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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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29•【字号】粤府办〔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5〕3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29日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和引领外贸发展新常态,推动全省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特制订如下措施:一、着力稳定出口(一)加大力度开拓市场。

支持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2015年5月底前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境内外重点展会计划,做好150场左右境外展会、140场左右境内展会参展组织工作,推动企业与境外经销商的直接对接。

鼓励企业深入开发欧、美、日等传统市场。

充分利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传统平台和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广东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以及网上交易会、采购商考察交流会等新平台拓展企业外销渠道。

打造“中国商品(印度孟买)展览会”等境外展会品牌。

(省商务厅、贸促会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参与单位,下同)(二)推动自主品牌产品出口。

鼓励企业收购和租用国际品牌,兼并国际品牌企业及建设境外生产基地,拓展境外仓储、物流和销售等业务。

支持企业在境外开展商标和专利注册。

发挥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带动效应,引导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培育区域性、行业性自主品牌。

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从委托加工制造向委托设计制造和自主品牌制造一体化转型,延伸产业链、价值链,提高本地增值率和配套率。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5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5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
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52号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14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
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总页数】6页(P10-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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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2•【字号】粤府[2008]104号•【施行日期】2008.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特别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保持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金融机构要落实好国家已出台的金融支持政策,在总量和增量指标上,单列中小企业信贷指标,促使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简化中小企业贷款程序,降低贷款门槛,下放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单独安排信贷规模,重点满足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流动资金需要;对暂时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成长性较好、讲信用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适当放宽还贷时间。

(由省金融办牵头,会省经贸委、广东银监局、人行广州分行办理)(二)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

深化改革与创新,开发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运行效果、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适时推广。

积极研究推进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体、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区域性中小银行和村镇银行试点工作,引导民间资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由省金融办牵头,会省经贸委、工商局、广东银监局、人行广州分行等办理)(三)积极推进银企合作。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向金融机构大力推介“千百亿”技术改造项目导向计划、“千百亿”名牌培育工程和成长型中小企业等重点项目,促进银企合作。

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9.29•【字号】粤办发[2003]17号•【施行日期】200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办发[2003]17号2003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决定》由省财政从2003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的2亿元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广东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中小企业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省中小企业局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原则上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资金安排项目。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四)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五)省委、省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扶持方式: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

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

每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广东省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广东省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工信民营〔2021〕4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广东省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2021年3月11日广东省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七部门《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建立健全我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一)健全中小企业法规政策体系。

以《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为基础,加快构建具有广东特色、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开展《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立法后评估和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督促法规政策落实到位。

鼓励有立法权限的地级以上市制定本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二)坚持公平竞争制度。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领域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破除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实现大中小企业和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抽查、考核、公示制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三方评估,健全公平竞争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

(三)完善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发布统计数据。

推动建立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运行监测队伍,探索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开展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分析。

二、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财税支持制度(四)健全精准有效的财政支持制度。

省级财政设立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粤财工〔2015〕402号•【施行日期】2015.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5〕402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经济与科技促进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省司法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有关单位:为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2015年修订的《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5〕34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9月23日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2015〕3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是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规定,省财政安排支持中小微企业投融资的资金,包括政策性基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和其他资金(担保股权投资基金、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融资租赁贴息资金、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司法救助资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中小微企业票据贴现奖励资金、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奖励资金)。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6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意见的
通知
正文:
----------------------------------------------------------------------------------------------------------------------------------------------------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粤府〔2012〕6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人民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粤府〔2012〕17号)和《印发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52号)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研究提出我省具体实施意见和分工方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略)
——结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法规类别】企业计划119【发文字号】粤府[2013]11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11.21【实施日期】2013.1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粤府〔2013〕11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2年省政府出台了《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对推动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省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同时加快培育壮大民营骨干企业,努力培育一批百亿级、千亿级的民营骨干企业,形成“大企业顶天立地、中小企业铺天盖地”的企业生态,使民营企业成为支撑我省经济内生增长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力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1.继续执行省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中的50项政策措施。

(详见附表)2.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3.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省国税局负责)4.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粤府[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府〔2010〕3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现结合我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的落实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规体系。

严格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统一市场准入门槛,对民营资本进一步开放市场,鼓励民营资本以兼并、重组和参股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重点降低电力、电信、石化、金融等高利润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

进一步深化教育、医疗、文化体制改革,消除中小企业进入的体制性障碍。

对我省现行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修订或废止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省法制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物价局办理)(二)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研究制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完善服务网络和服务设施,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落实,完善工作机制。

要积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和各类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引导和推动其提高服务水平。

充分发挥行业商协会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市场开拓、企业维权等方面的作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民政厅,省工商联办理)(三)落实社会保险扶持政策。

认真落实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的“五缓四减三补”政策,适当放宽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延长政策执行期至201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中小企业纳入社会保险优惠政策扶持范围,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7•【字号】粤府办[2004]76号•【施行日期】2004.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04]7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应坚持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核心,坚持以市场运作为主,政府积极引导,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的方针,大力推动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发展成为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担保相结合的社会化信用机构,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逐步成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化信用体系。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原则,一是政府指导扶持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信用担保和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适度竞争和行业自律相结合;二是坚持法制化、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力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政府全资担保机构、政府参股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组成。

政府全资或参股的担保机构是政府财政出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是会员企业出资,以会员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会员制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是民间投资组建,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是为政府出资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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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
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计划119
【发文字号】粤府办[2015]4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28
【实施日期】2015.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粤府办〔2015〕4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8日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促进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积极培育市场主体
(一)促进创业便利化。

大力推动政府部门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现全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完善“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政策,放宽市场主体场所登记条件限制。

简化完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

(省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负责)
加大创业人才培养力度,多层次、多渠道、多行业、多形式举办创业培训。

培养一批有资质的创业辅导师,广泛征集热心公益事业、信誉好、有余力的企业在职或退休高层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组建创业辅导师队伍,为创业人员聘请创业辅导师提供支持。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教育厅、知识产权局负责)(二)加强创业基地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利用规模较大、位置适宜的闲置厂房、场地等存量房产资源,规划建设各类孵化功能较强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统一提供达标的市政、环保、消防等基础设施支持。

鼓励市县政府对小微企业入驻的场地给予支持。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负责)
优先规划发展工业类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为工业园、开发区等培育后备进园(区)工业企业。

2017年底前,每个地级以上市规划建设的创业基地不少于3个,每个县(区)规划建设的创业基地不少于1个。

完善创业基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配套建设,发挥政
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天使投资基金等投向初创期工业类小微企业。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金融办负责)
(三)促进大中小微企业协调发展。

积极创新大中小微企业合作机制,鼓励大型骨干企业定期发布履行社会责任报告,公布与供应商(配套小微企业)协调发展等情况。

支持大企业建设基于云技术的加工中心,为初创期小微企业开发试验产品提供支撑。

支持大企业利用自有技术、专利创办小微企业,支持创业人员通过受让大企业技术、专利等创办小微企业。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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