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部门
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5年4月2日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是指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和森林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病原微生物、动物和植物的预防、控制和治理。
前款所称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花卉、用于绿化的地被植物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盆景以及其他森林和林木产品等。
第三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推进无公害防治,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森林、林木健康,维护生态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和防治目标责任制,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控机构(以下简称检疫防控机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具体组织工作,实施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
农业、水利、交通运输、司法、公安、园林、出入境检验检疫、气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第六条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利用者应当依法做好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第七条鼓励林业资源所有者和经营者成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合作组织。
鼓励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
第二章预防预警第八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资源分布状况和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站(点),配备专(兼)职测报员,划定测报责任区。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8.05.30•【文号】林造发〔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林造发〔2018〕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规范随机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随机抽查检查办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见附件),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5月30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加强和规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随机抽查检查办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是指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实施的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林木引种”)检疫审批,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3项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进行随机性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活动。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2015修改)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2015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1.24•【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2005年5月23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3号根据2015年11月24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8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及时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控制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减少灾害损失,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子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是指发生暴发性、危险性或者大面积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事件,包括:(一)林业有害生物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二)从国(境)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的;(三)新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四)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万公顷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0.1万公顷以上的。
第四条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分为一级和二级。
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为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以外的其他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为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第五条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由国家林业局确认;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属于从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以及首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当经过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鉴定。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制定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来自:国家林业局作者:国家林业局责编:fzccsq 日期:2011-12-20 9:36:4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是保护森林的战略性措施,是维系生态安全的基础性保障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加快构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长效机制,切实提高防治能力,有效遏制林业有害生物高发势头,促进林业“双增”目标的如期实现,现就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一)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我国是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现有林业有害生物8000余种,主要林业有害生物近3O0种,广泛分布在森林、湿地、荒漠三大生态系统中,严重威胁着生态安全。
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保护好“三个系统、一个多样性”,是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的必然要求。
(二)维护经济贸易安全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出了新使命。
一些国家为限制我国产品出口,利用林业有害生物设置贸易壁垒,遏制我国经济发展。
近年来,北美、欧盟、韩国等针对舞毒蛾、光肩星天牛、香蕉穿孔线虫等分别制定了《来自亚洲舞毒蛾疫区的船舶及船上货物运行管理指南》等技术性贸易措施,导致我国每年数百亿美元的货物出口受到影响。
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已成为应对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维护经济贸易安全的重要内容。
(三)维护森林食品安全对林业有害生物防冶工作提出了新挑战。
当今森林食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但由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式和防治技术的落后,使用化学农药防治的现象仍很普遍,直接造成农药残留、水源污染等森林食品安全问题。
特别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经济林和林下经济得到较快发展,森林食品产量大幅增加。
转变防治方式,改进防治技术,科学开展防治工作,是从源头上保证森林食品安全,有效保障广大林农切身利益及公众健康的重要举措。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20•【文号】林造发[2007]198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的通知(林造发[2007]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当前,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松突圆蚧等危险性病虫疫情不断扩散蔓延,危害程度日趋严重。
截至2007年5月,松材线虫病疫区已扩大到全国12个省(市)的113个县(区)。
扩散蔓延态势如此严重,而各地能够查处到的疫情流失案件却很少。
查不出源头,就难以有效地遏制疫情,形成工作上的被动。
造成当前严重局面的重要原因就是各地重视检疫工作不够,执法力度不大,漏检情况严重,没能充分发挥检疫执法职能,工作开展不到位。
为了有效控制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国内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极大地增加了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的几率,一些欠发达地区,也成为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重灾区。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严重发生,不仅对森林健康和生态环境建设构成重大威胁,而且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对外贸易和交流,影响到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在新形势下,各地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森林植物检疫是森检机构的根本任务和职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牢固树立抓检疫就是抓重点、抓检疫就是保资源、抓检疫就是建和谐的思想,加强领导,有效遏制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扭转当前的严重局面,保护生态建设成果,维护生态安全、木材安全,维护社会和谐。
二、落实责任,不断提高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水平林业植物检疫是我局开展目标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学习重庆市的好经验、好做法,把林业植物检疫纳入重要的工作日程,明确检疫责任,强化职能,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检疫工作水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4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抓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促进林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围绕“五年绿化平原水乡,十年建成森林浙江”的总体部署,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标本兼治、以防为主,依法防控、科学除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管理体系,加强防控能力建设,强化防控责任和措施落实,努力减轻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损失,为林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到2020年,全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能力得到显著提升,松材线虫病等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成灾率控制在4‰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85%以上,测报准确率达90%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一)提高监测预警水平。
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展规划。
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县、乡、村基层测报站(点)和测报员体系建设,每个乡镇至少确定1名技术人员负责病虫情监测工作,每个村至少确定1名兼职病虫情测报员,每1万亩林地要落实1名护林员负责病虫情监测。
全面推行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网格化管理,落实责任人。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
加快建立地面监测与空中监测相结合的立体监测平台,开展测报趋势分析,及时发布短、中期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防治方针(内附配置清单)

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防治方针(内附配置清单)明确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公益性、复杂性、长期性等特点,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调节,必须明确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健全防治工作机制,加强防治体系建设。
为此,条例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管理体制和政府责任作了规定。
一是完善工作机制。
条例规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体系,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三是细化主管部门职责。
条例规定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验检疫、防治督查以及相关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工作。
四是发挥基层政府作用。
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林业协会、专业合作社、林业生产经营者等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五是强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细化监测责任增强预警预报能力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是科学防灾、控灾、减灾的基础性工作。
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工作,有利于减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概率,提高森林的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条例对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作了细化规定。
一是加强测报工作,确保准确、及时。
条例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科学布局测报站(点),配备专(兼)职测报员,完善测报网络,组织开展监测预报工作。
二是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普查、调查。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对重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及时组织专项调查,摸清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分布与危害等情况,掌握其动态变化,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标准明细表

204.3.15
2016-LY-119
杨干象防治技术规程
行标
无
在研
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标委会
33
204.3.16
2016-LY-065
沟眶象防治技术规程
行标
无
在研
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标委会
34
204.3.17
2016-LY-118
杨树烂皮病防治技术规程
行标
无
在研
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标委会
35
204.3.18
行标
无
现行
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标委会
21
204.3.4
LY/T 2686-2016
草履蚧防治技术规程
行标
无
现行
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标委会
22
204.3.5
LY/T 2346-2014
竹秆锈病诊断及防治技术规程 Nhomakorabea行标无
现行
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标委会
23
204.3.6
LY/T 2111-2013
美国白蛾防治技术规程
2016-LY-116
枣大球蚧防治技术规程
行标
无
在研
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标委会
36
204.3.19
2016-LY-171
竹卵圆蝽防治技术规程
行标
无
在研
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标委会
37
204.3.20
2016-LY-119
杨干象防治技术规程
行标
无
在研
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标委会
38
204.3.21
2015-LY-228
行标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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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部门
决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防治和检疫管理工作,参与检疫执法,负责查处违反森林植物检疫和林业有害防治法规的行为。
(二)人员构成情况
核定事业编制3人,其中站长1名,年末在职人员为3人。
(三)决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1、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监测面积1426.3万亩,重点监测面积28万亩。
主要开展松材线虫病和薇甘菊监测,重点加强三江五道交通沿线、风景区、车站、木材加工厂附近松林进行松材线虫病监测巡查和四大工程林薇甘菊监测。
2、加强检疫管理,严防重大有害生物入侵。
一是加强种苗产地检疫,产地检疫面积2165亩;二是加强疫木管理,对木材加工、经营企业监管和使用单位的检疫检查;三是抓好检疫复检和检疫执法工作,开展“绿盾2015”检疫执法专项行动,打击违法、违规调运应施检疫物品的行为。
3、加大除治力度,控制灾情扩散。
一是积极防控松材线虫病,加强疫情监测普查,及时清理枯死树。
二是加大薇
甘菊除治力度,有效组织南山森林公园薇甘菊防治项目实施。
4、组织开展2014-2016年全市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5、积极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技术推广和宣传。
与检疫执法检查工作相结合,在全市深入开展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技术和宣传,在防治过程中大力推广新技术、新药物。
6、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站开展有害生物预报监测、防治检疫和省级财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
二、收入决算说明
2015年收入决算6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1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三、支出决算说明
2015年支出决算48.6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48.61万元。
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基本支出29.98万元,占61.67%,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3.6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34万元;项目支出决算18.63万元,占38.33%,主要支出项目有:(1)林业检疫检测:5万元;(2)林业防灾减灾:13.34万元;(3)其他林业支出:0.29万元。
2015年项目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财政拨款安排的项目支出共3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类)人大事务(款)决算支出18.63万元,比上年决算增加13.26万元,主要原因是:资金分配文件下达迟。
主要支出项目有:(1)2130216林业检疫检测:5万元;(2)2130234林业防灾减灾:13.34万元;(3)2130299其他林业支出:0.29万元。
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
支出决算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共0.1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0万元。
3.公务接待费支出0.1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0.11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0.08万元,主要用于公务接待活动。