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告知、使用登记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豫建〔2008〕203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08〕203号各省辖市、各扩权县(市)建委(建设局)、城建局、市政局:现将《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工作,抓紧安排部署,广泛进行宣传,明确管理机构,安排专人或专职小组负责,认真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沟通,摸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的底数和有关情况,以便更加积极有效地开展建筑起重设备的备案管理工作。
三、该《办法》实施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产品备案。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抓紧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现有建筑起重设备的备案工作应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新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
五、鉴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工作量较大,需要一段集中办理的时间,对于涉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处罚性条款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及《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境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山东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统称“建筑起重机械”)等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在设备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办理设备备案手续。
安装告知是指,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在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将安装或拆卸活动相关事项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登记机关进行书面告知。
使用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在建筑施工现场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登记机关进行的动态登记。
第四条准予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由设区的市备案登记机关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标志。
备案登记标志,由产权备案铭牌(铭牌样式,见附件1)和使用登记标签(登记标签样式,见附件2)两部分组成,全省统一样式。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备案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可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设备产权备案第七条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手续时,设备产权单位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2、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土地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协议等;5、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原件、复印件或相应有效证明文件;6、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7、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8、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9、备案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1. 引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是为了规范建筑行业中使用起重机械的管理和安全监控而设立的。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合法操作和使用,提高施工安全性,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介绍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登记流程、备案材料要求以及制度执行与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2. 适用范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筑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
包括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等各种类型的起重机械。
3. 登记流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流程如下:建筑公司或承包商需要在使用起重机械前,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建筑公司或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副本;•使用起重机械的项目工程图纸和规划方案;•起重机械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维护保养记录等。
步骤二:备案审批相关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则予以备案审批。
步骤三:备案登记备案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将发放备案登记证书,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备案登记系统。
备案登记制度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公告栏、培训会等形式向建筑公司和承包商宣传,并提供备案登记制度的详细说明,以便其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4. 备案材料要求备案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建筑公司或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副本:确保备案申请单位的合法身份;•使用起重机械的项目工程图纸和规划方案:明确起重机械的使用范围和位置;•起重机械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维护保养记录等,确保起重机械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性。
5. 制度执行与监督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由相关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备案登记制度的监督机构,负责制度的实施和监管;•定期进行备案登记制度的培训和宣贯,提高建筑公司和承包商的备案登记意识;•加强对备案登记制度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备案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对违反备案登记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利益。
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准备的相关资料

(8)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备案登记前已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安全装置的校核和标定资料;
(2)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
(3)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二)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设备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的
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市直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09]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鲁建管质安字[2009]16号)文件要求,决定在我市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拆装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5)达到国家规定出厂年限,未进行安全评估和经评估不宜继续使用的;
(6)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改造的;
(7)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8)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装置的。
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备案(IC卡)安装(拆卸)告知 使用登记服务指南

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备案(I C卡)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服务指南一、依据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住建部建质〔2008〕76号)4、《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建质安〔2010〕793号);5、《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管理办法》(建筑〔2011〕1309号);6、《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机械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筑〔2012〕77号)。
二、建筑施工机械范围办理建筑施工机械备案(IC卡申领)、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范围:(一)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履带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架桥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式脚手架;(二)桩工成孔机械,包括:打桩机、压桩机、成孔机、地连墙抓斗机、插板桩机;(三)盾构机械。
三、办理建筑施工机械备案(IC卡)申请(一)申请要件1、《建筑施工机械备案(IC卡)申请表》(一式二份);2、《建筑施工机械产权单位备案登记表》;3、《建筑施工机械备案登记表》;4、产权单位营业执照(验原件,复印件盖章);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复印件盖章);6、施工企业产权单位资质证书(验原件,复印件盖章);7、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证书(验原件,复印件盖章);8、外地进津企业备案证明(验原件,复印件盖章);9、制造许可证(建筑起重机械提供)(验原件,复印件盖章);10、产品合格证,2份(验原件,复印件盖章);11、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建筑起重机械提供,其中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式脚手架除外)(验原件,复印件盖章);12、购买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验原件,复印件盖章);对外地建筑施工机械进入我市使用的,需提供当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及上述前8项资料办理。
(二)申请流程1、申请报件。
施工机械产权单位到备案窗口提交IC卡申请要件,初审合格后,备案窗口受理,并在《建筑施工机械备案(IC卡)申请表》中预约领取IC卡时间;2、实物核查。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Hale Waihona Puke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指南2.告知的表单
及有效期
告知表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
3.告知类型
及法律效力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注:基础验收应在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出来后进行,原则上应提交龄期为28天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报告中强度代表值(MPa)符合相关规定。
□8、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核对原件),盖安装单位章
注:安装(拆卸)合同中应包含该机安装、顶升(加节)、拆卸全过程内容,无特殊情况中途不能变更安装单位。
6、基础验收应在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出来后进行,原则上应提交龄期为28天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报告中强度代表值(MPa)符合相关规定;
7、起重机械产权备案信息不能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起重机械管理系统查询的或省内办理的产权备案证编号未采用省统一格式的,不予办理;
8、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和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应当提供经专家认证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
三级企业:可承担800千牛.米及以下塔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60吨及以下起重机和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
(2)办安装告知时企业在莞信用手册应为“可用状态”;
(3)安装拆卸拆单位不一致,须提供变更单位的证明。
□4、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核对原件),盖安装单位章。(对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已到市安监站办理备案登记的不需提供)
5.告知条件
塔吊、施工升降机初次登记、安装告知、使用登记、拆卸告知及井.

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
5、《广东省建设工程井字架物料提升机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粤建管字[2003]39号)。
受理咨询及投诉电话
2138190 2135860
法律救济办法
6、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出厂合格证;
7、井字架物料提升机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
备注:以上材料除了特别注明之外均只提交一份均需核对原件。
受理机构及地点
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监督科(珠海市香洲新光里三街23号3栋)
责任科室
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监督科
审批决定机关
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承办——审核——办结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备注
塔吊、施工升降机初次登记、安装告知、使用登记、拆卸告知及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安装申报
审批(服务Leabharlann 事项名称塔吊、施工升降机初次登记、安装告知、使用登记、拆卸告知及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安装申报
是否行政许可事项
否
受理范围
珠海市区范围内新建、改造、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工程
受理条件
无
是否限制性审批事项
4、拆卸人员操作证和上岗证;
5、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五)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安装申报
1、《珠海市建筑施工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安装申报表》原件一式三份;
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
3、安装人员操作证和上岗证;
4、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基础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5、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安装施工方案;
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装单位为外来企业的还应提交登记或单项登记证明;
河南省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豫〔〕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08〕203号各省辖市、各扩权县(市)建委(建设局)、城建局、市政局:现将《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工作,抓紧安排部署,广泛进行宣传,明确管理机构,安排专人或专职小组负责,认真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沟通,摸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的底数和有关情况,以便更加积极有效地开展建筑起重设备的备案管理工作。
三、该《办法》实施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产品备案。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抓紧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现有建筑起重设备的备案工作应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新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
五、鉴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工作量较大,需要一段集中办理的时间,对于涉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处罚性条款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及《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境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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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手续、使用登记手续须知
一、办理安装(拆卸)手续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实行事前告知制度。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意见书、审核资料(内容见下文)报送我站相应监督室,监督室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后1个工作日内向安装单位做出回复,安装单位在收到告知回复书后方可进行安装(拆卸)作业。
上文中所指审核资料内容包括:
(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证书;
(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辅助起重机械设备资料;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在安装验收合格后及时向我站相应监督室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非租赁设备不提供本项材料);
(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定期检验及安装后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五)使用单位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提交资料应为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3、我站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编号,核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所在工地使用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拆卸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拆卸告知手续时,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交我站进行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