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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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专门研究国际间商品交换的具体过程的学科,是一门具有涉外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科学。研究国际货物买卖的有关理论和实际业务。

国际贸易是指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所进行的商品交换,包括服务、技术等特殊商品的交换。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

1、国内法;

法律冲突

通常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范的办法,可选择一国的法律、按最密切联系的原则;2、国际贸易惯例(ITC);

由国际组织将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反复实践的习惯做法,加以编纂与解释所形成的非强制性文件。

贸易惯例的性质:本身不是法律,没有普遍的强制性,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加以采用时,才对合同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在合同中作了与国际贸易惯例不同的规定,以合同规定为准。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常用的三大贸易惯例

3、国际条约

(1)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诸如公约、协定、议定书等各种协议的总称。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 简称CISG)

(3)公约分四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合同的订立;货物销售;最后条款共101条(4)中国关于公约提出的两项保留:

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合同形式的保留

(三)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个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只有一个合法的、有效的合同,才具有这种效力,从而对买方和卖方产生约束力。

1、合同的合法性。对于一个合法的合同,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公共政策;

②违禁品问题;

③敌对国贸易问题;

2、合同的有效性。对于合同的生效要素,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订约人的能力:自然人(未成年人、醉酒者、精神病人无订约能力)、法人;

②意思是真实的(欺诈、胁迫、错误等无效);

③约因或对价;

④合同的形式: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必须按规定的形式和程序成立才有效。涉外合同必须是书面的。

2、出口贸易磋商和出口合同的订立

根据出口贸易计划,与客户进行接触联系。在与贸易对象建立业务关系之初,为简化今后的贸易磋商的内容,可先与客户就一般交易条件达成协议。

贸易磋商是指对出口贸易条件的具体内容进行谈判,如交易的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支付等。贸易磋商可以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进行,也可通过电话、当面谈判的口头形式进行。

出口合同的履行(CIF术语、L/C支付方式

(1)准备货物,落实L/C

(2)商品检验,申报出口

(3)安排运输,办理保险

(4)申报通关,装运货物

(5)缮制单据,收取货款

2、进口贸易磋商和进口合同的订立

进口贸易磋商和进口合同订立的做法及程序与出口贸易基本相同。在与国外出口商建立业务关系之初,可先就一般贸易条件达成协议。贸易磋商的内容也是各项贸易条件。贸易磋商的程序和方式等都与出口贸易差不多。不同之处主要是对贸易条件提出的要求不同。最明显的是出口时设法提高价格,进口时设法降低价格。从不同的立场提出对自己最有利的条件。

进口合同的履行(FOB术语、L/C支付方式)

(1)申报进口

(2)开立L/C,修改L/C

(3)托运,投保

(4)审单,付款

(5)提货,报关

(6)商品检验

一、贸易术语

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

作用:

明确责任,规范、简化手续,缩短了洽商时间,从而节约了费用开支。

影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

具有法律作用。

2010年主要贸易术语: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EXW(Ex Works) 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

CIP(Carriage and l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 (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适用于海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FAS(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Cost,1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或法律约束力。

惯例的采纳与适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

惯例对国际贸易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贸易术语贸易惯例的局限性:

仅限于对货物买卖合同,且是有形的货物

只涉及交货、交单,但不涉及货物和所有权其他产权。

不涉及违约及其后果。

一、FOB——Free on Board

卖方的主要义务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买方充分通知2、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货物出口手续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若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 message)所替代。

买方的主要义务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卖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买方充分通知

2、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货物出口手续

3、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4、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若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所替代。

买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1、质量公差是指工业品生产中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生产水平及加工能力所限而产生的国际上公认的误差。其规定方法有:(1)笼统规定

(2)明确规定一定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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