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合同制
聘用制与合同制的区别

聘用制与合同制的区别
在现代社会中,聘用制和合同制是两种常见的雇佣方式。
虽然它们都是雇佣劳
动力的方式,但在具体操作和法律规定上有着一些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从雇佣方式、权利义务、劳动关系等方面对聘用制和合同制进行比较,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不同之处。
首先,聘用制是指雇主直接聘用员工,员工与雇主之间没有书面合同,雇佣关
系主要以口头协议为准。
而合同制是指雇主与员工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
因此,合同制相对于聘用制来说更加规范和明确。
其次,从权利义务方面来看,聘用制下的员工权利和义务相对不够清晰,雇佣
关系比较松散,员工的权益容易受到损害。
而在合同制下,员工的权利和义务都在合同中得到了明确规定,雇佣关系更加稳定,员工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最后,从劳动关系来看,聘用制下的员工容易被雇主随意解雇或者改变工作条件,劳动关系不够稳定。
而在合同制下,员工和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更加稳定,双方都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劳动关系更加规范和有序。
总的来说,聘用制和合同制在雇佣方式、权利义务、劳动关系等方面存在明显
的区别。
在实际操作中,雇主和员工都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要选择适合的雇佣方式,以便更好地保障双方的权益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聘用制与合同制各是什么意思

聘用制与合同制各是什么意思聘用制与合同制各是什么意思。
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根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
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
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详细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
受聘人拟任工作岗位或职务一般通过竞争获得,确定的形式可以签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签订聘约,或颁发聘书,也可以签订目的责任书。
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对某一职工既要通过聘用制确定根本人事关系,又要通过聘任明确详细岗位职务。
聘任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人事代理制是在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即人事代理机构〔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效劳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承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管理与人员使用别离。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只受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的约束。
用人单位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而劳动者那么享有充分的择业自主权和流动的权利,真正实现了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变。
从以上可以看出,这其实是两个不能完全并列的制度,区别一,本质不同,聘任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而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事管理制度;区别二,主体不同,聘任制的主体是企业与劳动者,而人事代理制的主体包括人事代理机构、企业与劳动者;区别三,协调对象不同,聘用制协调的是劳动关系,而人事代理制协调的是人事关系;区别四,主管部门不同,聘用制是主管部门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而人事代理制的主管部门是人事部门。
合同制工人contract worker 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
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
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
1986年7 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开工资方案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聘用制和合同制的区别

聘用制和合同制的区别聘用制和合同制是两种常见的雇佣制度,用于规范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虽然两者都是为了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而存在,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区别。
本文将对聘用制和合同制的不同点进行探究。
一、定义与特点聘用制是一种不依赖于书面合同的雇佣方式。
在聘用制下,雇佣双方通过一种或多种口头或书面形式的协议达成一致,以约定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等。
通常,聘用制的特点包括灵活性高、劳动关系较为松散、约束力相对较弱等。
合同制是一种依赖于书面合同的雇佣方式。
合同制下的劳动关系通过雇佣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来规范。
合同制的特点包括明确、详细的劳动条件、约束力较强、法律依据明确等。
二、成立方式聘用制的成立方式相对灵活,可以通过面试、口头约定等方式达成一致。
这种方式下,雇佣双方进行双向选择,遵循自愿原则,但并无明确的法律要求和流程。
合同制的成立需要通过劳动合同的签订,合同中应明确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关键信息。
合同签订程序受法律法规的约束,相关规定视国家法律制度而定。
三、法律地位聘用制下,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合同约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员工的权益保障相对较弱。
在劳动纠纷发生时,可能难以进行有效维权,法律保护的力度有限。
合同制的法律地位相对稳定,通过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与义务,员工在法律保护下享有更加明确的权益,同时也具备维权的法律依据。
四、劳动保障聘用制与合同制在劳动保障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聘用制下,由于缺乏详细的劳动条件约定,员工在工资、社会保险、工时等方面的权益保障可能不如合同制完善。
另外,聘用制下的劳动关系较为松散,雇主相对容易解雇员工。
合同制下,双方通过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工资、社会保险、工时、休假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员工的权益得到了法律保障,雇佣关系较为稳定,双方都需要遵循合同约定的程序来解除合同。
五、适用范围聘用制主要适用于一些短期、零时、兼职工作等。
这种雇佣方式对于雇主来说更加灵活,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雇佣合适的员工,降低用工成本和风险。
聘用制和合同制的区别

聘用制和合同制的区别篇一:聘用制和合同制有什么区别聘用制和合同制有什么区别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了解和认识聘用合同的特征,作为管理人员可以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聘用合同这一形式,推进我国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改革;作为事业单位和其受聘人员,可以更好地运用这一形式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聘用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聘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1.聘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聘用合同与一般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只有事业单位和拟聘用人员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达成协议时,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一点是双方自由表达意愿的前提,也是双方实现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础。
事业单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于单位的法律地位高于聘用人员的地位,可以任意将其意志强加于对方。
聘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聘用合同是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的有隶属关系的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的范畴,因此,聘用合同与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重要区别。
二、聘用合同是广义劳动合同的特殊形式劳动合同是一种确立身份关系的协议,西方国家称之为雇主与雇员之间确立雇佣关系的契约。
在我国对劳动合同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
广义的劳动合同是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这里所称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
狭义的劳动合同仅指目前适用于企业的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具有广义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是广义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1、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当事人是受聘人员。
这一特征是劳动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
聘用制和合同制哪个好

聘用制和合同制哪个好
聘用制和合同制是两种常见的用工形式,它们各自有其优势和劣势。
选择哪种形式取决于企业的具体情况和需求。
1. 聘用制:
聘用制通常指的是企业与员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员工享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和福利保障。
聘用制的优势在于:
- 稳定性:员工可以享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减少频繁换工作的不确定性。
- 福利保障:企业通常会为聘用制员工提供较为完善的福利体系,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 职业发展:员工可以在企业内部获得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和晋升空间。
2. 合同制:
合同制则指的是企业与员工基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选择续签或终止合同。
合同制的优势在于: - 灵活性: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求灵活调整人员配置,员工也可以根据个人职业规划选择不同的项目或工作。
- 成本控制:企业可以根据合同期限和工作量来控制人力成本。
- 风险分散:企业可以通过合同制分散用工风险,减少长期雇佣带来的潜在问题。
选择聘用制还是合同制,企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 业务需求:如果业务需求稳定,长期需要员工的稳定工作,聘用制可能更合适。
- 用工成本:如果需要控制成本,或者业务有季节性波动,合同制可能更有优势。
- 员工需求:如果员工更倾向于稳定的工作环境和职业发展,聘用制可能更受欢迎。
- 法律要求: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聘用制和合同制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企业需要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聘用制和合同制各有利弊,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员工需求来选择最合适的用工形式。
聘任制和合同制有何区别

聘任制和合同制有何区别聘任制和合同制是两种不同的雇佣关系形式,它们在劳动力市场中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应用范围。
本文将从定义、特点、权益保障等方面,对聘任制和合同制的区别进行详细论述。
一、定义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某一职位进行选聘并签订聘任合同,与聘用人员达成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制度。
合同制是指用人单位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和劳动条件的一种劳动制度。
二、特点1. 聘任制:聘任制适用于特殊职务和专业技术工作,通常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高等院校等进行使用。
聘任制聘用人员享有较高的待遇和社会地位,享受职务津贴或职务奖金等特殊权益。
聘任制雇佣关系期限固定,通常与聘任合同期限一致;若需继续聘任,需要重新签订合同或经过审核评定。
2. 合同制:合同制适用于普通职务和劳动密集型工作,适用于各个行业。
合同制雇佣关系期限灵活,雇佣双方可以通过签订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如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灵活适应用工需求。
合同制根据双方约定,确定工作地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具体内容,并根据约定履行权益和义务,合同期满后可终止或续签。
三、权益保障1. 聘任制:聘任制聘用人员一般享受较好的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同时,聘任人员还享有特殊的职务津贴或者职务津贴。
聘任人员的权益较为稳定,一般不容易被解雇,聘用单位需履行相应的法定解雇程序。
2. 合同制:合同制雇员享有与聘任制基本相近的社会保险待遇,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确定。
合同制雇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通常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和市场供求等因素协商形成的。
合同制雇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权益保障和责任义务,一方如存在合同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利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聘任制与合同制是两种不同的雇佣关系形式,它们在适用范围、特点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聘任制适用于特殊职务,聘任人员享有较高的待遇和社会地位,雇佣关系期限固定;而合同制适用于普通职务,雇佣关系期限灵活,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具体权益和责任义务。
聘用制与合同制各是什么意思6篇

聘用制与合同制各是什么意思6篇篇1聘用制与合同制是人事管理中常见的两种雇佣方式。
在这两种制度下,员工和雇主之间的权责关系、工资待遇、福利等方面有所不同。
本文将从定义、特点、优缺点等方面对这两种制度进行详细比较。
一、聘用制的定义与特点聘用制是指企业雇佣员工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是双方口头约定、以及人事档案记载等方式确定双方的工作约定。
在聘用制下,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比较灵活,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动。
同时,企业在解雇员工时也比较方便,可以更快速地调整人员结构。
聘用制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灵活性强:员工与企业的工作关系没有严格的合同约束,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2. 便捷性高:企业在招聘与解雇员工时可以更加便捷,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3. 风险性增加:由于聘用制下员工与企业之间没有明确的合同条款,存在争议时处理起来会比较困难。
二、合同制的定义与特点合同制是指企业与员工在雇佣关系中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合同制下,雇主与员工之间的权责关系更加稳定,员工享受到更加严格的法律保护。
合同制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稳定性高:由于雇佣关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责关系更加稳定,员工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2. 规范性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员工和雇主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依据。
3. 纠纷处理简单: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雇佣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处理起来相对简单。
三、聘用制与合同制的比较1. 灵活性与稳定性:聘用制灵活性高,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而合同制稳定性高,员工的权益受到更好的保障。
2. 便捷性与规范性:聘用制便捷性高,企业招聘与解雇员工更加方便;而合同制规范性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权责关系,纠纷处理更加简单。
3. 风险性:聘用制风险性高,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而合同制风险性低,双方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四、结论聘用制与合同制各有其特点,适用于不同的情况下。
聘用制与合同制各是什么意思9篇

聘用制与合同制各是什么意思9篇第1篇示例:聘用制与合同制是两种常见的劳动用工方式,它们在用工关系和劳动法律保护方面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聘用制和合同制这两个名词,但对于这两种用工方式的具体含义和区别,可能并不是每个人都清楚。
下面将会详细介绍聘用制和合同制各自的意思和特点。
聘用制是指雇主与雇员的用工关系是一种不定期用工方式。
在聘用制下,雇主可以随时根据自身的需求灵活地安排和调整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而且在聘用制下,雇主与员工的用工关系一般不受特定期限的约束,雇主可以灵活地根据业务需要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状态。
聘用制适用于一些灵活性强、用工需求变化频繁的行业,例如零售业、服务业等。
相对而言,合同制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建立了明确的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了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工作内容等具体的用工条款。
在合同制下,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用工关系受到劳动法的规范和保护,双方都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有明确的解决争议的途径。
合同制下,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用工关系一般是有期限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来执行和解除合同。
在实际应用中,聘用制和合同制各有其优缺点。
聘用制具有灵活性强、用工成本低的优点,对于一些需要灵活用工的企业来说,聘用制可以更好地满足其用工需求。
聘用制也存在用工关系不稳定、员工权益保障不足的缺点,可能会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
相比之下,合同制具有用工关系稳定、员工权益有保障的优点,能够更好地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减少用工纠纷的发生。
合同制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规范化程度,有利于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合同制也存在用工成本较高、用工关系相对僵化的缺点,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灵活性和竞争力。
聘用制与合同制各有其适用的场景和优缺点,企业在选择用工方式时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进行合理的选择。
在执行聘用制或合同制时,企业也应遵循劳动法律法规,妥善处理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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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聘用制合同制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聘用制合同制篇一:聘用制和合同制,人事代理和合同工的区别聘用制和合同制,人事代理和合同工的区别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而且这两种人员都是聘用制的。
不存在什么“固定工,合同工”。
所谓编制人员就是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财政拨款的,现在要进入编制都要经过公开招考的。
非编制人员就是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包括临时工),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政拨款。
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
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
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
受聘人拟任工作岗位或职务一般通过竞争取得,确定的形式可以签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签订聘约,或颁发聘书,也可以签订目标责任书。
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对某一职工既要通过聘用制确定基本人事关系,乂要通过聘任明确具体岗位职务。
聘任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人事代理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即人事代理机构(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只受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的约束。
用人单位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而劳动者则享有充分的择业自主权和流动的权利,真正实现了“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变。
从以上可以看出,这其实是两个不能完全并列的制度,区别一,本质不同,聘任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而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事管理制度;区别二,主体不同,聘任制的主体是企业与劳动者,而人事代理制的主体包括人事代理机构、企业与劳动者;区别三,协调对象不同,聘用制协调的是劳动关系,而人事代理制协调的是人事关系;区别四,主管部门不同,聘用制是主管部门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而人事代理制的主管部门是人事部门。
合同制工人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
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
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企业招用合同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合同工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实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素质。
篇二: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合同制员工的聘用管理工作,保障聘用人员与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省、市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制员工,是指经学校批准在学校机关、直属单位、学院(系、部、中心,以下简称学院)机关管理岗位,在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技术及工勤岗位,以及在其他阶段性、临时性、特殊性岗位工作的、按合同聘用方式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聘用合同制员工工作的各学院、机关、直属单位。
第四条学校为合同制员工提供社会化的薪酬福利待遇,逐步建立合同制员工参与校内岗位竞聘、长期化聘用、转入事业编制等职业发展机制。
第二章分类与聘用第五条学校合同制员工分为I类人员和n类人员。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为I类人员:1.在学校核定批准的岗位数内聘用;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学本科,且本科、硕士阶段均为国内重点院校毕业(招聘岗位有特殊要求的,经学校批准可适当放宽)。
(二)不符合I类人员条件的均为□类人员。
-1-第六条合同制员工的聘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工作需要提出招聘申请。
(二)招聘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委托有关机构发布招聘启事。
(三)I类人员的招聘程序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校人字〔20XX〕31号)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每年4月、11月统一组织实施。
(四)□类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招聘。
用人单位招聘工作小组对全部应聘人员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拟聘人选,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聘用。
(五)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管理中介机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I类人员档案由黑龙江省人才服务局哈尔滨工程大学人事代理站保管,档案保管费用由学校或用人单位承担。
□类人员的档案托管原则上自行解决。
属于应届毕业生的,经个人申请,人力资源公司可协助办理就业派遣及档案托管手续,相关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合同制员工一个聘期一般为3年。
初次聘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在学校核定批准的岗位数内聘用的合同制员工,工作业绩突出、考核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及学校批准可以参加校内其他类另U岗位或高一级岗位(含专业技术岗位)的竞聘。
符合条件并应聘成功者,按新岗位兑现工资及待遇。
聘用在管理岗位的合同制员工首个聘期内不得竞聘其他平-2-级管理岗位。
第十条学校原固定编制的待聘人员可应聘合同制岗位,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聘用,聘用后执行所聘岗位的工资待遇。
第三章工资、保险及福利第十一条合同制I类人员享受学校同类岗位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标准、津贴政策及福利待遇。
□类人员的工资标准根据岗位要求、聘用人员的学历条件等,参考市场同类岗位待遇,与聘用人员协商后由学校审核确定,不享受住房公积金、热费补贴和其他校内住房政策,因工作需要可申请租住教工单身宿舍。
第十二条合同制员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参保费用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比例分别承担。
其中,个人承担的部分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用人单位及学校同意,I类人员可申请报考在职学历教育或攻读专业学位。
在管理岗位工作的I类人员只能申请报考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
相关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
未经同意报考并被录取的提前解除合同。
n类人员聘期内不得申请接受在职学历教育或攻读专业学位第十四条在学校核定批准的岗位数内聘用的合同制员工,以及本办法实施前按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人员,工作业绩突出的,可申请转为事业编制用人方式,学校将根据整体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按一定程序审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考虑:1.竞聘到学校副处级(副高级)及以上岗位的;-3-2.在学校科级(高级主管)岗位工作满六年的。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十五条人力资源公司负责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解除,以及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缴纳、封存、转移等工作,负责合同制员工工资审核发放、年度考核的组织等工作。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负责合同制员工工作职责的制定、人员职业道德和校规校纪、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日常教育,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以及工会、组织关系日常管理等工作,并负责建立人员工作档案(包括培训记录、年度考核表、奖惩记录等)。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负责对合同制员工进行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
各单位应强化合同制员工(包括本办法实施前按人事代理方式聘用人员)的合同管理,重视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工作,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或解除、终止合同(一)合同制员工试用期结束前2周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提出是否正式聘用的意见,并报送人力资源公司。
(二)合同制员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合同。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依据。
(三)用人单位在聘期结束前45天对合同制员工进行聘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人力资源公司。
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十八条合同制员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聘期内出现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校规校纪、劳动纪律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汇报,学校对相关责任人按情节轻重予以惩处或解除合同。
第五章附则-4-第十九条合同制员工不享受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条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聘用的合同制人员(含已按《哈尔滨工程大学雇员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聘用的人员)按□类人员管理。
符合I类人员聘用条件者,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可按I类人员重新签订合同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专职科研岗位聘用的合同制员工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专职科研岗位聘用管理办法(暂行)》(校字〔20XX〕42号)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其他在学校核定的岗位数外由用人单位自筹经费聘用的合同制员工,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专职科研岗位聘用管理办法(暂行)》(校字〔20炽42号)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学校出版社、科技园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及后勤集团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政策。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工程大学雇员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校人字〔20XX 8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5-篇三:新进人员合同聘用制暂行办法新进人员合同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我单位聘用合同制的管理,保障事业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进人员合同聘用制,是指本局及二级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的二级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聘用职工(非事业单位编制的新职工,以下简称受聘人),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确定用人关系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新进人员合同聘用制,贯彻公开、平等、竟争和择优原则,以促进聘用单位建立健全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调动受聘人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第四条按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局政工科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并负责局所属聘用单位实施新进人员合同聘用制的管理。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