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标准及临床应用评价标准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明细及制度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明细及制度一、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选择与使用1.确定感染的病原菌和其对抗生素的敏感性,尽可能选择敏感菌株。
2.根据患者的临床状况和药物的适应症,选择最合适的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3.考虑到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毒副作用和耐药风险,应妥善权衡风险与收益。
1.限制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限制在治疗严重感染或其他特定病情的患者中使用,避免过度使用和滥用。
2.药师参与: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选择和使用应有临床药师参与,提供合理的建议和监管。
3.治疗方案: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需要制定详细的治疗方案,包括剂量、疗程和给药途径等,确保患者获得最佳治疗效果。
4.监测与评估:定期监测患者的临床疗效和药物不良反应,评估治疗方案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以调整用药策略。
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药物管理制度1.药物购进: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购进应由医院药学部门统一采购,建立定点供应商制度,确保药物的质量和供应稳定性。
2.药物配送和存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配送和存储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的规定进行,保证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3.药物使用记录: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患者信息、用药剂量、疗程和疗效评估等,确保用药过程的可追溯性和信息的完整性。
4.药物退库与报废: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退库和报废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药物的合理使用和防止药物浪费。
5.临床监测与评估:定期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临床使用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包括疗效、不良反应和耐药情况等,及时调整和完善临床使用策略。
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临床使用过程中,医务人员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政策和制度,确保药物的合理使用和患者的安全性。
同时,医务人员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加强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科学认识和合理应用,共同推动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管理规定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管理规定一、依据按照卫生部颁布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卫办医发[2015]43 号附件)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38号)文件的要求,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成立_____医院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小组三、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小组的责任和权利1.熟悉抗菌药物管理的有关文件及其要求。
2.带头规范、合理地使用抗菌药物,并保持24 小时通讯通畅。
3.参与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会诊,讨论决定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的品种、方法、时间、剂量等事项,并在会诊单上针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使用签署专家意见。
4.加强规范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的宣教、指导、监督。
四、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的原则1.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2.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选用,原则上应根据病原学检查和药敏试验结果,如结果中有对非限制或限制级抗菌药物敏感,则不建议选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3.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由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小组专家会诊同意后,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
4.临床医师在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能作为预防性用药。
5.危重患者在未获知病原菌及药敏结果前,在经专家组专家审核通过后,可以使用上述药物。
6.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 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7、门、急诊处方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五、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的注意事项1.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必须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并填写《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使用会诊表》,由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小组专家会诊同意后,方可使用。
医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标准及临床应用评价标准

医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标准及临床应用评价标准抗菌药物在现代医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抗菌药物的广泛使用,耐药菌株的出现已成为全球性的医疗难题。
为了提高抗菌药物的使用效果和减少耐药菌株的产生,医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标准及临床应用评价标准被制定。
一、医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标准1. 适应证合理性医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按照适应证合理性进行使用,即在确诊或高度怀疑具有耐药菌株感染的患者。
2. 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在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前,应进行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明确感染的菌株及其对抗菌药物的敏感性,避免滥用抗菌药物。
3. 定期评估医院应建立严格的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档案,定期评估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并进行合理化建议,以确保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二、临床应用评价标准1. 治愈率临床应用评价标准的首要指标是治愈率,即患者在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后症状明显改善或完全消失。
2. 经济性评估临床应用评价标准还应包括经济性评估,即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治疗费用与治疗效果的关系,提倡经济性使用抗菌药物。
3. 不良反应监测对于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患者,还应定期进行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确保患者的安全。
医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标准及临床应用评价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抗菌药物的使用,减少滥用和耐药菌株的产生。
通过严格的适应证合理性、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和定期评估等措施,能够确保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同时,通过治愈率、经济性评估和不良反应监测等指标的应用,能够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临床效果和安全性进行评价。
总结起来,医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标准及临床应用评价标准是为了确保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和评价其疗效和安全性而制定的。
严格遵守这些标准有助于减少抗菌药物滥用和耐药菌株的产生,提高抗菌治疗的成功率和经济性,并保障患者的安全。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为加强我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管理~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1、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处方调剂资格。
3、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4、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5、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使用。
特殊情况下~本院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 1 -的~应当严格执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制度~由3 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讨论后决定。
6、临床医师应综合病例特点和会诊意见在病程记录上详细分析选择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原因~《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使用会诊单》应附病历一并保存。
7、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
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8、临床医师要根据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80%。
9、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每季度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使用进行检查~对不合理使用情况进行通报和干预。
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流程:填写《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使用会诊单》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组专家会诊会诊讨论决定抗菌药物使用的品种、方法、时间、剂量的事项由具有高级职称并具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医嘱- 2 -执行医嘱~在病程记录上记录会诊内容~会诊单留病历保存。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管理规定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管理规定1. 依据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要求医疗机构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而制定本规定。
(1)医疗机构要按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生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2)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指定的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生、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生开具处方。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2. 医院成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由专家会诊组成员负责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技术指导。
3. 抗菌药物管理专家会诊组的责任和权利(1)熟悉抗菌药物管理的有关文件及其要求。
(2)带头规范、合理地使用抗菌药物,并保持二十四小时通讯通畅。
(3)应邀参加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会诊,并加强规范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的宣教、指导、监督。
4. 医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参照医院抗菌药物目录与分级管理。
5.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的原则(1)临床医生在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能作为预防性用药。
(2)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选用,原则上应根据病原学检查和药敏试验结果,如结果中有对非限制或限制类抗菌药物敏感,则不建议选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80%。
(3)危重患者在未获知病原菌及药敏结果前,在经专家组专家会诊后,可以使用上述药物,但经验性用药不得超过五天。
6.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的注意事项(1)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必须由专家组专家填写“市中心医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使用会诊单”,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生开具处方或医嘱。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管理制度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抗菌药物的广泛使用和治疗需求的增加,抗菌耐药性的问题逐渐凸显。
抗菌药物的滥用和不合理使用导致微生物对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使得原本能够治疗的感染症状无法有效控制,严重影响了患者的治疗效果和临床预后。
因此,对抗菌药物的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规范。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仅用于疑难、危重、限制使用的特殊场合,且对其他抗菌药物治疗无效或者需要更高剂量的患者使用的一类抗菌药物。
这类抗菌药物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副作用,因此需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其合理使用和有效控制。
二、管理原则1. 临床合理性原则: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用于疑难、危重、限制使用的特殊场合,必须经过临床医生的有效评估和严格审核,确保患者病情需要并且其他抗菌药物无法取得治疗效果。
2. 审批管理原则: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申请必须经过院内专家委员会的审批,医院药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明确使用原因、病情、用药依据和出院后监测等相关信息。
3. 使用规范原则: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使用必须按照标准化的使用规范进行,包括用药途径、用药剂量、用药频次、用药时限等方面,严格按照临床医生的处方和用药指南进行。
4. 监测评估原则:医院药事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完善的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监测评估制度,包括对使用情况的实时监测、不良反应的报告和处理、使用效果的评估等,确保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三、管理措施1. 临床需求评估:临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必须经过病情评估、疗效评估和并发症风险评估等多方面的审查,明确患者的用药需求和使用效果。
2. 临床医生双重签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使用必须经过两名以上的临床医生双重签字确认,包括主治医生和科室主任等,并填写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申请单。
3. 审批管理流程: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申请必须经过医院专家委员会的审批,包括临床用药委员会、感染管理组、药物委员会等,确保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抗生素的广泛使用,抗菌耐药性问题日益突出,传统的使用管理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抗生素的合理使用需求。
为了更好地管理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使用,有效防止抗生素滥用,保护公众健康,特制定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部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药房等医疗单位。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定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特殊抗菌作用或疗效的抗菌药物,包括但不限于第三、四代头孢菌素、喹诺酮类、肝病特效类等。
四、使用原则1. 合理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按照医学指南和指南的要求合理使用,禁止滥用和过度使用。
2. 临床必需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仅在临床上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能使用,需明确适应症和适用范围。
3. 严格遵守用药指导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严格按照用药指导,包括剂量、用药时间、疗程等。
4. 限制配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只能在医师开具处方的情况下使用,禁止自行购买和使用。
5. 存储管理医疗机构应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进行严格的存储管理,确保药物的质量和安全。
六、使用审核1. 审核机制医疗机构应建立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审核制度,设立专门的审核小组进行审核。
2. 审核标准审核小组应根据患者病情和用药指南等相关资料,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使用进行审核。
3. 拒绝申请审核小组有权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申请进行拒绝,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监管责任1. 医院管理机构应负有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监管责任,确保医院内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2. 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医疗机构的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八、处罚措施对违反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的医疗机构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医疗执业资格等。
九、总结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护公众健康,防止抗生素滥用和抗菌耐药性的发生。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价标准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价标准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文件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对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中“特殊使用”部分抗菌药物的临床使用规定如下:一、为严格控制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
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医院实行“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会诊制度。
二、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应具有严格的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并经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签名。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三、住院病人进行抗菌治疗前,须先留取相应样本,送细菌培养,明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有针对地予以抗菌治疗。
四、门诊医师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五、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必须要有用药依据,仅限于1天用量。
并在病程记录中进行用药分析,且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六、对特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监控和干预,促进药物合理应用。
七、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80%。
八、对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使用本院采购目录以外的抗菌药物时,按抗菌药物临时申购流程申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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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标准及临床应用评价标准
为加强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临床合理应用,提高医生用药水平,根据《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度》和《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等文件要求,结合医院实际,修订本使用评价标准。
一、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临床应用评价标准
(一)临床医师在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一般不能作为预防性用药。
(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选用,原则上应根据病原学检查和药敏试验结果,如果药敏结果中有非限制或限制级抗菌药物对此病原菌敏感,则不建议选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三)危重患者在未获知病原菌及药敏结果前,如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提出根据病情需要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则可以经验用药,但经验性用药不得超过5天。
(四)紧急情况下(如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或夜间),未经专家会诊同意或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申请科室做好相关病程记录,并于24小时内完善会诊审批程序。
(五)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指征,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1.感染病情严重者:
(1)有败血症、脓毒症等血行感染。
(2)有休克、呼吸衰竭、DIC等合并症。
(3)脏器穿孔引起的急性腹膜炎、急性盆腔炎等。
(4)感染性心内膜炎、化殡性心包炎等。
(5)严重的肺炎、骨关节感染、肝胆系统感染、蜂窝组织炎、重度烧伤、严重复合伤、多发伤及合并重症感染者。
(6)混合感染的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的感染:
(1)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
(2)接受抗肿瘤化学疗法或接受大剂量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者。
(3)血WBC<1×109/L或中性粒细胞<0.5×109/L。
(4)脾切除后不明原因发热者。
(5)艾滋病或先天性免疫功能缺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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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只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的病原菌感染。
4.当患者使用限制级抗菌药物治疗无效,或治疗效果不明显时。
(六)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指征的判定,应按照《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的规定由会诊专家进行判定。
(七)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患者病历中应体现以下临床指征及实验室依据的描述。
1.体温:(℃)。
2.白细胞计数(WBC):(碘109/L),中性粒细胞(NEUT%):(碘 %)。
3.院内获得性肺炎(是/否)。
4.留置静脉导管时间大于48小时(是/否)。
5.病原学检测:1.未做2.做:标本-(未检出/检出-菌)。
6.药敏试验:1.未做2.做:(相符/不相符)。
7.高龄、有影响感染治疗的基础疾病、90天内用过抗菌药物(是/否)。
二、监督管理
(一)全院医师要严格按照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严格、合理应用自己的处方权限,严格按照使用标准并遵循评价标准,在病程记录中应体现用药理由。
(二)药学部定期对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医嘱进行合理性评价,每季度进行汇总分析。
对不合理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科室和临床医师,医务处予以通报公示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