上的期限到了之后,往往⼜⽤⼈单位和劳动者⾃⾏决定是否续签合同,但是,有⼀些情况下,⽤⼈单位终⽌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譬如,员⼯还在患病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可以终⽌吗?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和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按规定下⾯⼏种情形下公司不可以终⽌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还没进⾏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公司⼥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4、劳动者在该公司连续⼯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5年的;5、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在该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按照国家有关⼯伤保险的规定执⾏。

因此按照这个规定,在患病医疗期间的劳动者,即使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了,其实公司还是可以不可以就此终⽌劳动合同。

要是这个时候公司将劳动者辞退了,那么劳动者可以及时去申请劳动仲裁:1、劳动者要准备如下材料:(1)劳动争议申诉书⼀式三份;(2)到⼯商局查询⽤⼈单位的⼯商登记资料⼀份;(3)劳动者本⼈的⾝份证复印件⼀份;(4)复印证据资料⼀式三份,如劳动合同或协议、⼯资单、⼯牌、上班打卡记录、同事的证⼈证⾔等。

2、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般都是向所在区、县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后,其实现在有些不正规的公司为避免负担员⼯的社会保险,⼀旦发现有员⼯患病治疗了,并且劳动合同还到期了的,那么可能会违规解除劳动合同,损害患病职⼯的利益。

要遇上这种公司的,就要注意及时去申请仲裁解决。

如果您的情况较为复杂,需要进⾏相关法律咨询,店铺将热忱为您服务。

医疗期满劳动合同到期

医疗期满劳动合同到期

医疗期满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期满劳动合同到期是指员工在享受医疗期待遇期间,其劳动合同也恰好到期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下是对这一情况的详细分析:1. 医疗期的定义医疗期是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医疗期的长短根据员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

2.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到期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如果没有续签或解除合同的行为,合同自然终止。

3. 医疗期满与劳动合同到期的关系当医疗期满时,如果员工的健康状况仍然不允许其正常工作,而此时劳动合同也恰好到期,用人单位和员工需要依法处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 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员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满。

5. 续签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至医疗期满。

续签的合同可以是固定期限合同,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具体取决于双方的协商。

6. 劳动合同终止如果员工的医疗期满,且劳动合同也到期,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

但用人单位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7.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是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员工在医疗期内,其工资按照病假工资计算。

8.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在处理医疗期满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时,应当充分考虑员工的健康状况和合法权益。

- 员工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提供医疗证明,以便用人单位了解员工的健康状况。

- 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通过协商解决劳动合同续签或终止的问题。

9. 法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依法续签劳动合同或未支付经济补偿,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并且员工有权要求赔偿。

生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 单位不能随便解除

生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 单位不能随便解除

生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能随便解除根据我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届满后。

2010年6月,周某与某服装公司签订了四年的劳动合同。

2014年4月,周某感到身体不舒服,全身疼痛,到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胃癌中期,当天入院治疗,家人给单位去电话请了假。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周某的病情没有好转的迹象。

公司在5月末以合同到期为由向周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将不再与周某续签劳动合同。

公司的做法让周某很伤心,于是周某到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投诉: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后经当地人事部门调解,单位撤回了解除合同,周某同意继续在服装公司上班。

律师观点:姜律师:根据我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届满后。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

周某在服装公司工作了3年多的时间,根据上述规定,周某应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同时由于周某所患的胃癌属于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特殊疾病,其医疗期还可适当延长。

也就是说,周某所在服装公司不仅在24个月内不能终止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在延长后的医疗期内,也无权终止与周某的劳动合同,而且周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医疗期限届满。

公司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属于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单位违法解除要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医疗期未结束劳动合同到期

医疗期未结束劳动合同到期

医疗期未结束劳动合同到期导言在我国,劳动合同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劳动合同的有效期、解除和终止等问题,都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总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医疗期未结束劳动合同到期。

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探讨,以期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医疗期未结束劳动合同到期的定义与特点1. 定义医疗期未结束劳动合同到期,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规定的医疗期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已到,但劳动者尚未康复,无法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情况。

2. 特点(1)劳动者在医疗期内享有法定医疗待遇,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尚未康复,无法按时返回工作岗位;(3)用人单位需继续承担劳动者的医疗待遇及相应的工资待遇;(4)双方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二、医疗期未结束劳动合同到期的处理原则与方法1. 处理原则(1)尊重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2)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公平合理地处理争议;(3)鼓励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共谋发展。

2. 处理方法(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劳动者提供医疗待遇及相应的工资待遇。

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不得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2)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

延长期限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康复情况及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确定。

(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医疗期内,如果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如双方在处理医疗期未结束劳动合同到期问题上产生争议,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医疗期内终止劳动合同可以吗

医疗期内终止劳动合同可以吗

医疗期内终⽌劳动合同可以吗我们知道,企业职⼯因患病或⾮因⼯负伤,需要停⽌⼯作医疗时,根据本⼈实际参加⼯作年限和在本单位⼯作年限,给予3个⽉到24个⽉的医疗期。

那么,医疗期内,合同到期可以终⽌吗?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医疗期内终⽌劳动合同可以吗?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单位也不得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动延续⾄医疗期满为⽌。

劳动者患病,合同期满终⽌劳动合同的,如果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残疾的,⽤⼈单位应当⽀付不低于6个⽉⼯资的医疗补助费;被鉴定为⼀⾄四级残疾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续,享受退休、退职【相关知识】1、甲⽅为⽤⼈单位,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住所地、联系电话(必须是单位固定电话)等,单位名称与所盖章名称完全⼀致。

2、⼄⽅为劳动者个⼈信息,必须完全填写清楚。

3、合同期限和试⽤期必须完全按照新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填写。

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以上不满⼀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劳动合同期限⼀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期不得超过六个⽉。

注意合同期限的签订:⽐如:2009年3⽉29⽇⾄2010年3⽉28⽇。

4、将⼯作地点中第三条中空缺处的具体⼯作岗位填写清楚。

5、将⼯作实践和休息休假中的空⽩处和第⼀条填写清楚。

6、劳动报酬第10、11、13条处的⼯资额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试⽤期⼯资不低于当地最低⽣活保障⾦。

7、如有其他待遇或约定请在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第⼗⼋条处填写清楚。

如没有⽤斜线划掉。

8、违法合同责任条款处,如有其他约定请在第四⼗五条空⽩处填写,如没有⽤斜线划掉。

9、在下⽅甲⽅签字盖章处加盖单位公章(只能是单位公章或⼈⼒资源部的公章其他章⼀律⽆效),劳动者本⼈签名,填写签订⽇期。

10、所有合同必须⽤⿊笔填写,可上交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效)。

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时合同是否自行终止

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时合同是否自行终止

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时合同是否自行终止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时合同是否自行终止案情简介李某于1977年开始参加工作,自1994年起就在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工作。

2000年1月,李某与出租汽车公司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0 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

2002年8月1日至2002年12月1日,李某患重病住院治疗,同年12月1日出院。

出院后,李某遵照医生的嘱咐定期复查、治疗,一直处在病休期间,未再上班。

2002年12月25日,出租汽车公司作出了《终止李某劳动合同的通知》并送达了李某,李某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

出租汽车公司认为,李某长期不工作,而且据其病情,以后长期无法从事相关工作,因此其有权在合同将要到期前终止劳动合同,即使自己提前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对,即使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即在2002年12月31日那天劳动合同也自行终止。

李某不同意出租汽车公司的看法,他认为自己不能进行劳动是处在病假期,并非故意不参加工作,且出租汽车公司在合同没有到期前就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违约的,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另外,由于自己已经在该公司工作已经达8年之久,有权要求与出租汽车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要求公司收回终止的通知书,并且要求与出租汽车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病休工资、医疗费等,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裁决出租汽车公司支付病假工资一次性支付医药费等。

双方不服,于2003年8月起诉到法院。

办案思路及心得本案中关于出租汽车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比较好理解,也应该不会有什么大的争议。

出租汽车公司在劳动合同终止前作出了《终止李某劳动合同的通知》,着就是出租汽车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须有以下情节之一: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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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时合同是否自行终止案情简介李某于1977年开始参加工作,自1994年起就在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工作。

XX年1月,李某与出租汽车公司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XX 年1月1日起至XX年12月31日止。

XX年8月1日至XX年12月1日,李某患重病住院治疗,同年12月1日出院。

出院后,李某遵照医生的嘱咐定期复查、治疗,一直处在病休期间,未再上班。

XX年12月25日,出租汽车公司作出了《终止李某劳动合同的通知》并送达了李某,李某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

出租汽车公司认为,李某长期不工作,而且据其病情,以后长期无法从事相关工作,因此其有权在合同将要到期前终止劳动合同,即使自己提前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对,即使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即在XX年12月31日那天劳动合同也自行终止。

李某不同意出租汽车公司的看法,他认为自己不能进行劳动是处在病假期,并非故意不参加工作,且出租汽车公司在合同没有到期前就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违约的,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另外,由于自己已经在该公司工作已经达8年之久,有权要求与出租汽车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要求公司收回终止的通知书,并且要求与出租汽车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病休工资、医疗费等,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裁决出租汽车公司支付病假工资一次性支付医药费等。

双方不服,于XX年8月起诉到法院。

办案思路及心得本案中关于出租汽车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比较好理解,也应该不会有什么大的争议。

出租汽车公司在劳动合同终止前作出了《终止李某劳动合同的通知》,着就是出租汽车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须有以下情节之一: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有约定或者法定条件才行。

因此,本案中的出租汽车公司虽然只提前了几天时间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法定的依据,因此,出租汽车公司作出终止合同的决定是无效的。

关于本案中的关键的问题是,李某与出租汽车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合同的约定在XX年12月31日自行终止,还是继续有效,还是其他的什么情况?这里牵涉到医疗期限对劳动合同期限的影响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属于劳动合同顺延的情况,并不按照合同约定自行终止。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那么,何为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其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另外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的意见:“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它依此类推。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在本案中,李某与出租汽车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届满日为XX年12月31日,但因李某处于病休,应考虑和确认其医疗期。

李某自1977年参加工作,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在出租汽车公司工作8年,根据上述原劳动部的规定其医疗期应为9个月,并自XX年8月1日开始住院治疗之日起在15个月内即至XX年11月1日累计计算。

李某住院自XX年8月1日至XX年12月1日,此后遵医嘱未上班而定期复查、治疗和休养。

由此,李某9个月的医疗期应至XX年5月1日届满,因此李某与出租汽车公司的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医疗期满方能终止,几劳动合同应于XX年5月1日终止,而不是 XX年12月31日。

因此,有关李某与出租汽车之间的病假工资、医疗费用等费用的纠纷也应该依据这一期限来确定。

至于李某提出与出租汽车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劳动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因此,李某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这一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裁判结果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出租汽车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的理由是否成立;二是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继续存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有效合同;李某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的医疗期满时间为XX年5月;出租汽车公司在李某医疗期届满前作出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不当,应予撤销,而且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并依此作出了判决。

后出租汽车公司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汽车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虽然至XX年12月31日届满,但李某尚处在病休期间,应确定其医疗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顺延至李某的医疗期期满,出租汽车公司《终止李某劳动合同的通知》应予撤销。

但一审判决认定李某与出租汽车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不当,二审法院将予以纠正,并作出了判决。

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规定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虽然不同类型的合同有不同的特点,但该条规定了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一)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即全面履行原则,又称之为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这项原则的意义在于指导和监督当事人保质、保量地、按时全面完成合同的义务,防止违约情况的发生,借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按约全面履行原则是决定合同是否履行和是否违约的法律标准,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违约责任的尺度。

一般而言,按约定全面履行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履行主体适当。

即当事人一般应当亲自地履行合同,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是标的适当。

即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提供的工作成果、提供的劳动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惯例。

三是履行方式和履行地点适当。

应按合同所约定的数量、质量、品种等全面履行,不得部分履行,部分不履行,否则,即构成违约。

(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当事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约定之外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一项合同义务,虽然该义务当事人在合同中可能没有约定,但是,任何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时都必须遵守。

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履行附随于主合同的其他义务。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附随义务包括:(1)通知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应当将有关重要的事项、情况告诉对方,例如,一方因客观情况必须变更合同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都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2)协助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互相合作,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对待对方的事务,不仅要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要配合对方履行义务。

(3)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对属于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对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能向外界泄露。

除了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外,当事人还应当履行其他义务,如提供必要的条件和防止损失扩大。

(4)提供必要的条件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为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创造必要的方便条件,该项义务与协助义务紧密相连。

当事人相互之间有协助履行的义务,就必须要为对方提供必要的条件。

(5)防止损失扩大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致使当事人遭受损失,双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都有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而不管这种损失的造成与自己是否有关。

《合同法》第119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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