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程报审机头硐室及运输大巷
机头硐室规程(终稿)

9、表面平整度:≤50mm。
10、基础深度:≤10%。
11、保护层喷厚:20~40mm。
3、高度:起拱线至顶、底板距离:合格:0~+200mm。
4、坡度:合格:±1‰。
(二)锚杆、锚索支护质量标准:
1、杆体及配件:杆体及配件的材质、品种、规格、强度、结构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钢绞线的材质、规格、结构、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锚固剂:树脂药卷的材质、规格、配比、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安装质量:合格:基本密贴壁面;优良:密贴壁面楔紧。
10.9
12.3
4-4
断面
直墙半圆拱形
锚、网、索、喷+素砼
100
1.75
4.8
5.8
4.0
4.65
16.7
23.4
10-10
断面
直墙半圆拱形
锚、网、索、喷+素砼
100
3.6
5.5
6.5
6.2
6.85
30.9
40.0
11-11
断面
直墙半圆拱形
锚、网、索、喷+素砼
100
3.65
5.0
6.0
6.0
6.65
表1井上下对照关系表水平采区320m水平工程名称中央带式输送机大巷机头硐室地面标高m869650井下标高m418747地面的相对位置建筑物小井及其他本工作面地表位于孟村矿井工业广场以西的黄土塬黄土梁和沟壑地段塬面大部为旱地果园和废弃窑洞地表有零散建筑物为冉店居民住房
第一节概况....................................................-4-
水平(盘区)大巷、联络巷及相关峒室安全标准

水平(盘区)大巷、联络巷及相关硐室安全标准前言本标准是根据《GB50125-200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矿综采盘区设计规范》、《煤矿建设安全规范》、《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等,由集团公司安监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编制过程中,编写组进行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参考国家有关资料,反复修改,最后由安监局组织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七章。
内容包括:基本规定、盘区巷道布置、盘区运输及辅助运输、排水设备及管路、一通三防、监控与通信、供电系统、主要硐室。
本标准适用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对盘区及盘区巷道、硐室的安全管理和监管,并作为《矿井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评估、检查内容,其中第一章《基本规定》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电子版发送至集团公司安监局安全体系建设办公室,邮箱:ajjstx@。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同煤集团安监局主要起草人:丁学良、康松涛、段文广、史永强、贺家伟、王岗、李杰1基本规定1.0.1盘区开拓必须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进行。
直管矿由集团公司组织审查,子公司所属矿由子公司组织审查。
未经审查批准的盘区设计不得进行开拓。
1.0.2一个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1.0.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应采用后退式开采顺序,严禁随意采用前进式开采顺序。
1.0.4开采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煤层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应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
进行采掘工作前,必须编制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项防治措施,盘区或盘区的采面应朝一个方向推进,避免相向开采。
1.0.5正规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壁式开采。
对于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的矿井要将专项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
1.0.6巷道布置管线时,按照有关标准进行,不得影响行人以及车辆运行。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中机电运输方面的变化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与旧版的变化一、大件部分:旧版《规程》中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井筒中悬挂水泵、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
新版《规程》第七十八条修订为:建井期间,井筒中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
2、旧版《规程》中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
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新版《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条修订为: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者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3、新版《规程》第一百六十条中加入了: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
4、新版《规程》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加入了: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
5、新版《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加入了: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不设专人值守,但必须实现图像监视和专人巡检。
6、新版《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中加入了:下运皮带必须装设防超速保护装置。
在大于16°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应当设置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安全措施。
7、新版《规程》第四百二十八条中加入了:自动化运行的专用于提升物料的箕斗提升机,可不配备司机值守,但应当设图像监视并定时巡检。
8、新版《规程》第四百一十一条中将提升机罐道绳的检修周期从原来的每天修订为每周。
9、新版《规程》第四百二十三条中针对提升机各项保护,增加了:1)错相保护;2)当减速段速度超过设定值的10%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并且对保护的叙述进行了修订,如旧版《规程》中“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修订为“提升容器位置指示保护”,修订后言辞更准确,使用现场更容易设定保护。
二、运输部分:1、新版《规程》第八十条,关于斜巷提升增加了一项内容为:斜巷采用多级提升或上山掘进提升时,在绞车上山方向必须设置挡车栏。
2、新版《规程》第九十条,关于运输巷道净断面要求增加了一项内容为: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的要求。
煤矿平巷和倾斜巷安全运输技术规范

煤矿平巷和倾斜巷安全运输技术规范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低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二)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砌碹或锚喷支护;2.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3.采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4.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三)掘进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四)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五)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第三百四十八条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
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三百四十九条必须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并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三百五十条采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二)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三)各部件不得用铝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
油箱及管路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制造。
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的用油量。
(四)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
(五)必须配置适宜的灭火器。
第三百五十一条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煤矿采区机电运输设计规范标准

XX煤矿采区机电运输设计规为进一步规矿井采掘地区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工作,理顺采掘机电技术管理程序,强化机电技术管理作用,特制定本规。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及国家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符合煤化、焦煤公司机电运输方面的相关制度、标准。
第二条矿井开拓延深和一般技术改造的机电运输相关设计,由矿井提出申请并按设计管理程序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公司机电处应参加矿井开拓延深和一般技术改造机电运输相关设计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采区和工作面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矿井设计人员进行设计,机电运输设计由矿井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矿井机电运输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设计。
井巷设计人员与机电运输设计人员之间必须加强沟通、衔接,保证井巷工程满足机电运输的需要。
公司机电处应参加采区机电运输相关设计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矿井开拓延深和一般技术改造机电运输设计第四条矿井开拓延深和一般技术改造应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并按设计管理程序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机电运输相关设计与整个工程设计一同进行。
第五条在矿井开拓延深工程或技术改造工程设计的过程中,矿井机电运输部门要安排人员积极主动与矿井生产技术科及设计单位加强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机电运输设计的进度和设计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使设计更加合理和完善。
第六条设计必须在工程开工前3个月完成,先由矿井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审查,然后由公司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审查批准,于开工前2个月交于施工单位。
矿井机电部门、公司机电处应参加设计评审工作。
第七条矿井开拓延深工程或矿井技术改造工程机电运输系统设计及“六大系统”中机电运输部分设计,应包括以下容:(一)主运输系统;(二)辅助运输系统;(三)人员运输系统;(四)供电系统;(五)排水系统;(六)供水系统(消防管路系统、防尘供水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七)压风系统及压风自救系统;(八)通信联络系统(九)人员定位系统等。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运输

2016年月 机电运输科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四百三十五条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 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 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必须按本规程 执行.
第四百三十六条 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 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 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 负荷.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 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 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 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 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 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 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以热备 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 10min内启动和运行. 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 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 第四百三十七条 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 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 范要求.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第四百三十八条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 电所和采 (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 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 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 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 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 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 配电装置. 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 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者母线段,线路 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 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 超过3个.
巷道硐室管理

巷道硐室管理第一条煤矿井下运输巷道应支护完整,无巷道地鼓、片帮、顶板冒落、浆皮脱落、断面严重缩小变形等现象。
第二条必须制定矿井运输巷道维修管理制度,加强巷道维修,确保矿井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维修运输大巷及倾斜(井)巷巷道支护时,必须制定有安全措施。
维修倾斜(井)巷时,必须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技术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第三条巷道(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轨道机车运输巷道两侧,距离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0.3m。
2、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轨道机车运输巷道两侧,距离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0.5m。
3、运输机运输巷道两帮距离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0.5m。
运输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
4、单轨吊车运输巷道顶部距离设备最突出部分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0.5m。
单轨吊车运输巷道直线段的两帮距离设备最突出部分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0.85m。
单轨吊车运输巷道曲线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内侧加宽不小于0.1m,外侧加宽不小于0.2m,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段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不小于5.0m。
5、移动变电站或者平板车上设备最突出部分与设置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巷道侧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0.3m。
6、在双向运输巷中,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两车对开时,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车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第四条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设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以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
1、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2、采(盘)区内的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第五条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的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矿井轨道运输一般管理规定

矿井轨道运输一般管理规定矿井主要运输巷道作业实行专业化管理,由运输队负责管理使用,采区级工作面的斜巷运输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运输设施由使用单位按标准维护,实行管理责任制,并悬挂管理牌。
一、斜巷(斜坡)提升一般规定:1、信号规定:一停、二上、三下、四慢上、五慢下。
2、串车规定:严格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严禁超保险绳长度挂车。
但提升支架车时,每次只允许提一个支架车。
3、平板车连接方式规定:提升或下放平板车时,必需按规定使用平板车专用销子。
专用销子必需使用专用闭锁,否则不准连车。
4、各岗位特别工种人员,绞车工、信号把钩工必需经过培训,熟识并把握有关规定,持三级机构培训IC证上岗,严格按本工种的操作规程操作,遵守本岗位平安责任制。
5、每次提升到上平台后,必需先落下挡车梯、关闭阻车器、插入挡车桩,然后按规定摘除车辆。
每次下车前,必需按规定检查后,确认无误,才能拔出挡车桩、打开阻车器、升起挡车梯,按规定下放车辆。
6、各斜巷(斜坡)的运输设备及平安设施,使用单位必需每天全面检查一次,发觉问题准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7、凡是在斜巷(斜坡)作业的单位,开工前必需按规定安装好平安设施,否则不准开工。
二、斜巷(斜坡)提升信号把钩工留意事项1、信号把钩工留意事项:1)、必需熟识所在工作巷道的基本状况,本岗位信号装置、通讯设备、一坡三挡等平安设施的性能与使用方法。
2)、接班时要仔细检查信号装置、车辆及连接装置、保险绳、钩头等的完好状况,检查平安装置是否齐全牢靠,特殊要查看老钩头15米以内的钢丝绳是否有打结、硬弯、磨损、锈蚀、变形和断丝状况,检查斜巷内是否有行车障碍,是否有人工作,假如不符合要求时,准时处理,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正式提升。
3)、提升前必需具体检查信号装置、通讯装置、一坡三挡、行车红灯是否完好、齐全、灵敏牢靠。
4)、提运前由责任单位负责,具体检查轨道是否符合行车要求,地滚是否超高(地滚最高处不得超过道面40mm),超过必需经过处理合格方可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