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发第66号_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1部分: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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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压占
因堆放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表土、施工材料等,造成土地原有功能丧失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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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污染 land pollution
因生产建设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造成土壤原有理化性状恶化、土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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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建设用地 p
依法征收并用于建设工业场地、公路和铁路等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用途的土地。
GB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288-1999 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HJ/T 192-2006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LY/T 1607-2003造林作业设计规程
NY/T 1120-2006耕地质量验收技术规范
NY/T 1634-2008 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
6——
7——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8——
9——法律规定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损毁的土地。
10——
3
4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6.3.2.13
6.3.2.14
说明项目区的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等。附地层综合柱状图。
项目区社会经济概况
说明项目区近3年的乡(镇)人口、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农业总产值、财政收入、人均纯收入、农业生产状况,并注明资料来源。
30——
31——土地复垦目标,含拟复垦土地的地类、面积和复垦率;
32——
33——复垦的投资情况,含静态总投资、动态总投资和单位面积投资。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8.29•【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施行日期】1995.08.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已经1995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孙文盛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因下列情况造成土地破坏的,都必须依照《土地复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本办法进行复垦:(一)因挖土、控沙、采石、采矿直接破坏的土地;(二)因地下采掘采空引起或可能引起地表塌陷的土地;(三)工矿企业排放废弃物、废弃建筑物和城市垃圾场压占的土地;(四)废弃的水利工程用地、铁路用地、公路用地、宅基地及停办和迁移的企业用地;(五)工业排污造成严重污染不能耕种的土地;(六)因生产建设造成严重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土地;(七)其他生产建设造成破坏的土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其具体职责是:(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审批建设项目中复垦设计方案和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监督实施;(三)对本行政区域内需复垦的土地进行调查和登记;(四)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破坏的土地进行鉴定;(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复垦标准并组织复垦验收;(六)确定复垦后土地的权属;(七)负责土地复垦费用的管理及复垦工程安排。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
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协调。
第四条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经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自行复垦;(二)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垦;(三)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复垦费,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复垦。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2-04-23 |来源: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三)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四)因地制宜、先易后难;(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六)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七)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
项目应向省内的粮食主产区倾斜,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向重大工程规划区内倾斜;(八)项目实施后,项目区内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九)项目管理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定、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对项目管理实施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委托省级土地整理专门机构负责。
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申报、监督管理和项目实施方案的核准等工作;负责投资额度在1500万元以下项目的立项审查、可研论证和竣工验收,并将结果上报省厅核定备案。
山西省土地复垦条例

山西省土地复垦条例山西省土地复垦条例如何实施一、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土地复垦条例》确立了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土地复垦活动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是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深化和体现。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复垦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特别是要结合山西省有关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改革实验区和创新矿业用地管理机制合作协议的精神要求,利用我省矿山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利契机,把土地复垦工作作为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抓手,进一步增强责任感,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做到准确理解、掌握和应用;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争取政府支持、加强部门协调、强化责任主体配合,构建土地复垦共同责任机制。
二、准确把握,明确监管职责《土地复垦条例》对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复垦监管职责提出了严格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明确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按照《通知》要求,对各类土地复垦施行全面、全程监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续工作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函〔20xx〕127号)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严格依照国土资源部20xx年第17号公告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技术要求,尽快编报《土地复垦方案》,积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续工作中《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认真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初审、论证和审批备案工作,切实履行复垦方案的实施监管责任;同时要督促土地复垦责任人自觉履行复垦义务、落实复垦责任、实施土地复垦项目,不断推动土地复垦工作的深入发展。
三、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土地复垦条例》明确了土地复垦责任主体,划分了土地复垦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土地复垦工作职责,抓紧机构建设、人员培训,研究监管工作流程,结合土地整治规划,及早启动本区域损毁土地现状及复垦潜力调查工作,摸清家底,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的情况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不断探索土地复垦工作的有效制度,逐步规范全省土地复垦工作的管理。
2009年二类费用文件摘录

工程建设其它费用(文件摘录)根据山西省建设厅文件晋建标字(2009)第9号文,关于发布《山西省工程建设其它费用标准》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与土地使用有关的费用(一)集体土地1、土地补偿费(费用标准第7页)表1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价涉字〔1994〕第32号)2、安置补助费(费用标准第8页)表2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价涉字〔1994〕第32号)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费用标准第9页)表3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价涉字〔1994〕第32号)4、耕地开垦费计算方法(费用标准第10页)参考文件:《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山西人大常委会1999年11月30日通过)5、耕地占用税(费用标准第10页)表4参考文件:《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通知》(晋政发〔1987〕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27号)6、征地管理费(费用标准第12页)表5参考文件: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部分住房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房字〔2007〕70号)7、土地价格评估费(费用标准第12页)表6参考文件:国家计委、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8、土地复垦费(费用标准第13页)表7参考文件:《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土地复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号);《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二)国有土地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年限及方式(费用标准第14页)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算方法(费用标准第14页)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购地价,除政府投资基础设施、重点工程、政府机关办公楼、安居工程外的工程项目。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4年修订)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业、草原管理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用地效率,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关于规范和加强矿山生态修复与土地复垦监管工作的通知新自然资办

关于规范和加强矿山生态修复与土地复垦监管工作的通知新自然资办一、抓紧完成《矿山开发治理方案》编制和审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要依据《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审查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1〕1号)要求,全面查清市域内所有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简称《矿山开发治理方案》)编制及审查工作进展情况,矿山企业现有方案凡不符合该文件要求的,需重新编制并按要求完成审查备案,确保方案现时有效,为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修复提供依据。
二、严格执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规定市域内所有矿山企业都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9〕3号)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怀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仁市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发〔2019〕19号)的规定完成基金专户开设和备案,出具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和监测的承诺书,及时足额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的基金不能满足年度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和监测的,应当以实际所需费用补充计提,保障治理恢复和监测工作正常需要;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也要统一纳入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进行管理,分别计提。
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怀仁分局要按照《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朔州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整改方案的通知》(朔自然资发〔2022〕2号)的具体要求,成立领导组,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各尽其职,强化协作,严格监督各矿山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土地复垦费用计提规定。
三、强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过程管理各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实施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程,落实矿山环境监测主体责任,规范使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土地复垦费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露天煤矿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露天煤矿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晋政办发[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露天煤矿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4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促进全省矿产资源有序开采,从严规范露天煤矿开采,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晋政发电〔2012〕3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露天煤矿开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露天煤矿开采的重要性当前,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已经全面完成,重组整合效果逐步显现,我省彻底告别了小煤窑时代,进入了现代化大矿时期。
同时,露天煤矿开采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露天煤矿尚未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采矿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66号)精神完成后续工作,且未取得经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即在矿区内组织生产;二是开采不按生产规程进行,环境破坏严重;三是随意扩大首采区,剥离面积过大;四是尚未批复土地手续即开工生产;五是超能力、超规模生产普遍。
这些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既浪费了资源,又破坏了环境,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而且极易引发安全和地质灾害事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影响到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和安全生产良好局面。
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从严规范露天煤矿开采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进一步巩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成果。
二、从严审批,加快露天煤矿相关手续办理目前,经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核准方案批复的露天煤矿,已经按照省政府要求换发了短期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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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晋政发第66号
【标题】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有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山西省政府
【颁布日期】19950829
【实施日期】19950829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土地管理
【文号】晋政发第66号
【名称】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题注】
全文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因下列情况造成土地破坏的,都必须依照《土地复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本办法进行复垦:
(一)因挖土、控沙、采石、采矿直接破坏的土地;
(二)因地下采掘采空引起或可能引起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工矿企业排放废弃物、废弃建筑物和城市垃圾场压占的土地;
(四)废弃的水利工程用地、铁路用地、公路用地、宅基地及停办和迁移的企业用地;
(五)工业排污造成严重污染不能耕种的土地;
(六)因生产建设造成严重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土地;
(七)其他生产建设造成破坏的土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其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审批建设项目中复垦设计方案和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监督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需复垦的土地进行调查和登记;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破坏的土地进行鉴定;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复垦标准并组织复垦验收;
(六)确定复垦后土地的权属;
(七)负责土地复垦费用的管理及复垦工程安排。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
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协调。
第四条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经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自行复垦;
(二)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垦;
(三)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复垦费,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复垦。
第五条单位或个人自行复垦的,必须申报土地复垦设计方案,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审批权限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复垦,应在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主持下,签订承包协议。
第六条采矿、发电等企业,不能自行复垦的,根据土地破坏的面积、程度以及复垦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压占、挖损等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被破坏的土地除按本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外,还须按《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缴纳基本农田建设基金。
未划入基本农田的土地,根据破坏的面积每667平方米征收1500元。
大型企业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中型企业由所在的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企业者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土地复垦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统一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具体筹措、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土地管理局制定。
第七条土地复垦设计方案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报批:
(一)大型企业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二)中型企业由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三)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规定》实施前被破坏的土地,无法确定责任单位或个人的,由当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复垦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复垦,并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照谁复垦、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颁发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凡有复垦任务的新建项目,在报计划部门立项以前,应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复垦设计方案和土地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以土地作为投资的建设项目,有复垦任务的,必须在投资协议中规定土地复垦的条款。
第十条有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筹足复垦资金。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土地造成破坏的,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
土地损失补偿费的标准,依照《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办法,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生产建设单位压占集体所有的土地,压占后能够恢复原用途的,可以不实行征用,但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负责赔偿压占期间给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生产建设单位已征用压占的土地,经复垦能达到邻近集体所有土地质量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与邻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互换。
第十三条复垦后的土地需要确定使用权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变更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
第十四条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承包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复垦后的土地用于非农业生产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条复垦后的集体,土地应归还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
原集体所有土地所依附的农业人口己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复垦后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属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前和变更后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复垦后的土地由承担复垦任务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经批准土地复垦设计方案的土地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对土地复垦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对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者不按本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单位或个人,土地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土地使用者拒不复垦被其破坏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负责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贪污、挪用土地复垦专项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土地复垦费的征收标准
土地复垦费的征收标准
单位:元/吨、立方米、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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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种│生产方式│收费标准┃
┠─────────┼──┬─────┼──────┨
┃││竖井│0.6┃
┃│井采├─────┼──────┨
┃采煤││平井│0.4┃
┃├──┴─────┼──────┨
┃│露天开采│0.6┃
┠──┬──────┼────────┼──────┨
┃采矿│黑色││0.2┃
┃采石├──────┼────────┼──────┨
┃│有色(采石)││0.3┃
┠──┴──────┼────────┼──────┨
┃│土丘、山地│0.1 ┃
┃├────────┼──────┨
┃挖沙取土│平地下挖1─2米│0.1┃
┃├────────┼──────┨
┃│平地下挖2米以上│0.2┃
┠─────────┼────────┼──────┨
┃发电│燃煤发电│0.002┃
┠─────────┼────────┼──────┨
┃其它││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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