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最新版2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最新版(2) 2015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最新版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服务区消防、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价格等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社会投资高速公路项目收费期届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将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与高速公路项目有关的其他权益按照合同约定移交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项目接收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高速公路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域内,除公路养护、防护需要以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前,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在高速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内违规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路政管理,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和配合。
第三十七条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路网运行、交通管理等需要,经过科学评估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后调整交通标志、标线,由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实施。
第三十八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应当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非交通标志标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禁止设置广告牌等非交通标志标牌。
第三十九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所管辖高速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和涵洞的日常巡查和管理。
发现违法堆积物或者设施的,应当立即劝阻和制止,并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条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承运人应当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影响交通安全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承运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采取有效的通行安全保障措施。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规定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规定第一篇: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规定一、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规定:高速公路(含匝道)不少于30米,那么请问根据《湖南省高等级公路条例》规定,开发区、集贸市场的最少间距为多少?答:100米二、湖南省高速公路执法执收人员六条禁令是什么?答:1、禁止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行公务;2、禁止穿制服或驾驶执法车辆进出娱乐场所消费;3、禁止上岗不着装货着装不规范、执法不文明;4、禁止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索、拿、卡、要、放人情车;5、禁止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吸毒、涉黄活动;6、禁止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的请吃请玩、钱物和有价证劵。
三、高速公路路政巡逻的正常时速是多少?最高不超过多少?答:60公里/小时、80公里/小时四、路政执法人员形象规范是什么?答:1、上班时间要求统一着装,并做到着装规范整齐;2、胸前佩戴执法证件,做到持证上岗;3、禁止留长发、蓄长须、化浓妆、不准穿拖鞋,做到仪容整洁大方;执法过程中禁止抽烟、嚼槟榔、口香糖等,要做到态度严肃,举止端庄。
第二篇:进一步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路政进一步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路政管理工作汇报随着我县公路交通网络的逐步发展,公路沿线特有的社会效益和潜在的经济价值逐步显现,公路沿线绝大部分群众抱着“若要富先修路、要方便靠路边”的意思,违法建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如雨后春笋,给路政管理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严重影响路容路貌和公路畅通。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资生新问题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及我路政上路巡查反馈的信息了解,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由于未能达到国家规定范围,造成占用公路路面堆放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堵水沟及擅自破坏公路沿线绿化树木等情况十分普遍,不但严重影响路容路貌,同时给过往行人行车安全造成重在安全隐患,如:2008年兰尧线21k+050m(江口墟镇)因违法占用公路路面堆放预制板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安全事故。
建筑控制区管理难已成为路政管理工作中最头痛的问题,现已成为公路部门整治的“难题”。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在高速公路两侧经过严格划定的范围内,为了维护行车安全、环境保护和交通秩序而设置的区域。
这片区域不仅对于高速公路的建设和使用起到重要的作用,也对周边的居民和环境带来了诸多利益和挑战。
首先,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是保障行车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高速公路两侧的控制区内,建立起严格的交通规则和安全设施,例如道路标志、隔离带、交通标线等,可以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同时,控制区内的行车速度限制也有助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因此,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对于保障行车安全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其次,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对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在控制区内,建筑物的规划和布局经过严格的审批,以确保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在建筑物的选址和设计中,需要考虑到降噪、防震、节能等多个因素,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干扰。
此外,控制区内也要设置相应的生态保护设施和绿化带,以促进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这些环保措施既能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也能为人们提供一个优美、绿色的生活环境。
另外,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还对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对控制区内土地利用的管理和规划,可以合理布局城市的功能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同时,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还能加强城市的连接和交流,促进城市之间的经济合作、人员流动和资源共享。
这种立体化的城市发展模式不仅可以提升城市的综合竞争力,还能为居民提供更加便捷的交通条件和更好的生活品质。
然而,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规划和实施中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和划定需要进行科学、全面的考虑,以避免过度侵占土地资源和破坏自然环境。
其次,建筑控制区需要与周边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相协调,以实现有序发展和良好的社区环境。
最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设施和建筑物需要进行长期维护和管理,以保持其功能和价值。
总之,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对于维护行车安全、环境保护和推动城市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工作规定.doc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工作规定一、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1)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界定。
公路两侧建筑设施(包括房屋、灌溉渠道、管道、电缆、电杆、砖窑等。
(一)公路一侧边缘与公路边沟(或截水沟)外边缘之间的距离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其中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二)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建筑和设施。
交通、公路、土地、建设、城管执法部门。
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在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建设各类违法建筑的,由交通、公路、土地、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使用和后果由违法者承担。
(三)擅自占用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内道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四)未经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现有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内的建筑物不得就地改建;已经在建的,要立即停止施工,并接受处理,需要建的必须在红线。
范围之外(5)由于公路建设调整、改造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纳入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就地扩建、改造、改造。
根据城乡规划和《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各乡镇应查明地基并逐步拆除。
2 、加强公路两侧建筑的规划和管理(一)建立健全公路两侧建筑审批制度。
编制城市规划时、镇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包括私房和临时建筑)、征地、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公路两侧所有建筑控制区,特别是公路“红线”的确定、国土资源部门审批与公路建设控制区相邻的建设用地时,应事先征求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审批程序应注明建筑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并与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在现场划红线。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内修建临时或永久性建筑,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相关批准文件,先征得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然后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批发证。
,经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2)城市规划布局应垂直于交通线、单向纵深群。
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规定

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规定admin9年前(2012-08-23)法律法规规范一、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概念。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公路两侧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进行控制管理以保障出行安全和公路畅通的区域。
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这是在行政法规层面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最早规定。
1998年1月1日施行的《公路法》,正式引入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概念,并从划定规则、距离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对建筑控制区作出具体规定。
此后,公路建筑控制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广泛使用,成为路政管理行政执法的专业术语。
二、设立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目的。
国家在公路两侧划定建筑控制区,主要有以下目的:一是为公路今后的升级和拓宽而预留土地,通过加强控制和管理,减少国家拓宽公路时房屋拆迁和各类公共设施迁移的投入,节约国家有限的公路建设资金;二是为保障行车安全和公路畅通,公路必须保证一定的安全视距;三是防止公路街道化,提高公路通行能力;四是避免车辆侵害公路两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减少车辆噪声、尾气等影响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五是避免公路沿线近距离施工影响公路及其设施的完好、安全,有效保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权属性质。
根据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依法划定的铁路、公路、河道、水利工程、军事设施、危险品生产和储存地、风景区等区域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土地管理有关法规确定。
但对上述范围内的土地的用途,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增加适当的限制条件。
”据此可知,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权属并不因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而发生转变,公路管理机构对其管理权仅限于对其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管理,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二是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三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应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四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公路控制区

公路控制区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公路两侧一定的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原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扩建,需埋设管线、电缆及修建临时性工程设施的,应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上述一定区域被称作公路建筑控制区。
为保障出行安全和公路畅通,提高公路运输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下简称公路控制区)的整治力度,而法律法规的散乱和不周延,无疑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难度,也使为此而涉讼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颇有争议。
因此,加强对公路控制区法律性质及相关问题的探讨显得尤为重要。
一、公路控制区概念的界定公路控制区的最早提出为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路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三十条表述为:“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在其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中作了相同相似的表述:“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筑物或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
而真正使用“建筑控制区”概念的则是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自此以后,公路控制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广泛使用,成为路政管理行政执法的专业术语。
从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公路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以外的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区域。
二、公路控制区系划定设立,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根据《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建设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的规定,公路控制区系划定设立,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公路控制区的范围划定系具有职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职权范围依国务院规定。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20修正)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实施日期】2020.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1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养护第四章经营与服务第五章路政管理与交通安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建设质量、高效运营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使用、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财政、税务、发展和改革、审计、国资、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检查车辆。
第五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相关的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高速公路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
第七条本省高速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以及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四章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一节 概 述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分的标准 4.中心线论
建筑控制区范围应该以行政等级公路中心线为基准向两侧延伸一定 范围。
优点:这种划分方法便于准确丈量建筑控制区范围,尤其是边沟田 路不清等情况,而且在整kua条公路线上,建筑控制区不会因为公路的 宽窄而凹凸不平。
第三节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措施
一、加快立法步伐,加大调整范围 现行的路政管理法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调整范围有限,力度欠足,如对汽
车专用公路、公路复线,以及公路与城镇规划,各种开发区等的调整,对违章建筑 的拆除,不听劝阻违建部分的处置等均不完善。 二、树立超前意识,加强源头管理
(1)把好审批关,建立与土管、城建、工商以及沿线乡(镇)的联合审批制度,克 服有关部门互不协调、各行其是的弊端,把好审批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是路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四、注意政策界限,加大查处力度
注意政策界限的关键是要正确认定违法建筑。
第四节 案例分析
2001年9月,邓某向所在的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同意邓某在某省道侧 建房,邓某即动工兴建。同年10月19日,路政管理人员发现其房子建在公路建筑控 制区范围内,属于违法建筑,面积达204m2.公路管理机构即向邓某发出《交通违法 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施工,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邓某以有其他部门批件 为理由拒不执行。公路管理机构于是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该行 政处罚生效后,邓某仍拒不拆除其违法建筑,公路管理机构于是进行强行拆除。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三产业发展迅速,三资企业 大幅度增长,公路沿线经济开发区已成为新的热点。由于缺乏全局思想,对加强路 政管理和发展经济的辩证关系认识不清,片面强调地方利益而忽视了公路的社会效 益和整体经济利益,行政干预明显,以致违法建筑林立,街道化态势严重,从而恶 化公路环境,制约公路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影响投资环境,导致社会整体经济效 益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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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一前言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发展势头迅猛,有关资料显示,到2010年末全国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将达到7.3万公里,规划到“十二五”末即2015年,国家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将达到8万公里,全国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将达到11万公里。
在纵向发展迅速的同时,高速公路的横向发展也日趋迫切,中国高速公路已经走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很多省份上世纪九十年代修建的高速公路已经难以满足车流量增长对通行条件的要求,对高速公路的改建、扩建开始进入高峰期。
只改不扩是无法解决问题的,必须改扩并举。
要扩建,首先必须解决公路用地问题,而公路建筑控制区无凝为扩建所需公路用地提供了保证。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对于高速公路的建设发展意义重大。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普遍感到建筑控制区管理难度越来越大,特别是伴随着地方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依附于高速公路周边进行开发区建设、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在一些收费站、服务区周围,建筑控制区已经被蚕食得名存实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依法保护和管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过程中,涉及到公路沿线群众或相关单位的土地使用权问题,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权问题,以及地方政府经济开发建设规划布局问题,面临着多方面的压力和困难。
但是,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在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下,有法可依应当是排除困难、解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笔者多年参与地方高速公路管理相关立法工作,在具体立法工作中,对如何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立法问题作了一些粗浅的思考,本文试图从立法的角度,就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问题提出探讨意见,抛砖引玉,以倡议公路管理同行和社会各界关注和重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共同建言献策,以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科学持续发展。
二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的立法现状(一)法律规范中有关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规定及其发展沿革。
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
”(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修订并重新颁布,该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由于当时《公路法》尚未制定出台,《公路管理条例》的这一规定是国家法律法规最早有关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规定。
1998年1月1日我国《公路法》开始施行。
《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这是国家法律首次对建筑控制区管理作出规定,同时也是“公路建筑控制区”一词首次出现在国家法律规范中。
在《公路法》颁布实施之前,一些省份在其制定的地方法律规范中也有作出相关内容的规定,但大多没有使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名称,例如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使用的是“高速公路预留用地”,1997年6月19日起施行的《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使用的是“高速公路控制建筑区”,1995年4月22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公路条例》使用的是“公路建筑控制线范围内”,1997年1月14日起施行的《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使用的是“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等等。
(二)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问题的规定。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台高速公路管理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高速公路作为广义公路的组成部分,对其管理仍然以公路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和部门规章为依据。
1、法律规定。
《公路法》是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公路管理的唯一一部专业法律。
《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据此规定,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划定权,《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已明确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二是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具体划定,《公路法》本身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通过其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具体划定必须“依照国务院的规定”。
2、行政法规规定。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的制定权归国务院,因此,所谓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国务院的规定。
《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实际上就是指依照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关于公路管理的行政法规--《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规定。
《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3、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
2003年4月1日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施行了《路政管理规定》,按照其中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之一。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律规范关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问题的具体规定。
在我国地方立法层面,大部分省份已经制定和施行高速公路管理的专门法规或规章,少部分省份仍然以公路管理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作为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律规范依据。
对比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问题的具体规定(见对比表),按照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起算点的不同,划定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以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为起算点,例如《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其范围自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三十米)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
”一类是以公路两侧公路用外缘为起算点,例如《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50米的区域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一类是以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栏(栅)外缘为起算点,例如《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三十米,互通立交、特大型桥梁隔离栅外缘起五十米范围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没有隔离栅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具体范围的规定方面,一些省只规定了一个统一标准,例如《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除高速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
”一些省则在规定一个一般标准之下,还规定有特殊标准,例如《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其中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不少于五十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控制区还须依照国家规定满足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
”三完善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的立法建议(一)关于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法规、规章立法的几点意见。
如前所述,《公路法》作为我国公路管理的专门法律,其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问题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规定了授权性的原则,将划定权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具体范围和划定办法的制定权授予国务院,即《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因此,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必须符合《公路法》的上述规定。
但是,笔者通过对比分析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认为存在几个问题值得商榷和探讨:1、在国家相关行政法规规定方面,建筑控制区范围起算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建筑控制区范围与公路用地范围重叠。
《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
”根据该条规定,“公路边沟外缘”是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起算点。
而《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
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该条规定,公路边沟肯定是位于公路用地之内。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与公路用范围存在重叠之处。
接下来的问题是:这种重叠是否必要,立法的本意又是什么?笔者认为,《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公路边沟外缘作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起算点并造成范围重叠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也不符合《公路法》的立法本意。
公路用地与公路建筑控制区应当是两个内涵不同、外延也不应当重叠的概念。
--公路用地。
《公路法》第三章“公路建设”第二十七条规定:“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在同一章的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显然,《公路法》是将公路用地问题纳入公路建设环节进行规定,并要求在公路建设时确定好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投入使用后的公路养护和管理准备必要的条件。
《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公路建设”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
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虽然《公路管理条例》施行的时间比《公路法》早,但它们关于公路用地的规定在立法意图上是一致的:首先,公路用地的取得途径必须合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公路建设用地以及公路用地都属于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因此,公路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一旦合法取得,便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根据《物权法》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