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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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一、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关键词:居住权保护、老有所居)二、王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关键词:老年人理财、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三、高某诉刘某、龙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关键词:以房养老、打击“套路贷”)四、陈某某赡养费纠纷案(关键词:“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五、刘某芽赡养纠纷案(关键词:子女赡养义务、检察院支持起诉)六、郗某某、周某四人与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机构的合理注意义务)七、贾某诉李某某继承纠纷案(关键词:分配遗产中照顾老年人利益、优良家风家教、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八、于某某诉北京某旅行社及其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关键词:老年人旅游、团体性维权)九、周某诉龚某侵权责任纠纷案(关键词:“强行啃老”、保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十、柳州市社会福利院申请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案(关键词: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监护)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关键词:居住权保护;老有所居一、基本案情案涉房屋原系唐某三人的父亲唐某某与母亲韩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2007年,韩某某去世。

2008年,唐某三人通过继承遗产及唐某某的房屋产权赠与,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出具承诺书,承诺:父亲唐某某及其续弦未离世前,有终身无偿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此房只能由唐某某及其续弦居住,其无权处置(出租、出售、出借等),唐某三人无权自行处置该房产。

后俞某某与唐某某登记结婚,共同居住案涉房屋。

2016年1月,唐某某去世,64岁的俞某某仍居住在内。

同年6月,唐某离婚,其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入住该房屋,遭俞某某拒绝。

养老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养老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老先生,男,75岁,患有老年痴呆症。

2018年,张老先生的子女为了照顾他的生活,将他送至某养老院居住。

然而,在入住养老院不久后,张老先生不幸遭遇意外,导致全身多处骨折。

家属认为养老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遂将养老院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情分析1.养老院是否尽到护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对入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本案中,养老院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理应尽到护理义务。

然而,在张老先生入住养老院后,养老院未能及时对其身体情况进行检查,导致张老先生在摔倒后未能得到及时救治,从而造成严重伤害。

因此,养老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

2.养老院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养老院作为老年人居住的公共场所,有义务保障入住老年人的安全。

然而,在张老先生摔倒事件中,养老院未能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养老院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过错。

3.养老院是否尽到合理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向入住的老年人及其家属告知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入住手续等相关事项。

本案中,养老院在签订入住协议时,未对张老先生的健康状况进行充分了解,也未告知家属可能存在的风险。

因此,养老院在合理告知义务方面存在过错。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养老院在护理、安全保障和合理告知义务方面均存在过错,导致张老先生遭受意外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养老院赔偿张老先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养老院在护理、安全保障和合理告知义务方面的法律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案例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案例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案例案例一:老张的赡养风波。

老张有三个子女,都已经成家立业。

老张年纪大了,身体也不太好,经常生病。

可是,三个子女对于老张的赡养问题却互相推诿。

大儿子说:“我自己工作也忙,家庭负担也重,我觉得老二应该多照顾爸,他经济条件比我好。

”二儿子一听就不乐意了:“凭什么让我多照顾啊?小妹离爸近,她照顾起来多方便啊。

”小女儿则委屈地说:“我虽然离得近,但是我也有自己的家庭要照顾,而且我是女儿,养老不应该主要是儿子的事吗?”在社区工作人员的调解下,三个子女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他们商量出一个方案,大儿子负责老张一部分的医疗费用,二儿子负责老张的日常生活开销,小女儿则经常陪伴老张,给予他精神上的慰藉。

案例二:李奶奶的房产保卫战。

李奶奶有一套自己的房子,这是她和老伴一辈子的心血。

李奶奶的儿子小王一直惦记着这套房子。

小王做生意失败,欠了不少钱。

他就打起了李奶奶房子的主意。

小王对李奶奶说:“妈,您看我现在欠了这么多钱,要是还不上,人家就要来家里闹了。

您把房子过户给我,我把房子卖了就能还钱了,我保证以后还会好好照顾您的。

”李奶奶开始很犹豫,毕竟这是她的安身之所。

但是经不住小王的软磨硬泡,就把房子过户给了小王。

结果,小王拿到房子后,不仅没有好好照顾李奶奶,还把她赶到了一个小出租屋里。

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李奶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小王把房子归还李奶奶,并且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对李奶奶的赡养义务。

案例三:王大爷的精神赡养诉求。

王大爷的老伴去世得早,他有两个儿子。

两个儿子都很孝顺,每个月都会给王大爷足够的生活费,还给他买各种生活用品。

但是,他们都忙于自己的工作,很少有时间陪王大爷聊天、散步。

王大爷每天一个人坐在家里,感觉非常孤独。

他经常看着老伴的照片发呆,心里很不是滋味。

他向儿子们提出,希望他们能多抽点时间陪陪自己,哪怕只是一起吃顿饭也好。

可是儿子们总是说:“爸,我们工作实在太忙了,这不是给您钱了吗?您缺什么就买什么。

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速,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以下是几个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
1. 退休金被拒发案:一位老人退休后申请领取退休金,但却被
单位拒绝。

老人和家属多次上访,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了应有的退休金。

此案例提醒老年人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法律保护,遇到问题要及时寻求帮助。

2. 护理费追讨案:一位老人在养老院住院期间,因为护理不到
位导致身体受到损伤。

老人家属通过法律手段追讨护理费,最终得到了赔偿。

此案例提醒老年人和家属选择养老院时要仔细考虑,对养老院的服务要有明确的要求,并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

3. 赡养费争议案:一位老人的儿子和儿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
人多次向法院申请赡养费,最终获得了胜诉。

此案例提醒老年人和家属应该了解自己的赡养权利和义务,对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要有明确的要求和法律维权意识。

老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他们的权益保护是社会责任和义务。

通过以上典型案例,我们不仅可以看到老年人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更应该了解老年人的权利和法律保护,积极推动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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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老年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老年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案例一:被忽视的居住权。

张大爷和老伴儿在自己的老房子里住了几十年。

他们有三个子女,后来张大爷的老伴儿去世了,他自己身体也不太好。

这时候,子女们商量着要把房子卖了分钱,完全没考虑张大爷还住在里面呢。

按照法律规定,老年人对自己的住房有合法的居住权。

这房子虽然是家庭财产,但不能因为子女想卖就卖,得先保障老人的居住需求。

张大爷觉得很委屈,自己辛辛苦苦养大的孩子,怎么能这样对待他呢?后来,在社区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子女们认识到了错误。

他们重新商量了一个方案,在老人在世期间,房子不卖,并且好好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老年人的居住权是不容侵犯的。

子女不能只盯着财产,而忽略了老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就像你不能把鸟的窝给拆了,还让鸟没地方住呀,老人的家就是他们最后的避风港。

案例二:养老金被冒领。

李奶奶每个月有一笔养老金,这可是她的生活依靠。

可是有一段时间,她发现养老金到账的金额越来越少。

她一开始以为是政策调整,也没太在意。

后来偶然间和邻居聊天,才发现自己的养老金可能被冒领了。

原来,李奶奶的一个远房亲戚,偷偷拿了她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了一些手续,每个月从银行领走一部分养老金。

这可不得了,这就好比有人偷偷从你的口袋里拿钱一样。

李奶奶赶紧报了警,经过调查,这个亲戚被依法处理了,银行也把被冒领的养老金补发给了李奶奶。

这个案例警示我们,老年人的养老金是他们的合法收入,受到法律严格保护。

那些想打歪主意的人,最后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同时,老年人也要保管好自己的重要证件,可不能让坏人有机可乘。

案例三:遭受家庭虐待。

王爷爷年纪大了,身体不太灵活,生活需要人照顾。

他和儿子一家住在一起,可是儿子和儿媳经常对他恶语相向,有时候还不给饭吃。

王爷爷每天过得胆战心惊的。

这就是典型的家庭虐待老年人的情况。

邻居们看不过去,向社区反映了这个情况。

社区工作人员上门了解情况后,对王爷爷的儿子和儿媳进行了批评教育,告诉他们这是违法行为。

老人法律_案例分析(3篇)

老人法律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涉及老年人赡养、财产继承等方面的纠纷,旨在分析老年人法律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一)基本案情甲,男,75岁,退休教师;乙,女,70岁,退休医生,二人系夫妻关系。

甲乙二人育有一子丙,现年45岁,已婚,有一女一子。

甲乙二人于2019年购买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在甲乙二人名下。

2020年,甲乙二人因身体原因需要入住养老院,于是将房产出租给邻居丁,租金为每月3000元。

2021年3月,甲乙二人相继去世,留下房产及存款等遗产。

丙认为,甲乙二人去世后,房产及存款应归其所有,遂要求丁搬离出租屋,并将房产过户给自己。

丁认为,甲乙二人生前已将房产出租给自己,租金为每月3000元,且双方签订有租赁合同,自己享有房产的使用权。

双方协商不成,丁遂将丙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乙二人的房产及存款是否属于遗产?2. 丁是否享有房产的使用权?3. 房产及存款应如何分配?三、案例分析(一)甲乙二人的房产及存款是否属于遗产?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老年人享有财产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甲乙二人的房产及存款属于其个人财产,依法应属于遗产。

(二)丁是否享有房产的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成立后,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甲乙二人将房产出租给丁,双方签订有租赁合同,丁依法享有房产的使用权。

(三)房产及存款应如何分配?1. 房产分配: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老年人去世后,其遗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继承。

”甲乙二人的房产应由丙继承。

2. 存款分配: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老年人去世后,其存款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继承。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案例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案例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案例汇报人:日期:•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概述•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实施与监督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总结与展望录01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概述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是指为保障老年人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社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具有普遍性、强制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旨在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定义与特点特点定义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当时中国开始关注老年人的生活和福利问题,并逐步开展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

起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权益保护法逐渐得到重视和加强。

近年来,中国政府加强了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立法和实施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发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历史与发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它规定了老年人的各项权益,包括物质和精神上的需求。

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强调了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文化价值观。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老年人作为社会的重要群体,其权益保障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可以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性02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老年人的定义与分类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老年人的年龄起点是60周岁,即凡年满60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属于老年人。

分类按生活来源、身体状况、地域分布等不同标准对老年人进行分类,如城乡老年人、贫困老年人、残疾老年人等。

老年人依法享有养老金和退休金的领取权,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福利老年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于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和医疗优惠服务。

包括最低生活保障、高龄津贴、免费乘坐公共交通等。

老年法律保障案例分析(3篇)

老年法律保障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老先生,男,1945年出生,我国某市居民。

张老先生年轻时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按规定参加了养老保险。

2000年,国有企业改制,张老先生随企业参加了社会保险。

2015年,张老先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相关政策,他应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然而,在张老先生退休后,他发现自己在养老金领取过程中遇到了问题。

原来,张老先生在国有企业改制时,由于种种原因,他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被错误计算,导致其养老金领取金额低于正常水平。

张老先生多次与社保部门沟通,要求重新核算养老保险待遇,但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老先生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是否被错误计算?2. 如果个人账户金额被错误计算,社保部门应如何承担责任?3. 张老先生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三、案例分析1.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计算问题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职工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因素为依据。

在本案中,张老先生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被错误计算,可能是由于以下原因:(1)社保部门在计算过程中出现了错误;(2)张老先生的个人缴费记录存在遗漏或错误;(3)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张老先生的养老保险待遇被调整,导致个人账户金额发生变化。

针对上述问题,张老先生可以提供以下证据:(1)个人缴费记录;(2)国有企业改制文件;(3)社保部门的相关通知或证明。

2. 社保部门的责任如果张老先生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确实被错误计算,社保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社保部门有义务确保养老保险待遇的准确计算和及时发放。

在本案中,社保部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张老先生的养老金领取问题,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

3. 养老金领取金额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根据我国相关政策规定,张老先生的养老金领取金额应当根据其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因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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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首起老人诉子女“常回家看看”案宣判。

昌平法院判决两名女儿每月到八旬老父家看望一次,且每人每月需支付老人养老费、生活费等上千元。

尹某和老伴祖籍河北共有4子2女,上世纪90年代初一大家子来到北京谋生,2012年老伴因病去世。

老人称,来京近20年,一大家子除两个女儿外都租住在昌平区的一个大杂院。

以前孩子们还经常看看他,老伴去世后4个儿子尚且有所表示,比如二儿子经常给他钱,四儿子管他一日三餐。

但19年来,俩闺女却不尽人意,从未给过他赡养费用。

于是,老人要求法院判决俩闺女支付他19年来的赡养费以及将来的养老费,还要两人每人每星期看望他一次。

尹某的两个女儿一个1955年出生,一个1961年出生,她们俩称赡养费没问题,但“常回家看看”确实难。

大女儿说,如果老人在京生活,她愿意看他。

但如果老人回河北老家,她就不能保证一星期看望一次了,因为自己都指望自己儿子养老了。

二女儿则表示,如果老父亲打电话给她,她会去看望,但自己的孙子才一周岁,她需要帮儿女照顾孩子,经常去看望老人的确有点远。

法院经过审理,对于老人要求支付19年来的赡养费,认为赡养费是保障被赡养人目前及今后生活的费用,除非有协议约定,否则不存在拖欠问题,因此不予支持。

但老人要求俩女儿负担赡养费和医疗费,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对于老人要求两个女儿每人每周看望一次的请求,法院认为,因二人现居住地距离原告居住地远近不同,可由二人每月自行安排时间到原告住处看望一次。

因此,昌平法院一审判决老人的两个女儿每月支付老人养老费、医药费、生活费等上千元,
两人每月看望老人一次。

律云律师观点:
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要求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从养儿防老式的“子女赡养”,到给医保、养老金式的“货币赡养”,再到如今新老年法修订案要求从精神上关怀老人的“心灵赡养”,无疑是我国在养老制度上的进步。

据统计,我国1.67亿老年人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

“空巢老人”一般指子女离家后独自生活的中老年夫妇。

当子女因工作、学习、结婚等原因离家后,独守“空巢”的中老年夫妇往往缺乏照料,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常回家看看”无疑是“空巢老人”们对子女的希望。

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是一种法律层面上的道德劝化,目的是让子女更加感恩、尽孝,而并非让父母去告子女。

将孝敬父母写入法律将对维护家庭关系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并有助于回归传统道德,振兴传统伦理。

但也有另一种声音:“常回家看看?那工作咋办?”,新老年法一公布,许多网友直呼“有难度”,而更多的质疑之声则担心,以法律约束道德只会成为“善意的谎言”。

子女不能“常回家看看”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客观原因,子女常年奔波在
外、假期少、车票难买等;二是主观原因,子女本身跟父母关系不好而不想回家,或者被自家的家庭琐事缠住了脚。

第一种情况是社会原因,需要社会制度的改善,立法没有意义。

而针对第二种情况,感情因疏远而淡薄、家庭琐事脱不开身等,用强制手段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却不能增进感情。

并且,新老年法对什么频率算“常回家看看”并无明确规定,因此,这条规定很难量化。

而且,由于老年法属于社会类立法,具体细节也不可能规定得很清楚。

回家的频率高低家家不同,但当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时,老人可以诉诸法律,这就是其中的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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