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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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依据
环境损害评估由省和设区市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或机构委托。

发生符合规定情形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事件后,省和设区市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或机构,根据职责分工书面报请赔偿权利人同意后,代表本级赔偿权利人,依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评估报告和修复方案,主动与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9条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9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环评法律法规

环评法律法规

环评法律法规环评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预防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条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是指建设项目或者其他决策活动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评价和协调的过程。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在国家实施重大工程项目、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政策措施等时,应当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章环评的程序与要求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分为项目核准前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实施前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项目核准前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完成。

第七条项目实施前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确定评价的时间、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详细介绍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技术、工艺、能源水平、材料和产品、废弃物的排放与管理情况等。

第九条项目核准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征求相关专门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的期限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

第三章环评的实施机构与责任第十一条国家设立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并应当独立、公正、可靠。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项目的环境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告编制、公开、批准和实施后监督等环评程序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章环评的追责机制与处罚措施第十六条对于虚假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不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违规开展环评业务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不真实、数据不准确、程序不完整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撤销,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遵循全程监控、动态管理、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原则,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与实施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业主负责组织进行。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业主应当明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初步评价;(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详细评价;(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四)项目施工和运营阶段,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和评价。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采用先进的评价方法和技术,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与要求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现状;(二)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三)项目对环境保护的措施和效果;(四)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五)项目对人群健康的影响;(六)项目对生态系统的影响;(七)项目对环境风险的影响;(八)项目对环境质量的影响;(九)项目对环境经济的影响;(十)项目对环境政策的影响。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论述清晰;(二)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可行;(三)评价结果客观公正,结论明确;(四)格式规范,文字表述准确简练;(五)附件齐全,图表清晰。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与监管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报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及原则(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与报批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熟悉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的行为准则。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五)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六)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了解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四、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熟悉生产建设项目(活动)开办(实施)前、实施过程中和结束后应采取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2)熟悉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了解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工程设施防洪的有关规定;(2)了解防洪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法律定义。

我国主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8项制度

我国主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8项制度

我国主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8项制度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的健康和安全,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制度。

下面将重点介绍我国主要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8项制度。

一、环境保护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律于1979年颁布,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该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和监察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律对企业进行了环保主体的界定,并规定了企业与环保部门的职责以及企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处罚措施。

2.《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律于2015年颁布,是我国首部具有专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性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大气污染监督、执法和处罚力度,同时也规定了大气污染治理目标和考核制度等相关内容。

二、环境保护法规1.《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规于2003年颁布,是我国重要的环境保护法规之一。

该法规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标准,要求所有建设项目在策划和实施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对评价的结果进行公示,以便公众参与监督和评价。

2.《土壤污染防治法》该法规于2018年颁布,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和职责,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土壤污染治理力度,同时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审批机制、行业准入制度、政策扶持和技术支持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环境管理制度1.排污许可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污染排放的资格、标准和条件的许可管理制度。

该制度可以加强排水许可管理,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环保产权交易制度环保产权交易制度是指以环境产业为核心的产权交易市场。

环评法律法规

环评法律法规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 他活动中产生的有害因素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 害。
9、掌握(熟悉)新建和技术 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 有关规定 (p73)
1 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 备和工艺; 2 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 染物处理技术。
10 、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三同 时”规定。P74
2 了解《环境保护法》的适 用范围p69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凡在此区域内所涉及对 所称环境产生影响的一切活动,均适用本法。
领域,是指我国主权所及的所有领域,包 括领陆(领土)、领水和领空;
其他海域,是指除领海之外,按照法律规 定或国际惯例,我国仍然享有管辖权的其他 海域,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12、 (加)熟悉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故,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加强防范 的有关规定。P74
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 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 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 居民,并向当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 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
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 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13、(加)熟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承
担的责任
2/6
p 74-75
2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 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可以并处罚款。

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给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为: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实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实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对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务院相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相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理应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相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相关专项规划,理应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4年7月3日以《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文件予以发布。

《规划规划影响评价条例》中对规划评价的内容、具体形式及公众参与实行了规范。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水准,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理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实行全面评价;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理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实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于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理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还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环境影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环评机构资质第四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评价任务。

第五条环评机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具体等级标准和申请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查第六条申请环评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机构颁发相应等级的环评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章环评机构管理第九条环评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环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评价活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一条环评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评价活动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环评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停业务、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环评机构在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其评价结果无效,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环境科学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评法律规定

环境科学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评法律规定随着人口的增长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已经成为了全球性的难题。

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各国普遍采用了环境影响评价(EIA)制度来规范工程建设和发展计划的实施。

本文主要探讨环境科学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评法律规定。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及重要性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和开发项目进行评估,预测和估算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提出相关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措施的一种制度。

EIA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已经越来越广泛,很多国家都将其纳入法律法规的规定之中,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欧盟等。

EIA制度不仅涉及到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的保护,还能够影响到各个行业的发展和投资方向。

因此,它在环保与经济发展之间达成了稳定的平衡。

二、环评法律规定我国的环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专门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于1993年9月开始实施。

该法规定,所有大型建设项目和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企业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1999年10月13日公布实施,主要是为了规范和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

3.《环保法》《环保法》于1989年颁布实施,针对环境保护方面的各项规定都在其中。

具体来说,该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的制度,对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监测指标都有相关规定。

三、EIA流程和评价内容EIA的流程主要包括申报、受理、审查、公示和批准等五个步骤。

在申报阶段,建设单位需要提交各类材料,包括环评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预审报告等。

这些申报材料需要根据不同的环评类别、不同项目规模和类型进行具体的编制。

环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内容、环境基础调查、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价、项目可持续性评价等。

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与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与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也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环境,我国有很多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其中环境影响评价就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是指在规划和建设新项目或对现有项目进行改造与扩建等大型工程之前,通过对环境的调查和评估,综合分析计算出项目对环境所可能产生的影响,从而制定出应对措施,使项目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得到最小化,同时保护环境与人类健康安全。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EIA法)是我国环保立法中的一部重要法规,于200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该法从责任主体、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评价报告和报告审核、环境影响监测和评价结论等方面,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基本要求。

EIA法规定的执行机关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行业标准,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监管等。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指南》是我国环保部门发布的技术性标准,详细规定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和程序,为从事工程建设、规划设计的专业人员提供了详实的操作指南。

同时还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许可证范围、审核程序等。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技术导则和行业标准,如《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标准》、《城市管道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高速公路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这些标准和导则都是在EIA法指导下制定的,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技术保障和操作指导,做到了以法规为基础,以技术为支撑。

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EIA工作在实践中也不断深入。

政府部门出台的环保政策越来越严格,对于危险废物等环保问题更是进行了较为严格的管控。

在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下,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越来越普及和深入,落实到具体的工程项目和企业中,环保效果也得到了实际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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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所谓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和开发活动,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建设的法律制度。

凡在我国领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不是一般的预测评价,它要求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开发者,必须事先通过调查、预测和评价,对项目的选址、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以及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开发和建设。

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各种污染防治的单行法律中,它是一项决定建设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

例如,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具体建设项目大体上包括:一切对自然环境产生影响或排放污染物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的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一切对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产生影响的大中型水利枢纽、矿山、港口、铁路、公路建设项目;大面积开垦荒地和采伐森林的基本建设项目;对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严重影响,甚至造成灭绝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对各种生态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和有重要科学价值的特殊地质、地貌地区产生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等。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也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大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二是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现状;三是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的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是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是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是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是结论,包括下列问题: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建设规模、性质;选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环保要求;采取的防治措施经济上是否合理,技术上是否可行;是否需要再作进一步评价等。

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程序大体上是:首先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通过签订合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作;评价单位通过调查和评价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价工作要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但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预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权限是:核设施、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省级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项目,提交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

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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