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聘任制和合同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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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聘任制和合同制的区别5篇

教师聘任制和合同制的区别5篇

教师聘任制和合同制的区别5篇篇1甲方(学校):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教师):地址:联系方式:鉴于甲方需要聘任教师,乙方愿意受聘于甲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达成如下合同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 聘任制:甲方对乙方的聘任采取聘任制,即甲方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任乙方担任特定学科或职位的教师。

聘任期限一般为一年或三年,具体期限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在聘任期内,乙方需履行相应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甲方分配的教学任务。

2. 合同制:合同制是指甲方与乙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或五年,具体期限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在合同期内,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对乙方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教育教学成果进行评估和考核;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如教学设备、教材资料等。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乙方有权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乙方有义务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完成甲方分配的教学任务;乙方有义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三、工资待遇及支付方式1. 聘任制下,乙方的工资待遇根据聘任期限和乙方的教育教学成果确定,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

2. 合同制下,乙方的工资待遇根据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要求确定,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聘任制下,甲方有权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变更乙方的聘任岗位或终止聘任合同。

乙方在聘任期内不得擅自变更聘任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

如需变更或解除,应提前告知甲方并获得甲方的同意。

2. 合同制下,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应提前告知对方并达成一致意见。

教师的聘任制和合同制有什么区别聘用老师合同的效力

教师的聘任制和合同制有什么区别聘用老师合同的效力

教师的聘任制和合同制有什么区别聘用老师合同的效力教师的聘任制和合同制有什么区别? 真正没什么大的区别~ 即使是有编制的教师每年也都要签合同签聘书等于是签合同3年一签除非是私立学校为笼络人才留住人签长期合同两个都是福利待遇视学校的办学性质揣体不一样学校效益好影响力大的话福利相应也会提高的~学校跟聘用老师怎样签订劳动合同当地的人事和劳动部门都有制式的合同样本,拿过来复印,一式三份,一份给老师,一份留学校,一份存教师档案中。

其实学校留人如果已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为代价实在没有必要。

为聘用教师交纳必要的社会保险也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当然,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如果辞职应提前**时间以书面形式告之单位,需得到单位批准才能离职。

这样如果有老师辞职,学校也可以有一个调整和招聘的时间,现在到处都是人才,学校还真不用担心找不到。

:)公办教师属于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是聘任合同,不是劳动合同。

在编教师与学校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存在人事关系,所以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聘任合同。

教师的岗位聘任证算劳动合同吗教师的岗位聘任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的区别:从劳动合同原理讲,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聘用合同制与劳动合同制没有本质区别。

由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职责不同,决定了劳动合同制与聘用合同制在人员的录取和管理等方面有着明显区别。

从事业单位现在尚在实行的制度来讲,即便是正在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仍然要按照国家编制机构下达的编制限额聘用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提出辞职应经批准后方准辞职等。

对于实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是自主决定的,管理是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进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经过对方批准。

在争议处理问题上,事业单位发生的是人事争议,先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处理;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是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处理。

聘任制与合同制的区别

聘任制与合同制的区别

聘任制与合同制的区别
合同范本专家建议:
在聘任制和合同制之间存在着一些重要的区别,这些区别对于雇主和雇员都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聘任制和合同制的主要区别:
1. 法律地位:
聘任制,在聘任制下,雇员通常被视为公司的正式员工,享有更多的法律保护和福利待遇。

合同制,在合同制下,雇员通常以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与公司建立雇佣关系,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规定。

2. 灵活性:
聘任制,聘任制通常更加灵活,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随时调整员工的职位和工作内容。

合同制,合同制通常更加固定,员工和公司在合同期限内需
要遵守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待遇。

3. 终止方式:
聘任制,在聘任制下,员工被解雇通常需要遵循更为严格的
法律程序和程序规定。

合同制,在合同制下,双方可以在合同期满后自由选择是否
续约,终止合同通常相对灵活。

4. 福利待遇:
聘任制,聘任制员工通常享有更多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带薪年假等。

合同制,合同制员工的福利待遇通常由合同约定规定,一般
不包括公司的全面福利计划。

以上是聘任制与合同制的主要区别,雇主和雇员在选择雇佣方
式时应当充分了解这些区别,以便做出合适的决策。

如果您需要针
对聘任制和合同制的具体合同范本,我可以为您提供定制化的服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这些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聘用制与合同制的区别

聘用制与合同制的区别

聘用制与合同制的区别合同范本专家撰写:聘用制和合同制是两种常见的劳动关系形式,它们在雇佣方式、权利义务、劳动保障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在制定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聘用制与合同制的定义。

1. 聘用制,聘用制是指雇主直接聘用员工,员工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公司直接管理和约定,通常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2. 合同制,合同制是指雇主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员工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

二、聘用制与合同制的区别。

1. 签订形式,聘用制通常不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合同制则需要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劳动保障,合同制员工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法定的劳动保障和福利待遇,而聘用制员工的劳动保障由公司自行规定。

3. 解雇程序,合同制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受到解雇时,需要按照劳动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而聘用制员工的解雇程序和条件由公司自行规定。

4. 工作稳定性,合同制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享有相对稳定的工作保障,而聘用制员工的工作稳定性较低,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三、合同范本撰写建议。

在撰写聘用制和合同制的合同范本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薪酬待遇、劳动保障等内容。

同时,需要清晰地表述聘用制和合同制的区别,以便员工和雇主明确了解自己的劳动关系形式和权利义务。

总之,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和法律法规,为他们提供高质量的聘用制和合同制的合同范本,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教师编制和合同制区别

教师编制和合同制区别

教师编制和合同制区别1. 引言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而教师作为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其编制形式对于教师的权益保障和教育质量的提高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教师编制和合同制是常见的两种教师用工形式。

本文将分析教师编制和合同制的区别,探讨两者的优缺点和适用范围。

2. 教师编制教师编制是指教师以公务员身份在教育行政部门编制内工作。

教师编制是一种稳定、长期的用工形式,具有以下特点:•编制稳定:教师在教育行政部门编制内工作,享有与公务员相似的稳定性,不易被解聘。

这种稳定性有助于教师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工作中,提高教学质量。

•待遇优厚:教师编制的薪资和福利待遇相对较高,包括社会保险、住房补贴、医疗保险等。

这些福利可以有效吸引和留住优秀的教师,为教学工作提供一定的保障。

•职称晋升:教师编制内的教师有机会通过考试或评审获得高级职称,这对于个人职业发展和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都起到积极的作用。

然而,教师编制也存在一些问题:•编制限制:教师编制的数量是有限的,无法满足所有教师的需求。

这导致许多有能力的教师只能选择其他用工形式,影响了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教育质量。

•制度僵化:教师编制体系相对固化,对于教师的选拔和管理相对较为僵化,无法灵活应对教育改革和需求变化。

这可能导致教育体制无法及时适应社会的变化和教育的需求。

3. 合同制合同制是指教师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从事教学工作。

合同制是一种相对灵活的用工形式,具有以下特点:•灵活性:合同制教师的用工时间和用工期限相对灵活,可以根据学校的需求进行调整。

这有助于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教师的工作,提高教学效率。

•管理灵活:合同制教师的管理相对较为灵活,学校可以根据教师的表现和需求进行续聘或解聘。

这有助于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育质量。

•绩效考核:合同制教师的绩效考核相对较为明确,绩效考核结果与续聘和薪资待遇有关。

这有助于激励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

然而,合同制也存在一些问题:•薪资待遇低:合同制教师的薪资待遇相对较低,福利待遇也相对较少。

2025年聘用制与合同制各是什么意思合同

2025年聘用制与合同制各是什么意思合同

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聘用制与合同制各是什么意思?合同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一、聘用制和合同制的区别聘用制和合同制是两种普遍存在的员工聘用方式。

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1. 聘用方式不同聘用制一般是指企业将员工视为企业的直接雇员,按照企业主的要求进行工作安排,不过不是通过签署正式劳动合同进行约定,而是通过劳动合同外的协议书或暂时书面约定的方式确定劳动关系。

合同制则是指企业和员工之间通过签署劳动合同来约定劳动关系,相当于企业与员工之间进行了正式的合同约束。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应当包含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工福利等相关事项。

2. 福利待遇不同聘用制的员工往往享受的福利待遇比较差,企业对其社会保险和福利福利待遇的保障也比较少。

合同制的员工则相对优越,企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也向其提供一定的培训和晋升机会,员工待遇也相应优越。

二、合同制的需要注意的地方对于员工而言,签订合同是保障个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签订合同时,员工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具体内容的核查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仔细阅读合同,特别是关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条款的内容。

如发现合同内容存在模糊或者不合理条款,应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和协商。

2. 合同期限的关注劳动合同的时限通常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需要关注合同期限的具体内容,避免出现合同期满但续约不及时或迟滞等情况。

3. 合同解除的约定劳动合同可能会出现多种原因的解除,如双方协商、合同期满、企业经济困难等情况。

员工需要注意合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特别是违约解除的情况。

4. 强制退休年龄的规定劳动合同可能会约定员工达到一定年龄后必须强制性退休。

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仔细核查合同中关于员工退休条件和程序方面的约定。

5. 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需要特别注意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避免在企业所属产权范围内进行个人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利用。

教师编制和合同制区别

教师编制和合同制区别

教师编制和合同制区别
教师编制和合同制是教育行业中常见的两种聘用方式,它们在雇佣形式、权益保障和工作稳定性等方面存在一些显著的区别。

在教师聘用过程中,了解这两种聘用方式的区别对于教育工作者和用人单位都非常重要。

教师编制是指教师作为公务员的一种聘用形式,享有公务员的权利和福利,包括稳定的工作岗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教师编制聘用的教师通常需要通过公开招聘考试和资格审核,具有相对较高的职业稳定性和福利待遇。

而合同制教师则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与学校或教育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其聘用期限和工作条件通常由双方协商确定。

合同制教师的工作稳定性相对较低,福利待遇和权益保障也较为灵活,但通常会根据具体合同条款而定。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清晰地对教师编制和合同制的区别进行说明,包括聘用形式、权益保障、工作稳定性、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差异。

同时,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为双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和条款保障,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针对教师编制和合同
制的特点,合同范本应当包括相关的法律条款和保障措施,以便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最大限度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教师聘任制和合同制的区别

教师聘任制和合同制的区别

聘用合同是广义上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其基本制度与劳动合同相一致。

但是,由于事业单位的特点以及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在一些方面仍有别于企业,所以又与狭义劳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有一定的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1、适用范围不同。

狭义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为企业,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主要为事业单位。

聘用合同是近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内容反映了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以实现其物质产品的生产。

事业单位则是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通过订立聘用合同实现的劳动成果主要表现为精神产品和知识产品。

企业的生产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从事的服务活动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在实现其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2、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

目前事业单位仍在改革当中,作为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尚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独立的市场主体,这一点与企业已在改革中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也有所区别。

国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对事业单位仍实行宏观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编制管理。

目前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仍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2)经费管理。

建国后,事业单位一直承袭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经费全部由国家核拨。

80年代后,事业单位相继进行财政、人事等领域的改革后,形成全额、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几种类型的事业单位。

90年代后期,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拨款改为定额补助的形式。

但事实上,事业单位的经费仍有国家全额补助、差额补助等形式。

如教育系统的中小学,基本是由国家全额拨款的。

这些单位尽管对新录用人员通过聘用合同的形式,但其招生计划、教学计划及教师的工资福利等都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

(3)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向聘用人员支付的工资报酬,主要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如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如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等、以及人员等级工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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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是广义上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其基本制度与劳动合同相一致。

但是,由于事业单位的特点以及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在一些方面仍有别于企业,所以又与狭义劳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有一定的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1、适用范围不同。

狭义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为企业,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主要为事业单位。

聘用合同是近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内容反映了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以实现其物质产品的生产。

事业单位则是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通过订立聘用合同实现的劳动成果主要表现为精神产品和知识产品。

企业的生产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从事的服务活动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在实现其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2、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

目前事业单位仍在改革当中,作为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尚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独立的市场主体,这一点与企业已在改革中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也有所区别。

国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对事业单位仍实行宏观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编制管理。

目前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仍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2)经费管理。

建国后,事业单位一直承袭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经费全部由国家核拨。

80年代后,事业单位相继进行财政、人事等领域的改革后,形成全额、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几种类型的事业单位。

90年代后期,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拨款改为定额补助的形式。

但事实上,事业单位的经费仍有国家全额补助、差额补助等形式。

如教育系统的中小学,基本是由国家全额拨款的。

这些单位尽管对新录用人员通过聘用合同的形式,但其招生计划、教学计划及教师的工资福利等都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

(3)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向聘用人员支付的工资报酬,主要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如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如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等、以及人员等级工资制。

在近年的改革中,许多事业单位加大了岗位工资的比例,但其工资的刚性程度远大于企业,这也是由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和改革的渐进性决定的。

因此,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内容不仅反映该事业单位的意志,也应当体现国家宏观管理的内容。

3、管理监督部门不同。

按照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能分工,目前,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由国务院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对其进行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

这一体制有利于分工负责,也产生一些弊端。

聘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的宏观政策协调、工作协调以及对具体执行政策的区别与衔接的把握,对于从整体上推进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是十分重要的。

4、聘用合同的具体制度体现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特点。

聘用合同是按照国家规定订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聘用合同的具体制度反映事业单位内部组织结构与管理制度与企业的区别。

例如关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程序的规定,明确规定聘用人员要经过公布空缺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由聘用组织进行考试或考核、事业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审定等程序;关于事业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随时解除聘用合同、以及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等制度都体现了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特点,与劳动合同的具体制度有所区别。

综上所述,聘用合同制度作为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完全的行政管理方式向契约管理方式的转型。

随着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必将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以迎接我国加入WTO后世界人才竞争的挑战。

同时,也应当看到目前试行中的聘用合同制度仍带有改革过程中的过渡色彩,其各项具体制度尚需在实践中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不断积累经验,逐步规范和完善。

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

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

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

受聘人拟任工作岗位或职务一般通过竞争取得,确定的形式可以签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签订聘约,或颁发聘书,也可以签订目标责任书。

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对某一职工既要通过聘用制确定基本人事关系,又要通过聘任明确具体岗位职务。

聘任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合同制工人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

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

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

1986年7 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企业招用合同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合同工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实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素质。

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了解和认识聘用合同的特征,作为管理人员可以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聘用合同这一形式,推进我国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改革;作为事业单位和其受聘人员,可以更好地运用这一形式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聘用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聘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1.聘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聘用合同与一般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只有事业单位和拟聘用人员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达成协议时,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一点是双方自由表达意愿的前提,也是双方实现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础。

事业单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于单位的法律地位高于聘用人员的地位,可以任意将其意志强加于对方。

聘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聘用合同是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的有隶属关系的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的范畴,因此,聘用合同与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重要区别。

二、聘用合同是广义劳动合同的特殊形式劳动合同是一种确立身份关系的协议,西方国家称之为雇主与雇员之间确立雇佣关系的契约。

在我国对劳动合同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

广义的劳动合同是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这里所称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

狭义的劳动合同仅指目前适用于企业的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具有广义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是广义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1、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当事人是受聘人员。

这一特征是劳动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

用人单位占有或者使用一定的生产资料,通过聘用劳动者,才能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劳动者通过订立合同,提供一定的劳动,从而获取劳动报酬。

因此,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既不能都是劳动者,亦不能都是用人单位。

2.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

聘用合同订立后,作为劳动者一方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协议,成为该用人单位的一名职工,承担用人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险福利待遇3、聘用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一般指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区分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属于要式合同的,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不具备这一形式要件,合同就不能成立和生效。

劳动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聘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聘用关系的重要协议,国家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因此,聘用关系未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聘用合同关系不能成立。

4、聘用合同是诺成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必要条件,可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的合同,其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一定的标的物合同才能成立。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均属于诺成合同,合同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5、聘用合同有一定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重要区别是劳动合同有试用期的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合同除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外,必须明确一定的试用期作为订立合同的必要前提。

规定试用期有利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对应聘人员进行实际考察,有利于保持合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期间劳动报酬较低而反复与聘用人员订立试用协议的情况,国家对试用期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三、聘用合同与狭义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聘用合同是广义上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其基本制度与劳动合同相一致。

但是,由于事业单位的特点以及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在一些方面仍有别于企业,所以又与狭义劳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有一定的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1、适用范围不同。

狭义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为企业,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主要为事业单位。

聘用合同是近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内容反映了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以实现其物质产品的生产。

事业单位则是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通过订立聘用合同实现的劳动成果主要表现为精神产品和知识产品。

企业的生产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从事的服务活动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在实现其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2、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

目前事业单位仍在改革当中,作为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尚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独立的市场主体,这一点与企业已在改革中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也有所区别。

国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对事业单位仍实行宏观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编制管理。

目前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仍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2)经费管理。

建国后,事业单位一直承袭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经费全部由国家核拨。

80年代后,事业单位相继进行财政、人事等领域的改革后,形成全额、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几种类型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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