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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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东府办[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9〕4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四月一日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为加快推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重点扶持一批综合实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的优质工业企业,着力推动其率先转型升级,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选取一批重点工业企业(具体名单另行发布),给予重点扶持。

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金支持(一)补助企业研发经费。

对重点工业企业的研发经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该企业上一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降低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专用资金收费。

对重点工业企业,东莞市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专用资金按80%收取,其余企业按90%收取。

(三)支持企业融资。

将重点工业企业全部纳入融资支持计划目录。

(四)鼓励企业并购重组。

重点工业企业在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在股权转让、合并等领域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免征契税。

对重点工业企业内部重组(不包括企业破产)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移,不作为土地使用权交易处理;属于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凭有关土地登记资料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收取变更土地登记费。

从2009年-2011年连续三年,对重点工业企业集团在正常缴纳堤围防护费后,集团内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合计缴费金额超过50万元的,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全部返还。

重点工业企业对本市企业采用承担债务、购买、吸收股份等以控股方式实施并购重组(不包括关联企业间的并购重组),且重组后企业注册地仍在我市的,提供贷款贴息,贴息比例按折合年利率2%计算,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2]9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2]9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2〕9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部署,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省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强财政支持(一)“十二五”期间,用好每年20亿元“科技东莞及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设立研发机构,推进产业技术进步,鼓励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加强企业承接载体建设,推进产学研合作,加大科技资源和重大项目引进力度,配套资助纳入国家和省专项资金项目,促进中小微企业成长发展,培育其成为行业骨干和大企业集团。

(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二)依法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支持引导作用,扶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参展中博会。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三)利用好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根据经济形势,市财政设立相应的发展基金,用于引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电子商务【发文字号】东府办[2010]105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7.20【实施日期】2010.07.2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10〕10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强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珠三角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广东省《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建设以珠三角为中心的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的目标,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基本应用,提高电子商务应用的普及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划分标准,在东莞市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资)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应用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通过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B2B、B2C),拓展国内市场、增强国内贸易竞争能力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东莞10亿元融资支持计划细则出台力挺中小企业

东莞10亿元融资支持计划细则出台力挺中小企业
新能 力 作 为 推 动 地 区 产业 结构 优 化 升 级 的 中 心环 节 。鼓
争力。要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进一步增强国际竞争 力 的高度,明确服务业的战略定位,制定现代服务业的发
展规 划 。东 莞 有着 多年 的 外 向 型 经 济 的经 验 和 实 践 ,加 强 与 国 际 服 务 业 的 合 作 , 打 造 本 城 市 现 代 服 务 业体 系 。
提 取 余额 的 3 给银 行及 担保 机 构, 作 为对银 行机 构 和担保 机 构拓 展业 务人 员的奖 励, 剩余 的 70:留存 0% j
下一 年 度 继 续 使 用 。
东 莞市 金 融 办 还 要 求, 由于 市 财政 对 贷 款担 保 实 行 风险 补 偿 , 担 保 公 司向 名 录 中企 业 收取 的担 保 费 率应 比 照 国家 的规 定 适 当下 浮 , 最高 不 得超 过 2 .5 。据 介绍 , 按照 国 家规 定 , 担保 公 司收 取 的担 保 费
学 , 0 7, 6 2 0 ( ).
促进就业创业资金、推动加工 贸易转型资金和帮助企业
向银行融资的补助贴 息。 1 亿元财政专项资金帮助企 用 0 业解决科技创新 、产 品升级 和生产融 资等方面 的困难 。
6 发展 现 代 服 务 业 、
[] 4 盛辉 . 东莞工业化发展现状及问题研究[ ]. J 经济师 . 0 , 2 6 O
个核 心问题是技术创新。没有技术的提升 ,产业升级和 优化 只停 留在量变的阶段,不可能有质的飞跃 。政府要
为企 业 科 技 创 新 和 技 术 进 步提 供服 务 ,鼓 励 企 业 瞄 准 行
业技 术发展的前沿,通过 引进、消化 、吸收国内外先进 技术,进行 自主开发和技术创新。要切实把提高 自主创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东府办[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9〕1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二月十六日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精神,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由市财政继续从2009年起连续五年每年按实际需要安排资金建立。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中小企业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市经济贸易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原则上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专项资金安排项目。

第二章资助范围、方式和标准第五条资助范围:(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四)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五)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六)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2024年东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篇)

2024年东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篇)

东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东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一、背景与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在推动东莞市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培育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东莞市政府制定了《东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对其进行了修订,即本文所述《东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

本文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明确的资金管理规范和操作指南,以及保障公平、透明、高效的专项资金使用。

二、资金申请与分配1. 资金申请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向相关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资金申请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计划、资金用途等内容,并附上相应的材料支持。

申请资金应遵守诚实、真实、准确的原则。

2. 资金分配资金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查后,按照企业的实际需求和资金分配政策进行评估和分配。

评估将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潜力、市场前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资金分配将采取合理、公正的方式,确保中小企业能够公平地获得发展资金。

三、资金使用与监管1. 资金使用中小企业在获得专项资金后,应按照申请资金时的用途承诺书进行资金使用。

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并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

企业需及时报备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2. 资金监管为了保障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防止滥用,设立专门的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对中小企业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

监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四、资金绩效评估为了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绩效评估体系是必要的。

绩效评估应根据资金使用目标和投入产出效益进行评估,同时还应考虑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市场影响力等因素。

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中小企业资金申请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对于达到或超过预期绩效的企业,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对于未能达到预期绩效的企业,将进行合理的反馈和指导,帮助企业改进和提高绩效水平。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公布日期】2007.10.10•【字号】东经贸[2007]251号•【施行日期】200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东经贸〔2007〕251号)各镇(街)经贸办、财政分局、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资助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本操作规程由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日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资助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概述技术中心是在企业投资决策层组建的综合性机构,负责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定和体系建设,并为董事会重大投融资决策提供咨询、评估等服务。

其主要任务是解决投资与技术分离的问题,从企业发展战略高度,整合企业内外资源,通过技术经济评价和决策咨询机制,促进企业创新技术的产业化、商业化和收益最大化。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加快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促进与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并为申报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做好储备工作,根据《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职责分工:(一)市经贸局负责对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提出技术中心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日常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助计划;并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的企业技术中心有关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财务管理;复核市经贸局编制的专项资助计划;负责资金拨付;会同市经贸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目录申报须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章来料加工企业转型.........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为法人企业奖励.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章创建品牌.................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国内注册商标资助.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奖励.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章拓展内销市场............. 错误!未指定书签。

四、内销展会资助...................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五、内销增长奖励...................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六、投保内销保险资助...............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四章推动外贸结构优化.........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七、企业境外展览资助...............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八、商(协)会等组团开拓市场资助... 错误!未指定书签。

九、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错误!未指定书签。

十、企业境外投资资助............... 错误!未指定书签。

十一、资源回运运保费资助........... 错误!未指定书签。

十二、使用保税物流仓储设施资助..... 错误!未指定书签。

十三、设立自用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资助. 错误!未指定书签。

十四、航空货运站承运费资助.........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五章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错误!未指定书签。

十五、转型升级辅导项目资助......... 错误!未指定书签。

十六、企业人才培训资助............. 错误!未指定书签。

十七、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奖励. 错误!未指定书签。

十八、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资助......... 错误!未指定书签。

十九、企业境外收购技术资助......... 错误!未指定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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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
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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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
融资支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财政部关于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担保机构加大对重点中小企业的担保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帮助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平稳实现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实施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中小工业企业是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的有关要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从事工业性生产活动,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加工贸易企业是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含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且上年度联合年检合格,海关类别管理为A、B类的外商投资企业。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银行机构是指与我市签订合作协议,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全国性、区域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东莞的分支机构。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担保机构是指与我市签订合作协议,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市经贸局登记备案、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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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机构或全国性、区域性担保机构在东莞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市政府建立和完善我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数据库,对纳入数据库名录中企业实施融资支持计划。

第四条融资支持计划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对银行机构为名录中企业直接提供新增贷款而产生的风险实施直接贷款支持计划,其中新增贷款是指10月1日以后新增发放的贷款(不含借新还旧贷款),具体业务品种是否计入贷款范畴,以人民银行的统计口径为准;二是对担保机构为名录中企业提供新增贷款担保而产生的风险实施贷款担保支持计划;三是对名录中获得新增贷款支持(不含短期票据融资和贸易融资)的企业实施贷款贴息计划。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支持资金),作为鼓励银行机构增加对名录中企业发放贷款,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对名录中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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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对名录中企业获得新增贷款给予一定比例和额度贴息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

第六条融资支持资金由贷款风险补偿金、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及贷款贴息资金三部分组成。

贷款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弥补银行机构为名录中企业提供新增贷款而产生的风险损失,奖励拓展贷款业务的银行机构业务人员;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用于弥补担保机构为名录中企业提供新增贷款担保而产生的风险损失,奖励拓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业务人员;贷款贴息资金用于对名录中获得新增信贷支持的企业按一定的比例和额度给予贴息,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

第七条融资支持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八条融资支持资金的主管部门是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和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以下分别简称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贸局),融资支持资金的划拨、使用应接受审计、财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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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经贸、外经、科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融资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安全、有效。

第二章部门和镇(街)政府职责
第十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融资支持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及决算管理;复核市金融办、市经贸局汇总核定的贷款风险补偿金、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及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划拨贷款风险补偿金、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及贷款贴息资金;并对融资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市金融办负责编制融资支持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受
理和审核银行机构的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对贷款贴息资金的划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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