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113号

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违反条文
处罚依据
人员和资质管理
1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不齐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的。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6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113号

12
未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3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9
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的。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明细清单

2、企业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是否具备相应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化工行业从业经历的。
查资料
1、动火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
2、受限空间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
3、脱水、装卸、倒罐作业时,作业人员是否离开现场或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的。
4、作业过程是否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遵守有关标准和规范,履行下列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1)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以及符合安全要求;
4、如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前款规定的危险作业的,是否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25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查资料、
抽查现场
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是否设专人负责管理.
2、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是否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7
从业人员上岗过程中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查资料、
抽查现场
1、是否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
2、是否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的。
二、工艺管理
8
安全设计诊断和安全可靠性论证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
(完整版)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深度检查指导表

(四)
培训与取 证
116
是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 施。
人力资源、 安全
117
从业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三级安 全教育培训时间、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人力资源、 安全
118
班组安全活动是否正常开展。
安全、生产
及各部门
119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达到高中以上文化 程度。
22
精细化工企业是否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 险评估。
技术、安
全
23
是否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 艺、设备。
技术、安
全
24
不同的工艺尾气或物料排入同一尾气收集或处理系 统,是否进行风险分析。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 通回收系统的,是否经安全论证合格。
技术、安
全
(二)
制度与规 程
安全、储运、
151
有氮气保护设施的储罐,氮封系统是否完好在用,
是否有事故泄压设备。
安全、储运、
设备
安全
(三)
总平布置
5
生产及储存设施 的建(构)筑物结构、建筑面积、 层数、火灾危险性、防火分区、耐火等级、通风、 泄压面积、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等是否符合规范要 求。
安全、基建
对标检查
6
消防通道宽度、 净空高度、 转弯半径是否符合 《石 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规范要求。
生产、保障
部、安全
(五)
特殊作业
124
是否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和
安全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重点内容

14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安监总政法[2017] 15号)《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29
油气气柜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进出管道设置自动联锁切断装置,报警与联锁装置有效运行
(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3.12条
49
安全联锁正常投用,未经审批摘除,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是否恢复,安全联锁管理台账是否完整
(安监总政法[2017] 15号)《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50
厂区消防道路畅通,消火栓、消防炮、等符合设计规定,消防泵、泡沫罐、消防水罐等定期维护,有记录
(安监总管三〔2016〕53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第八条
(安监总政法[2017] 15号)《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20
储罐区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报警时,岗位人员到现场确认、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重点内容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依据
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按规定评估、建档、备案
应急管理部印发2024年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

应急管理部印发2024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指导目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年(卷),期】2024(20)3
【摘要】为扎实推进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指导各地精准严格执法,有效防控重大安全风险,应急管理部近日印发《2024年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
《指导目录》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管执法,明确了32项重点执法检查内容。
【总页数】1页(P68-6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
【相关文献】
1.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
的通知应急〔2018〕19号2.应急管理部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3.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和《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4.应急管理部解读《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和《淘汰落后危险化
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5.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危险化
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和《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
术设备目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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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 补充版2017.5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12345678910111213条文具体内容中因篇幅所限未涉及标准规范原文摘要如下(如有错误,以压缩包文件原文为主):附件1(14)(括号内数字“14”为检查条目编号,下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第6.1.5.1条通风、除尘、排毒设计应遵循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a) 当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醇类或醋酸醋类)蒸气或数种刺激性气体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规定的接触限值所需要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全面通风换气量。
除上述有害气体及蒸气外,其他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通风量仅按需要空气量最大的有害物质计算。
b) 通风系统的组成及其布置应合理,能满足防尘、防毒的要求。
容易凝结蒸气和聚积粉尘的通风管道、几种物质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危害更大的物质的通风管道,应设单独通风系统,不得相互连通。
c)采用热风采暖、空气调节和机械通风装置的车间,其进风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区并低于排风口,对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
相邻工作场所的进气和排气装置,应合理布置,避免气流短路。
d) 进风口的风量,应按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逸散至室内的原则通过计算确定。
有条件时,应在投入运行前以实测数据或经验数值进行实际调整。
e) 供给工作场所的空气一般直接送至工作地点。
放散气体的排出应根据工作场所的具体条件及气体密度合理设置排出区域及排风量。
f)确定密闭罩进风口的位置、结构和风速时,应使罩内负压均匀,防止粉尘外逸并不致把物料带走。
g) 下列三种情况不直采用循环空气:——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对于局部通风除尘、排毒系统,在排风经净化后,循环空气中粉尘、有害气体浓度大于或等于其职业接触限值的30% 时;——空气中含有病原体、恶臭物质及有害物质浓度可能突然增高的工作场所。
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

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
各国政府通常会制定一系列执法检查重点事项,以确保这些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的指导目录,用于2023年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1.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
2. 从业人员资质和培训:核实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资质,以及是否定期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 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检查作业场所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包括消防设施、通风系统、防爆措施、化学品存储和搬运等。
4. 应急预案和演练:审查企业是否制定了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 危险化学品管理:检查企业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包括化学品的分类、标签、储存、运输和废弃物处理等。
6. 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核实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行。
7. 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检查企业是否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合理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8. 职业健康监护:审查企业是否为员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监护,包括定期体检、职业病防护等。
9. 安全生产投入:检查企业是否足额投入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0. 事故报告和调查:核实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11. 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检查企业是否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具体的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而有所不同。
因此,企业在进行自查或接受执法检查时,应参照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指导文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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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选用不符合资质的承包商或未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
(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6.3.11条、第6.3.12条;《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第6.1条、第7.4条
18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1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2
企业未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5
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环氧乙烷的排放应采取安全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8.2(3)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第6.1.5.1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备设施管理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7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标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3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9
油气储罐未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
(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违反条文
处罚依据
人员和资质管理
1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不齐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罚。
9
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的。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6
从业人员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不熟悉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工艺管理
10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