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落实《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面做好我省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土地复垦实施管理现状、问题及建议

土地复垦的现状、问题及建议1完善土地复垦激励措施,促进复垦资金渠道多元化《条例》和《实施办法》鼓励土地复垦义务人积极主动复垦,明确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应当由地方政府投入资金;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
因此,针对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的损毁土地,应当切实贯彻落实《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激励措施。
对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在落实《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前提下,建议根据湖南地区特点,进一步研究并补充完善激励措施,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引入市场机制,利用社会资本进行复垦,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技术扶持,给予优惠政策。
具体做法可以是:(1)在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投资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基础上,为吸引社会单位或个人资本的进入,可由政府补足复垦资金的差额,使社会投资者能够获得合理的利润。
(2)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政策支持”的原则,积极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投资用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政府对投资企业或个人在有关费用收取、用地政策方面给予优惠,做好科学规划与设计,以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与复垦后土地使用权捆绑打包或配套建设用地方式,形成政府引入、企业出资、社会融资等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弥补复垦资金的不足。
2加强土地复垦管理队伍建设,强化方案编制单位及人员管理土地复垦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
当前,从事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基本上都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土地复垦专门机构从业人员,因此,对这些专门从事土地复垦管理人员的培训要格外重视,他们对土地复垦的认识、对国家有关政策的熟知程度、对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工程特点的熟悉程度直接关系到土地复垦项目的实施,并将对土地复垦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考虑到以上各种因素,应针对土地复垦管理人员的现状逐步建立起相应的人员培训制度,对下面各地州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土地复垦专门机构从事土地复垦管理的人员开展技术培训,以期提高土地复垦管理人员对最新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认识和掌握程度,增强土地复垦责任感。
细化落实条例规定 加快推进土地复垦——《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解读

四是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做了明确界定。《 办法》
从两 个方 面 对历 史遗 留损毁 土 地作 了界定 :一根 据有
二是进一步明确土地复垦工程的监督管理职责。
广西 范围内的土地 复垦工作 , 实行分级统一监管 。其
中, 自治区审查批 准《 土地 复垦方案 》 的土地复垦 工 程 ,委托广 西国土 资源厅 土地整理 中心具体负责监 管; 各市 、 县 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 区内市 、 县审查批 准 《 土地复垦方案》 的土地复垦工程 的监督管理 , 并 由设 区市 国土资源局按照统一监管 的原则 , 制定具体的监
F L法 律
编 者按 : 土地 复 垦是 新》 解读
● 本刊记者 满兴贤
一
、
出台背景 : 为了加快推进土地复垦
二、 主要特 点 : 土地复垦有 了制 度框架 , 增 强可操作性
《 办法》 主要 内容包括总则 、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 土 地的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 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
强, 《 办法》 还专 门规定 了认定操作程序。
五是加大了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力度。《 办法》 单 独设立土地复垦监督管理一章,从监管措施 、信息系
统、 政务公开 、 绩效评价 、 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起一整
套管 理制 度 。 六是 进 一步 细 化完 善 了激励 措 施 。对 条例 规 定 的 退 还 耕地 占用 税 、 明确 收益 分 配 、 实 行 补贴 和折 抵 耕地
三、 广西贯彻 落实 : 强化 措施 , 全 面推 进土 地复垦
为了确保《 办法》 的贯彻落实 , 广西 国土资源厅下发 了《 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以及土地复 垦工程监督管理 的通知》 以及 出台了广西地方标准《 土
山西省土地复垦条例

山西省土地复垦条例山西省土地复垦条例如何实施一、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土地复垦条例》确立了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土地复垦活动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是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深化和体现。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复垦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特别是要结合山西省有关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改革实验区和创新矿业用地管理机制合作协议的精神要求,利用我省矿山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利契机,把土地复垦工作作为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抓手,进一步增强责任感,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做到准确理解、掌握和应用;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争取政府支持、加强部门协调、强化责任主体配合,构建土地复垦共同责任机制。
二、准确把握,明确监管职责《土地复垦条例》对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复垦监管职责提出了严格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明确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按照《通知》要求,对各类土地复垦施行全面、全程监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续工作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函〔20xx〕127号)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严格依照国土资源部20xx年第17号公告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技术要求,尽快编报《土地复垦方案》,积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续工作中《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认真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初审、论证和审批备案工作,切实履行复垦方案的实施监管责任;同时要督促土地复垦责任人自觉履行复垦义务、落实复垦责任、实施土地复垦项目,不断推动土地复垦工作的深入发展。
三、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土地复垦条例》明确了土地复垦责任主体,划分了土地复垦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土地复垦工作职责,抓紧机构建设、人员培训,研究监管工作流程,结合土地整治规划,及早启动本区域损毁土地现状及复垦潜力调查工作,摸清家底,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的情况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不断探索土地复垦工作的有效制度,逐步规范全省土地复垦工作的管理。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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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3〕10号2013年3月1日)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12年12月11日由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充分认识《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201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土地复垦条例》后,国土资源部紧密联系实际出台了《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在方案的编制与论证、资金的计提与监管、复垦的实施与验收等方面分别做出了新规定,明确了新要求,并与国家颁布实施的一系列有关土地复垦重要法规制度相衔接,全面体现和贯彻了中央提出的新精神和新要求,具有很强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复垦管理,规范土地复垦行为,确保土地复垦任务落实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土地复垦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复垦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学习贯彻《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落实。
二、要切实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的组织领导土地复垦是一项融法规、政策、工程技术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各地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土地复垦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一是要组建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二是要积极组织开展土地复垦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单位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三是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各行业部门在土地复垦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四是要建立由高学历、高职称、多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队伍,及时指导、研究和解决复垦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以保证土地复垦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2023年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

2023年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各类土地复垦项目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建设用地、污染土地修复、农田水利工程等。
第三条土地复垦项目须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并开展必要的环境评估工作。
项目申请单位应向当地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复垦项目立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土地复垦项目应根据目标要求,制定详细的复垦方案,包括复垦工程范围、工程量及工期等。
复垦方案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土地复垦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措施,防止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
项目申请单位须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监督,并向监管部门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第六条土地复垦项目应注重生态修复,加强植被恢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复垦方案的要求,进行合理的土壤改良和植被种植工作,并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七条完成土地复垦工程后,项目申请单位应按照复垦方案的要求实施后续维护管理,确保复垦效果的持久性。
第八条土地复垦工程竣工后须进行验收,由项目申请单位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移交使用。
第九条对于违反土地复垦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复垦项目的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提升项目申请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土地复垦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当地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特点,确保复垦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23年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订。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本细则共设13条,详细规定了土地复垦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生态修复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操作细则,为土地复垦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有助于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篇: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1、2)。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做好方案的编制工作。
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复垦工作,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复垦原则与目标第五条土地复垦应当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确保复垦后的土地达到或超过原有土地利用的功能和生态标准。
第六条土地复垦的目标是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三章主管部门职责第七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确保土地复垦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章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第九条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用地前,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明确复垦目标、措施、预算等,并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复垦方案进行审查,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五章复垦实施与监督第十一条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并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复垦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复垦工作按照方案进行。
第六章复垦验收与信息管理第十三条土地复垦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复垦成果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对复垦活动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土地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土地复垦承诺书(优秀模板5套)
土地复垦承诺书(优秀模板5套)土地复垦承诺书1殷家坪磷矿土地复垦承诺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规定》、《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81号)、《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保证土地复垦工作进一步落实和实施,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宜昌宜化殷家坪矿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我公司)殷家坪磷矿郑重承诺严格按照《宜昌宜化殷家坪矿业有限公司殷家坪磷矿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下简称《方案》)的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工作。
殷家坪磷矿不单独设置尾矿库,矿石直接运送至湖北宜化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花果树洗选厂进行洗选,尾矿渣直接排放至花果树尾矿库,湖北宜化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承诺单独编制花果树尾矿库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宜昌宜化殷家坪矿业有限公司殷家坪磷矿承诺:一、保证复垦方案编制的真实性与可行性,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为编制单位提供详实的资料。
积极配合编制单位,广泛听取土地权属人及相关主管单位的意见,保证公众全面、全程参与方案的编制。
二、把土地复垦工作与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感,把土地复垦工作作为我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高度重视土地复垦工作,创立专门的土地复垦管理机构,组织责任心强、政治水平高、懂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具体实施土地复垦工作,落实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复垦项目招标、管理、监督和验收等工作。
方案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订正,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实际情况有与方案重大不符的地方,重新组织编报土地复垦方案。
四、殷家坪磷矿复垦服务年限为35.5年。
依据《方案》确定的目标与任务,我公司殷家坪磷矿基建期(6个月)和生产期(前31年)共破坏土地682.98hm2,含建设项目压占2.90hm2和一采区1210中段以上矿体开掘沉陷680.08hm2。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10.31•【字号】桂国土资发[2013]91号•【施行日期】201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1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加强我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切实贯彻《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推动我区绿色发展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土地复垦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层级管理”,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土地复垦方案审批权限和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事务性工作由本级土地整理中心负责落实。
(一)自治区级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区土地复垦工作。
建立和完善全区土地复垦管理与监督制度、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建立全区土地复垦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负责对自治区审批的矿山和报国务院审批建设项目占用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审批,对全区土地复垦项目实施在线监管和抽查。
(二)设区市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本市所辖范围内的土地复垦工作。
负责对市本级审批的矿山和报自治区审批建设项目占用临时用地复垦方案(表)的评审、审批,以及市本级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利用)方案的审批。
负责本辖区土地复垦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建立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工作数据库、土地复垦监管制度,做好综合统计上报工作。
(三)各县(市)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本县所辖范围内的土地复垦工作。
负责对本级审批的矿山和临时占用土地的土地复垦方案(表)审批、本级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利用)方案的审查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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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落实《土地复垦条例》
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全面做好我省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复垦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扎实做好我省土地复垦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宣传贯彻复垦条例和实施办法
做好土地复垦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
长期以来,我省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土地、矿产资源开发支持了国民经济稳定快速发展,同时也留下大量废弃地、塌陷地未得到及时复垦利用,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加剧了人地矛盾,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各市、县务必高度认识土地复垦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并与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农林水等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强化监管力度,全面做好本地土地复垦工作。
要加大学习和宣传工作的力度,形成全社会注重耕地保护、注重土地复垦的舆论监督氛围。
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搞好复垦条
例和实施办法的宣传,树立节约土地光荣、浪费土地可耻的社会道德意识,树立“谁破坏、谁复垦”的社会责任意识,向社会及土地复垦责任人广泛宣传、讲解,督促生产建设活动中毁损土地的责任人及时落实复垦责任,并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各地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网上培训系统和省厅国土资源大讲堂等,认真组织好复垦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学习,全面把握精神实质,在具体工作中抓好贯彻落实。
二、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落实土地复垦任务
各级国土资源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加强监督管理。
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厅统一要求,全面摸清本地区生产建设损毁土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基本情况,做好土地复垦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推进土地复垦工作。
(一)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1、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必须按照复垦条例和实施办法及省的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对已投产运营的矿山没有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采矿许可证颁发权限和临时用地、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督促生产单位于2014年3月底前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逾期仍然没有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
备案手续乃至收回采矿许可证和建设用地、临时用地使用证,并责令土地复垦义务人复垦其已损毁的土地。
对申请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扩界、变更的,应当一并提供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到期完工土地复垦项目的验收合格确认书或者土地复垦费缴费凭据,未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通过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单独选址尾矿库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和土地复垦义务的履行,由批准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违反复垦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规定,擅自颁发采矿许可证和建设用地、临时用地使用证和批准采矿许可证延期、变更、注销的,应按复垦条例第三十六条负有关责任。
2、加强对土地复垦费用监管。
对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规定权限审查备案后,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十五日内,与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附件1,以下称监管协议),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按规定的时限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及时报告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监督管理。
监管协议是土地复垦义务人办理采矿许可证、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使用证及批准采矿许可证延期、变更、注销的必备材料。
已经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但未签订监管协议的,在2013年11月30日前签订。
逾期未签订监管协议的,应收回采矿许
可证和建设用地、临时用地使用证,并责令土地复垦义务人复垦其已损毁的土地。
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实施复垦时,向损毁土地所在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附件2),从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支取费用。
县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到申请七日予以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
土地复垦义务人支取土地复垦费用后,应向银行索取《土地复垦费用支取回执及土地复垦费用账户情况》(附件4),报县国土资源局。
3、强化预防控制措施。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严格遵循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保护、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监管。
(二)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1、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认定。
县级国土资源局对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依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认定,明确土地复垦责任,并对认定结果予以
公告。
2、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调查评价。
各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所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所属区域内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逐地块进行损毁土地现状调查,做出损毁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和效益分析,按要求录入“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产权产籍调查上报系统”。
3、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纳入土地整治规划、增减挂钩整治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4、筹措资金,实施复垦。
按复垦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资金使用范围积极筹措资金,依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制定出年度复垦计划,分年度、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三)土地复垦验收和后期管护。
1、土地复垦验收。
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或分阶段完成土地复垦义务后,组织自查。
自查合格的,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完成的土地复垦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对阶段完成进行终验。
国土资源部和省厅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项目(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复垦项目)竣工后,由市级国土资
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进行验收,报省厅备案。
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项目(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复垦项目)竣工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或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县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土地复垦项目由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局出具《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附件3)。
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投资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县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
2、土地复垦验收后的资料管理和复垦项目的管护。
各级国土资源局要对土地复垦方案、监管协议、项目计划书、土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验收等有关资料和电子数据建立土地复垦资料档案,归档管理。
土地复垦竣工验收后,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对复垦区域的耕地、树木、道路、排灌工程设施等进行管护;移交当地村集体后,由村集体统一进行管护,并制定管护措施,责任到人,管护到位。
(四)落实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1、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复垦后,可按复垦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县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申请。
具体退还耕地占用税的
程序和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2、社会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对属于将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的部份,经县、市国土资源局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厅复核同意,录入“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作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储备,可以由市、县政府出资购买。
三、加强土地复垦监督管理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工作负全责,建立损毁土地、复垦情况的监测、监管制度,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例行检查、在线监管等形式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在门户网站和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复垦规划、复垦项目安排等政策、计划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在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按照省厅统计信息报表要求,将报告期内的土地复垦相关情况及生产建设项目发证、复垦方案审查、《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复垦费用的存储情况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工作开展情况书面逐级上报省厅,上报数据应与土地复垦监测监管信息系统数据一致,省、市每年将对各县(市、区)落实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情况、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土地复垦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附件:
1.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
2.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
3.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
4.土地复垦费用支取回执及土地复垦费用账户情况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7月日
抄报:
抄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3年04月15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