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方案审查内容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要点

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主编单位:批准单位:实施日期:目录1 审查原则 (1)2成果资料审查 (1)2.1 总体要求 (1)2.1 基础资料 (2)2.2设计计算书 (4)2.3海绵城市建设模型 (4)2.4 图纸文件 (5)2.4.1建筑与小区 (5)2.4.2 城市道路与广场 (10)2.4.3 城市水系 (14)2.4.4 城市公园与绿地 (17)3海绵施工图审查要点 (21)3.1 滞蓄设施审查要点 (21)3.1.1 绿化屋面 (21)3.1.2 雨水花园 (22)3.1.3 下凹绿地 (23)3.1.4 植草沟 (24)3.1.5 生物滞留设施 (25)3.1.6 透水铺装 (26)3.1.7 渗透塘 (26)3.1.8 渗管(渠) (27)3.1.9 渗井 (28)3.2 存储设施 (28)3.3 调节技术 (28)3.4 截污净化技术 (29)3.5 雨水回用技术 (29)附录A 施工图阶段审查资料清单 (32)1 审查原则1、本审查要点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专项设计成果进行审查。
2、本审查要点以建设工程所批复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要点与厦门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所明确的指标要求为审查标准。
3、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成果是否按审批过的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落实,并校核施工图阶段所确定方案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可达性。
4、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成果是否齐全、计算文件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主要设备材料选择是否适宜、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施工图设计说明专篇是否完整与清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专项施工图设计是否规范等。
2成果资料审查2.1 总体要求1、海绵城市建设技术专项施工图设计成果资料包括与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有关的建筑、景观、给排水及结构、电气等专业相关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材料应统一整合,并成套报送。
12、报送文本、计算书等资料需加盖资料编制单位公章、蓝图须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第三方出具的地质勘查报告或其他证明文件,须提供加盖第三方公章的文件正本。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内容)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发包阶段和条件)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海南省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细则(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工作的管理,防止、避免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文件精神及《海南省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海南省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细则》(下称本细则)适用于参与专项方案编制、论证活动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专家应本着“安全第一、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客观公正、严肃认真地进行方案论证工作。
第四条专项论证原则上不包括经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内容。
第二章论证程序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在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论证。
1.提交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于评审会前三天发送到评审专家手中,专家提前对方案进行预审,为论证会做好准备。
2.组织专家:方案论证审查的专家组成员从海南省建筑业协会或各市县专家库中抽取。
专家组成员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3.方案论证及论证报告:参加论证会的人员按确认的论证时间、地点聚齐后,由总包单位主持,专家组组长组织专家进行专项方案论证,通过现场勘察、质疑和答辩,专家独立编写和签署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报告,由组长汇总各专家论证意见并提交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最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与会技术负责人签署论证会意见。
专项方案应在施工前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合格后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章论证会纪律第六条专家在允诺参加某项目论证活动后,应按约定时间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
关于征求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在民用建筑工程中充分发挥建筑师主导作用,推进建筑师负责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充分发挥建筑师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明确建筑师权利和责任,提高建筑师地位,提升建筑设计供给体系质量和建筑设计品质,增强核心竞争力,满足“中国设计”走出去和参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领和市场培育,将国际通行做法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注重运用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加强对建筑师负责制的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工程建设的内在要求,明确企业主体地位,最大程度激发建筑师活力和创造力,依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促进工程建设水平和效益提升,统筹兼顾,重点突破,在有条件的地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逐步推进建筑师负责制。
(三)总体目标。
推进民用建筑工程全寿命周期设计咨询管理服务,从设计阶段开始,由建筑师负责统筹协调各专业设计、咨询机构及设备供应商的设计咨询管理服务,在此基础上逐步向规划、策划、施工、运维、改造、拆除等方面拓展建筑师服务内容,发展民用建筑工程全过程建筑师负责制。
二、构建建筑师负责制组织模式(四)建筑师负责制。
建筑师负责制是以担任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以下称为建筑师)为核心的设计团队,依托所在的设计企业为实施主体,依据合同约定,对民用建筑工程全过程或部分阶段提供全寿命周期设计咨询管理服务,最终将符合建设单位要求的建筑产品和服务交付给建设单位的一种工作模式。
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引言:在建筑领域,设计方案的审查是确保建筑项目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本文旨在提出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同时满足建筑项目的需求。
1. 总体设计设计方案的总体设计应包括建筑布局、平面布置、空间分配、立面设计等方面。
在审查过程中,应确保设计方案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功能需求,同时考虑环境因素与建筑风格的统一性。
2. 结构设计结构设计是保证建筑物安全稳定的关键因素。
审查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结构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和抗震性能,确保设计方案满足相关建筑规范的要求。
3. 建筑材料与技术建筑材料的选择和施工技术对建筑物的质量和耐久性具有重要影响。
审查中,需要评估设计方案中所使用的建筑材料的性能和可靠性,确保其符合建筑规范,并评估施工技术的可行性和效果。
4. 建筑工程设备建筑工程设备包括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暖通空调系统等,它们对建筑物的功能和舒适度起着关键作用。
在审查设计方案时,需要评估这些系统的布置和设计是否满足建筑规范和项目需求。
5. 建筑外部环境设计建筑外部环境设计是与建筑物周边环境相协调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查中,需要评估设计方案中对于景观、绿化、交通等因素的考虑,确保建筑物与周边环境融洽并满足相关规范。
6. 安全防火设计建筑物的安全性与防火性能密不可分。
审查中,需要评估设计方案中的防火措施是否满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包括火灾隔离、疏散通道、防烟措施等。
7. 可持续设计可持续设计是当前建筑设计的重要考量因素。
审查过程中,需要关注设计方案中的节能措施、环保材料的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等,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结论: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是确保建筑项目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审查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总体设计、结构设计、建筑材料与技术、建筑工程设备、建筑外部环境设计、安全防火设计以及可持续设计等方面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通过严格的审查,可以保证设计方案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从而确保建筑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性。
合肥市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相关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合肥市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相关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升城市建设水平,营造城市宜居环境,依据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本市行政区内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建筑控制第三条居住类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3.6米,商务办公、行政办公、研发用房、酒店等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4.2米,商业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4.5米(单一空间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且结构层高不超过6米的除外,单一空间是指在单栋建筑单层内,不设置墙体、门、窗等围护结构分割的连续建筑空间)。
超出部分在核算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时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但许可证建筑面积不计其增加值。
建筑门厅、中庭、内廊、采光庭、大型会议室公共部分、宴会厅、影剧院等公共空间超过上述层高控制的,不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条商业办公类建筑(酒店等除外)应采取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不得按住宅套型设计,不得利用层高、构件、上下水等预留改造空间。
各类管线应集中设置,套内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分割单元方可设置厨房(食堂)并接入燃气。
分割单元内如确需设置卫生间的,其套内建筑面积应大于150平方米。
高层商业办公类建筑标准层单层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高层商业办公类项目标准层套内建筑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分割单元面积,应小于标准层建筑面积的30%,且最小分割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0平方米。
第五条除酒店,有居住需求的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宿舍以外的非住宅建筑设置的阳台,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第六条设备平台应设置在主体结构外,满足使用及安全要求。
每套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室(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个数,每个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1平方米,每套住宅其他各类形式的设备平台、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设计内容均按《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附录B计算规则中的阳台条款进行控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5.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在2019年6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4.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5月10日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消防法进行修改,调整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主管部门,并修改了相关具体规定。
我部根据建筑法、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公安部令第119号修改)基础上,起草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立法思路如下:一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根据新修改的消防法,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主体由公安消防部门调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文(2023)12号)和《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2023)的通知》(鄂建文(2023)14号)的要求,推动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完成省政府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任务,结合我市绿色建筑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的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提高我市新建民用建筑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有利于提升新建建筑品质,降低建筑用能需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实施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城乡建设绿色发展重要手段,是建筑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路径,是圆满完成“十四五”工作目标任务重要保障。
二、工作目标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执行《湖北省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2023)(以下简称绿建标准),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和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现绿色建筑提质扩面高质量发展。
三、明确责任(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技术措施要求,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降低绿色建筑设计及施工标准。
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绿建标准》内容。
负责组织绿色建筑工程专项验收,填报《绿色建筑工程验收信息表》(见附件1)。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绿建标准》要求完成绿色建筑专项设计,严控设计底线,做好相关技术交底,并于工程验收前出具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评价意见。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绿色建筑《绿建标准》与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施工图审查要点等要求开展施工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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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设计
周边建设规划情况、场地现状条件
建筑间距
1、应符合《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编的要求
2、距离标注应为实际数值,而不是大于等于最小值的方式
分期建设
1、分期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以小区道路、慢行系统边线为分界线
4、配套电力设施应依据批复的设计方案配置,不允许新增室外配套设施;
5、各种设备、设施用房功能应标示明确。
停车库的停车位和行车线路
车库平面图中标注停车位实际数量,与指标表一致;
建筑施工图自审表(2013.06.24版)
项目总编号: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设计单位: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批需提交的施工图内容:
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外檐详图
二、审核情况
审查事项
审查要点
审查结论
备注
申请表
各楼建筑面积之和与总建筑面积一致
相关指标
总体要求
应在总平面上按下列要求绘制相关指标表,符合中新天津生态城《修建性详细规划指标表填表说明》有关要求
2、物业用房面积及相关要求符合《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3、单位为平方米
4、公厕及垃圾大件储存间
生态技术指标表
应满足生态城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和批复的修建等上位规划是否一致
1、楼座名称、位置、角度、层数、高度、出入口位置、场地标高
2、如实反映周边现状及规划情况
与批复的方案总平面图电子版对比
2、物业用房面积及相关要求符合《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3、物业用房设置楼层应符合房管部门要求。
平面功能标注
1、所有房间应标明用途,用途应为功能性质,不可标注具体用途,如咖啡、银行等。
2、商业、办公项目应采取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布局,不允许采用单元式或住宅套型式
3、常见问题:封闭阳台、开敞阳台、露台、飘窗、厕所、电梯间等配套用房标注清楚
信报箱位置
住宅首层门厅内应设置信报箱位置
依据《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2010)和《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DB29-22-2007)
担架梯
十二层及以上建筑两部电梯(其中一部担架电梯)
配套设施
1、会所或配套公建中的公厕是否设置独立对外出入口;
2、早点铺、便利店是否按要求设置;
3、垃圾收集点是否按要求设置
2、机动车出入口距人行过街天桥、地道、立交引道、主要交叉口距离应大于80米。
3、地块沿道路长度小于80米的,道路出入口应设置在最远端。
慢行系统
1、出入口位置、长度、宽度、交叉口处理
2、慢行系统应保证20米宽,且位于同一高程
3、居住细胞在慢行系统交叉口处设置不小于2500平方米集中绿地,并标识出具体范围
2、总平面图中配套公建落位应与公建一览表核对
3、会所、公厕、早点铺、居委会、便利店等配套设施位置的便利性
4、任何配套设施在退线方面与建筑同等要求,不得违反建筑退线要求
无障碍设计
1、应设置并标明无障碍住宅
2、慢行系统、架空平台与架空平台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3、应设置并标明无障碍车位
1.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宜设置占总套数4%的适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
1、应标明用地红线、绿线、建筑退线
2、应注明建筑最近点距离各类规划控制线距离
交通出入口
1、机动车和人行出入口的位置和宽度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2、主出入口与道路交叉口的距离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1、生态城项目交通出入口宽度有三种标准,分别为6米、7米、11米,其中纯慢行口为6米,纯机动车口为7米,机非混行为11米
2、不允许隔层设置阳台或露台
3、飘窗设置应符合天津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建筑凸窗规划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要求
4、面积计算应符合天津市天津市建筑飘窗、设备平台及阳台建筑面积规划计算规则(规建字〔2009〕584号)
5、商业、办公楼项目不得设置阳台或露台。
物业用房
1、物业用房应在建筑单体平面中标明为“物业办公”,并注明面积。
4、建筑面积指标与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一致
用地平衡表
1、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修订)中的四项用地平衡
2、单位为平方米
3、用地面积应与核定用地图一致
1、住宅用地比例在70%-80%;公共绿地3%-6%;公建6%-12%;道路7%-15%
公建一览表
1、应符合批复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技术经济指标
1、户均面积应小于等于112平米;2、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3、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1.5平米
4、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40%
5、建设规模、强度
6、单位为平方米
1、住宅项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满足生态城停车配件要求,其他按照天津市标准。
2、停车位需要对照图纸核查
3、建设规模、强度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批复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标注(用地范围、建筑物角点坐标、距离尺寸标注)
1、标注应准确、清晰、标准,图纸应与电子文件一致
2、建筑轮廓线应为建筑满外尺寸
3、建筑应标注四角坐标,平面布局不规则的建筑应适当增加定位坐标
4、地下车库外轮廓线转点(与建筑不重合部分)应标注坐标
规划布局
1、住宅细胞内的单体高度高度差不宜过大,严禁出现“高低配、板凳式”高度布局
慢行系统宽度20米,断面7-6-7,长度是距离的1.1-1.2倍
地下设施范围
应标明地下室和地下设施范围线及出入口位置,地下设施范围需退让城市绿化带一定距离,避免施工时破坏现状绿化和管线
街角公园
1、应在图中注明街角公园范围,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2、应与已经建成或批复的街角公园一致
配套设施
1、总平面图中应表示出各类配套设施位置;
2、若方案分期报批,各项指标均应进行分解,若为最后一期,需保证与之前批复的各期规证指标叠加符合上位规划的总量
指北针或风玫瑰、比例尺
建筑平面比例一般不小于1:200
单体平面图
无障碍设计
1、建筑首层平面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2、无障碍住宅平面应满足相关设计规范
阳台、露台、飘窗
1、住宅建筑不允许设置开敞阳台和露台
2、同一细胞内不同高度的住宅应前后错落
3、多层板式住宅拼接单元数量不能多于三个单元,避免建筑体量过长
建筑层数标注
1、建筑层数应标注实际层数,不应出现“6+1、6.5、6越7”等标注形式
2、若顶层为设备层,不计入建筑层数
建筑表现形式
建筑轮廓线为建筑外墙边线,不应绘制出屋顶轮廓线及细部看线
规划控制线、建筑退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