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医院妇女保健与妇产科建设标准(修改)_图文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卫生部主编,由贵州、福建、天津、黑龙江、广西、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成的编制组具体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建设经验,分析论证了大量资料,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多次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建设规模、选址、建筑面积指标、用地指标、建筑标准、仪器设备装备标准。
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卫生部计划财务司基建处(北京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72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2年1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保健院、所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妇幼保健院、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
第四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指标。
第二章建设规模第六条妇幼保健院、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院、医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院、医院)建设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3)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5)第五章建筑标准 (7)第六章设备配置 (9)第七章相关指标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决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或集中建设。
现有妇幼保健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结合工作职能、编制人员数和床位数等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行政级别划分为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按照职能分为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和不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所。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5至1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儿童保健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二)医技科室:药房、化验室。
三、人员:(一)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3增加编制;(二)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0%以上。
四、房屋:(一)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妇科检查床产床妇科治疗仪电动吸引器节育手术器械新生儿复苏囊儿童体格测量用具超声雾化器紫外线灯氧气瓶显微镜离心机血红蛋白测定仪高压灭菌设备健康教育基本设备电冰箱洗衣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块床单2个枕芯1.2个枕套2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母婴同室和家庭化病房增加相应设备(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妇幼保健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二、科室设置:(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乳腺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五官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培训指导科、信息资料科;(二)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的基础上,按床位数1:1.4增加编制;(二)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以上,主要科室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一级医疗机构产科建设与验收标准

附件1-1昆明市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与验收标准(试行)为加强全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与管理,依法规范产科技术服务,提高产科医疗质量,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标准。
一、医院管理(一)功能任务1.负责本乡镇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开展围产期保健服务,识别高危孕产妇,并将高危孕产妇转至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2.做好产时保健,提供正常分娩助产服务。
3.负责本乡镇孕产妇保健信息的收集、统计和上报工作。
4.承担本乡镇村级孕产妇保健指导及女乡医和家庭接生员培训工作,定期检查边远地区家庭接生员的接生质量、产包配备和消毒使用情况。
负责本乡镇村级家庭接生员的监督工作,对未取得家庭接生《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擅自从事家庭接生的实施监管,并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开展孕产期保健健康教育知识宣传。
6.。
承担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调研或监测工作。
依法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及出生缺陷监测工作。
7.按时参加上级工作例会,按期召开女乡医或接生员例会。
(二)业务管理1.单位持有产科的《医疗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助产人员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开展产科执业。
2.制定实施加强妇产科建设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与措施。
3.按照《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点措施》及《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开展创建爱婴乡卫生院工作。
4.落实《出生医学证明》与妇幼保健联动管理,专人负责,证章分离,严格登记报告发放情况。
使用、规范出具和计算机打印全国统一《出生医学证明》。
5.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及“孕产妇管理软件”录入产科工作质量基本信息,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或书面按时传送(或上报)产科质量报表。
6.在院内使用《昆明市孕产妇保健手册》,做到孕妇凭《手册》进行孕期检查及住院分娩。
7.有计划、有措施地培训妇产科人员业务技术。
8.开展预防艾子病母婴传播工作, 设有专人负责,按时上报相关表卡信息。
一级医院妇女保健与妇产科建设标准(修改)

设 备 配 备
内容
制 度
2、产科检查设备:诊察台、成人身长体重测量器、妇科检查床、皮
尺、骨盆测量器、胎心听诊器、多普勒胎心监护仪、器械台、立灯
2、妇科检查室设备:
2、计划生育小区设备:
、取暖降温设备。
2.1妇科检查床、器械台
2.1洗手消毒室:术前洗手设备(水龙头必须为脚踏 3、宣教室:电视机、VCD、宣教碟片、桌椅、娃娃和乳房模型、宣
消毒灯,其余设备同外科手术室要求。
中分子右旋糖酐、肝素等防DIC药品。
5、沐浴室:热水器、沐浴池、水温计、检查台、婴儿秤、治疗盘
(脐带处理相关设备)等,配备冷暖空调。
妇科专业
1、妇科门诊工作制度;
第2页
计划生育专业
在妇科专业2-12项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制度:
产科专业
在妇科专业2-12项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制度:
(桌)、立灯、冷暖空调; 式或感应式,使用可灭菌洗手刷)
传画版。
2.2妇检用品:一次性臀垫、 2.2 人流冲洗室:冲洗床、冲洗壶、冲洗液等
手套、窥阴器、长镊子及理用 2.3.1设备:妇科手术床、器械浸泡器皿、无菌储物
品等;
槽、单头冷光源手术灯或照明立灯、手术凳、小型
4.1 常用设施和抢救设备:产床、产包(正规产包不少于3只)、
钳、10%福尔马林液及送病理 2.3.3 常用及抢救药品:催产素、阿托品、10%葡萄 立灯、胎头吸引器、胎心听诊器、会阴侧切缝合器械、输血输液设
器材。
糖酸钙、氢化考的松、西地兰、地塞米松、肾上腺 备、产钳、低压吸引器、新生儿台秤、新生儿身长测量器、器械柜
至少1名专职人员 至少2人(其中至少1人专职)
至少1名专职人员 至少2人(其中至少1人专职),另配儿科执业医师1名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决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或集中建设。
现有妇幼保健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
1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结合工作职能、编制人员数和床位数等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行政级别划分为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按照职能分为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和不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所。
第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附属设施和场地组成。
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用房,设置住院床位的还有急诊、住院、住院所需医技等用房。
某区一级医疗机构产科建设评审标准

5、质量保障 (15)
查看各项 制度、转 诊登记、 抢救记录 、围产保 健手册、 各种报表
评审人员:
本机构陪检人员:
审标准
日期: 年 月 日
评审记录
陪检人员:
1、 机构设置 分娩室每床面积不少于20M2(1分) 1.2 (10分) 建 筑 分娩区面积不少于100M2(2分) 规 模 分娩室面积不少于50M2(1分) 有隔离分娩室(1分) 分娩室的设置应毗邻产科病房(1分)
现场查看
床位与人员之比为1:1.3--1:1.4(2分) 2.1 人 主治医师不少于1名(3分) 员 数 量 标 实际开放床位与病房护理人员比例≥1:0.7(2分) 准
附件:
莱城区一级医疗机构产科建设评审标准
目 评审标准
1.1 设置单位具有《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1分) 设 置 要 年接产数原则上不少于200人次(1分) 求 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M2(1分) 母婴同室每床面积不少于7M2(1分)
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项
评审 得分 方法
查阅资料 (根据 2012年接 产数折算 得分)
查阅病历 Leabharlann 相关材 料,现场 对医务人 员技术知 识提问, 了解掌握 情况。
查阅2012 年全年产 科病历及 其他相关 材料
5.1 质 量 控 制 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报告率 100%;(0.5) 正常新生儿乙肝疫苗、卡介苗接种率100%;(0.5) 院内孕产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知晓率≥90%。(0.5) 建立产科质量管理制度及本年度产科质量指标,严格执行从事助产 技术专业人员上岗许可制度。 (1) 严格执行产科诊疗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 制,诊疗常规、疑难死亡病例讨论制度、转诊会诊制度、危重孕产 妇报告制度等。(1) 发现有危重孕产妇应及时联系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转院时应填写转 院记录,同时必须有医生陪同,向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医师汇报病史 及治疗经过。(0.5) 孕妇分娩应在产科医师负责下进行。(1) 要建立院内、院外危重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完善有关孕产妇 5.2 抢救绿色通道的规章制度。发生重大抢救分管院长应及时到位组织 质 抢救工作,必要时组织院内外会诊与抢救,缩短急救反应时间,提 量 高产科急救能力。(1) 管 建立孕产妇三级查房制度,对三级查房质量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 理 考核的内容包括:查房准备、临床分析、诊断依据、鉴别诊断、治 疗原则等方面。产科病历要按照《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 》要求书写。 (0.5) 认真填写产科有关登记、记录及围产保健手册,并按规定途径准确 、及时上报各种报表。(1) 设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监测、危重孕产妇监测、出生缺陷的监测、 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监测与上报工作,按要求无偿提供 相应的病历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并报辖区妇幼保保健机构。(0.5) 杜绝违规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手术。(1) 查阅相关 登记、现 场提问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决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或集中建设。
现有妇幼保健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结合工作职能、编制人员数和床位数等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行政级别划分为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按照职能分为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和不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所。
第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附属设施和场地组成。
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用房,设置住院床位的还有急诊、住院、住院所需医技等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