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违法行为处罚法律依据(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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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办法

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办法

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火灾隐患的管理,提高整体消防安全水平,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制定了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一、处罚对象1.各类建筑物的业主、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等。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

3.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

二、处罚原则1.处罚机关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规定进行处罚,实行有罪推定原则。

2.处罚依据事实、可靠、合法,不得任意定性和定罪。

三、处罚内容1.警告:对轻微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督促整改。

2.罚款: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一定损失或有较大安全隐患的行为,根据情节给予罚款处罚,并责令改正。

3.停产停业: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责令停产停业,并限期整改。

4.吊销许可证:对故意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严重事故后果或经多次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行为,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

5.暂扣行政权力:对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暂扣行政权力处罚。

四、处罚程序1.确定违法行为:对涉嫌违法消防安全的行为,由执法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依法确定违法行为。

2.通知当事人:对确定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辩护和申诉的权利。

3.监督整改:给予违法行为者一定的整改期限,对整改不到位或再次违法的,将进行进一步处罚。

4.录入档案:对已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记录并归档,便于今后进行监督。

五、处罚结果的公示执法部门对处罚结果进行公示,通过媒体或官方网站公示,增加公开透明度,提醒其他单位和个人,避免重蹈覆辙。

六、处罚结果的诉讼程序当事人对处罚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接受司法机关的审判。

七、监督和追究责任1.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的监督机构,对执法人员的处罚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依法办事。

2.对于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执法公正。

《消防法》消防行政处罚规定一览表

《消防法》消防行政处罚规定一览表
41: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
责令当场改正
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2: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48一(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处警告或者罚款
对单位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9: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50: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43二(二):营业性场所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43二(三):营业性场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44二: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
48一(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消防罚款标准一览表

消防罚款标准一览表

消防罚款标准一览表
消防罚款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对于个人,如果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占用防火间距,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妨碍安全疏散,可能会被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2. 对于责任人,如果人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可能会被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3. 对于单位,如果电器产品、燃气用具违反规定,可能会被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此外,以下几种情况也会被罚款:
设施、器材、标志的配置违规;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人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易燃易爆与居住设在一起。

对于这些情况,单位可能会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如果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责任人可能会被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单位可能会被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5. 对于其他违法行为,单位会被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违法行为时,会被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6. 严重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更严厉的处罚,如停产停业,并处5千元以上5
万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消防奖惩制度详细版

消防奖惩制度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4333(管理制度范本系列)消防奖惩制度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消防奖惩制度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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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罚:对下列情况依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1.1对国家消防法规、指示不及时传达,违反防火安全制度,对本单位存在的火险不及时整改,造成火警或火灾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2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在禁火区内动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事故考核规定处罚。

1.3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规程造成火灾,要根据火灾的性质及损失情况,按事故考核规定处罚。

1.4其它违反消防管理制度的情况。

2奖励:对以下情况要给予奖励。

2.1及时发现、报告火险隐患,隐患得到及时控制,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2.2在火灾事故中救人、救物及处理事故过程中表现突出的。

2.3对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得到实施并取得明显实效可在这里输入个人/品牌名/地点Personal / Brand Name / Location Can Be Entered Here。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实施日期】2019.04.2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实施方案》(应急消[2019)17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是指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活动。

第三条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二章裁量标准第七条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结合单位(场所)使用性质、规模等要素,可以将违法行为划分为严重、一般、较轻三种情形,分别对应罚款幅度的70%-100%,30%-70%.0-30%三个量罚阶次,具体细化标准见附表。

第八条进行罚款处罚裁量时,应当按照细化标准,确定违法行为的情形和量罚阶次。

第九条违法行为人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应当根据处罚幅度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消防法律法规

消防法律法规

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针对消防安全制定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消防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我国消防安全的基本法律,于1998年10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规范了消防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强化了消防监督和执法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各级政府还应当加强对建造物、场所、设备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是我国建造行业的基本法律,于2022年4月29日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建造物的设计、施工、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了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建造物的设计、施工、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建造物的消防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设计、安装和使用。

建造物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演练,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22年12月29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各个行业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了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和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购买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并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刑事法律的基本法律,于1979年7月1日通过,多次修订,目前最新的修订版本是在2022年11月1日施行。

消防法律法规

消防法律法规

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法律法规是指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消防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我国消防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98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消防的基本原则、消防组织和管理、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内容。

根据该法,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火灾防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组织体系,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提高火灾应急救援能力,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的火灾防控意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而制定的配套法规,于1999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56号令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对消防法的具体实施进行了细化和规范,明确了各级政府、单位和个人在消防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火灾隐患排查、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火灾应急救援等具体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条例》《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提高建筑火灾防控能力而制定的法规,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明确了建筑消防设施的责任主体和管理机构,对于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而制定的法规,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了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明确了各级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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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59条第1项
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12
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消防法第59条第2项
13
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消防法第59条第3项
14
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消防法第59条第4项
15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1项
30
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消防法第63条第2项
31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32
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消防法第64条第1项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3
过失引起火灾
消防法第64条第2项
34
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
消防法第64条第3项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
【条文释义】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行政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决定。这里的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举办、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警告、罚款。以上处罚的裁决,由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公安机关的其他非公安消防机构不能作出决定。所谓“公安消防机构”, 本书前面已作过阐释,这里不再重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作为行政机关,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监督机构的印章。消防监督机构作出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举办、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单位违法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个人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16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2项
18
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19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附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的理解释义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5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消防法第64条第4项
36
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
消防法第64条第4项
37
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
消防法第64条第5项
38
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
消防法第64条第6项
39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消防法第65条第2款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47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
消防法第62条第1项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48
非法携带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
消防法第62条第2项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49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
消防法第62条第3项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
40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消防法第66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1
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42
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43
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44
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
消防法第67条
26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消防法第61条第1款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千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27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28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法第61条第2款
29
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消防法第63条第1项
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消防违法行为名称及处罚法律依据(一)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1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1项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以下罚款。
2
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3
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
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2项
4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3项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50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
消防法第62条第4项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3项
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消防违法行为名称及处罚法律依据(二)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
45
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
消防法第68条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46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消防法第69条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5
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6
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
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4项
7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5项
8
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9
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消防法第58条第2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10
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
11
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
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3项
20
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3项
21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4项
22
占用防火间距
23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5项
24
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6项
25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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