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4月2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创建日期:文件号:建市[2015]20号信息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我厅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行政审批处联系。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5月20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结合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许可第四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2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县级以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管理活动,不代替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细则。
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监督,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本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践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要求第六条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条件。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自主决策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一)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二)抢险救灾项目;(三)装配式建筑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内容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二、管理机构建设行政部门是负责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主管机构,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许可申请的受理与审批等工作。
三、申请流程1.申请人应在施工前至少60个工作日向建设行政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表格:需要申请人填写完整并亲笔签名。
(2)施工图纸:需包含建筑设计图纸、结构设计图纸、给排水设计图纸等。
(3)工程概算表及资金证明:需要明确工程预算及申请人资金来源的真实性。
2.建设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并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
3.勘察完成后,建设行政部门将进行综合评审,并把评审结果向申请人反馈。
四、许可条件1.申请人需要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技术能力。
2.申请的建筑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
3.申请人应具备充足的施工资金,并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文件。
五、许可审批1.建设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会依据相关法规和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批。
2.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批时间,需提前通知申请人。
3.建设行政部门在审批结束后,将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许可期限与变更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
2.如有变更施工图纸、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等情况,申请人应及时向建设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七、监督检查1.建设行政部门有权随时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
2.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建设行政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工整改、罚款等。
八、违法责任1.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停工,并处以罚款。
2.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建设行政部门有权撤销许可证,同时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索引号:000013338/2014-00514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4年06月25日文件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效期:2014年10月25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主题词:废改立情况:2018年9月28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4月2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施工许可的适用范围根据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所有在四川省范围内进行的建筑工程需要取得施工许可,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
二、施工许可的申请程序1.施工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建筑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施工组织设计等。
2.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如果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应当发布施工许可证;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期限。
3.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如果审查通过,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发布施工许可证,否则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告知申请人可以要求复查的程序。
三、施工许可的管理措施1.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维护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记录、审核和管理施工许可相关信息。
2.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许可证持有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工整改,直至问题解决。
3.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许可证进行检查,如果发现证书过期、证书遗失等情况,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办或重新办理施工许可。
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规定的施工范围、施工期限和施工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范围和要求。
5.对违反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情况,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可能暂停或吊销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许可的监督和检查1.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许可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2.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施工许可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3.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施工许可的法律责任1.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工整改,并可能吊销施工许可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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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1号令《建筑工程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等有关规定,向管理工程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各类专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属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筑工程和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和跨市、地、州的大中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其他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地、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专项工程确需单独发包的,必须另外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招标工程应以中标标的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列入当年度投资计划,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四)已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并确定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按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
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无效,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即施工场地具备了交通、水电等条件,能满足施工企业进场的需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全套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办理了审查批准手续;
(七)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八)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领土完整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并已签订监理合同;
(九)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十)已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发证机关留存,一份留建设单位备查;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足,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建设单位要如实逐项按规定填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不得弄虚作假。
(一)施工许可申请表中“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表二第三栏),应由施工企业确认是否具备施工条件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署意见,报发证机关审查。
(二)施工许可申请表中“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表二第五栏),是指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部门的审查报告或审查意见。
(三)施工许可申请表中“施工组织设计”(表二第六栏),
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为工程主体设计单位和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
第十条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部位和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68号令《工程建设若
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第71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二)采取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
(三)伪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第十四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或翻印。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封面为兰争,副本为白以,正16开。
施工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发证机关向建设单位颁发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各一份,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后生效。
施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本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副本由建设单位留存。
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六条施工许可证的编号应与施工许可申请表的编号
一致,由发证机关填写。
施工许可证编号的方法:前6位为发证机关所在地区的编码,此编码与居民身份证的编码相同;第7—14位为工程报建(登记)的日期;15—16位为同日报建(登记)的序号;17—18位为专业分类代码。
专业分类代码划分的方法:01、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02、冶金有色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3、煤炭工业建筑安装工程;
04、石油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5、化学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6、电力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7、建材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8、森林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9、轻纺工业建筑安装工程;10、森林工业建筑工程;11、铁路建筑工程;12、公路建筑工程;13、港口建筑工程;14、航空航天建筑安装工程;15、邮电通讯电子设备安装工程;16、热力及燃气建筑安装工程;17、给水排水工程;18、市政桥梁工程;19、其他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许可证工本费由发证机关按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
第十八条本细则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